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工作要点【五篇】

1、刑事检察工作。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我院始终坚持“严、快、准”的“严打”理念,为维护社会稳定认真履行了检察职责。截止6月20日统计,共受理呈捕案件83件107人,其中批捕69件86人,不捕4件6人,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检察院工作要点【五篇】,供大家参考。

检察院工作要点【五篇】

检察院工作要点范文第1篇

一、上半年工作回顾

(一)、各项检察工作有了新的进展

1、刑事检察工作。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我院始终坚持“严、快、准”的“严打”理念,为维护社会稳定认真履行了检察职责。截止6月20日统计,共受理呈捕案件83件107人,其中批捕69件86人,不捕4件6人,不予逮捕10件15人(其中无逮捕必要6件7人);
受理审查起诉案件86件100人,起诉73件93人。在办案中我们做到:一是坚持严格执法。为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在执法中我们突出一个“严”字。今年4月26日,我院受理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盗窃、转移赃物一案,在审查逮捕环节张翻供,加之认定的证据单一,为此,我们对公安机关进行详细引导取证,让嫌疑人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进行了指认,并重新讯问了已被行政拘留的同案高某,以铁证批准逮捕了张某,并及时追捕了高某。二是坚持提前介入,突出一个“快”字。在办案中做到,凡是到手的案件立即阅卷,尽量缩短办案时限。对周四、周五受理的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坚持做到双休日不休,进行详细核查,绝不在批捕环节上贻误战机,从快批捕。今年5月16日我院批捕科受理了一起于某等人聚众斗殴案,由于涉案人多、面广及案情复杂等突出问题,我院及时派人员参与引导侦查取证,使这起在肇源城内轰动一时的案件仅用3天告破。在呈捕环节当天受理当天批捕,有效地打击了这一团伙犯罪。三是确保办案质量,突出一个“准”字。我院查办每起案件,不管遇到多大麻烦,碰到什么样的问题,都要把案件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情节上搞准核实,不枉不纵。今年3月31日,我院受理了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王某拒不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说被害人所受的伤是以前自己摔伤的,与其无关。为此,我们三次深入医院及村屯调查核实,多方取证,证实被害人赵某确实在两个月前自己骑摩托车摔伤过,但其摔伤的是右手,而本案中赵某伤的却是左手,加上有力的证人证言,为准确批捕王某奠定了基础,现法院已对王某做有罪判决。

审查起诉工作。我们重配合不忘监督,重质量体现公平正义。我们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为维护我县的社会安宁和政治稳定,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确保一方安宁。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我们严把受案关,为快办快结打好基础。受案后不压不拖,快审、快查、快结、快诉。上半年审查起诉工作在人身少、新手多,案件比去年增加1/3的情况下,达到了案件小案快、大案、疑难案件保持在诉讼时限内办结的目标。在案件质量上,审查起诉部分严查细审,做到每案不留死角,达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引法适当。上半年起诉的案件无无罪判决,保证了案件质量。在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的同时,我们注重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在侦查监督中,来真的,动实的,不走过场,注重实效。上半年发现公安机关漏诉犯罪嫌疑人6人,目前已追诉2人(均已决定逮捕),余4人正在追诉中。追诉的6人中,其中放火共犯1人,盗窃原油共犯2人,收购赃物2人。在审判监督中,克服审判监督监督难、难监督的畏难情绪,口头监督与职能监督并为,力求维护公平正义。口头监督力求共识,职能监督穷追不舍。如被告人王秀玲受贿案,我们以其受贿19万元,其中既遂2万元,未遂17万元提起公诉,法院2万元既遂未予认定,17万元未遂改为中止,并以中止犯罪未造成损害为由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我们认为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依法提出抗诉。

