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机关事务局副局长【五篇】

机关事务局副局长范文第1篇区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各乡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办,区各办局,各人民团体,区人武部党委:为巩固机构改革的成果,我部新制订了《扬州市广陵区干部职务名称表》(以下简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机关事务局副局长【五篇】,供大家参考。

机关事务局副局长【五篇】

机关事务局副局长范文第1篇

区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各乡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办,区各办局,各人民团体,区人武部党委:为巩固机构改革的成果,我部新制订了《扬州市广陵区干部职务名称表》(以下简称《名称表》),《名称表》已经区委研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附件:扬州市广陵区干部职务名称表中共扬州市广陵区委组织部**年3月29日附件:扬州市广陵区干部职务名称表一、区委、区纪委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委员(区监察局局长、副局长)区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委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区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区机要保密局)(二级局)主任(局长)区委各部部长、副部长区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区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二级局)主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委处理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610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委老干部局局长、副局长区局局长、副局长区档案局(区档案馆)局长(馆长)、副局长(副馆长),区委党史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地方志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委党校校长、副校长(区行政学校校长、副校长,区社会主义学校校长、副校长)区委派出各街道工作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区委派出其他机构(区级机关工委等)工作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室主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区直有关单位纪律检查组组长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各街道工作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其他机构工作委员会书记区直有关部委办局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上述单位设置的正、副局级非领导职务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二、区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常委会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派出各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区政协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副院长、政治处主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副检察长、政治处主任,区反贪污贿赂局局长上述单位设置的正、副局级非领导职务三、区政府区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政府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级局)主任区人民政府各局局长、副局长,各办主任、副主任,党组(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成员(委员)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各街道办事处、扬州经济开发区广陵建设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扬州经济开发区广陵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等)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政府派出各街道人武部部长上述单位设置的正、副局级非领导职务其他二级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等)正职四、群众团体区总工会主席、副主席共青团扬州市广陵区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区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区归国华侨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区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区工商业联合会会长、副会长上述单位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上述单位设置的正、副局级非领导职务五、各乡(镇)各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各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各乡(镇)人武部部长上述单位设置的正、副局级非领导职务六、向区委备案区直各单位主任(局长)助理区属二级局单位党政副职

机关事务局副局长范文第2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促进我市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央、省委关于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干部管理体制和干部管理办法调整通知如下:

一、干部管理权限

1、市委管理的干部职务。

正局级机构领导班子的党政正副职、副局级机构的党政正职。具体管理:乡镇办事处(经济开发管理处、林业开发管理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大、政协机构的正副职;
市直部办委局领导班子党政正副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市直正局级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党政正副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副局级行政事业机构的党政正职。

2、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职务。

市直副局级行政事业机构党政副职;
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局级单位工会主席;
市直部门“三总师”;
公检法和市直党群部门正副局级侦察员、检察员、审判员、组织员、纪检员、调研员、理论教员;
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市直部办委和办委改局的副局级中层干部;
市直部办委局和乡镇办事处正副主任科员;乡镇办事处统战委员;
党群部门一般干部调配。

3、市人事局管理的干部职务。

政府机关党委所属部门中层干部。

除市直党群部门和教育系统以外的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干部的调配。

4、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党委管理的干部职务。

除市委管理以外的特区各部办委局正副局级干部、一般干部

5、市人武部管理的干部职务。

各乡镇办事处武装部部长、副部长、干事

6、乡镇办事处党委管理的干部职务。

乡镇办事处(经济开发管理处、林业开发管理区)党政办、计生办正副主任,团委书记、妇联主席、综治办副主任,机关各部门秘书、干事、助理员及一般干部。

直属行政事业二级单位正、副职和由市直部门主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副职。

7、市直各机关党委管理的干部职务。

市政府机关党委管理本机关中层副职、所属行政事业二级单位正副职、所属办、室部门中层副职。

其他机关党委管理本机关中层副职干部;
所属部门副局级以下(不含副局级)中层干部;
行政事业二级单位正副职;
副局级以下(不含副局级)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正副职;
由市直部门主管的乡镇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正职。

