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海宁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怀实施方案通知(拟稿)

  长县政发[2015] 号

  海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 (代拟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计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 号)、国家卫计委 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和《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4]36 号文件)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原则,动员社会力量,综合运用利益导向、服务关怀和宣传倡导等手段,为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基本的生活、养老、医疗服务以及精神慰藉和心里疏导服务,逐步建立特殊困难家庭关怀的长效机制,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帮助特殊家庭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更好地落实《海宁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县政府成立“海宁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领导小组”,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纪检监察、财政、教育、民政、人社、住保、卫生、计生、残联和镇街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人口计生局),由人口计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基本原则 ( ( 一) )。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具体政策,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实施方案》执行。

 ( ( 二) ) 公开透明,公 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扶助项目公平公正执行。

 ( ( 三) ) 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项目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 ( 四) ) 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在县政府主导下,财政、民政、人社、住保、卫生、计生、残联和镇街各负其责,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制管理。

  四、主要内容

  (一)落实经济扶助

 1 1 、扶助标准。自 2016 年 1 月起,女方年满 49 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 8000 和 10000 元,除中央、省、市配套之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2 2 、专项补助。县人口计生局设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救助资金(每年 50 万元),一是用于对当年度独生子女死亡且女方年满 49 周岁及以上(离婚或丧偶现无配偶的,需本人年满 49 周岁)的家庭一次性扶助 20000 元(含上级配套部分的关怀慰问)。二是用于为特殊困难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进行紧急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每户救助 2000-5000 元。

  (二)加强保障服务

 1 1 、健康管理。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随访评估和健康指导。

 2 2 、医疗服务。建立医疗服务巡诊制度,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行动不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65 岁以上的老人和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并每年免费安排一次体格检查。卫生局指定 2-3 个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开辟就医“绿色通道”,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3 3 、养老保障。(1)建立护理补贴制度。人社部门建立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每月不低于 100元的护理补贴。(2)落实养老保险缴费来源。已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由县财政代缴不低于我县城乡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直至法定退休年龄。(3)健全养老机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且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的特殊困难家庭对象,由户籍所在地政府按照自愿、就地、就近原则,安置在敬老院或福利中心生活;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有一定生活来源的特殊困难家庭中失能或部分失能对象,可以自愿申请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4 4 、生活照料。对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符合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先纳入

 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为残疾独生子女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5 5 、教育培训。对残疾独生子女高中阶段实行免费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为其实施创业就业培训,并积极促进就业。对特殊困难家庭合法收养的子女、存续的孙子女,就读期间由县教育部门列为贫困生生活补助对象。

 6 6 、生育服务。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特殊困难家庭夫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免费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对高危人群,提供免费的高风险优生干预服务。对女方年龄在49 周岁以下,经诊断符合不孕不育症治疗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医学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民政部门为有收养意愿、符合收养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依法办理收养手续。

 (三)推进社会关怀

 1 1 、伤害保险。扎实做好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各镇街要重点资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增强他们应对意外伤害的能力。

 2 2 、精神慰藉。依托镇街、村(社区)、学校、志愿团队,开展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结对帮扶等关心关爱活动,丰富特殊困难家庭父母的生活,帮助其恢复健康的精神状态,引导其积极面对生活,重新融入社会。各级计生部门定期特别是在传

 统节日开展走访慰问特殊困难家庭活动,及时了解其困难和需求,从物质和精神上给予帮助和慰藉。

 3 3 、临终关怀。社区组织服务志愿者队伍为失独父母进行临终关怀。在敬老院去世的由敬老院办理丧葬,在民间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去世的,按照海宁市关于殡葬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办理。

 4 4 、对口联系。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和广大计生协会会员联系群众的优势和志愿者作用,实行对口联系制度,与辖区失独家庭开展“一对一”“多对一”的契约式服务,及时沟通情况,了解相关需求,提供必要帮助,解决相关问题。

 五、实施步骤 ( ( 一) ) 宣传 发动。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具有地方特色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具体政策措施和办法细则,并培训到镇街相关工作人员,镇街对村(社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渠道,广泛深入宣传,让各项政策深入人心。

 ( ( 二) )。

 调查审核。镇街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确认对象、组织入户调查,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申报对象进行初审、归集资料、登记上报。各相关责任单位对镇街上报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最终扶助对象的名单,给予相应的扶助关怀。

 ( ( 三) ) 落实责任。各相关责任单位和资金代发机构,按规定将扶助资金、扶助项目等落实到符合条件的每个对象,镇街每

 半年上报一次扶助信息到县人口计生局。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对资金以及项目落实情况予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本意见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海宁县人民政府 2015 年 8 月 日

  海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8 月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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