2、反贪贿工作。在查办贪污贿赂工作中,领导亲临一线,靠前指挥,集中优势兵力,运用科学侦查手段,快速突破的办法,排除了各种干扰,使案件查办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年初以来,我院共立案查处贪贿案件5件5人,其中大案4件4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60多万元。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坚持:一是主动出击,深挖案源。针对目前案源少的现状,开展反贪贿斗争,绝不能坐等靠,必须主动出击,先发制人。主管检察长与反贪局副局长亲自带领干警深入到有关部门和重点乡镇了解情况,调查走访。今年4月份,我院反贪局的检察人员在查办茂兴镇林业负责人邱某贪污案时,获悉义顺乡林业站负责人王某在退耕还林工作中也涉嫌贪污问题,反贪干警立即展开调查,查明王某在XX年4月初趁革志监狱迁移,县皮革城尚未进驻之机,在皮革城辖区擅自造林60亩,顶该乡造林面积,并以他叔叔王某名义办了8年的退耕还林现金兑现证。王某于XX年1月25日、2月5日两次领取第一年退耕还林补助金9.6千元,此款被王某个人贪污,还有6.72万元的补偿金尚未贪污到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移送起诉。

3、其他检察工作。法纪工作,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三要搞准”的原则,初查4件,立案侦查1件1人;
民行工作稳中求进,受理各类民行案件6件,其中提请市院抗4件,息诉2件,在办理抗诉案件中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重社会效果,使提请抗诉案件准确,息诉案件当事人心服口服。;
监所工作杜绝了超期羁押,实现了零超期,工作达到了网络监督一体化;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效果明显,对地下给水工程实行了依法监督,并积极开展了“服务进百企”工作,为企业送法律上门,共为企业上法制课10次,街头法律宣传6次。帮助企业整章建制,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控申工作立足稳定,年初以来,共受理各类线索33件,接待来访42人次,来信来访均得到了妥善处理。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对王秀玲不服批捕决定案件启用了监督程序,监督员评议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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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关办公环境有了新的改善

1、解决了干警福利待遇问题。一是解决了办公饮用水问题。全院仅有一台60w供热水机,保证不了饮水需要。为了解决饮水问题,投资近2万元购置了饮水机35台,解决了饮水问题。二是解决了办公室密封不严的问题。我院办公室是过去旧楼改造的,由于新更换的塑钢窗,多数窗户不严,风沙雨水侵入,严重影响办公。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把新安的塑钢窗框边全都用密封胶封闭一遍,确保密封。三是解决了办公日光照射问题。由于办公楼是厢房楼,阳光高照正射在屋里,给办公带来不便,我们筹资了近3万元,把各科室的窗户都安装上了铝合金“百叶窗”窗帘,解决办公挨日光晒的问题。

2、改善办公环境。一是增加了微机数量。我院原来仅有10几台微机,还有的配置低不能用,只有内勤才能使上微机,给办公、办案带来不便。为提高科技含量,尽快实现无纸化办公,通过各种途径,又新增加微机27台,现已达到人手一台微机。并投入资金一万余元作为同政府联网及培训的费用。我院还开通了因特网、省检察系统局域网,同县政府直接搭建网络平台,实现了三级网络化。二是协调了办公设备。在让区检察院协调回卷柜15个、床17张、微机桌椅10套,并从红岗区政府协调办公设备核款近2万余元。三是完善了档案室。按照档案室要求的标准,投入八千余元,更换了窗帘和购置了防磁柜。目前,档案室设备齐全,达到了标准。四是更新了办案用车。我院仅有5台车都是1997年以前购置的,由于使用的时间长,不能适应办案需要。为保证办案用车现已购置2台新车。

(三)、干警队伍素质有了新的提高

年初以来,我院通过开展先进性教育,组织干警集中学习和办班培训,使全院干警的素质有了新的提高。

1、专业技能过硬了。一是组织理论学习。为了提高每位干警的专业技能,我院利用周五的学习日时间,组织干警集中学习法学理论,不断丰富干警的理论水平,更好地适应检察工作需要。二是进行业务培训。我们根据各科室的检察职能和业务性质,提前指定一名主管的检察长和科室长备好专业课,在周五的学习日上,进行专题辅导,然后座谈讨论,把学的东西很好消化,应用在自己的业务上。三是办微机辅导班。我院除参加省、市院组织的微机培训班学习外,今年5月份,组织18 名干警在县委党校办了10余天的微机培训班。通过学习,受培训的干警在微机操作上都有了很大提高。

