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关系研究

  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关系研究

  摘要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民众对法律的认识越来越充足,法律维权等需求也在不断增多,他们积极参与各项司法活动,对于司法不公的行为和现象更加敏感和不满,对司法公正的需求在不断提高。对此,如何建立起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是我国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一大问题。

 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来阐述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关系。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什么社会舆论、司法公正,理清二者的关系。第二部分通过个例,分析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双重影响。第三部分通过分析二者的冲突表现,以及产生冲突的原因,为下文提出解决方案提供参考。第四部分探讨如何建立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发挥社会舆论的正向价值。

 关 键 词:社会舆论 司法公正 措施

  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ocial Public Opinion and Judicial Justice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in our country, people"s awareness of the law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abundant, and their demand for legal rights protection is also increasing. They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various judicial activities, are more sensitive and dissatisfied with the acts and phenomena of judicial injustice, and their demand for judicial justice is constantly increasing. In this regard, how to establish a positive interaction between public opinion and judicial justice is a major issue for China to promote and build a socialist legal society. This article mainly elaborat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ublic opinion and judicial justice from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mainly introduces what kind of social public opinion and judicial justice, and clarifi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The second part analyses the double influence of public opinion on judicial justice through examples. The third part i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following solutions by analyzing the manifestations of the conflict and the causes of the conflict. The fourth part explores how to establish the positive interaction between public opinion and judicial justice, and how to bring the positive value of public opinion into full play.

 Keywords:public opinion; judicial justice; measures

  前言 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信息逐步公开化、透明化,保护言论自由已经变成了一种趋势,依托于网络的普及,人们经常在网络上就热点事件进行交流探讨,这些公众的看法和意见的总和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舆论。社会舆论监督是建设民主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一环,但是“社会审判”,“舆论审判”的情形屡见不鲜,社会公众用自身朴素的道德正义观对案件的审判过程、审判结果倾注大量的道德评判,这对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就造成了很大影响,不利于司法的公正性。例如“泸州二奶受遗赠案”“许霆案”“于欢辱母杀人案”等,这些案件都曾经受过社会舆论的冲击,并对案件的审判结果造成了一定的导向和影响,通过这些现象也表明了我国法治不健全,现行法制与社会伦理道德相脱节。据此,本文将通过二者的概念比较并结合相关实例,探讨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联系、作用,期许对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良性互动提出一些可行性的设想。

  一、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概述

 通过对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概念的阐述,可以更直观的了解什么是社会舆论以及司法公正,并通过二者的关系的比较,进一步探究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内涵。

 (一)社会舆论的概念和特点

 社会舆论的定义在不同的国家,甚至是不同的年代都有其不同的解释。在中国古代,“舆论”这个词最早在《三国志.魏.王朗传》出现:“没其傲狠,殊无入志,惧彼舆论之未畅者,并怀伊邑”。其中"舆论"指的就是公众的言论,或公众的意见。西方学者黑格尔认为,“社会舆论是人们表达他们意志和意见的天然方式,它表现出的是多数人独特的和特殊的意见"1 在现代中国大百科全书对于社会舆论的界定是:“社会舆论是一定社会、阶级或集团对社会生活中的某些事件,包括人们的思想、行为以及相互关系等各个方面带有某种倾向性的议论。”2 综合各家看法,我们可以得出,社会舆论指的就是社会公众对于生活中发生的某一热点事件发表的自己看法、意见的言论的集合。

 在司法案件中,社会舆论往往呈现出主观性、随意性、易变性等特点。当社会公众评判一个法律事件时,往往是以朴素的伦理道德为依据,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只要与其道德观相违背的事件,都被认为是不对的,他们很难像专业人士那样理性分析案情的来龙去脉。他们信息的来源多来自媒体报道、公众传播,信息碎片化,真实性也无法保证。而在信息传播时,为了博取关注、同情,传播者对

 1

 【德】黑格尔.范扬张企泰译.哲学原理[M].商务印书馆,1982:14-17

 2

 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2)[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770

  事情的真伪没有细心求证,甚至还故意散播虚假信息。信息接收者在接收信息时,容易冲动,容易偏激,攻击他人,对同一事件不同时期的看法不同,具有随意性,并把这种错误推给司法者,这就体现了社会舆论的易变性。

 (二)

 司法公正的定义

 司法公正是司法权在运行中达到的理想状态,其运行的结果和过程要体现公平、正义原则。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高追求,它不仅仅是现代民主政治进步的重要标志,还是现代国家经济不断发展的动力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保障。

