农民工学校工作管理制度(长建安监22号)

 长建安监[2008 ]22 号

  农民工学校工作管理制度(试行)

 站各科室:

 为了做好对农民工学校工作的管理,明确各科室工作职责和任务,规范其工作程序和流程,加强各科室之间的分工与协作,建立健全农民工学校工作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1、建立长沙市建筑工程安全监察站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工作领导小组,站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办公室副主任、监督科负责人、综合科负责人和监督组组长任成员,监督组组长为监管辖区内建校责任人。领导小组设在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和监管,监督科和综合科必须紧密配合和协助办公室开展工作。

 2、对于达到建校规模的受监或提前介入的工程,监督组必须在监督交底时或第一时间提醒项目部建立农民工学校;对于自开工之日起超过 1 个月但未超过 1 个半月的未建校工程,监督组组长、监督科负责人必须在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办公

 室并协助下发建校督办函;对于自开工之日起超过 1 个半月的未建校的受监工程,监督组组长、监督科负责人必须在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办公室和站领导,并协助上报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对于自开工之日起超过 1 个半月的未建校的提前介入工程,监督组组长、监督科负责人必须在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办公室和站领导,经站领导审核后,办公室必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其报至市建委宣教处。

 3、监督组必须按照省建设厅湘建人教[2007]314 号、湘建办[2008]11 号、湘建建[2008]39 号、湘建人教[2008]197 号、市建委长建发[2007]211 号、长建发[2007]329 号文件要求,对农民工学校有关工作认真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项目部限期进行整改,对于在限期内拒不整改的,监督组组长、监督科负责人必须在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办公室和站领导,并协助进行处罚。办公室不定期对农民工学校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4、办公室负责农民工学校备案工作,具体落实备案表格的发放、审核、编号、汇总、造册、建档,并妥善保管。监督组必须在完成实地踏勘并签署合格意见后,监督组或施工企业才能将备案表格报至办公室备案。

 5、办公室定期将农民工学校设立和注销备案情况,通过《安全简报》向社会公示。

 6、主体工程完成时,监督组组长、监督科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把项目名称以书面形式报至办公室,并同时通知项目部到

 办公室办理农民工学校注销手续。主体工程完成 1 个月内,农民工学校未进行考核评估或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办公室不予办理注销手续;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认定上报省建设厅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并取消该项目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7、各科室、成员必须各负其责、紧密配合。本制度执行情况与年终责任考核管理目标挂钩。

 8、凡执行本制度不力或不及时,并由此导致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科室和人员的责任。

  长沙市建筑工程安全监察站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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