2、案件质量提高了。年初以来,我们把提高案件质量作为检察业务的重要工作来抓。增强了办案人员提高案件质量的积极性。在办案过程中做到了“卷宗不齐的重补、事实不清的重审、材料不足的重取”。如办理周某交通肇事一案,周某肇事后逃逸,直接证人虽然证实了当时的经过,但在具体问题上询问针对性不强。我院的办案人员驱车行程200余里,通过教育疏导,使证人如实的证实了详细的经过,为我们办案提供了法律依据,保证了这起案件的质量。

检察院工作要点范文第2篇

新成立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将实行分类管理,按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配备,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2014年7月31日,早在四中全会之前,《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由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推进小组原则通过,这标志着以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为突破口、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核心的上海检察改革先行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上海市人民检察机关更有幸成为全国率先启动改革试点的检察机关,为绘就司法改革蓝图,积极探索,先行先试。

一切围绕公平正义

司法改革试点,试什么,怎么改?法学界人士认为,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整体推进的一个环节,上海的改革试点工作,必然也要围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个目标展开。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理念,也为检察机关勾勒司法改革蓝图定下了主基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表示:“司法改革涉及司法权力的重大调整和司法资源优化配置,事关公平正义,各项试点都必须于法有据、有序推进,要坚持在法律框架内开展,不违反任何禁止性法律规定,确保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上海检察改革先行试点工作明确,将依法有序、积极稳妥地推进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检察人员职业保障、推动区县检察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等改革试点,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分步推进试点工作

结合制定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到四家试点单位进行调研,召开检察干部座谈会听取意见,听取人大代表等社会人士对检察改革的建议。参加试点的检察院结合前期探索和本院检察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依法有序各具特点的试点工作方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实行严格的检察官遴选制度,改革后,二分院检察官主要从基层院检察官中择优遴选,探索形成分院层面的检察官遴选程序,并明确本院检察官还可以从优秀的律师、法律学者及其他法律工作者等专业法律人才中公开选拔或调任,公开选拔的职位一般为高级检察官。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在改革方案中,对实现扁平化、专业化的司法办案体制做出安排,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办案部门大部制下设立若干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形成“横向大部制,纵向扁平化”的专业办案模式。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在探索建立检察官负责制的同时,对建立确保公正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作出规定,制定了“实时事中监督”“积极事后监督”“探索专业化监督”“深化社会监督”等制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将担任不同办案职责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分为“刑事检察组、职务犯罪侦查组、诉讼监督组、案件质量监督组”四种办案模式,并对办案组的检察官配置、主任检察官办案责权等作出相关规定。

检察院工作要点范文第3篇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下简称“两官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实施监督的多项措施之一。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紧紧抓住司法公正这个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把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作为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监督的重点,先后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监督和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规范司法(执法)行为、清理纠正超期羁押等工作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报告。继去年对“两官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后,今年6月份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情况跟踪检查组又先后对北京、辽宁、安徽、广西、重庆、内蒙古、河北、山东、宁夏、江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官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改进法律实施工作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专题调研,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编办、人事部、财政部、司法部等部门反复研究落实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具体措施。通过连续几年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点监督,特别是连续两年对“两官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促进了法院、检察院的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了监督制约机制,人员短缺、职业保障不落实等问题逐步得到解决,“两官法”的实施取得实效。现在,我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两官法”执法情况跟踪检查组,就此次检查的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一年来的新进展

