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统文化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摘要】在中国的文明史上,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及主辅地位一直都是思想家的争论焦点。本文立足于各派思想代表人物的观点,以此为依据探讨传统文化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及其演进过程,以图为现今社会的“依法治国”提供历史内涵和精神力量。

【关键词】道德;法律;法律文化

一、传统文化中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讨论

在法律文化系统中,法与伦理道德是关系到法的制度、秩序与意义的基本问题。在我们所知悉的古代文明史上,伦理道德、宗教与法律有很长一段时间处于混同状态。法律与同样作为特定社会共同体日常生活之准则的道德,有着共同的起源。验之中国法律文化发展的史实,我们可以得出以下这一结论:在古代中国的青铜时代,法律与伦理道德并无严格的区别;至春秋战国时期,道德与法律开始出现分离的趋势;尔后,伦理与法律于西汉时开始融合;至此之后,儒家伦理的精神与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时至隋唐时,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形态就完全确立下来;直至清末这一情形仍未有明显变化。在中华文化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儒墨道法各派为后人留下了一场丰盛的思想盛宴,虽然他们在哲学倾向、政治观点、治国方略等方面虽各有主张,但他们都追求社会和谐、长治久安,而我们也可以于其中一窥传统文化中诸子百家对道德和法律关系的思辨。

儒家思想对中华文化影响甚远,从其提出到秦始皇“焚书坑儒”再到汉武帝首肯和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以及后来的一系列变化和发展,儒家思想一方面在中华民族的深层性格和文化机理上打下了深刻的烙印,另一方面铸就了中国古代灿烂的法律文化,形成了中国古代独特的制度特征。孔子提出“仁”的思想,要人们以仁爱之心关心爱护他人,他坚持“性相近,习相远”,认为人们生而善良,是后天的习俗才造成他们在品行上的差异,立足于此他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政治主张。孟子明确提出“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孔孟相信人性本善,认为人之自我救赎的最根本力量在于人自觉自愿为善的本性,所以在规范他们的言行之时,法律作为一种外在力量,自然不及诱发人性固有之良善以感召其行为来得更加可靠。

但在面对具体的现实问题之时,性善论者的观点就与各种违礼犯罪的行为及其原因背道而驰,由此产生了矛盾。所以儒家思想虽则认为政治国须立足于“德”,但他们并没有全盘否认法律的作用,相反却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法律对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效果。正如孔子所言:“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以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由于人性复杂多变,道德与礼教并不能完全承担规范人们行为的任务,所以寻求法律这一辅助手段来支持德礼教化法律就有理可循了。只是法律的辅助作用不应该且不能与德礼教化的宗旨相违背。儒家学派另一代表人物荀子则认为所谓之善者皆是后世人为之,人性本恶,而恶必生犯罪,因此,在人性恶的道德观下,他指出制礼必用刑罚。

与儒家“性善论”不同,先秦法家不相信人性本善,他们认为趋利避害、好逸恶劳、贪生怕死乃人之本性,也是犯罪的唯一根源。与此同时,他们更不相信礼教道德可以收到改善人性而致天下大治的功效。所以为维持社会秩序,在政治姿态上应当表现为取法排礼,具体到刑事政策即是以恶止恶、以杀止杀、以刑去刑的重刑主义。商鞅提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他在秦国的实践就很好地回答了如何治民这一问题,即“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另一位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子,在从荀子那里继承认识人性求诸自然的进路的同时,又探索以往法家在治国治世方面所提出的理论,并从道家“人法自然”的思想中获得了启示,提出了一套更为详善的治理思想。韩非子的治世之道可概括为赏、罚二字,或者说刑、德二柄,只是两者之间不可等而用之,需要置于不同等的位置上,并且应该以罚为主、以赏为次,以重刑为核心、以德礼为辅助。二、结语

历史地看,传统中国政治实践的反复验证了这样一个道理:“无德任刑”或者“弃刑任德”都会导致社会动荡与统治失败。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调节器,是为政者进行国家治理的有效工具。在终极目标上,它和占统治地位的伦理道德具有一致性,只是它们在功能及其实现方式上有所差异。要想使它们各自实现其独立主体的品格和价值,得到真正的发展,就决不能相互替代或使某一项役使另一项。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功能是历史意义,于我们更多的应该是借古思今。现代化的法律相对于传统的法律,虽有着一系列更完备的属性,如对民主、自由、平等、权利精神的贯彻,对科学理性的追求,对血缘网络的瓦解等。但是,现代化的法律更是在传统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法律文化传统依然能为现今社会提供大有裨益的参考价值。譬如,传统法律中的录囚制度、对老弱病残妇幼者的恤刑制度、对死刑特别慎重的会审制度等,均具有“仁”的因素,这对机械化和功利化的现代社会及其法制而言,并非没有一点积极意义。古代诸子百家关于“德治”、“人治”、“法治”的思辨,从一个方面为我们揭示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一定程度上触及到了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特色。作为一种历史文化资源,它的价值不是复制历史,而是为新的历史提供资源,这对当今社会的“依法治国”而言,未尝不是一种文化内涵和精神力量。

参考文献:

[1]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7.

[2]张维新.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研究:以历代古籍为中心[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3]张晋藩.镜鉴心语:法史研究中的古与今[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3.

相关热词搜索: 传统文化 道德 关系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