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的法律思考

zoޛ)j馟饨ky计划要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以及相关入职查询制度,但此中如何建立健全的具体程序还亟待讨论。对此可以根据我国已有的试点情况进行分析,找出试点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在此方面已较为完善的做法。建立健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应从信息库发布的承托载体、信息库中公开的具体内容以及信息公开的期限三方面来共同发力,以期更好地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性侵;未成年人;儿童保护;信息库

随着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注与日俱增以及国际上对于人权以及儿童权利保护的潮流,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渐渐变成新闻媒体炙手可热的“切入点”。也正是由于媒体的曝光,才让更多本浮于冰山之下的黑暗事实被逐渐挖掘,在这其中未成年人的权利固然需要保护,正所谓“赏不劝,谓之止善;罚不惩,谓之纵恶”,对于犯罪事实的行为人的惩治在这个层面上来说,是对正义的伸张的一种方式。2019年2月12日,最高检发布《2018—2022年检查改革工作规划》中提出“推行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最高检发布的工作计划中要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这一举措是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它一方面积极响应了国际上对儿童权益的积极保护,另一方面也表现出我国在发展过程中不断修正和重视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的意识苏醒。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新闻频频发生,“留守儿童”、“熟人作案”等字眼频繁出现在大众视野,而这样的新闻背后发生的事情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来说都是一场巨大的灾难,被曝光的新闻中被害人被性侵的持续时间长达有几天至十几年不等。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其心智体力等方面尚未发育完全,本应该受到监护人及社会其他群体的保护,而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往往利用暴力或者欺骗等多种手段满足自己的兽欲,这种行为是整个社会都不能容忍的强盗行为。2018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例第42-44号作为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这三个案例中第42号和第43号均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这也说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已经受到司法界的高度重视,而对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及犯罪分子的惩治问题也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

据“女童保护”组织统计,2017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378起,平均每天曝光1.04起。2016年这一数据为433起,平均每天曝光1.21起;2015年全年数据为340起,平均每天曝光0.95起;2014年全年数据为503起,平均每天曝光1.38起;2013年全年数据为125起,平均每天曝光0.35起①。从曝光的数据可以看出,随着大众对于此类案件的关注度不断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持续关注,新闻媒体报道此类案件的数量也逐渐增多,但这些都只是冰山一角,还有未被“曝晒”在阳光底下的,而光是这样的数字就已经触目惊心。

二、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对未成年人实行性侵害犯罪行为不仅是犯罪行为人对法律的挑战,也是对生理规律和道德底线的挑战。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九条的立法精神以及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对未成年人实行性侵害是一种应当受到法律和道德双重谴责的行为。我国对于这样的情况也曾经出台过相关法律文件和建立相应制度来加以惩戒和遏制,目前,我国已在浙江省慈溪市、上海市闵行区和江苏省淮阴区建立初步试点,经过时长两年的试点时间,最高检最终将该制度的建立纳入工作计划,说明在试点期间该制度的施行是利大于弊的。

2016年,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联合该市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制定出台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司法机关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2017年8月,上海市闵行区先行试点限制从业机制所配套的黑名单数据库,对曾经有强奸、猥亵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由亲密接触的行业。同时,区司法机关整合了该区近五年来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名单及基本身份信息情况,初步建立起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員黑名单信息库,信息库的名单由职能部门负责定期更新。2017年12与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宣布启动《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而三地犯罪信息试水工作的进展,却是让人唏嘘。浙江慈溪作为国内最早启动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制度的试水地点,在该制度施行的一年半之后才在慈溪市法院和检察院官网上公布了一名叫毛万根的犯罪人员,此外,慈溪市还将犯罪信息公开的期限确定为两年,两年后若无其他应公开事由,则在慈溪市犯罪人员信息库中保留五年,五年之后若无再犯可能,则可将犯罪人员相关信息予以封存;上海闵行区的数据库则录入的是2013年至今所有生效的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的信息,但其问题在于只对政府内部相关部门开放,社会公众没有资格查询;而淮阴区的信息库的更新也存在延迟现象,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要综合考虑公布信息会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故对信息库中信息提交的态度较为谨慎。从三地最终的试点报告来看,每个地方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首先,三地实行的公布标准并不相同,比如慈溪市就有信息公开等级的规定,而其余两地没有;其次,是否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也存在不同做法,上海市闵行区的信息库建立就只供政府内部查询,而不对外开放;最后,三地建立信息库的目的偏向并不相同,从三地所发布的文件可以看出闵行区和淮阴区的调整目的更多在于职业禁止的规定,信息公开只是一个调整前提。职业禁止制度固然很重要,因直接联系到实践中犯罪人员与未成年人的接触问题,但是作为基础依托的信息公开制度同样重要。在最高检发文之后,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更要着重注意,建立全国性的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的标准应当统一,公开对象、内容等方面也应该全国统一化。

