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拍卖申请书【五篇】(完整文档)

房屋拍卖申请书范文第1篇2015年3月,L市房管局收到该市中级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该市聚贤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贤公司)的一幢房产(房产权证号5093、土地权证号2256)转移给天翔贸易有限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拍卖申请书【五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房屋拍卖申请书【五篇】

房屋拍卖申请书范文第1篇

2015年3月,L市房管局收到该市中级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该市聚贤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贤公司)的一幢房产(房产权证号5093、土地权证号2256)转移给天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公司)。该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资料显示:聚贤公司以该房地产向兴业银行L市支行申请抵押贷款,逾期本息900余万元未还。L市中级法院受理该银行机构,依法判决后,裁定拍卖聚贤公司抵押房产以偿还相关债务。后经公开拍卖,天翔贸易有限公司以最高价860万元竞得,并以合约支付相关款项。

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L市房管局查验该房产在兴业银行抵押之后,聚贤公司还向W先生发放一笔民间借贷100万元,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现仍在抵押登记状态。对此,该局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抵押登记的房子在未注销抵押登记前不能发生转移。而《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W先生在其债权、抵押权得不到实现的情况下,自然不会主动申请注销相关抵押登记。据此,L市房管局认为该房产暂时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到天翔公司。

而该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三十一条“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该房产已经拍卖,其上原有的担保物权也已消灭,无需再经当事人申请注销原有的抵押登记。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的规定,该房地产已经拍卖,其上的查封、扣押、冻结随即消灭。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法函〔2007〕100号)中对这一规定进一步进行了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因此,该房地产转移到天翔公司是完全合法的。

前述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已经非常明确地表明,查封、扣押、冻结的房地产一经拍卖,无论其上的查封、扣押或冻结,还是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皆因拍卖而消灭,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依协助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拍卖申请书范文第2篇

A公司欠B公司货款1000万元,B公司提讼,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经调解,A、B、C三公司在法院达成调解书:C公司于调解书送达后十日内支付B公司货款1000万元;
A公司将十套房屋出售给C公司,在C公司支付1000万元货款的当日,A公司将房屋过户给C公司。逾期过户,C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书送达后,C公司支付B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但A、C公司对房屋过户产生纠纷,过户未成。因A公司对D公司负有债务,D公司申请法院对该十套房屋进行保全。C公司对法院的查封裁定提出异议,认为调解书约定付款后A公司将房屋过户给C公司,现C公司已付款,故该十套房屋所有权已转移给C公司,法院不能因A公司的债务对该十套房屋进行查封。法院能否根据D公司的申请对该十套房屋进行查封?法院对案的处理进行讨论,分歧归结于一点,即该十套房屋的所有权有无发生变动。一种意见认为,过户登记尚未完成,房屋所有权未变动;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已对房屋过户作出了明确表示,所以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
第三种意见认为,调解书虽对房屋过户作出规定,但该规定的内容并不导致所有权转移。

二、裁判文书与物权变动

根据物权变动原因的不同,可以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所谓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如继承、法院裁判等事实导致物权的变动。我国物权法第2章第3节规定了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该种变动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必须有法律的规定,二是必须有特定的事实发生,三是不以登记为要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事实发生,物权变动就可以不需要办理登记,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物权效力。因此,讨论意见的第一种,仅以登记是否完成作为所有权转移的唯一依据是不可取的。

我国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从文义上分析,并非所有的法律文书都在生效时,必然导致物权变动。只有法律文书的主文内容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才会在文书生效时,物权同时发生变动。

按照诉讼请求的内容不同,诉可以分为三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某种法律关系的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的诉。给付的内容,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行为。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者消灭既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既然是对当事人间现有的法律关系进行确认,客观上不会导致原、被告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自然也不会引起物权变动。给付法律文书生效时,仅仅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给付义务,如交付房屋、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等,但并未引起物权的即时变动,房屋所有权不会因该文书的生效而发生转移。只有一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接受给付,并且办理登记手续后,房屋所有权变动才生效。这是因为,当事人自愿履行给付的行为,本质上还是属于法律行为。当事人履行给付之诉的裁判引起的物权变动,本质上还是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非基于法律文书引起的物权变动。因此,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只能是针对变更之诉的裁决文书。

