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实训总结【五篇】【精选推荐】

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即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于2001年引入中国的创业培训项目。法律知识作为创业教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相对而言比较枯燥,却是创业前作为一个准老板,必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法律实训总结【五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法律实训总结【五篇】

法律实训总结范文第1篇

【关键词】创业培训;
法律知识;
教学方法;
有效运用

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即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于2001年引入中国的创业培训项目。法律知识作为创业教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相对而言比较枯燥,却是创业前作为一个准老板,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环节。它要求创业培训讲师在充分了解、熟悉相关法律知识的前提下,引导参加培训的人员去领会法律知识部分的要点,并在创业实践中有效的使用,以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一、现实中创业培训法律知识教学中的误区

(1)简单问题复杂化。SYB(创办你的企业)作为SIYB创业培训中的培训模块之一,就是告诉创业者在创办企业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哪些问题,让创业者在未来创办企业前能对未来企业有一个整体的了解与把控。就法律知识部分而言,涉及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创业者可以向讲师或专业人员咨询、解决。教学中,要求创业培训讲师充分引导学员,让其去领会知识点,并对未来企业的有关法律部分内容做出决定。实际的创业培训教学中,部分讲师总以为多讲、深讲可以帮助学员更好的了解法律内容,将创业培训讲成了学历教育,结果实得其反,学员越听越糊涂。(2)“简单”问题简单化。个别讲师认为法律知识枯燥难懂,自己本身对法律知识也不太明白,教学中出现照本宣科。出现一个人讲,全体学员看教材听,整个教学部分死气沉沉,且不说与创业培训教学的宗旨相悖,就教学效果来说很不理想。

二、创业培训中法律教学方法有效使用思考

创业培训中法律知识部分教学中,讲师应该做到有效“引”,让学员“能去悟”,激发其积极主动性学习相关法律知识。(1)“引”。“引”就是“有效引导”。在创业培训法律知识教学中,讲师要根据成人学习功利性强的特点,教学设计时,开始由法律教学案例引导出相关的法律后果,吸引其去关注引起法律后果的成因,让其“自迫”去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2)“能去悟”。“能去悟”就是学员在明白“简单”的法律知识后,“自迫”去了解相关的法律内容,积极去思考法律的每一个规定对自己未来企业的影响,从而对未来企业作出判断,并做出合适的决定。“能去悟”的前提是让学员明白“简单”的法律知识哪些对自己未来企业有用,所谓的“简单”法律知识就是教材中与教学中引导学员了解到的、简单的、可能是其未来企业需要的法律知识。(3)“精”与“简”。“精”就是要求创业培训讲师对相关创办微小企业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做到“精通”。“简”就是要求创业培训讲师在法律知识的讲解过程中,做到简明扼要,变讲解的角色为主持人的角色。创业培训中只有讲师做到对法律知识的“精”与教学中的“简”相结合,做好主持人,“引导”学员参与教学其中,才能促使学员“能去悟”,才能使教学取得一个好的效果,做到事半功倍。

三、创业培训中法律知识部分教学设计

法律实训总结范文第2篇

一、工作进展情况及主要亮点

目前,6家单位都完成了本部机关层面重点涉法岗位防控指引编制,大庆石化、西南油气田和四川销售还全面或部分完成了基层单位指引编制;
各单位均程度不同地开始组织指引培训和实施工作。总结6家单位工作组织及推进情况,主要有4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各单位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认识比较到位,并给予了高度重视。大家普遍认为,将法律风险防控要求对应到岗位、落实到人头的思路,较好地解决了“有思路没抓手”,“有要求没落实”等问题,对提高岗位员工法律意识和技能、依法规范岗位履职行为、从源头避免违法违规事件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工作有效开展,6家单位研究制定了推进方案,组建了工作团队,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机构负责人定期组织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问题,在工作上投入了较大精力。其中,吉林石化邱克副总经理、西南油气田康建国副总经理、四川销售刘华治总会计师多次组织专题会议,部署、研究和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各类问题,在工作组织、横向协调和督促指导等方面较好地发挥了作用。