三、域外性侵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

就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的建立而言,不是我国首创,在国外早有先例。在一些人权保护意识相对发达的西方国家已经有较为成熟的一系列制度来保护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或防治这种行为的发生。

(一)美国

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的信息库建立这一制度最早源自于美国。美国法律以其对人权的保护而闻名,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更是不遑多论。与信息库建立分不开的是犯罪登记制度,1993年11月20日,《雅格·威特靈侵害儿童和性暴力罪犯登记法令》联邦立法出台,该法令针对性侵儿童与暴力型性侵两类性侵罪犯进行犯罪登记制度。对他们进行地址核实、以一季度为核审期间来审查罪犯的暴力状态并持续十年和分级登记(即罪行严重则采取终身登记核审制)三类措施。在1997年,美国则通过《雅格·威特灵改善法令》,在原有法令的基础上提高了罪犯登记的要求,具体措施为由各州法院制定衡量标准来审查是否将每一个判刑的性罪犯列入暴力型性罪犯名单;性罪犯已在原有州登记的,若搬到其他州或者迁居至其他地方,必须重新去警局登记;性罪犯登记地在一州,实际工作、学习地在另一州的,那么在两州都必须强制登记;联邦法院和军事法院判决的性罪犯,也必须加入全国注册。1994年,美国加州最先开始犯罪登记制度。阿拉巴马州随后跟进,明确了符合条件的性罪犯应当汇报登记,每90天-130天更新一次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姓名、住址、工作、相貌等具体信息。如果体貌发生了变化,如洗掉了文身,需要及时汇报变更登记,不受90天-130天的限制。

犯罪信息登记是信息库建立的重要前提,美国性犯罪人员信息库建立的雏形则源于1996年就出台的著名的“梅根法”,该法案的出台起因于在1994年,一位年仅7岁的小女孩梅根康卡受邻居之邀去做客,结果被邻居奸杀,后经调查,该邻居男子曾经有过两次性犯罪前科,并且对象均是儿童。梅根的父母表示如果知道对方的这些犯罪行为一定会对其有所防范,于是在这对父母的呼吁之下,同年10月份美国新泽西州开始实施《犯罪登记与社区公告法》,并于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梅根法》,要求所有州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人刑满释放后必须向警方进行强制登记并在所在社区公布。由于在美国实行联邦法律与州法律并行的制度,故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梅根法”,具体规定存在不同,宽严程度也不尽相同。1996年联邦法案《帕姆·林彻尔关于性罪犯追踪迹身份识别法令》要求司法部联合FBI建立一个追踪性罪犯的全国数据库,允许执法机构进入查询该数据库,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同时,再次规定了各地警方定期核实性罪犯登记住址。如果罪犯搬离所登记的住址州,则相关州均需要变更登记并向FBI报告。2005年,弗罗里达州通过《杰西卡法案》,该法案将猥亵儿童的行为升为重罪,并同时规定猥亵或猥亵未满12岁受害者的成年罪犯必须处以至少25年的强制性最低刑期,此外还有终身电子监控、终生处于缓刑等惩罚。2006年,美国国会通过《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与安全法》,并随后建立了“全国性犯罪人信息库”,由警察局负责信息录入,并传达到相关学校、社区、执法部门等; 创建了“德鲁·索丁全国性犯罪人信息公共网站”,使公众通过网站即可检索。②此外,在部分州的法案中还规定若此类罪犯有变更容貌的行为,必须向警察局登记。美国这一系列举措使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人或一些恋童癖在网络信息发达的今天无所遁形。

(二)法国

法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对于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保护问题也一直都十分重视。根据法国刑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法国针对不同危害程度的性侵15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犯罪,配置了最高20年的有期徒刑和15万欧元罚金的严厉刑罚。

尽管已经配置了十分严厉的刑法措施,但新闻媒体上还是频频出现性侵儿童的消息。法国政府和民众逐渐意识到,严厉的处置可能并不是行之有效的必要措施,而要从源头上制止。所以就法国而言,事前的防治手段在整个系统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最后的保护性处置措施相对而言规定较少,仅针对恋童癖犯罪人再犯罪率较高的特点,要求相关犯罪人在出狱后需接受监控以及接受心理辅导,有些还需强制接受医学治疗以防止再犯罪。