根据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官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改进法律实施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2007年的跟踪检点从3个方面检查了落实情况:一是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公正司法的情况,二是解决基层法院、检察院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的情况,三是制定“两官法”配套规定的情况。跟踪检查结果表明,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一)司法工作水平稳步提高

保障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实现司法公正是“两官法”的立法宗旨。在两次“两官法”执法检查和跟踪检查期间,正值法院和检察院普遍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规范司法(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各级法院、检察院努力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使审判和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在过去的一年中,全国法院一审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95.19%,当事人服判息诉占89.72%,较上一年提高2.77个百分点,执行结案同比上升5.54%。全国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率和有罪判决率分别达到89.5%和99.4%,分别较上一年提高0.87个和0.3个百分点。全国刑事案件超期羁押人数从2003年的24921人逐年减少到2004年的4947人、2005年的271人、2006年的210人。法院、检察院工作的这些新进展,在执法检查组检查和调研的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得到反映。

(二)司法廉洁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

忠于职守,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是“两官法”要求法官、检察官履行的义务。一年来,法院、检察院出台和完善并严格执行多项监督制约措施,对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发挥了重要作用。

--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制度,增强审判、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各级法院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把审判公开制度落实到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信息等各个环节。各级检察院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的要求,采取新闻会、检察长接待日、检察开放日、人民监督员等措施公开检务工作,丰富了检务公开形式,拓宽了检务公开渠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制度,实现司法权力运行动态公开与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通过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重点岗位和工作环节的监督。各级法院、检察院努力巩固近年开展审判监督和法律监督、规范司法(执法)行为专项整顿等项工作成果,着力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的长效机制。法院内部全面实行立案与审判分立、审判与执行分立、审判与审判监督分立,有关审判工作质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初步形成。检察院全面实行职务犯罪案件立案、逮捕报上一级院备案审查和撤案、不报上一级院批准的制度,检务督察制度、上级院对下级院的巡视制度有序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已在2700多个检察院实行并取得良好效果。此次接受检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三级法院、检察院,都按照上级要求并根据本院实际,出台和完善了有关案件流程和期限管理、案件质量考评标准和办法等规章制度,使对司法权的监督落实到具体的审判和检察工作各环节当中。

--严格执行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维护清正廉明的司法形象。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并制定了人民法院纪律处分条例、法官违纪惩戒程序规则,将于今年底前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错案责任追究条例已经实施,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即将出台。各级法院、检察院认真执行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2006年,共有292名法官、178名检察官因违法、违规办案受到追究。

(三)司法人员短缺问题逐步缓解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多、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处理难度不断增大,法院、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中央编办、人事部、司法部等部门的支持下,把贯彻“两官法”和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起来,采取多种措施,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适当增编,充实基层。从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题报告,就加强法院、检察院基层建设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后,中央编办先后多次为地方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增补和下达了政法专项编制。此外,有关增加适当的机动编制用于地方基层法院、检察院引进急需的高素质人才的问题也在研究落实当中。在编制的使用上,上级法院、检察院实行向基层倾斜的政策,将有限的编制重点充实基层。广西自治区法院、检察院自2004年以来都将70-80%的编制用于基层,安徽省法院近年用于基层的编制数占全省法院编制的77%,辽宁省检察院将2006年中央编办下达的专项编制基本都用于市、县两级。

--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根据审判和检察工作特点,法院和检察院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北京等地法院、重庆等地检察院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特点,在部分基层院试行人员分类管理,并建立起相应的录用、培训、考核、晋升等制度,使人员管理逐步走上分类定编、分类管理的轨道。辽宁、广西等地法院和检察院审判、检察业务岗位与辅助岗位员额比例大都在7:3左右,一些有办案能力的法官、检察官从综合部门进入审判、检察业务部门,充实了一线办案力量。法院系统还在18个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分担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辅助事务,今年将扩大试点范围。