二是在加强法律与业务融合方面采取了很多切实有效的措施,并见到了较好的效果。6家单位将加强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的沟通联动贯穿于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的全过程,通过组织业务人员开展法律风险写实、法律人员与业务人员“一对一”访谈、要求业务部门明确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并定期联席会议等措施,较好地调动了业务部门的积极性,避免了法律风险防控与业务管理“两张皮”的情况,确保了工作的实效性。

特别是通过吉林石化人事、财务、商务、安全环保等部门负责人在座谈会上的发言,我们切实感受到这些部门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高度认同,并已经将其作为本部门一项重要的常规性工作,针对主要风险源点采取了很多管理举措,有的已经见到了初步效果。四川销售营销处、质量安全处、财务处、加油站管理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不仅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非常重视,而且能够熟练掌握业务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体现出较高的法律素质,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四川销售在加强法律与业务融合上已初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三是在指引培训和实施上结合自身管理实际做了大量探索实践工作,指引培训和实施工作有了一个好的开端。大庆石化结合普法工作,按照组织自学、集中培训和组织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指引培训,先后于今年3-4月份对机关200余名重要涉法岗位人员分两期组织了集中培训,对二级单位相关人员组织了法律风险防控知识考试,提高了相关人员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和技能。

吉林石化从持续加强现代企业法治理念培育入手,积极营造依法经营管理氛围,在此基础上通过综合培训、法律专业培训、处室业务培训三个层面抓实抓好指引培训工作,按领域组织编制交易、劳动、工程建设等专题培训教材22套,举办培训班36期,培训重点涉法岗位人员4100人次。在各业务部门建立部门领导负责组织、法律协管员负责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综合管理、相关涉法岗位分工负责的法律风险防控实施机制。为确保防控要求落实到位,吉林石化组织442名重点涉法岗位员工签订了遵守指引的书面承诺,同时将法律风险防控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实行“月度量化考核、季度总结讲评、年度严格兑现”。

西南油气田将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确定为公司20__年“每月一讲”第5个专题,对机关各处室和成都片区单位的法律人员和重点涉法岗位人员共160余人组织培训,宣贯了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制度,提出了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实施的具体要求。截至6月底,西南油气田公司机关和二级单位通过现场和视频会等形式积极开展法律风险防控培训,共培训员工2500余人次,培训基本覆盖公司和二 级单位两级机关重点涉险岗位。

四川销售将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培训和考核纳入公司技术“大比武”活动安排。从2月份开始,四川销售以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为主要培训教材,组织法律岗位人员加强学习。6月8日,四川销售举行法律岗位“大比武”活动,组织25家地市分公司的49名法律人员进行了法律风险防控知识竞赛,对成绩优秀者进行了表彰。

四是组织重大风险专题研究,进一步深化了对法律风险防控的认识。特别是大庆油田成立项目组对法律风险概念、特点、分级分类、管理模式等进行了系统研究;
同时针对油田土地补偿争议纠纷频发的实际,重点分析了地震勘探业务土地补偿重大法律风险防控问题,研究制定了具体防控措施,并结合业务实际形成了操作手册。这些研究对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从去年5月份全面启动到现在已有一年多时间。对前一阶段的工作,在肯定6家单位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不同单位工作开展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6家单位还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共性问题,比较突出的包括:

一是指引质量有待提高。尤其是遗漏重要法律风险源点和重点涉法岗位;
法律风险源点与岗位对应不准确,“张冠李戴”;
防控措施过于原则,不少是笼统的、抽象的、目标性的要求,缺乏操作性等问题依然存在。如有的单位现有指引仅涵盖部分机关部室和少数岗位,且重要涉法岗位局限在科员层面,未包括科级、处级岗位,在覆盖面上有较大欠缺,难以很好地满足防控法律风险的客观需要。有的单位编制的指引,部分处室仅有处长岗一个涉法岗位而没有其他涉法岗位,部分处室仅在工作人员层面有涉法岗位而没有处长岗,除极特殊的例外情况外,明显与管理实际不符。

