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维护法律权威与坚持党的领导的辩证统一关系

[摘 要]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树立法律的至上权威。维护法律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依靠和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维护法律权威的政治前提和有效保障。

[关键词] 法律权威 党的领导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宪法所确认的执政党,在整个国家生活中都具有领导地位。维护法律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依靠和坚持党的领导,二者是辩证的统一。

一、法律权威的含义

法律权威的基本含义,就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必须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是唯一的权威。任何人无论地位如何、职务多高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柏拉图说:“如果当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任何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1]法律权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宪法具有最高权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统率整个法律体系的根本法。因此,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就必须首先维护宪法的权威。由于宪法确认的是公民的权力与权利,规范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规定的是国家的性质、机构等,约束的是国家权力,所以宪法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重大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二,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律的权威来自并体现在人们的自觉遵守上。法律是否具有权威性,一个根本而重大的判别标准就是看法律是否为人们所自觉遵守。如果人们都能自觉按照法律办事,遵守法律,法律的权威性也就当然地存在,并能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生活中的效用。

第三,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法律的权威性也体现在其强制力上。对违法犯罪的强制而有效的制裁,是法律权威性的表现。有效地制裁违法是法律权威的最佳注释,也是法律权威得到体现的重要方面。如果人们都自觉地依法办事,法律制裁的功能当然无须实现。但是它的强制威慑力量,是从其一产生就被赋予了的,并不因为它实际上没有转化为强制措施而被否定。法律的权威性既通过它的威慑力得以体现,这是权威性的一种体现;同时它也通过实施惩罚而使权威性成为另一种现实。

第四,法律禁止法外特权。任何人都不能谋求法律之外的特权。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是法律所保护的;法律所不禁止的,当然也是法律所不制裁的;法律所禁止的,必然是法律所要惩罚的。任何人都没有违法而不受处罚、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特权。正如洛克所言:“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属下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2]

二、法律权威与法治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法治已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选择,现代法治国家的核心与基石就在于,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权威是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法治追求的首要目标。

1.法律权威是法治的权威。法律是法治的基础,也是法治的规则前提。没有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当然就无所谓法治。法治是制度之治,也是规则之治。强调法律权威实际上是强调制度和规则的权威,也就是强调法治的权威。就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来说,如果权力服从法律,它体现的是法律的权威:法律之下的权力,作用再大也只是法律作用的具体化,是权力在依法运行,是权力在实现法律。它所体现的最终力量不是权力的,而是法律的。相对于法律来说,权力是第二位的、次要的;法律才是根本的、第一位的。如果权力大于法律,权力就可以超越法律,不受法律的约束任意作为。这时,法律的权威就为权力的权威所取代,就不再是法治,而是权力之治,本质上就是人治。法律权威就是强调要对权力进行约束,要反对人治并实行法治。

2.法律权威是法治理念的要求。人类社会需要共同的行为规则,法律正是其中最具明确性和肯定性的规则。法律规则的权威性需要强调和维护,否则法律就可能被肆意违反,人类的共同行为规则就将失去其权威性。人类的理性告诉人类,必须维护自己法律的权威性。法治也就是法律的统治,是依法而治。治就是管理,就是调整与协调,就是对于共同秩序的维护。这种管理、调整与协调以及共同秩序,都需要以共同规则作为根据和准绳。在社会管理之中,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必须以一定的规则作为依据和共同遵守的准则。法律就是在这样的意义上为人类所特别重视的。这是八类社会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的结晶。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是人类进行社会管理的需要,是社会正常运行的需要。

3.法律权威是推行法治的前提。法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的总结。经过半个世纪的社会主义实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与社会发展的目标。根据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现行宪法第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首先需要的是完备的法律制度,这是推行法治的基本前提和必要基础。法律对于法治来说是一种必要的准备。没有完备的法律,必然没有法治。但是再完备的法律,如果没有严格地遵守执行,也不可能有法治。法律制度被严格实施、被切实地执行和遵守却是法治最直接的要求。法治是法律之治,是法律被遵守和服从的一种良好状态。法律以其独有的性质,成为社会独具特色的行为规则,而为人们所不得不服从。法律的强制性质等,都是其权威性的重要根据。法律的权威性为法治的推行创造了前提性的条件。法律的这些基本属性和社会功用,是法治的基础。

三、坚持党的领导是维护法律权威的政治前提和有效保障

维护法律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要完成这一任务,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要维护法律权威,坚持党的领导是极其重要的政治前提,也是最有效的保障。

1.维护法律权威需要坚持党的领导。维护法律权威之所以需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由我国维护法律权威的艰巨性和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与社会生活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维护法律权威是艰巨的现实任务。我国法治的历史非常短促,因而,中国法治要赢得长足发展就需要一定的历史过程。要在这样的背景下建设法治,就必然存在如何树立法律权威与维护法律权威的问题。在我国目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时代潮流,树立法律权威成为不可回避的历史重任。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树立法律权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力量。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中国共产党担负着根本的领导责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是由中国共产党提出并努力倡导的。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明确宣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与社会发展目标。1999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与目标予以了根本大法的确认。要将依法治国落到实处,使法治国家成为现实,还需要一个脚踏实地的努力过程。只有经过全社会的不断的艰苦努力,法治建设才可能达到预定的目标并获得最终成功。在当今中国,要发动和组织全体人民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行依法治国,必须要有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

2.党的政治领导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党和执政党的双重身份的政治地位是由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 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的这种宪法地位,决定了它必然是维护法律权威的政治保障。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我们的法治建设就难以成功,我们的法律也就不可能具有应有的权威。

3.依法执政是党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体现。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我们党提出了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目标,要求全党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在当代世界,随着政党政治的发展,在世界各国的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执政党的作用愈来愈得到凸显。如何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要求,实行和推进依法执政是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的重要任务。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问题上,党应当领导人民制定实施宪法和法律,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党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但不能以党代政,要党政分开,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列宁指出,“社会主义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而对我们来说,大多数人的意志永远是必须执行的,违背这种意志就等于叛变革命”。[3]全体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都要以身作则、秉公执法,不追求特权,带头守法、护法,把遵守法律、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自己的根本准则。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说明,一旦我们远离法治,破坏法治,我们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人民就会蒙受灾难;一旦我们重视法治,实行依法执政,我们的事业就会朝气蓬勃、蒸蒸日上。○

参考文献:

[1]北大哲学系外哲教研室.古希腊罗马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7.199.

[2][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59.

[3]列宁全集(第3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74.

责任编辑 马永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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