案例中,调解书确定,在C公司支付1000万元货款的当日,A公司将房屋过户给C公司。根据调解书的内容,C公司支付1000万元后,A公司有义务将十套房屋过户给C公司。在本质上,A公司仅负有一个给付义务,并不导致十套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因此,该十套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动,还是归A公司所有,C公司对法院的查封裁定所提异议不能成立。

三、执行文书与物权变动

当事人自愿履行给付裁判的行为,本质上还是属于法律行为。依上文分析,调解书仅赋予A公司一个过户的义务。在A公司自愿履行时,A公司应到登记部门交出原产权证件,在相关过户文书上签名盖印。如A公司不履行,法院根据C公司的申请,裁定将A公司所有的十套房屋过户登记给C公司,该裁定本质上属于替代履行,即C公司不再需要A公司的配合,凭该裁定可以直接到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该裁定只是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强制措施,该裁定送达时,并不引起所有权转移,只有登记行为完成后,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从执行实务来看,能够直接引起所有权转移的裁定主要是执行程序中对拍卖成交和以物抵债所作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实践中,拍卖成交裁定应写明被拍卖房屋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在以物抵债裁定中,应写明将被执行人所有的用于抵债的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房屋拍卖申请书范文第3篇

1**二手房,在**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契税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

2.**区的二手房(**区房管部门受理的),在**区契税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
**区的二手房(**区房管部门受理的),在**区契税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
**区的二手房(**区房管部门受理的),在**区契税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
黄埔区的二手房(黄埔区房管部门受理的),在黄埔区契税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省契税实施办法》

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法〔19**〕30号)

5.《关于**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国房字〔20**〕375号)

提交资料:

序号资料名称备注

1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房管部门出具,属房地产拍卖过户和法院裁决的不需提供。

2房地产权证书包括:房地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证明书、产权情况表(查册表)。

房地产价格审核书与产权证书地址不一致的,还须提供公安部门的门牌地址证明。

3购房发票

4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5土地出让金缴款通知书房屋土地使用权原为划拨,改为转让或出让的提供。

6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书房屋土地使用权原为划拨,改为转让或出让时免征、缓征土地出让金的提供。

7房地产交换合同房屋交换的提供。

8身份证明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包括: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护照或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曾改名的还须提供户口簿或改名证明)。

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和人的身份证明。

9已经审批的**省契税减免税申请表房屋在权属转移过程中一方曾发生更名、改制、合并等需先行办理、减免契税手续的提供。

10拆迁补偿协议因拆迁而重新购置房屋的提供。

11法律文书属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提供。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属破产企业出售房地产的,须提供法院判决的破产文件、成立清算小组文件,以及清算小组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委托书。

12拍卖成交确认书属房地产拍卖过户的提供。

13合并、分割报告书房地产涉及合并、分割的提供。

14土地使用权交易登记

申请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供

15关于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结果的复函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属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供。

16公有住房返售申请表公房返售的提供。

17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说明:

1.以上资料需出示原件和提交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规格为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2.房屋在权属转移过程中,一方曾发生单位更名、政府行政性划拨资产、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组、合并、股权转让等改制或其他符合减免契税情况的,需携带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变更核准登记证明、股东会决议、转制时的资产评估报告、房地产权证书等资料先行办理减免契税手续,取得《**省契税减免税申请表》;
不符合减免契税规定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3.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原为划拨,改为转让或出让的,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契税。

4.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原为划拨,改为转让或出让时免征、缓征土地出让金的,应先行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二楼59号窗办理委托评估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书》后,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契税。

申报纳税程序:

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资料工作人员受理申报、审核资料打印《**省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交纳税人签名确认打印缴款书给纳税人。

缴款手续:

纳税人在10个工作日内凭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款,交付现金或刷卡的,银行收讫后盖章确认退还缴款书第一、二联;
交付支票的,4个工作日后凭回执到银行取回缴款书第一、二联。

领取完税证手续:

工作人员收回缴款书第一联存档,打印契税完税证,其中第二、四联完税证及纳税申报表第二联交纳税人,纳税人确认签收。

办理时限:

1.领取缴款书:纳税人按次办理纳税申报份数10份以上的,自受理次日起3个工作日;
10份以下的,在受理当日。

房屋拍卖申请书范文第4篇

一、要素式公证书制作中的问题

l、必备要素不全。必备要素为公证办证证词中必须具备的内容,而有的公证书在证词中却存在保全的关键词缺省、拍卖标的基本情况及所有权或处分权不明、人的权限不清等情况。

2、选择要素选择不当。选择要素为根据公证证明的实际需要或当事人的要求, 酌情在公证书证词中写明的内容。有的公证书证词应写明的未写明,如证据的存放地点不明、开奖中有在场人的未加描述、合同的生效日期及条件未说明等。

3、法律条文引用不规范。有的房屋转让合同公证书证词中只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未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

4、大宗批量证未按要求出具要素式公证书。有的认为批量公证,公证书证词基本是一致的,只是一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同,不必出具要素式公证书。

5、要素式公证书的范围过窄。司法部试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范围暂定为在国内使用的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合同(协议)三类公证书,而发往域外使用的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及其他国内公证书仍使用现行公证书格式。

二、要素式公证书制作的问题之对策

l、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是公证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对传统公证书格式的全面突破,是一项十分具体而又复杂的工作,对公证人员的分析判断能力、办证程序的严谨性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要采取集中培训、集体学习、自学等方式,组织全体公证人员认真学习司法部下发的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使用说明、参考格式及与要素式格式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文书写作知识,努力提高法律、公证业务、语文和文书写作水平。

要素式公证书与过去的公证书相比,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在公证证词中必须写明某个公证事项适用某种法律、法规, 因此,公证人员不仅要熟悉公证事项适用什么法律,还要清楚具体的条款。所以,公证员为适应未来公证工作的实际需要,必须不断加强学习。

2、必备要素写完整

一是保全证据公证书。要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全称、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 自然人写姓名,有人的还要写人的姓名, 包括自然人的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外国人写明国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写全称,要以其营业执照或公章上名称为准,并要写法定代表人或人姓名,

法人的基本情况及行为能力。保全的方式方法,如自书、代书、公证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等方式。参与保全人员的情况,包括承办公证人员及在场人、翻译、勘验等的人数、姓名等。同时,还要写明证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取得证据的数量、种类、 日期,是否向证人宣读和经证人阅示,证人在证据上签名(盖章或捺手印)是否真实。

二是现场监督类。写明申请人全称或姓名、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对委托人、拍卖人、拍卖师及竞买人资格的审查情况,拍卖标的基本情况及对其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审查结果,对拍卖规则内容的审查结果。拍卖活动是否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如与拍卖标的有关的主管部门(文物管理 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等)、拍卖标的的监管机关(海关、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小组等)。拍卖的时间、地点及拍卖过程(拍卖方式、竞价形式)是否符合拍卖规则等。

三是合同(协议)类。写明申请人全称或姓名、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公证人员要重点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及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人的身份及权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由其法定人或征得法定人同意,但订立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除外:担保人的身份、资格及担保能力;
 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取得一致意见。如出售房产(期权)的名称、坐落、房号、朝向、 占地面积、使用面积、售价等;
预售合同应有预售许可证,现房买卖应有房产证;
共有房产或已设定他项权利(如抵押权)的房产,应按法律规定征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明确、具体;
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批准或许可手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后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选择要素要适当

一是保全证据公证类。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用途;
对于没有根据的原因,或者用途不定的,或原因用途难以确认的,一般不宜直接写明;
 办理该项公证的法律依据(公证规章或有关规章等);
在引用法律依据时,应具体写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有些省、市有公证地方性法规的,如我省的《安徽省公证条例》,本文认为也应引用。对所取得的证据的保全方式及存放地点。 如有附件时,应写明附件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及附件的名称、份数、页数、顺序号。