二是对指引培训工作,有的尚未开展,有的只停留在面上而缺乏针对性。有的单位在指引培训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做的工作相对较少。其他单位组织的指引培训活动,形式以集中讲座为主,内容以讲解法律风险岗位防控的意义和基本要求为主。这些活动是必要的,但仅仅在面上泛泛地提出一般性要求,没有将培训工作落实到具体岗位,难以使相关岗位人员真正掌握本岗位法律风险防控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三是在实施检查、测评等方面没有形成长效机制。虽然部分单位在指引实施检查、测评方面有了一些实践,但总体处于持续探索阶段,在如何更好地发挥业务部门作为防控主体的作用、如何加强法律部门对指引实施的支持和督促等方面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常规管理模式和制度性保障。

四是部分单位在向基层单位延伸上抓得不紧,效果不明显。部分单位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仍然停留在机关层面,没能及时向基层单位延伸,工作节奏略显缓慢,影响了整体工作效果。

三、下步工作重点

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上述问题在大部分地区企业中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高度关注并着力解决。针对这些问题,下步重点要抓好以下5方面的工作:

一是,组织地区企业持续优化法律风险防控指引,要求地区企业结合油气田、销售企业指引示范文本,根据业务发展及岗位调整等情况,不断组织指引修订完善工作,解决法律风险源点与岗位职责不匹配、防控措施操作性不强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指引质量。

二是,组织地区企业开展“自上而下”、“一对一”的指引培训工作,基本思路是上级岗位要按照管理隶属关系,对下属涉法岗位逐条讲解指引内容,确保其熟练掌握指引各项要求。

三是,组织地区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法律与业务融合、科学高效的原则,加紧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指引实施检查和测评机制。

法律实训总结范文第3篇

今天,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广电局共同召开这个会议,会议的主要议题是进一步研究和部署在全省县(市、区)、乡(镇)、村级干部中开展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参加今天会议的除本系统的分管同志外,还有省、市级五部门负责培训活动的负责人和联络员,在会上将作具体指导。他们是:省委组织部组织处副处长章伟、省委宣传部宣传处调研员陈文华、省教育厅法规处处长薛晓飞、省司法厅法制宣传处处长秦小平、省广播电视局宣传管理处副处长林勇毅。我代表省国土资源厅,对省、市五部门同志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致以衷心的感谢!

现在,我先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我省“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启动良好

去年12月25日,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司法部、国家广电总局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开展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委员兼组织局局长傅思和,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翟卫华,教育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杨周复,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胡占凡先后讲了话。会议要求,要站在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高度,认识开展基层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抓实干,抓好这件打基础、利长远的大事,推进培训活动广泛深入开展。

按照中央六部委《关于开展全国县(市、区)、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年初,我省六部门联合决定,今年在全省县(市、区)级领导干部和乡(镇)、村级基层干部中开展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这项活动启动以来,在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广电局的重视和支持下,我省目前已进行了几项准备工作:一是省级六部门联合出台了全省的培训活动实施方案,确定了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联络员。二是成立了全省“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日常工作。三是成立了全省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讲团,并制定了宣讲团的工作方案。四是为了使宣传教育培训更有针对性,省厅结合浙江实际,开展了地方性补充教材的编制工作。据了解,各市也积极行动,作了不少基础准备工作。

二、进一步深化对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认识

我省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目的是要把节约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武装每个县(市、区)、每个乡(镇)、每个村的主要负责人,使他们增强国策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增强科学的保护和保障能力,增强依法行政和管理能力,增强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能力。这是贯彻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开展这项活动,符合我省实际,十分必要。

一是国土资源形势依然严峻,保护和保障问题依然是国土资源工作面临的难题。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少,优质耕地更少,矿产资源也十分贫乏,这是我省的基本省情。全省人均耕地面积仅0.5亩,人均拥有的耕地已经比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0.8亩的警戒线要低。在这个形势下,我们如何保质保量地保护好耕地和基本农田,坚决守住我省耕地保有量3084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711万亩这两条红线,确保我省粮食安全,这一任务十分艰巨。同时,我省人地矛盾突出,土地资源紧缺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用地需求矛盾日益凸现。据我省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测算,**至2020年全省各行业建设用地需求量与可供量之间缺口217万亩,满足度只有64%。