--帮扶支援,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法律人才数量不足。2006年,各地认真落实中组部会同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全面开展选调应届法律专业毕业生赴西部地区服务、东西部对口支援、对西部两院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等工作。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团中央等部门,共向西部10省(自治区、直辖市)派遣志愿者200名,并向其中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讲师团,为中、基层法院巡回授课,以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检察机关共选调法律专业毕业生433人,派遣志愿者323人到西部工作,东西部互派检察干部挂职58人,为、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培训业务骨干500多名。司法部也通过对志愿者参加司法考试采取特殊政策等措施对西部基层志愿者服务行动给予了支持。

(四)司法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

提高司法工作经费保障水平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督促有关部门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在国务院的支持下,法院、检察院工作经费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各级财政对法院、检察院的财政投入力度加大。中央财政用于地方,特别是中西部贫困地区法院、检察院的补助专款增长较快,2006年,中央财政用于地方法院的补助专款达到84250万元,用于地方检察院的补助专款达到92430万元,与上年相比,都有较大幅度增长。地方财政拨款增长幅度也不小。

--基层法院、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相继出台。为了保证法院、检察院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会同省级法院、检察院根据本地区两院工作实际需要、当地财政保障能力以及结合自然、气候、交通条件、物价指数和工作量测算差异数据,普遍制定了包括日常公用经费和业务费在内的基层法院、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截至目前,全国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基层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其他未出台经费保障标准的省份也将在年内完成这项工作;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制定了基层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保障标准的出台,使基层两院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保障制度化,从制度上为真正实现收支脱钩、经费全额保障创造了条件。

(五)制定“两官法”配套规定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制定配套规定是落实“两官法”激励机制的必要条件。在已经制定法官、检察官等级评定和晋升办法的基础上,今年又在落实与法官、检察官十二等级相对应的审判津贴和检察津贴上取得重要进展。经国务院批准,在职法官、检察官按评定的等级执行相应标准的审判津贴和检察津贴,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还出台了完善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津贴制度实施方案,一定程度地提高了包括法官、检察官在内的基层公务员工资水平,建立了因公牺牲法官、检察官特别慰问金和特别补助金制度。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还明确表示,作为公务员的一部分,法官、检察官执行国家统一的公务员退休制度,不得要求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法官、检察官提前退休。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一年来,各级法院、检察院努力贯彻“两官法”、落实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官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建议,改进法律实施工作,但在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多的情况面前,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仍有一些需要不断改进、提高的地方,主要是:有的法官、检察官司法水平不高,司法作风不过硬,判断事实、适用法律、驾驭庭审、调解纠纷的能力有欠缺,办案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损害司法工作权威和司法队伍形象;
有些监督制约制度没有落到实处,查处违法违纪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两院编制标准多年不变,带来不同地区办案力量的不均衡,有些地区编制不足,有些地区有编制却因种种原因或者被留做他用、或者被冻结不用;
基层法院、检察院普遍存在法官、检察官后继乏人现象,西部和边远贫困地区尤为突出,等民族地区已经出现法官、检察官断档问题。另外,在今年4月1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后,基层法院出现受理案件数量增加而经费保障水平下降的情况,暴露出一些地方“收支两条线”尚未真正落实,两院经费保障实际上是与上缴国库的诉讼费、罚没款挂钩、“以收定支”。上述问题的存在,妨碍法院、检察院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妨碍司法公正,应当引起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二、改进“两官法”实施工作的意见

为有效解决此次跟踪检查“两官法”实施情况当中发现的问题,执法检查组在上一次执法检查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以下改进工作的意见:

(一)增强责任意识,推动“两官法”顺利实施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两官法”执法检查时,吴邦国委员长要求要通过执法检查“推动法院、检察院队伍建设,提高法官、检察官的政治、业务、职业道德素质,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要督促有关方面帮助基层法院、检察院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确保工作正常开展”,这也是今年跟踪检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两官法”跟踪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些是老问题,有些是新问题;
有些要由法院、检察院自身努力加以解决,有些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不管是老问题还是新问题,不管是哪个部门的责任,都要从做好党的事业,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认真加以解决。要把改进“两官法”实施工作与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结合起来,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做好法院、检察院工作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重要性,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促使法院、检察院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二)狠抓措施落实,保证“两官法”顺利实施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法官、检察官的综合素质。