市委政法委除以上职能外,负责管理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及相应级别派出机构的正副职;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乡镇办事处综治办主任。

机关党委所属基层党支部的换届审批。

二、干部任免管理办法

1、市委管理的党政班子成员由市委组织部推荐考核,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拟出干部调整方案,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市纪委派驻市直部门的正副局级纪检干部由市纪委推荐考核,在征求组织部门意见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拟出干部调整方案,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局级公司制企业行政正副职的任免,由市委研究决定后,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2、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的干部严格按照《条例》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3、市委组织部任免管理的干部要严格坚持《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坚持事前沟通、民主推荐、考察、征求意见、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呈报五种材料。部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经市委书记和市委分管副书记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后,方可办理任免手续。

4、乡镇办事处直属单位按照市委丹发(2001)21号文件关于管理体制的规定,实行双重管理,以乡镇管理为主的乡镇直单位正副职干部的调整,由乡镇党委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决定任免;
以市直主管部门为主管理的乡镇直部门正副职干部的调整,由市直主管部门征得乡镇党委的意见后,报机关党委决定任免。对跨乡镇交流下派的单位负责人,由主管局提出使用意见,征求乡镇党委和机关党委意见后,市人事局办理调动手续,主管方行文任免。若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报市委组织部协调。征求意见时,一律以书面形式进行。

5、乡镇办事处武装部部长由市委组织部和人武部共同考察,市委研究同意后,由市人武部任免,报十堰军分区备案;
副部长、干事在征求乡镇办事处党委同意后,由市人武部任免,市委组织部备案。未经市人武部党委同意,乡镇办事处不能随意调整专武干部。

6、各机关党委管理的干部由各主管局研究呈报,机关党委考核任免。其中公司制企业干部的任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
需依法任免的干部按法律程序办理。

7、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和市直机关党委管理的干部在任免前应征求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并实行任免前备案管理。拟任人选在任免前,由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和机关党委将有关任免事项,按原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备案。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任免理由、干部任职资格条件、干部任免程序、机构及职数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再行任免。备案时,报备案请示,内容包括干部任免理由、干部任职资格和主要表现、民主推荐情况、党委讨论情况、职数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8、市直部门呈报市委及组织部、市纪委管理的干部,应征求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和所属市直机关党委意见,市直机关党委研究并签署意见后,报干部主管部门。

9、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干部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维持不变。

10、干部调配要严格编制管理,严禁超编进人。因缺编需要进人的单位,事前将进人方案报干部调配主管部门和市编办,按规定研究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公开考试录用或公开招聘、选调。

11、关于干部任免呈报材料及干部档案管理问题。各级党组织呈报干部,必须按一式两份呈报下列材料:党委(党组)关于干部任免的请示、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和本人档案等五种材料。加强干部档案管理,各单位所产生的干部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材料,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管档单位存入干部档案。

三、干部任用条件

提拔担任各级职务的干部除具有《条例》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资格:

1、领导职务任职资格:提任各级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提任副局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二年以上工龄。

党委部门设置的正副局级纪检员、政研员、调研员、理论教员、组织员等职务除上述条件外,应当具有从事相应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

2、中层干部任职资格:提任中层干部应当是单位主要工作骨干,具有二年以上工龄;
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
内设机构中层干部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非领导职务任职资格:党群部门和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等非领导职务。其任职资格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的实施意见》(丹发[2002]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在公检法机关设置正副局级侦察员、检察员、审判员。

正副局级审判员的资格条件:取得审判员资格一年以上;
担任内设庭、室、队和基层人民法庭正职一年以上或副职三年以上;
从事法律工作15年以上或连续工龄20年以上,且工作业绩突出,或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可明确为副局级审判员。在副局级职位上工作满三年,工作表现突出的,可明确为正局级审判员。

正副局级检察员的资格条件:取得检察员资格一年以上;
担任内设机构正职一年以上或副职三年以上;
从事检察工作15年以上或连续工龄20年以上,且工作业绩突出,或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可明确为副局级检察员。在副局级职位上工作满三年,工作表现突出的,可明确为正局级检察员。