二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问题需要进一步大力推进。一些地方闲置浪费、低效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国土资源粗放低效利用问题没有根本解决。比如,我省城镇建设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两头扩大,**年底,我省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已达166平方米,比1996年底的人均122平方米扩大了44平方米,增长了36%。

三是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居高不下。据统计,**年,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共发现土地违法案件15000多件。违法主体有企业、村集体、个人,甚至有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村组织。同时,违规违法用地正在向农村基层蔓延。很重要的原因是部分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比较缺乏,法律意识不强,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自觉性不强。

四是地质灾害防治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我省地质灾害种类多,分布广,发生频率和灾害损失呈上升趋势。全省突发性地质灾害易发区面积约6.6万多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面积的65.5%,其中高易发区6500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面积的6.4%。目前,初步查明突发性地质灾害及隐患点6700余处,其中威胁居民的地质灾害点4000余处,受威胁人口13余万人。杭嘉湖、宁奉、温黄、温瑞平苍等沿海平原发生不同程度的地面沉降。此外,我省目前共有3500家矿山企业,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有待进一步整顿和规范。

由此可见,要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持续科学发展,唯一根本途径是贯彻落实基本国策,做到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和切实严格保护耕地。

**年底,省委、省政府召开高规格的全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会议提出,要把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有机统一起来,把破解瓶颈制约与转变发展方式有机结合起来,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全面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切实做到珍惜每一寸土地,从严从紧管好每一寸土地,配好用好每一寸土地。按照这个要求,并结合省委**年—2010年浙江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我省的“五五”普法规划,来开展国土资源法律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各有关部门是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促进。通过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第一,要改变国土资源“一家管多家用”这种局面,要落实共同责任,由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都一起来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第二,要从主要靠监督管理转到既抓管理又抓教育,通过两手抓,更有效地来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第三,要从“单枪匹马”的执法,转到着眼于调动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守法、依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上来,达到既治标又治本的目的。

三、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好“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我省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及五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采取得力的措施,完成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各项任务,并努力达到预期效果。

这次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任务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任务重。主要是涉及面广、规模大。据初步统计,全省大约有66000多人纳入培训范围。二是时间紧。按照中央六部委的要求,整个活动从今年1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为组织动员、教育培训、总结验收三个阶段。其中3月至10月为教育培训阶段,11月至12月为总结验收阶段。三是要求高。总结验收有三条“硬杠子”:第一条是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二条是各基层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
第三条是各地培训人数不少于应训人数的80%。这三条“硬杠子”是中央国家六部委提出的要求,也是今后对各省考核的标准之一。四是分级负责。省一级负责培训县(市、区)领导干部;
市一级负责培训乡(镇)领导干部;
县(市、区)一级负责培训村级干部。

根据以上四个工作特点,要搞好这次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我们要抓住抓好以下七个环节:

第一、要抓好启动。现在省级培训活动的实施方案已下发,今天的会议后,各地要抓紧启动。启动工作要做好五件事:一是搞好调查摸底工作,包括培训人员的基本情况、采取哪些培训形式等。二是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操作性强、效果好的实施方案。三是加强领导。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党委要把这项培训工作列入今年重点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处室(科)共同参与,形成强有力的组织机制。四是建立六部门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的协作机制。五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教育培训经费,为培训活动提供保障。严禁向培训人员收取费用。

第二、要抓紧组建宣讲团,抓好师资培训。各地要抓紧组建市、县两级“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讲团”,要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同志担任教员。省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办公室计划在3月份举办一期师资培训班,对市、县两级宣讲团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要明确培训重点内容。要把握好三个方面的培训内容:(一)重点宣讲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大政方针,尤其是坚守我省耕地保有量3084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711万亩这两条红线,确保我省粮食安全的重大意义。(二)重点介绍和普及与基层干部群众生产生活和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三)重点讲述经常发生在基层的各种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通过典型案例分析认清其危害性。由于各地的情况不一样,要结合当地国土资源形势、国土资源工作的实际和基层干部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确定培训重点。