二是现场监督类。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拍卖人对拍卖标的来源、瑕疵及相关责任的说明;
拍卖活动有见证人的,应将其民事主体资格状况连同“见证人某某某、某某某在场见证”字样一并在公证书中加以描述。

三是合同(协议)类。合同标的物的权属情况及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权属情况指所有权、使用权、担保物权、专有权、专用权等;
相关权利人包括与合同标的有关的共有权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担保权人等。如写明权属: “本合同项下标的物由XX、XX共有”,接下去再写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共有人XX对转让该标的物无异议”。转让、承包或租赁合同标的物时,应按法律规定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或认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重要解释或说明:在签订格式合同时,要写明当事人是否了解合同的全部内容;
合同的生效时间及条件,如法律规定合同须经登记或批准方能生效的,公证书中应写明“本房屋《买卖合同》自合同项下房屋经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质押合同》自合同项下物移交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有的还写明“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经公证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4、加强管理,制定规范

一是在全国范围内推荐要素式公证书制作较好的公证书卷宗。要素式公证书的推行,使公证的形象逐渐饱满起来。过去制式的形式影响了对实体内容的更深入的探究,而推行要素式公证书之后,对形式的单纯追求已经不再是重点关注的问题,对法律实体内容的审查就必然成为公证工作的重点内容。因此,在从过去的偏重程序法、兼顾实体法向偏重实体法、兼顾程序法的转变过程中、首先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荐要素式公证书制作较好的卷宗。

二是实行公证处之间要素式公证书制作的交流。要素式公证书使公证证明活动更加公开化,增强了公证活动的透明度。公证人员的工作, 包括审查的内容、依据的法律、分析判断过程都明明白白地展现在当事人面前,展现在法庭面前,展现在公证书使用部门面前。因此,要举办公证处之间要素式公证书制作的交流,在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将有益的经验在全系统进行总结、推广,努力做到公证程序公开、公证活动的透明,使人们对公证的认识更深,对公证书的证明力更加确信。

房屋拍卖申请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房屋;
宅基地;
限制流转;
变通执行;

多年以来,“执行难”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界的一大困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履行,申请执行人已得到司法机构支持的合法利益也得不到保护。“执行难”问题能否得到有效解决,对我国社会的长远发展意义深远。

本文试从农村房屋执行角度出发浅析执行难问题。

一、背景

在基层法院的众多执行案件中,多数被执行人为农民,而涉农案件的执结率一向偏低。究其原因,是农民可供执行财产较少,以执行农村居民现金收入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难度较大。

农民家庭财产中唯有房屋目标明显,无法藏匿、转移,并且价值可观,因此农村房屋执行案件占到了涉农执行案件的较大比例。以义乌法院为例,农村房屋执行案件占其执行案件总数的67.5%①。然而农村房屋执行难度远超对一般商品房的处置,在法院程序终结的执行案件中,不少被执行人在农村都有房屋,但都未能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房屋和宅基地的法律性质冲突,法律法规缺少明确规定等原因,农村房屋的执行困难重重。再加之农村房屋的权属不清、宅基地使用权限制转让以及农民生存性保障等诸多原因,农村房屋执行问题滞阻难行,生效法律文书大多成为了一纸空文。

二、存在问题

1、农村房屋产权不明晰

尽管我国《房屋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了农村房屋的登记程序②,但现实生活中很多农村房屋都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在遵行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模式之下,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无法发现,也就成了当前农村房屋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按照执行处置房产的相关规定,房产与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查封,在绝大部分农村房产仅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法院只能到土管部门进行查封。但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不完善和档案管理的落后,法院执行过程中往往难以完整查询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此外,农村审批宅基地建房一般以户为单位,房产虽处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状态,但大多数登记于户主一人名下。但一旦依照法律程序执行户主房屋时,由于共有权属难以界定,势必会影响其他家庭成员的权益。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限制转让