 3 司法公正中的司法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则是公平、正 当、平 等、正义的意思。从司法公正的内涵来看,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公正二是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指案件最后处理的结果做到公平正义,即犯罪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程序公正就是过程公正,对应该公开的案件公开,不应该公开的不公开,非法证据要排除等,做到审理案件过程有理有据。司法公正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信力,推动构建法制国家法制社会。

 (三)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社会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可以推动法治的进展,利于提高司法的透明度,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但是另一方面它的不理性化可能会影响司法审判活动,过于偏激的舆论导向有损司法权的独立。我们要如何构建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关键在把握好舆论监督的度。舆论监督一要理性,公众要加强辨别是非的能力,不可人云亦云,舆论监督要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进行;二是要加强法治宣传,提高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减少主观性臆断性;三要加强法律队伍的建设,提高司法透明度。舆论监督不一定是坏事,我们要正确看待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以促进我国法治进步。

 二、 从实例看社会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的利弊

 就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影响来说,既有积极影响,也有一些消极影响。尽管二者追求的都是公平正义,但是毕竟二者的价值标准和正义标准并不完全相同,社会舆论的价值标准以及正义标准多以道德来衡量,只要司法审判脱离公众心中现存的朴素的道德正义观,就容易引起民众对司法机关的怀疑,导致民众不信任司法机关,他们在各个平台上抒发自己的观点,甚至为了证明自己观点,用一些偏激的手段去抨击司法机关以及案件的有关当事人。“谣言猛于虎”,“谣言止于智者”,但此时的民众已经在其他推动因素下无法理智思考,谣言也就不能止,并直接影响司法公正裁判,这就是舆论对司法案件的消极影响。还有一种情况是,现行法律挑战道德底线,此时民众自发的去维护良德,从而影响了司法裁

 3

 孔红波:“媒体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析”,[N].《江西行政学院学报》, 2014:45

  判结果,这就是社会舆论的积极影响。下面我们就从“药家鑫案”以及“于欢案”这两个例子来看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积极影响。

 (一)药家鑫案-社会舆论的消极影响

 2010 年 10 月 20 日,药家鑫在独自驾驶汽车途中,不慎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在地,因为怕被害人来找自己麻烦,药家鑫做出了偏激的举动,他把还有生命体征的被害人用自己随身携带的尖刀活活刺死,后驾车逃逸。三天后,药家鑫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依法被西安市检察院提公诉。一审判决由西安市中院做出,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药家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判决结果依旧维持原判,后药家鑫被依法执行注射死刑,轰动一时的“药家鑫案”暂告一段落。

 本案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探讨,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从其专业角度分析了药家鑫犯罪时的心理和行为,她的 “钢琴杀人理论”认为药家鑫连捅数刀的行为是他平时弹钢琴时的习惯,但是这个说法公众明显不买账,药家鑫陷入了更深舆论的旋涡中,北大教授孔庆东更是公开说道:“药家鑫长相就是典型的杀人犯长相,只有将其满门抄斩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此言论一出就收到了大家的追捧,再加上被害人张妙的代理律师在网上披露一些未被证实的说药家鑫是“官二代”“富二代”的信息。在各种舆论的发酵下,药家鑫到了人人得儿诛之,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地步。显而易见,该案已经不是单纯的刑事案件而是上升成了一场舆论主导的公共案件。而放到今日我们来分析该案,药家鑫在没有舆论的参与下结合我国少杀慎杀的政策,他必然会被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吗?其实不然。在该案中药家鑫有自首情节且无前科、认罪态度良好等诸多可以考虑减刑的因素存在。如果没有经过各路媒体的各种各样的炒作,没有挑起巨大的民愤,药家鑫就很有可能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我们可以发现在该案中,社会舆论的导向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司法的独立性,使审判的独立公正性与司法的权威性受到了侵害。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高追求,当今社会的民众渴望公平及正义,对于法律公正更加渴求,当司法审判出现不公平、不正义的结果时,民众就会对法律不信任,排斥法律的制约,进而导致司法权威受损,他们就趋向于制造群体性言论来进行”舆论审判”,以追求“舆论正义”,这就会影响司法的运行以及司法公正。结合其他案例来看,可以发现社会舆论对于司法公正的有以下几点消极影响: 1. 社会舆论的高压影响司法独立,有损司法公信力