第四、要注重创新形式,在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在讲授内容上,注重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好记管用。在“面对面”宣讲中,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用事实说话、以典型为例,使广大基层干部坐得住、学得进、听得懂、记得牢。要探索教育培训的新方式,积极采用研讨式、案例式、互动式等培训方式,通过开展专家讲座、座谈交流、现场考察等,增强教育培训的吸引力,提高教育培训质量。要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教育阵地。在培训中要坚持四个结合:一是坚持系统性讲解与针对性辅导相结合。二是坚持宣讲者与基层干部双向交流相结合,要结合培训对象的职责和工作实际,就基层干部提出的各种问题,与他们开展面对面的交流。三是坚持政策解释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四是坚持政策宣讲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扎扎实实地帮助基层干部增强国土资源的法律意识,实实在在地帮助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解决后顾之忧。

第五、要抓好督导和考核。督导是日常的督导,考核主要集中在11至12月。省、市两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办公室要对各地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进行督促指导,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经验交流,进一步推进“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开展。

第六、要抓好舆论宣传。这个活动深入到县(市、区)、乡(镇)、村,舆论工作非常重要。各地要适时开展对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及网络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做到“报纸有文章,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网络有信息”,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培训活动的先进典型和成果,不断促进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取得更大的成效。

法律实训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预备法官 定位 目标 复合培训模式

当前,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议题之一。为推进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我国相继建立了相应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法官遴选制度”和“预备法官培训制度”,试图通过制度上的设计和把关,确保高素质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其中,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尽管推行较晚,但也已经成为我国初任法官任职的必经阶段。

定位与比较:预备法官培训何为

目前,尽管预备法官培训已经成为初任法官任职的一个必经阶段,但是,作为一项制度而言,它究竟在何种层面、多大程度上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对此仍然没有清晰定位和明确界定。这直接导致了预备法官培训在现实中流于形式,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

定位问题:形式标准还是实质标准?毫无疑问,在我国,通过预备法官培训是成为一名法官的重要一步。按照我国《法官法》、《法官培训条例》的要求,只有通过预备法官培训并且合格,才能达到初任法官的任职标准。然而,细致考察相关法条及其现实运作,不难发现,预备法官培训作为初任法官入职的必经程序,有沦为形式之嫌。按照目前的定位,预备法官培训制度承担的是对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被法院录用并已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资格证书的人进行培训的职责,作为培训的对象,这些人在培训之前事实上已被录用,预备法官培训不过是履行程序而已。这种“先录用,后培训”的机制①,事实上使预备法官培训变成一种单纯的任职前培训。由此,在现实中,预备法官培训在法官入职过程中不过是一个形式标准。

预备法官培训仅仅作为法官入职的形式标准,这既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也不能承担培养合格初任法官的任务。实际上,预备法官培训是要使培训对象完成从非法官到法官的角色转换。因此,在制度定位上,预备法官培训不仅仅是一个形式上的必经程序,而应成为一个更具实质性的制度设置和硬性标准。这就需要对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作出更为清晰准确的定位。首先,在关系定位上,应对当前法官入职的三大制度之间的关系进行重新定位,提升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相对于其他两种制度的重要性。以改变目前“先录用,后培训”的法官入职模式。其次,在自身定位上,不仅应明确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作为必经程序的形式意义,更应明确它对于法官角色转换的无可替代的实质性意义。最后,应该明确规定未通过预备法官培训的后果,甚至要求一定的淘汰率。只有通过这种重新定位,才有可能使之从一个必要的“摆设”,变成一个可以发挥实质性把关作用的至关重要的制度。

区分与比较:预备法官培训何为?尽管在定位上已经明确了预备法官培训是要完成从非法官到法官的角色转换和质变,但对于这种转换本身,人们仍然存在很多疑问。有必要对法学院教育和预备法官培训进行区分和比较,从而明确预备法官培训是要干什么、能干什么,更具体地把握和定位它在从非法官到法官的角色转换和质变中的作用和意义。

可以把法学院教育和预备法官培训看成是两个相互衔接但定位各异的制度。作为“制度”的法学院②,其功能和定位在于要把一个法律的门外汉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人,为各种法律职业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我国的法学院教育尽管存在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的争论,但一般来说其目前的教育模式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其素质教育着眼于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其职业教育主要还是一种法学知识体系的教育,体现在对十三门法学主干课和若干选修课的教学和讲授,着眼于对相关理论知识的讲解和法律规则、条文的诠释。

