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系统市、县二级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

 自治区农业农村系统市、县二级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 (市级)

 序号 实施 层级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办理项 实施依据 承办的职能部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市级

 29 设区市 行政处罚 对主要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 年 7 月 8 日主席令第 34 号公布,2015 年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五十一条:品种测试、试验、鉴定机构伪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4 号修订)第二十六条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4 号修订)第二十七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协助调查;有权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4 号修订)第二十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4 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4 号修订)第三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十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4 号修订)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即视为送达。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4 号修订)第六十条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4 号修订)第五条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和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应当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农业行政处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 年 4 月 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 1。

 3.同 1。

 4.同 1. 5.同 1. 6.同 1. 7.同 1 8.【规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条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序号 实施 层级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办理项 实施依据 承办的职能部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30 设区市 行政处罚 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 年 7 月 8 日主席令第 34 号公布,2015 年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2.《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品种测试、试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种子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品种测试、试验资格。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4 号修订)第二十六条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4 号修订)第二十七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协助调查;有权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4 号修订)第二十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4 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4 号修订)第三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十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4 号修订)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即视为送达。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4 号修订)第六十条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4 号修订)第五条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和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应当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农业行政处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 年 4 月 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 1。

 3.同 1。

 4.同 1. 5.同 1. 6.同 1. 7.同 1 8.【规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条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序号 实施 层级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办理项 实施依据 承办的职能部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31 设区市 行政处罚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 年 7 月 8 日主席令第 34 号公布,2015 年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4 号修订)第二十六条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4 号修订)第二十七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协助调查;有权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4 号修订)第二十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4 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4 号修订)第三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十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4 号修订)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即视为送达。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4 号修订)第六十条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4 号修订)第五条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和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应当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农业行政处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 年 4 月 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2.同 1。

 3.同 1。

 4.同 1. 5.同 1. 6.同 1. 7.同 1 8.【规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条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序号 实施 层级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办理项 实施依据 承办的职能部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32 设区市 行政处罚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 年 7 月 8 日主席令第 34 号公布,2015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六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 年 3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13 号公布;2013 年 1 月 31 日国务院第 231 次常务会议修订;根据 2014 年 7 月 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复核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4 号修订)第二十六条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4 号修订)第二十七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协助调查;有权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4 号修订)第二十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4 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4 号修订)第三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十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4 号修订)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即视为送达。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1.【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4 号修订)第六十条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部门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 年 12 月 31 日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4 号修订)第五条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和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应当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农业行政处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4.违反法定程序; 5.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6.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7.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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