 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即使是具有充足经验及专业法律职业素养的法官也不敢视舆论于不顾做出判决。在舆论的高压下法官只能“退避三舍”。并且在舆论满天飞的情况下,法官也容易被影响,除非法官不接受任何舆论消息,但这明显做不到。”三人成虎”,在舆论影响下法官做出的相关判决,我们也无法保证其

  公正性。在这样的情形下,公众不相信法院给出的审判结果,直接造成司法公信力的减弱。

 2. 激发社会怨气,易形成公众暴力

 在舆论的传播中,有理性的观点也有不理性的观点。在不理性的观点下就容易造成对其他人的“误伤”。如药家鑫案中,不理性的人在没有充分调查的情况下,不断传播其是“官二代”“富二代”,利用公众的仇视心理,让药家鑫还未真正被判刑时就被公众推上了道德的断头台。这种不理性不真实的舆论传播,助长了社会的不良风气,汇集社会的怨气,形成公众暴力。即时后来查清真相,也会对当事人照成不可弥补的伤害。

 3. 过度舆论易使媒体腐败产生

 在知道舆论有可能影响司法审判结果后,一些媒体因为利益驱动进而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新闻报道权赚取不当利益,站在利益的角度去报道一些不真实的新闻报道,甚至编造一些夸张的新闻,利用公众的同情心等扭转局势,以达到“舆论审判”的目的,这种行为已经完全背离了新闻从业者应该有的职业道德,伤害了大众对新闻信息的信任,这不仅不利于新闻事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的进步。

 (三)

 于欢案-社会舆论的积极影响

 于欢案作为“舆论与司法良性互动”的典型案例,为今后处理相类似的舆情案件树立了样板。2016 年 4 月 14 日,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被人欺侮,用水果刀将前来追债的四人刺伤,直接造成了其中一人死亡。山东省聊城中院作为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判决结果一出,舆论哗然。在此背景下,山东省高院作为二审法院,认定于欢为防卫过当,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两次判决结果相差较为悬殊,从故意伤害到防卫过当,从无期到有期,对比一审和二审,改变如此巨大,在这其中舆论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为“不能正确处理冲突”,而二审法院从一般伦理道德及常人反应认定为“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段侮辱于欢之母的过错等情节”,从而改判。从一审到二审事实证据越发清晰明朗,审判的结果消弭民众误解和猜忌,保护了司法权威及公正。这一量刑大幅度缩减的改判,让社会民众看到了国家对公正司法的决心,法律对弱者的保护,体会到司法公正的安全感。而在于欢案落下帷幕之后,司法机关还追查了案件中的非法讨债背后的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对案件一查到底、深挖严打黑恶势力及背后的“保护伞”。4

 舆论在“于欢案”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本案引起了众多专家学者的热烈探讨,其他各界人士也纷纷通过网络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一时间,该案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特别是一审判决出来后,在各个网络平台关于判决

 4 本报评论员.透过于欢案中案,中国司法给民众以希望.[N]:法制日报,2018.1

  结果是不是偏重,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等探讨进入了白热化阶段。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如果新闻媒体对本案仅仅是小篇幅、浅尝辄止的报道,舆论对该案的关注度、讨论度平平的话,甚至连话题度都没有的话,于欢他能否如此顺利的改判、能否如此快的铲除在本案背后的“黑恶势力”我们无从知晓,但不可否认的是舆论确实在该案中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是不可小觑的。

 尽管社会舆论有其不好的一面,但是只要合法合理的运用舆论的力量,舆论也可以成为推动法制、司法公正的中坚力量。舆论的积极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1. 监督司法,预防司法腐败

 社会舆论监督的范围广,声势大,传播快,有利于把司法摆在公开透明的位置上,预防司法腐败的产生。民众通过观察发现疑似司法腐败的现象后,传播到网上,很快引起司法机关的关注,进而彻查司法腐败事件,纯洁了法治队伍。在这样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把舆论监督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督方式,通过民意调查、直播庭审现场等,不断把司法审判透明化,遏制了司法腐败。

 2. 有助于提高司法队伍的专业能力

 在案件受到各界民众的关注时,参与案件的工作人员不得不更加小心谨慎,避免案件审理结果与民众所想大相径庭。办理案件的工作人员在舆论的监督下,不拖沓、不为难当事人,这就有利于案件尽快结案,而主办法官也会小心求证,不因利益或者个人见解随意判案,避免了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