与法学院教育不同,预备法官培训在定位上,既与之相衔接,又相互区别。与法学院教育的衔接在于,它所面对的对象是一个“半成品”,这一半成品在经历法学院教育后已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法律思维和法律伦理。预备法官培训是要在这一半成品的基础上加工成为己所需的成品,而非重起炉灶。而与法学院教育的区别在于,它与之相比,应该是一个不同的阶段,承担着特殊的使命,即把一个具备一定法律素养的人进一步转变成一个合格的法官。因此,如果法学院教育是一个蓄能池的话,预备法官培训就是要把它转化为现实的能量加以输出。预备法官培训在此过程中要实现何种转换?可能大致涉及到三个方面:从知识到能力的转换,从理论到实践的转换,从潜在法律素质到专业法律身份的转换。通过这种转换,从理想状态来说,一般法律人被塑造成特定的法律身份,并具备了与身份相对应的知识、经验、能力、道德。

目标分析: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官

既然预备法官培训的制度定位在于完成从非法官到法官的实质性转变,从而为国家培养合格的法官,那么,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作为目标,何谓合格的法官?

对法官的规范性要求和经验性要求。何谓合格的法官,涉及对法官的看法和要求。在这一点上,学者苏力的观点特别具有启发意义。③苏力认为,讨论合格的法官应该区分理想中的法官和现实中的法官。理想中的法官,大致是从各种有关法官的理念、概念和定义中推演出,或是从世界历史上的众多杰出法官或准法官(裁判者)或者有关这些“法官”的故事中归纳抽象出一个理想的法官形象,抽取理想法官的一系列必备要件,然后按照这一理念来衡量和要求现实生活中的法官,为今日中国的法官树立一个应当追求的楷模。而现实中的法官,在苏力看来,现实中担任法官的都是普通人,总是生活在具体社会中,会受具体社会、政治法律和知识制度条件的制约,都要解决特定社会中的具体问题。

苏力的观点对于我们的讨论很有启发性。在我看来,预备法官培训要培养的法官既要符合对法官的规范性要求,也就是说,符合对法官的普遍性要求,在这一点上,无论是英国、美国、日本还是中国的法官都是一样的;
另一方面,也要符合对法官的经验性要求,在特定时空中,在不同的社会中,关于合格法官的标准也就存在差异。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一个日本或美国语境中的好法官,在中国不一定能成为好法官。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官?就当下中国而言,一个合格法官可能意味着以下一些要求:

第一,理论与实践的融通。参加预备法官培训的学员,一般来说都具备了一定的法学素养和理论知识,包括使用法言法语,掌握法律知识、法律技术、法律思维。但光有法学知识乃至法律信仰,还远远称不上是合格的法官。苏力就提醒我们注意两种区别,即法学知识与司法知识的区别,以及精密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差别。④相对于通过法学教育习得的法学知识,司法知识是指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逐步积累起来的对司法有参考指导意义的某些经验和技术。这种知识处于法学教育的视野之外,却实实在在地在现实司法审判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同样,在法学院我们学到的更多是从前提到结论、从规则到事实的纯粹逻辑推演,但在司法实践中这可能更像“纸上谈兵”,实践理性的前提就是要在实践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求对现实经验有高度的默会和掌握。要培养合格的法官,其着眼点就不在于理论,而在于实践经验,在于对在中国特定社会中所获取的审判经验的传承和实践素质的提高。

第二,知识与能力的结合。我们所需要的法官,不仅要具备法律知识,熟练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更重要的是,要具备化解纠纷、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当下中国,强调法官的能力绝非一种夸夸其谈,这完全是由中国所处的转型社会所决定的。众所周知,历史上,法律的稳定性和变化性一直是一对矛盾。但是在一个高度成熟和相对稳定的社会中,法律的确定性一般会比较高,法官相对来说就更加按部就班;
与之相对,在一个剧烈转型的社会,法律的确定性会受到严重冲击,法官就不得不更多地利用自身的决断来弥补和克服法律和现实社会之间经常会出现的差距,尽可能作出他认为公正合理的判决。当下中国作为转型社会就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社会,利益分化日益加大,城乡二元结构、东西差异、陌生人社会和乡土社会交织,这都是法官所面对的现实中国,这就要求法官具有高度的社会理解力、洞察力,解决问题时必须综合运用法律智慧、社会智慧甚至政治智慧。