正副局级侦察员的资格条件:任副局长、副政委一年以上,或任科、所、队正职三年以上,从事公安工作20年以上或连续工龄30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的,可明确为正局级侦察员。担任科、所、队正职一年以上;
担任科、所、队副职三年以上;
从事公安工作15年以上或连续工龄20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荣立二等功以上荣誉、或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可明确为副局级侦察员。

四、干部职数管理

干部任免和调配要严格执行编制和职数管理规定,按照丹发(2001)21号、(2002)10号文件要求和机关“三定”方案设置的领导、内设机构职位和职数配备。不得超职数配备,不得随意增设职位。副局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后,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数配备。检察院、法院局级干部职数的配备按照中办发[1985]47号文件规定,按局级干部与局级以下干部之比1:2、正局级干部与副局级干部之比1:3的比例配备;公安局局级干部职数配备比照中办发(1985)47号文件执行。其中:局级干部与工作人员之比1:5、正局级干部与副局级干部之比1:4的比例配备。党委部门的非领导职数按照中组部[1997]17号文件规定,按照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配备;
政府机关非领导职数的配备要按照国务院[1993]78号文件规定,按照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配备;
工会主席、“三总师”要严格按照“三定”方案规定的职位进行配备,“三定”方案没有规定的,不得增设。其他非领导职位,各单位不得随意增设。

五、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上会;
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上报;
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审批,做到执行程序一步不缺,履行程序一步不错。干部任免的主要程序是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考察,征求有关部门和分管领导意见,在规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讨论决定。

1、事前沟通。市委和组织部管理的干部任免呈报前,应按照丹组(2002)37号文件《关于呈报市管干部事前沟通的意见》规定,实行事前沟通,其中,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的任免要事先向市纪委沟通。

2、民主推荐。基本程序是: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空缺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推荐人数和有关要求;
进行会议投票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主持,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按《条例》规定的范围执行,民主推荐票达不到40%的,原则上不能列为考察对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以书面形式推荐,并负责地写出署名材料和填写《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登记表》,若所推荐人选在民主推荐中得到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2、干部考察。基本程序是:组织考察组,拟定考察方案,实行考察预告,实施考察,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交换意见,提出任用建议,形成考察材料。考察组必须由二人以上组成,实行考察责任制。

3、酝酿。各类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酝酿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成员中进行,属市委、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应当征求所在机关党委的意见和分管领导的意见。纪检干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统战、武装干部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4、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各级领导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本级党组织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乡镇办事处和市直部门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市委常委会提名,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乡镇办事处党政正职在决定前应当征求市委全委会成员的意见。在讨论决定时,先由分管干部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介绍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讨论。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领导成员到会,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到会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分歧较大或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组织指定专人谈话。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要指定专人记录(一般由组织、人事干部记录),要有专门的记录本,记录要详细,记录本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泄露。

5、任前公示。市委常委会决定提拔任用的干部,一般都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6、试用。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进行为期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由市委组织部或机关党委进行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
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用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六、纪律和监督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约和监督。各级党组织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按《条例》规定办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市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纪检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机关事务局副局长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促进XX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XX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XX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XX局的决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构。

第三条XX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XX局的工作;
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受局长委托治理常务工作的副局长负责日常事务治理,其他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第四条XX局各领导、有关人员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加强学习,与时俱进;
牢记宗旨,执政为民;
恪尽职守,敢于负责;
求真务实,注重实效;
廉洁自律,艰苦奋斗;
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第二章科学决策程序

第五条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划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六条XX局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重大项目、人事任免与安排等重大决策,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有不同意见的由局长决定。

第七条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计划,有关控制性、专业性的规划,应经过专家咨询、论证。牵涉法律问题的应征询律师、法律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日常工作、具体业务、建设项目实施与治理、规范性文件等由内务会议、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有不同意见的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决定。

第九条公告、决定、人事任免、财政预算与大额财务支出、重大项目的合同等由局长签发或签署;
报告、请示、意见、函以及通知等下行文、一般性建设项目与规划编制合同、日常性规费支出等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签发或签署。