 3. 有利于普法,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在民众参与案件讨论时,会了解案件的审理程序、专业性法律知识,懂得什么样的行为会触犯法律法规,有利于人们理解司法,增强法律信仰,减少因不懂法而触犯法律的行为。在舆论的传播下,司法机关可以及时倾听公众的意见,修改、增加、废除法律条文,让法律更加贴合实际,更有利于司法公正。

 4. 为司法裁判提供多元参考

 现行冤家错案出现,例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 都证明司法活动中有裁判者认定事实与实际真相出入较大,司法活动并不总是正确,因此多一份社会舆论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司法活动公正性。我国推行的“审判独立制度”一方面保证了法官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保证司法独立,但是另一方面因为缺少外界的舆论监督、人民陪审制度不健全等因素,法庭成了法官的“一言堂”,审判结果也完全取决于法官对事情的认知、判断。古人曾经说过“兼听则明,偏信则案”,要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仅仅依靠法庭陈述以及法官的专业素养是远远不够的。人无完人,案件的审理法官的知识和视野也会存在盲区,对案件作出的判决也不一定是正确的。这时候媒体报道,民意传播、专家学者的言论等就可以

  为法官提供参考意见,在这种舆论的监督下,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三、 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冲突表现及原因分析

 网络上的舆论传播、媒体的报道等有很强的煽动性,它们一方面可以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另一方面它们缺少相关的法律知识,对案件没有深入了解,对案件的是非评判就会存在偏颇。人们所追求的正义与法律体现的公平正义存在一定的差别,这就造成了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这种冲突表现在价值选择的不同、过渡的舆论参与、司法机关排斥舆论监督上。通过这些冲突的表现,我们深入去探究冲突产生的原因,才能更好寻求解决问题之道。

 (一)

 冲突的第一个表现- - 价值选择的不同

 自由、正义、秩序是法律三大价值追求,但在不同案件中有不同的选择顺序。社会舆论所体现的的言论自由在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公平正义等情况下被排到后面。这就是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冲突的一大表现。

 1. 自由与秩序的冲突

 人们一直在不断的追求自由,渴望为自由发声,表达自己的看法。舆论自由成为了人们的追求。5 但是这种自由也需要被约束,要确保舆论自由保持在一个度里。而法律秩序就是约束舆论的一大力量,当人们在自由的发表言论时应该被秩序所规范,要理性,不可随意攻击、辱骂他人等。当舆论自由不受法律秩序约束时就会造成舆论与司法的冲突。

 2. 自由与正义的冲突

 自由就意味着人们可以自主的选择和实施一定的行为,公正是司法的最高追求。人们在网上发表言论时容易造成“舆论审判”,干扰司法的独立审判,对案件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进行了冲击。舆论自由引起的“舆论审判”会严重伤害司法公正,这是舆论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另一表现。

 (二)

 冲突的第二个表现- - 过度的舆论参与

 作为舆论信息的源头-新闻媒体报道很多时候为了追求利益、名气等片面的报道新闻事件,制造“爆点”,强行扭转舆论的方向,使公众对案件中的当事人产生怜悯、仇恨等情形,从而掩盖事实的真相。而公众作为舆论的传播者,为了吸引眼球,表达自己的愤怒、不满等,在网上发表、传播大量的不实言论,对当事人以及舆论走向造成了很大影响。这些舆论会扰乱法院的独立审判,使得审判结果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进而损害司法权威。舆论过渡的参与到司法活动中,就会造成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三)

 冲突的第三个表现-司法机关排斥舆论监督

 5

 吴迪.论我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D].沈阳.沈阳工业大学,2018:16

  舆论监督作为一种公权力外的监督方式,可以有效减少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但是也存在着司法机关漠视、限制舆论监督的现象。6 在民众热切关注的一些热点案件中,司法机关往往采取能不回应就不回应,能少回应就少回应的应对方式,不顾民众的需求。甚至还有的司法机关公开“怼”民众的现象。尽管有法律规定除不能公开的信息、案件外一律公开,鼓励公民去法院旁听等,但是司法机关为了减少麻烦,不愿意公开审判,有的还人为设置条件阻止公民参与司法活动。司法机关这种不听民意、闭门造车的行为也不利于司法公正。这些都进一步加深了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四)

 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原因

 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现如今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还有很多的内在、外在冲突,到底是什么原因引起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 社会舆论与司法缺乏良性沟通渠道