我国房地产立法和实践中一贯坚持“房地权利主体相一致”原则,即房屋和土地在交易中必须共同作为交易标的,但在实践中,房屋和土地分属不同的行政机关管理,并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各有其不同的登记簿和权利证书(实行房地合一管理体制的地方除外),在客观上造成了两者相互分离的现象。

在现行规则之下,虽然农村房屋的交易没有限制,但是宅基地使用权却是“限制流通物”。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转让直接导致了农村房屋难以执行。实务中,有的执行法院直接对农村房屋进行拍卖,但却遇到了买受人难以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的问题。部分地区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认为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将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违背了我国有关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移的政策规定,所以不允许转移房屋所有权。③

依照现行规则,部分农村房屋虽然存在可执行情况,但受让人范围却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第一,农村房屋不能向城镇居民转让;
第二,农村房屋不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农村村民转让;
第三,农村房屋不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房村民转让。以上对农村房屋受让范围的限制,让执行人员非常棘手:第一,难以变现,变卖、拍卖农村房屋过程中,找不到适格的买受人;
第二,难以抵偿,申请执行人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且无住房者,非常少见。④

3、生存保障性导致债权劣后

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就“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用品”享有执行豁免权,这是生存权高于债权理念在执行制度中的具体体现\+⑤。

根据相关规定,对农村房屋的执行受到以下限制:第一,对于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对于属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但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在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并由申请执行人或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临时性住房后,可以拍卖、变卖或抵债。这些规定都使得部分债权劣后,无法实现。

三、出路

1、完善对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的法律法规

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于宅基地流转等方面规定存在着不协调和冲突,其中有相互冲突亦有空白,导致法院对农村房屋的执行困难重重。这些困难单靠司法实践无法解决,更应从立法角度来进一步规范,对农村宅基地、农村房屋的产权归属以及产权流转做出明确规定,例如在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之上,放宽对流转方式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房屋与城市商品房一样,合法上市转让。

此外,还可提请最高院完善《拍卖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设部门有配合办理农村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义务。地方法院也可协同当地房管、土地、建设等部门形成会议纪要等文件,明确各部门协助内容,以减少买受人对农村房屋过户障碍的顾虑,提高拍卖成功率。

2、健全农村房屋及宅基地权属登记制度

农村房屋的执行以调查房屋登记为前提,因此有必要尽早建立统一的登记系统,明确登记机关登记程序、登记内容以及登记效力。针对农村建房审批时以户为主,但登记的所有权人仅为户主一人的现象,有关部门在登记权利人时应将其他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或者父母)的共有权登记录入。如发生农村房屋所有权变更,应要求相关人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及时到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否则将不产生对外抗辩权力。

3、法院变通执行方式

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变通执行方式,采取较为妥善的方式来处理农村房屋执行难问题,而非简单地以农村房屋不得流转为由裁定程序终结。例如在处置被执行人房屋存在困难时,或存在无法拍卖、拍卖不成交等情况下,将被执行人房屋进行出租,执行租金、或直接将被执行人房屋使用权通过协议一致或下裁定的方式交给申请人等方法。在不转移房屋的所有权的前提下,转移房屋使用权以达到执行案件的效果。

此外,在不违背现有法律精神的前提下,法院可与农村集体、房管、土管等部门协调,适当扩大房屋受让范围,允许同(县)区或者同镇范围内农业户籍人员、本村就地农转非人员、嫁入本村或入赘本村但户口未迁入的人员、村集体组织成员与非集体组织成员共同购买农村房屋等。在经济条件许可的地区,也可商请村集体组织将农村房屋回购,将回购所得资金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从而达到执行案件的目的。

[注释]

①《农村房产执行难》载金华时报, .cn, 2015年4月28日访问。

②《房屋登记办法》第82条规定:“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③王伟,《论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属房屋的执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执行工作指导(总第21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④吴萍,《农村房产执行的法律障碍及其出路》,法学论坛,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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