第三章依法行政与行政监督

第十条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利。XX局及内设机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要定期通报行政执法错案情况,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三条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的查处和整改,并向局长报告。办公室要及时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XX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内务会议、专题会议、工作例会制度。

第十五条XX局局长办公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由局长主持召开,局长、副局长出席,根据需要通知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XX局阶段性工作,研究XX局的人事、重大建设工程等相关事宜、以及重大支出等财务工作。

第十六条内务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由分管副局长主持召开,副局长、有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主要任务是:研究XX局的内部治理,研究确定相关的建设任务和工作进展、落实情况,汇报和相互通报、交流工作进展情况等。

第十七条专题会议根据工作的需要不定期举行。根据专题内容确定组*员的范围。

第十八条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星期举行一次。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副局长、XX局与公司全体职工,如有必要可以请市有关部门在XX局的派出机构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主要任务是:传达和落实上级领导、部门以及有关会议精神,总结上周工作情况,部署本周工作计划,确定本周的工作重点等。

第六章报告通报制度

第十九条XX局果断拥护市委、市政府的领导,果断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

第二十条XX局要依法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要同市政协建立经常性联系,重大举措、重大事项等征求市政协意见。

第二十一条XX局内发生事关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事件,以及需要市委、市政府协调的事项,由分管副局长及时向局长汇报

第七章作风纪律

第二十二条XX局领导要加强学习,努力学习理论、科技、法律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机关事务局副局长范文第4篇

(一)俄军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安排

俄联邦国防部是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之一.是俄联邦武装力量的指挥机关.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在 国防领域内的政策,对国防领域进行规范性法律调节.履行联邦宪法法律、总统和联邦政府法令规定的其他职能。国防部的活由俄联邦总统直接领导。

俄国防部中央机关包括:国防部和总参谋部下属各总局、中央局.各军种司令部及其参谋部 .独立兵种司令部及其参谋部 。这三类机关 内部都设置有审计机构 .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

俄国防部领导内部审计工作 的是经济与财政勤务主任)副部长级)①。该勤务主任分管财政总局和军事预算总局的工作。财政总局编有法规局、计划局、工程企业局、社会保障局、会计局、监察局等六个局 ,其中的监察局负责财务监督和财经纪律检查 ,实际上就是审计监督(下同)。此外。需要说明的是 。2004年俄 国防部体制改革之后.总参谋部已不再行使军事行政职能.实际上已成为国防部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内部没有设置相应的审计机构俄陆军 、海军、空军司令部 以及独立兵种司令部(战略导弹兵司令部 、太空兵司令部和空降兵司令部1均设置了直属各总司令的财经局f与各司令部的参谋部、后勤部、装备局 、营房管理局等是相互平行的关系1.在各财经局下面设置有监察处 ,负责各军种和独立兵种的内部审计工作。各军区、舰队以及集 团军司令部也设有财经局,直接受军区司令、舰队司令或集团军司令的领导 ,其 内部设 置的监察处负责全区、全舰队或全军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俄军外部审计监督制度安排

1.联邦审计院行使俄军经济活动外部审计之权。俄罗斯联邦审计院是俄罗斯政府审计的最高审计机关.负责对联邦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外资金 、俄联邦各部 门(含国防部)和联邦银行进行审计监督。俄《联邦审计院法》第十二条规定:“审计院的审计权限包括对所有国家机构(含其办事处)和联邦团体、组织的审计,也包括对联邦特别预算 资金的审计。”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审计院检查员履行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一)有权自由检查国家机构 、各种所有制形式 的团体、企业、组织 、银行和金融信用组织,检查任何军事单位 ,进入任何生产、仓储、销售和办公房屋与建筑物,但现行联邦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对军事经济活动实施审计监督是俄联邦审计院的一项重要权限。