 我国主流媒体往往带着“官方性质”,是国家对民众传达政策、指示的渠道,对于要传达给公众的信息是经过美化、删减的,这不仅挫伤了新闻报道的自由性,同时也侵害了民众的知情权。在这样的情况下,民众对于新闻报道的真实存在疑惑,不信任新闻报道的事实,而去相信其他“不正道”来源的信息。这种主流媒体的信息与公众舆论的不对称,助长了不良舆论的传播。

 我国司法还具有一定封闭性,主要表现在司法机关并没有把司法审判当成公众可以参与的活动,对于舆论有抵触心理,不愿意让舆论监督,人为地设置门槛,把公众拦在“审判”门口,没有及时的倾听民众的意见,或者是不把民意作为审判的参考。司法的封闭性,让民众和司法机关的意见不能及时得到沟通,舆论就会朝着失控的方向发展,不利于司法公正。

 2.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失衡

 作为法学学子,我们都知道“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裁判结果的公正性要在正确的时间内才能体现司法正义。这就需要用程序公正来促进实体公正。近年来,程序公正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急需解决,司法程序上的不规范不合法问题会影响了实体公正的实现,也不利于舆论监督的发挥。例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除了涉及国家、个人隐私等案件外,所有案件都要公开审判,但是这是很难去执行的,很多司法机关都做不到,这就影响了舆论监督的实行。还有很多法律明确规定的事情,在程序上却不能完全实现,程序公正都不能保证又何谈保证实体公正呢。这种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失衡在很大一定程度上影响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6

 贾璇.审判独立与司法监督问题研究.[D].北京,北京工业大学.2018.13

  3. 言论自由与干预司法界限不明,缺乏法律规定。

 在司法权威不足的情况下,公众试图用舆论来控制司法结果,特别是近年来因为舆论导向而大幅度改判的案件的增多,让民众有了这样一种错觉:只要舆论有一定规模,设法机关就会屈服而改判,这就更加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公民因为缺少法律知识,认为自己言论自由,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而不顾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再加上我国现在还没有很好的能规范公民言论的法律法规,言论自由和干预司法界限不明,很多不良言论的传播者难以受到法律制裁,这些都更加助长“舆论审判”的不良风气,不利于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

 四、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平衡及制约 结合本文对社会舆论、司法公正的概念理解以及通过真实案例分析等,我们不难发现,社会舆论是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司法公正同时,也会对司法公正产生不利的影响。公民拥有言论自由,可以运用网络等平台抒发自己的见解,为弱势群体打抱不平。舆论的监督成为监督司法,预防司法腐败的重要途径。司法机关也可以通过舆论更快更准确的知道公众的想法、需求,有利立法、司法体制的改革。但是舆论也易造成“舆论审判”,在舆论的高压下,法官的独立审判得不到保证,损害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还容易激发社会怨气,形成公众暴力,有损社会优良风气,不利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要采取怎样的方式和措施,在遏制社会舆论的消极影响又能充分发挥舆论的积极作用呢?笔者认为,应该从“社会舆论的控制与引导”和“加强司法公正的建设和监督”两个大方面来综合考虑和实施。

 (一)对社会舆论的控制与引导

 为减少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必须要善于对舆论加以控制和引导,把舆论监督纳入正规渠道上来。

 1. 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普法活动,通过下社区普法、播放法制节目等拓宽公众了解法律的渠道,还可以建立免费咨询法律服务机构,帮助民众进一步了解法律,并鼓励人们在面对不了解的法律问题时,及时到相关机构、或者法律平台寻求帮助,让人人懂法,人人敬法。降低法院庭审旁听门槛,鼓励民众多参与庭审旁听,了解法律程序,增强法律意识。只有从根本上解决民众不知法的问题,才能更好的减少不良舆论的产生,有利于推进其他政策法规,构建法制社会。

 2. 规范舆论传播者的行为方式

 网络的匿名性,让舆论的传播者变得有恃无恐,他们躲在移动设备后面,抨击他人,散播不良、不法、失真的信息。很多人因对现实生活的不满意,滋生了

  “仇富”等心理,并为了在网上寻求认同感而做出违法违规的行为。对此种行为一方面要提高网民的自律意识,对自己发表的言论、观点负责,用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约束网民的行为,使之文明上网,文明监督。另一方面应该对此类行为依法追究责任,鼓励舆论受害者依法维护自己的名誉。

 3. 制定网 络规范的法律法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舆论带来的不良影响就难以管控。只有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规范、保障合法有效的舆论监督的执行。尽管我国也出台了相关的规范网络舆论的法律法规,但是更新速度远远跟不上现实需求,有的还落后于需求,不能解决现如今出现的问题,因此必须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使得舆论有序合法传播,舆论监督有效可行。通过立法加快网络用户的实名制以及追责制度,让他们知道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还要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连坐制,倒逼网络经营者、管理者尽快执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平台运营条款,通过自我检查,遏制不良舆论的传播。

