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法律费用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费用的申报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集团)有限公司本部预算实施细则》及《**(集团)有限公司本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费用包含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服务费。

 诉讼费(仲裁费)是指集团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依照法律规定应向法院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法律规定或仲裁机构的相关仲裁规则应缴纳的仲裁费用。

 律师服务费是指集团公司因聘用律师提供以下法律服务,向律师事务所支付的费用:

 (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二)为集团公司参与诉讼(仲裁)、执行、破产债权申报及其他司法程序提供代理法律服务; (三)为集团公司各类专项工作提供法律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专项法律服务; (四)接受集团公司委托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 2 - 第三条 集团公司法律费用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管理原则。法律事务部是集团公司法律费用的预算分管部门,按照集团公司总体预算工作安排和要求,负责组织集团公司法律费用的申报和使用。

 (二)风险防控原则。各职能部室在进行预算申报过程中应全面考虑已存在的法律纠纷风险和法律服务需求,科学进行预算申请。法律事务部根据各职能部室预算申请情况,统筹拟定预算额度。

 (三)规范使用原则。法律费用的支出按照《**(集团)有限公司本部预算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事前审批,按职责分工、审批程序和支付流程规范使用。

 第四条 各职能部室向法律事务部申报预算前,应按照以下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预算项目为 5 万元(含)以下的,由预算申请部室负责人审核;5 万元以上的,由预算申请部室的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第五条 法律事务部对各职能部室申报的预算需求进行初步审核后,对确认纳入预算的事项进行汇总,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批程序:

 预算项目总额为 5 万元(含)以下的,由法律事务部审核;5 万元以上至 100 万元(含)以下的,报法律事务部分管领导审核;100 万元以上的,依次报法律事务部分管领导、总裁审核。

 第六条 预算经过审批后,法律事务部将预算报计划财务部进行汇总,形成本部年度预算草案纳入集团公司整体预算。

 第七条 集团公司整体预算履行审批程序后,法律事务部将具体预算批复情况反馈至各预算申请部室。

 第八条 根据集团公司预算总体安排,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本年度法律费用预算调整申报工作。预算调整程序、审核权限与预算编制过程相同。

 第九条 按照《**(集团)有限公司本部预算实施细则》,对于预算外事项,各职能部室申请预算外法律费用的,应在履行完毕集团公司相关集体决策程序后,填写《本部预算外事项调整备案表》,连同集团决策文件和必要说明材料一并报送法律事务部。

 第十条 预算获得批复或完成预算外事项审批程序后,各预算申请部室可组织开展合同签订、提起诉讼(仲裁)等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预算申请部室使用资金时,应填写《**(集团)有限公司法律费用使用情况表》(见附件),说明使用原因、使用金额、案件进展等情况,连同《**(集团)有限公司本部日常费用报销单》、相关法律服务合同副本一并报送法律事务部。

 第十二条 预交的诉讼费用涉及返还的,费用使用部室应在费用返还后 3 个工作日内向法律事务部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集团)有限公司法律费用使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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