2.机构、人员、经费完全独立 于被审计单位 俄罗斯联邦审计院成立于 1995年 ,直属国家杜马(联邦议会下院)。

联邦审计院院长 由国家杜马选举并获得全体议员多数选票才能任命,任期 6年。审计院院长不能与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联邦议会上院)主席、国家杜马主席、政府总理、总统办公厅主任、联邦总检察长、院长、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仲裁法院院长有亲属关系.不得兼任国家杜马的议员和政府成员,不得从事除教学、科研和其他创作之外的任何盈利活动。审计院院长、副院长和审计官③

俄军内部审计机构设置详见下图

未经联邦议会同意.不得被拘留、逮捕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对审计院院长、副院长和审计官只能由联邦总检察长提出刑事。审计院检查员履行职责时。未经审计院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追究其刑事责任。审计院院长、副院长和审计官具有职业独立性保障.只有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联邦议会作出决定才能免除其职务。审计院的审计活动不因国家杜马的解散而终止。审计院开展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在联邦财政预算中单列并予以保障。

3.全面审查预算收支并及时报告。俄联邦审计院不仅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对联邦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收入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实际支出与预算的一致性进行审计,揭露违反预算的行为。并进行分析,提出纠正建议。同时,还要评估联邦财政预算草案收支项 目和联邦特别预算资金收支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评价国家资金支出和使用联邦财产所达到的目标和效果。审计院每季度向议会提交联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包括预算收入组成的实际数据、提前发生的预算支出、本年预算确定的季度收支情况等。该报告经联邦委员会同意,由国家杜马批准。

4.审计院官员享受较高的物质待遇。联邦审计院法规定,审计院院长、副院长、审计官分别享受联邦政府第一副总理、副总理和联邦部长的月工资和加薪待遇。审计院专业审计人员的工资高于联邦政府事务部门官员的 20%审计院事务部门官员与联邦政府事务部门官员的工资一致。此外.审计院官员享受联邦政府事务部 门官员的医疗保健、休假疗养、交通和 et常服务待遇;
审计院院长、副院长和审计官享受联邦政府相应职位官员的医疗保健和日常服务待遇。

5.注重处理好与其他监督机构的关系 俄联邦行政性监督机构和单位 的内部审计机构 f当然包括困防部内部审计机构1有义务协助联邦审计院工作.对审计院的质询予以答复.并提供其所进行检查与审计结论的信息。这样既便于审计院有效地开展工作.也有利于减少监督机构的重复劳动和被审计单位的负担.从而形成协同高效的监督体系 。

6.对外公布审计信息。审计院定期向新闻媒体提供审计工作信息,每月出版审计公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在提交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的同时.向社会公布。涉及重要军事秘密的审计监督结果报告只向联邦议会特定会议提出。

注释

①根据总统令,目前俄国防部除国防部长(文职)之外,还设有两名第一副部长、两名一般副部长和四名副部长级勤务主任。在两位第一副部长中,一位是总参谋长。负责总参谋部 的工作 :另一位负责战斗训练。分管武装力量战斗训练与队务总局的工作。两名一般副部长分别负责装备和后勤按照俄军传统。国防部构成中的营房和财务等职能部门不属于武装力量后勤的范畴):作。四名副部长级勤务主任分别是:干部与教育工作勤务主任,分管干部总局和教育总局的工作;
基建与营房勤务主任,分管建筑总局和营房管理总局的工作;
经济与财政勤务主任,分管财政总局和军事预算总局的工作:第四名勤务主任分管 国防部办公厅的工作。

机关事务局副局长范文第5篇

铁道部运输局又一次被查出官员腐败案件。继原局长光、原副局长苏顺虎因腐败被调查之后,今年7月中旬,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部副主任刘瑞扬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其妻子、铁道部文联副秘书长陈宜涵也在同一天被带走。报道称,调查部门在刘瑞扬住处搜出现金千万和至少9件北京市房产证。