第三,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结合。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使着国家的权力,势必经常面临各种各样的诱惑,能否经受住考验,关系到法官的形象,关系到法院的形象,也关系到国家公权力的形象。因此,对法官而言,仅仅具备职业技能、职业能力是远远不够的。尤其对中国法官而言,一方面目前其自身地位和金钱状况使其更难以防御外界的各种诱惑,另一方面中国特有关系社会的存在、人情和面子观念,都充当了外部压力和助推力;
更有甚者,中国法官缺乏制度上的防火墙来实现有效隔离,因此形势更为严峻,职业道德对中国法官来说具有更重要的含义。

宏观重构:几点制度构想

基于其制度定位以及对中国语境下培养何种合格法官的目标分析,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在宏观上需要若干改进乃至重构,才能满足其制度定位和目标需求。

复合培训模式的建构。目前我国预备法官培训尚未形成统一模式。现有的预备法官培训机制很难满足上述目标定位,因此,完全有必要在制度上明确建立分阶段的复合培训模式。这种复合培训模式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集中培训阶段,二是在职培训阶段,三是总结评估阶段。

集中培训为目前所通行,在此不详述。但需强调几点:在师资上应以有经验的法官包括基层法官为主,还要加上社会学、政策学等其他领域的专家学者;
在授课内容上,除了司法技能、司法伦理等方面外,还应涉及宏观层面对中国转型社会的分析,微观层面如心理学知识的传授;
在授课方式上,也应综合多样。总而言之,注重实际能力培养而非专业知识传授。

在职培训时长可设为一年。首先,在职培训应在各基层法院进行。因为学员在基层法院能接触到最丰富、多样的案件形态和基层社会的风土人情;
同时也有助于形成一项辅的制度,即各级法院录用的人员都应有一年的基层法院经历。其次,作为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重要构成环节,必须被严格纳入到统一的管理体系中。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在职培训采取专门导师制,由基层法院有经验的法官担任导师,进行手把手的经验传承。

复合培训模式的最后阶段就是总结评估阶段,这类似于“毕业答辩”。其目的主要是考察前两个阶段的培训效果,总结培训所取得的成绩,最终在制度上评估学员是否达到了初任法官的标准。

规范而有效的统一测评和考核制度的确立。除了复合培训模式的建构,要确保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发挥更具实质性的作用,就必须建立规范而有效的统一测评和考核制度。

与复合培训模式相适应,预备法官培训的统一测评和考核制度也应该是分层次、分阶段的。第一是日常层次的测评和考核。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集中授课阶段,主要包括平时成绩和笔试考试;
二是在职培训阶段的考核,包括经常穿插性的考察、摸底,以及导师的打分和评语。第二是最终层次的考核,它发生在总结评估阶段。首先,应该由省级培训机构组成专门的预备法官考核委员会;
其次,考核的形式是,结合学员日常考核所得的平时成绩,对学员进行最终的答辩和评估;
最后,考核结果是,通过预备法官考核委员会的总结评估的,颁发预备法官培训“合格证”,获得法官的正式入职资格。

组织架构的完善。目前我国法官培训的组织架构,根据《法官培训条例》第九条规定,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家法官学院及其分院,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省级法官学院、法官进修学院、法官培训学院等法官培训机构。从组织架构上来说,这一规定过于笼统,至少有三个方面有待细化:

第一,就各级法官学院的关系和分工来说,我们认为,就预备法官培训这一领域而言,国家法官学院应当将权力下放并逐渐退出。理由如下:首先,国家法官学院作为最高的法官培训机构,应专注于全国性的、高级别的法官培训事务,以及担负起指导之责(包括对预备法官培训的一般性指导),而预备法官培训则由各省级法官学院来承担。在二者之间基于性质和地位应有更明确的权限和分工。其次,我国各省情况不一,差别很大,对法官的要求和标准由此也不一样。在此前提下,由各省法官学院各自负责预备法官培训,把握好合格法官的判断标准,极为必要。最后,如果预备法官培训的在职培训应在基层法院进行,那么,从管理的角度,由省级法官学院负责更为可行,国家法官学院事实上是鞭长莫及。