(三)韩国

推促进韩国对性侵未成年人立法的重要推手,是韩国电影《熔炉》。该电影《熔炉》以真实故事为蓝本,描述了一起发生在光州一所聋哑障碍人学校的性暴力而引发的悲剧,之后就同类题材还有《素媛》和《七号房的礼物》等等。2011年10月28日,韩国国会208名出席会议的议员以207票赞成,1票弃权通过了《性侵害防治修正案》,又名《熔炉法》,韩国警方也组成特别调查组对《熔炉》电影中当年发生的事件重新进行调查。根据韩国法律规定,对未满19岁的受害者实行性侵犯的犯罪者实行药物治疗,即进行俗称的“化学阉割”。同时,扩大电子脚铐的使用范围,并且对性犯罪者的部分隐私予以曝光。从2010年起,韩国20岁以上的人均可在政府指定网站查看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者的个人信息,包括性犯罪者的姓名、年龄、住址、实际居住地、照片、犯罪内容等。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性犯罪者个人信息公开期限为5年,有期徒刑3年以上的公开期限为10年。

四、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的本土化适用

虽然域外在建立信息库上已有先例,但很多具体实行的制度都是根据他国具体情况来指定的,现今这一制度要在我国全国范围内实行,就势必要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来对这一外来引入制度进行精细修改,才能真正充分将这一制度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真正做到对人民群众有益。

(一)信息库的发布途径

要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首先要明确的就是该信息库的发布途径,根据试点结果显示,慈溪市是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犯罪人员的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闵行区的做法是联合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委员会、市民政局、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市体育局等部门,对在信息库的有数据记录的犯罪人员进行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根据各试点不同的做法,笔者认为首先是公布途径的问题,而后还要考虑与职业禁止制度相衔接的问题。该信息库应当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官网系统、微信公众号上有明确查询途径,而且应当联合教育部等与儿童有密切接触的岗位所属部门查询其职业禁止的相关信息,在最高检的年度工作报告中也应新增信息库的更新情况以便公众知晓。

(二)信息库的公布内容

犯罪人员信息公开不可避免带来的就是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博弈,有观点认为公开犯罪分子的信息是不可取的的,一来侵犯了犯罪分子的隐私权,二来不利于犯罪分子出狱后入社会的继续生活,容易被社会“边缘化”。耶塞克曾言道:“我们必须在国家和社会可信赖的刑罚手段的利益与罪犯再社会化之间找到平衡点。”③笔者认为犯罪分子的人权固然需要被考虑,但在各个案件中饱受折磨的被害人和以后可能会遭受到性侵的未成年人的权益才更应该是我们立法者所需要关心和考虑的问题。性侵犯罪人员在明晓自己的行为是严重与法律、道德规定均相抵触的情况下,仍然选择对身心尚弱的未成年人進行性侵行为,说明其主观态度极其恶劣。根据价值位阶原则和比例原则的精神,更应该优先后者。那么信息库内容公开的界限在何处?在信息库中应当有犯罪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何时犯罪、有无前科、有无减刑立功情况和何时出狱等信息。此外,对于该信息库的主体和客体都必须考虑是否可以延伸的问题。笔者认为,至少应该思考以下可能存在的三种情况:

第一,犯有强制猥亵幼女或强奸罪的犯罪人员,若同时还犯有其他非性侵方面的罪行,是否应当一并公开;第二,最高检目前提出的是建立性侵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信息库,那在今后的实践中并不排除犯有强奸成年人的犯罪分子转而去强奸未成年人的情形,既然如此,是否有必要扩大主体范围,将只要犯有强奸罪的犯罪人员的信息一并公开,是否更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第三,是否应当将犯有强制猥亵儿童罪的犯罪人员信息也公开在最高检提出的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笔者认为仅公开性侵类犯罪即可,其他比如财产类犯罪记录则可不必在该信息库公开,因为回到信息库建立的初衷:一是惩治犯罪,二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其他不特定的未成年人的安全,维护安定。犯罪人员的其他类型犯罪在信息库的公开不仅是不必要的,还会浪费很多司法资源在此,故笔者对此持否定意见。第二个和第三个问题的本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重合性,都是信息登记主体的扩展性,故在此一并阐述。从最高检发布的工作计划中可以清楚看到:在工作计划中仅规定了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才录入信息库,而在性侵之外我国也将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首先,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出发,就儿童而言,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罪保护的都是儿童的性自主权和身体权,以违背其意志的方式或以欺骗的手段来达到行为人的非法目的都是应当被刑法所制裁的对象。其次,从刑法的量刑规定上来看,我国立法已经在刑九修正案中将强奸幼女视为强奸罪论处,同时在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第三款也规定了猥亵儿童按前两款从重处罚。最后,从对被害人的影响来看,在现实生活中,猥亵虽不可与性侵等同而语,但其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消极影响也是难以磨灭的,很有可能对今后的生活都产生影响,严重危害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从各个角度来看,应当将信息登记的主体扩充至犯有强奸罪(指强奸成年人)和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犯罪人员。