该事件导火索是相关部门调查之前铁道部天价宣传片事件时,发现陈宜涵涉嫌不明款项数额巨大,不符合其所处职位,遂将目标转移到其夫刘瑞扬身上。熟悉刘瑞扬的人士进一步向记者透露,刘瑞扬之前所任职务均为“肥差”,关于其腐败的传言内部早已有之。2008年,曾有人匿名向中纪委检举其在担任北京铁路局副局长期间利用手中权力在北京动车段工程运营设备的采购中牟取私利。该人士还称刘瑞扬平时胆大,得罪了不少人。对于刘瑞扬夫妇同日“案发”,一位接近铁道部高层的人士对记者称铁道部多年来姻亲和近亲关系相当严重,对夫妻二人共同涉案并不意外。

腐败早有传闻

对于目前从刘瑞扬家中和办公室搜出的这些财物,熟悉市场的人士对记者分析,按市场价折算,累计至少接近5000万。上述熟悉刘瑞扬人士称,刘瑞扬历任职务均实权在握,如此庞大的涉嫌金额不可能是一天两天的累积,对于其腐败,其实内部早有传闻。

刘瑞扬1984年毕业于大连铁道学院(现大连交通大学)车辆系,历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货车处副处长、装备部验收处处长、北京铁路局副局长等职,今年4月上调回铁道部,任运输局车辆部副主任。对于上述人士所言,记者从多位知情人士处获悉,在刘瑞扬曾任职的部门,确有关于他违规操作或腐败的传闻。

湖北省一位投资人士向记者透露,刘瑞扬在2004-2007年任运输局装备部货车处副处长、装备部验收处处长期间,曾与湖北一家涉及铁路自动化业务的公司的高层私交甚好,二人当时被同行称为“铁哥们”。在刘瑞扬的帮助下,该公司顺利拿到铁道部许多项目。

在担任北京铁路局副局长期间,刘瑞扬的“名声”似乎也不太好。据媒体报道,刘瑞扬在任北京铁路局副局长期间主要负责北京动车段建设。熟悉当时情况的人士向记者透露,由于北京动车段在整个规划中地位重要,采购量很大,而刘瑞扬正好手握采购实权。

在光和苏顺虎之后,刘瑞扬已是铁道部运输局落马的第三名官员。据记者了解,铁道部运输局是铁道部的下属司局之一。2000年,铁道部将原来的车辆局、电务局、工务局、机务局和运输局五个部门合并为一个部门,统称运输局。合并后的运输局由装备部、基础部、客运专线技术部、土地管理部组成。其中装备部负责和铁路设备有关的绝大部分业务。“7·23”事故后,铁道部运输局进行拆分,新设立的机务部、车辆部、供电部实际由原运输局的“装备部”拆分而来。

一名曾在运输局任职的知情人士对记者称,运输局实权在握,整个铁道部大半核心权利都集中在运输局,因而容易滋生腐败。“压项目,把项目给自己的外包公司,再吃回扣。基本上运输局腐败官员都是这样一个套路。利益巨大又权力集中,所以不但容易出贪官,一出还都是巨贪。”知情人士称。

人事“近亲繁殖”增加反腐难度

“夫妇同日双双被带走,这实在让人意外。但对于常年‘近亲繁殖’的铁道部来说这又不意外。”上述接近铁道部高层人士如此评论刘瑞扬夫妇事件。由于铁路系统的封闭性,常年来,“任人唯亲”这一弊端饱受诟病。业内人士称,在铁路系统,若某个“家族”有一人身居要职,则“全家”皆受益。

最先落马的原铁道部长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他任职期间,大量提拔亲戚任职铁路系统。其弟刘志祥数年内从一个普通的铁道工人做到了火车司机、人事干部纪委书记、副站长,直至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汉口火车站站长。

“7·23”动车事故后,网友在网络上晒出了铁路系统部分要职人员“家谱”,直指铁道部内部裙带关系严重。“不仅是亲戚,往往官员间还存在五花八门的裙带关系。这些都让整个人事系统存在着盘根错节、一损俱损的复杂关系。”上述接近铁道部人士称。

新部长盛光祖上任后,为努力改善铁道部公共形象,无论是在管理还是改革等方面都做了不少努力。在去年底的电视电话会议上,他强调要推进政企分开,加大反腐力度。铁道部的反腐再一次被摆在显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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