 (二)对司法公正的加强与监督

 要怎样才能促进司法公正呢?一方面要加强司法队伍的建设,培养一批高水准的法律人才,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司法审判的公开透明,让群众真真切切感受到法律是为民众保驾护航的,还需要加强司法的独立,司法审判机关应该独立行使权力,不受任何机关、单位的影响,让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活动放心,以增加司法的公信力。

 1. 提高司法独立,树立法律权威

 审判独立原则对我国现行的司法改革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只有审判独立,才能保证裁判的共公平公正,减少冤假错案。为此我们要最大限度地排除非法干预,保证司法程序的有序进行,保证审判独立,严格司法,实现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如何提高司法独立,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践行:1.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即不受外部机关、单位、个人的影响,独立行使权力。2.司法机关的内部独立,司法机关内部要各司其职,避免上级影响下级等现象发生。3.法官的独立,法官作为司法审判的重要一环,其独立判案的要求更高,要避免法官受权利、金钱、人情等干扰,做出错误判决,实行终身责任制,规范法官行为。

 2.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法官整体职业能力及职业素质

 司法工作人员的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是对能否公正判决有很多影响。在很多案件在中,案件的判决结果不断在改变,因舆论而改判案件的增多,让民众以为只要舆论一发声就可以达到左右审判结果,这也有损司法权威,因舆论而改判的案件一方面与舆论的高压有关,另一方面也和法官专业性不足,不能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关。为解决这个问题,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1)加强法制

  队伍人才的选拔,要选拔专业知识过硬的,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2)加强法律工作者的道德修养,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巩固基本的道德良知。(3)牢固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信仰。

 3. 完 善司法审判公开制度,促进程序公正

 司法审判的公开不仅有利于公众了解法律,把审判程序摆在“阳光下”有利于司法程序的公正,加强公众法律的信任。司法机关应该积极主动迎接新形势下群众对信息案件知情权的渴求,通过公开案件情况,遏制谣言的传播。完善司法审判公开制度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1.重大案件的庭审直播,通过网上直播的形式,让公众了解案情始末,减少不实舆论的产生。2.裁判文书网上公开,通过判决书,让群众更加了解法官在判案时的所思所想。3.鼓励庭审旁听,在旁听的过程中,公民可以更直观的了解庭审程序,了解案情,增加法律知识。7

 4. 建立重大案件回应机制

 为减少社会舆论的不良影响,加强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应该及时有效的和社会民众进行交流,对于民众提出的疑问要及时的答疑解惑。首先就是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向公众传达案件信息,审判活动进展,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殷切希望、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不断促进司法公正。要完善这个制度一要追求新闻发布的时效性,第一时间把案件的情况传达给社会大众,二要实现发言人的职业化发展,新闻发言人不仅要熟知各类法律专业知识,还要具备社会学和新闻媒体广播等方面的知识,才能更好更准确的向公众传达司法机关的意思。8 其次司法机关还可以在微博等网络平台上创建自己的账号,及时对有关事件发声解释,减少舆论的发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误会;还可以倾听公众的诉求,及时回应。

 结语

 公正正义是法治的目标,也是公众内心道德的追求。依托现代网络技术,人们可以在网上自由的发表言论,参与各项司法活动的讨论。诚然社会法制需要舆论的参与,但是过于肆意、不受控制的舆论也会伤害司法公正。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也会存在冲突,我们可以看到,例如“药家鑫案”“于欢案”等引起巨大讨论的案件,社会舆论都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这些角色中有好有坏,因此我们要辩证的看待二者的关系。要处理好社会舆论在司法工作中作用,一靠社会舆论自身的调整与规范,二要升级司法队伍,完善法律规定。要准确定位“舆论”何可为何不可为,对于那些传播不实的、违背社会主义观的言论的人,应该予以

 7

 谭世贵.中国司法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5.

 8

 李小娇.我国网络舆论监督背景下的司法公正问题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6.5 .

  严惩。通过法治宣传,加强网民的法律思想建设,司法机关也要与时俱进,转变观念,积极主动地和社会民众沟通,建立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良心沟通渠道,加强重大案件回应机制,推动法治的公开透明,树立法律权威。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正义和法律正义的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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