第二,在各省法院系统内部,有必要提升省法官学院的地位和权限。在现行体制内,简单地来说,需要提升地位、增强权限、促进合作。提升地位,在现有权力配置序列下,可能较管用的是,由省高院主管人事方面的副院长兼任省级法官学院的行政职务,这样不仅可以在现实体制上实质性提升其在法院系统中的地位,而且也能从更为整体的角度来看待和落实预备法官培训事务的重要性。增强权限,就是各省法官学院能有更大的权力来调动为预备法官培训所需的一切资源。促进合作,指的是即使法官学院的权限有所加强,但在更大程度上,它需要法院其他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只有通过合作,预备法官培训才能最大限度地有效开展。

最后,统一管理体系的有效搭建。目前的培训管理体系相对“扁平”,也就是说,各省法官学院内部已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培训机制,但是,预备法官培训的复合培训模式却要求具备一套“垂直”的管理体系,以便在在职培训阶段也能实现对学员培训的统一管理和有效监控。由此,有必要在各基层法院设立在职培训管理的相关部门,接受省级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统一管理。

【作者单位:吉林省法官培训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吉林分院);
本文系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十专项”“法治的中国道路”部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3QY001】

【注释】

①怀效锋,陆锦标:“关于完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思考”,《审判研究》,2008年第3期。

法律实训总结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公务员法治理念,提高全局公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区公务员法治理念主题教育培训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局开展“学法律、提素质、正作风”法治理念主题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统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共省委关于深化法治建设的意见》及省、市、区相关文件精神,重点以局“六五”普法规划为抓手,大力加强全局公务员法治教育培训,提高公务员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们满意的审计队伍。

二、活动对象

全局人员。

三、活动时间

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

四、实施步骤和主要活动安排

主题教育培训活动从2013年10月份开始,到2014年4月份结束,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10月)。一是召开局机关全体审计人员大会,传达《关于在全区公务员中开展法治理念主题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要求,宣传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引导全局工作人员把握活动的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切实增强参加主题教育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是制定《区审计局公务员法制理念主题教育活动实施方案》,明确活动的指导思想、活动对象、活动时间、组织领导、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三是发挥领导带头示范作用,局党组中心组专题学习党的十精神,进一步掌握和领会党的十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表述和要求,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策理论水平。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按照全区主题教育培训活动的要求,结合局机关各项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务实管用的主题活动。一是开展全员培训,结合《关于在全区公务员中开展法治理念主题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要求,重点培训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公共行政管理以及审计法律法规。结合“六五”普法活动,鼓励全局工作人员通过菜单式选学、网络学习、法律法规培训的方式参加专题学习。二是组织读书活动,向全局工作人员推荐优秀书籍,进一步提高每一位工作人员的法治理念,并组织读书兴趣小组活动,交流学习心得,撰写读书笔记。三是开展法律知识“每日一题”活动,结合主题教育培训活动内容和大纲的要求,在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同时,以党小组为单位,主动完成主题教育培训活动“每日一题”,检验学习培训效果,营造学习氛围。四是积极组织和参加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开展一次“公务员法治理念主题教育”的征文比赛活动。在加强日常学习和培训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局机关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竞赛。五是加强局机关法治文化建设。坚持法治理念主题教育培训活动与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通过局机关网站、在线等载体,加强局机关文化建设、营造机关法治文化氛围。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4年4月)。组织科室进行活动总结,检查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切实增强主题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活动有力有序有效的向前发展。总结局机关开展主题教育培训活动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区人社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公务员法治理念主题教育培训活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科室活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好、实施好本次活动。注意发现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加强宣传引导,为主题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相关热词搜索: 实训 法律 五篇 法律实训总结【五篇】 法律实训总结(精选5篇) 法律实训总结万能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