(三)信息库内容的公开期限

信息库的建立健全,核心内容就是所公布的信息,信息的具体内容、公开时间和公开程度等等都是需要在实践中密切注意的地方。从上文可知,在不同的国家里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公开有存在等级之分的。美国新泽西州对犯罪者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即“犯罪登记与社区公告法”(RCNL),规定不同级别危险的具体公告规则:若犯罪人员再犯可能性低,当地的执法机构应得到通知;若再犯可能性中等,除各种执法机构外,社区内的学校、宗教场所和青少年组织等都应通知;若再犯危险性高,不仅需通知以上规定的执法机构、社区组织,而且应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在社区中可能遇到该登记人的公众④。

而在我国具体适用的情况下应根据何种标准来对信息进行分级登记?国外有采用犯罪可能性大小、判处刑罚的高低或者其他方法来进行分级。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犯罪可能性大小的主观因素太强,而且判断的标准不一而足,不应当采用此种方法。笔者认为我国信息库中信息公布的时间长短可根据犯罪人员所判处的刑罚的高低来进行分级,且在试点之一浙江慈溪市所发布的相关文件来看,对不同犯罪人员的犯罪信息公开的留存时间是存在差异的,这种做法应当被推广。笔者认为分级公布信息的做法有利于我国借鉴实行。根据犯罪人员的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决定其信息公开的程度,是较为合理的做法,这样既做到了信息公开,完成对不特定的未成年人的基本保护,也实现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与犯罪人员信息的隐私性保护之间的平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强奸罪的量刑规定,分为两档:第一档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档是情节严重的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奸淫幼女则按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笔者认为可在这两档中再细分登记标准,具体见下图。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考虑到信息库的建立主要是起公示作用,提醒其他不特定的多数人对此进行防范,而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人员,若被执行死刑或是永远在狱中,则没有可能再次危害到其他人,但是若存在减刑情况则根据最后的量刑情况同样适用下表;第二,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所收录的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裁判结果来看,即使犯罪后果十分恶劣,甚至导致被害人有自残、自杀行为的,最后结果大多为十年有期徒刑以下,故在健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中作出延长信息公开期限的处理。

五、结语

目前我国建立健全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仍属于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其设立程序、具体内容以及如何实践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适用,乃至于之后衔接的职业禁止制度,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能发挥这个信息库所承载的功能目的,达到减少此类犯罪行为以示警醒的同时提醒社会其他人注意防范,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在这个阶段一定要吸取国外的优秀经验,根据近几年的试点情况,结合我国的具体法律适用特色,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

注 释:

① 数据来源于《“女童保护”2017年性侵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http:///a/224728229_99996733,2019年2月19日访问.

② 王金鑫:《域外性犯罪人信息登记和公告制度的本土化思考》,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③ 汉斯·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北京: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364页。

④ 姚建龙,刘昊:《“梅根法案”的中国实践:争议与法理——以慈溪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为分析视角》,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王金鑫.《域外性犯罪人信息登记和公告制度的本土化思考》[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1).

[2] 汉斯·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M].徐久生,译.北京:法制出版社,2007.

[3] 姚建龙,刘昊.“梅根法案”的中国实践:争议与法理——以慈溪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为分析视角[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2).

[4] 马方,王文娟.构筑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基于侵害未成年人再犯案件的分析[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1).

[5] 孙永洁.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犯罪研究报告[N].河南法制报,2018-12-27,(018).

[6] 裘菊红,王晓青.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探析[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2).

[7] 田相夏.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探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2).

[8] 龙敏.慈溪版“梅根法”的制度风险——兼评慈溪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2).

[9] 李聪,曹虹.论我国性侵害儿童犯罪防控机制的建构——以美国性侵害儿童犯罪防控经验为鉴[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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