--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实践活动,树立和宣传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先进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激励、示范作用,增强法官、检察官的法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职业道德规范,确保法官、检察官队伍始终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要加强司法业务建设,提高法官、检察官判断事实、适用法律、驾驭庭审、调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要规范司法(执法)行为,讲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再审立案以及民商事案件执行当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民事诉讼调解优势,减轻诉讼负担,提高司法效率。要在严格职业准入、依照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选拔任用法官、检察官的同时,有计划地合理安排重点岗位、重点环节上重点人员的业务培训,更新知识结构,造就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要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树立公正、文明、清廉的司法形象。要加强和改进审判监督和法律监督工作,加强对容易发生徇私枉法、、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重点岗位和工作环节的监督制约,坚决杜绝法官、检察官队伍中发生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损害司法工作权威和司法队伍形象的违法违纪行为。已经建立的规章制度要真正落实,尚需完善的要抓紧制定或修订。与审判公开、检务公开相适应,有利于加强监督制约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向社会公开,提高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形成司法体制内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的良性互动。

二是采取多种措施,充实基层和一线办案力量。要抓紧研究确定编制内审判、检察业务人员与司法行政人员的员额比例,做到分类定编、分类管理,切实保证法院、检察院一线办案力量。要研究改进和完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促使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更多地进入基层法院、检察院。要进一步推行上级法院、检察院用人主要从下级法院、检察院遴选的制度,真正形成加强基层、充实基层、服务基层的政策导向和激励机制。要按照《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意见》的要求,加强对选调人员的培养和使用,建立和落实对口支援机制,促进东西部人民司法事业的共同发展。要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得强行要求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或者退休。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法院内部暂未取得法官任职资格、但具有一定司法工作经验的人员的积极性,组织他们专职负责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调解等工作,分担庭审压力。

三是完善并落实经费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政政策,按照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保障法院、检察院履行职责必需的经费。坚决纠正“以收定支”、“以收抵支”,法院、检察院自己找经费、搞创收、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等损害司法公正的做法。要抓紧制定并切实落实基层法院、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细化科目,确保办案所需经费。没有制定出标准的要在今年年底以前制定出来,暂时达不到标准的要安排出达到标准的时间表,已经达到标准的要随着法院、检察院工作量的增加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而适时调整。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确保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落实。要及时解决因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给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带来的新问题,研究解决目前因降低诉讼收费而形成的经费缺口的相关措施,完善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

检察院工作要点范文第4篇

关键词:医院;
纪检监察;
工作难点;
对策

纪检监察工作开展要按照纪委的要求,建立防腐败体系进行反腐倡廉建设,严格监督检大工程投资,以及医院的设备、药品、耗材的购销情况,对于院内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一定要采取相应的办法解决,树立正确的医德医风,提高医术水平,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为促进医院健康、稳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医院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意义

纪检监察是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单位的管理水平与市场竞争力。医院作为经济组织中的一部分,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完全符合医院改革与经营目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医院干部、职工的价值观与服务意识都受到了很大的冲击,致使一些工作人员犯个人主义,禁不住金钱诱惑,淡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只追求实现自我价值,忽视自我约束,产生损人利己的思想,不能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利用手中的职能,收受甚至索要红包,不能履行医护人员的职责。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增强监督教育,发挥教育、监督职能,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落实惩处并举工作格局,防止医院财产流失,现象,帮助干部、职工端正工作态度、树立正确价值观,提高服务质量,形成良好的医德、医风有着重要的意义[1]。

二、医院纪检监察工作的难点

(一)纪检监察职能意识不强

现在一些妇幼保健院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没有较强的纪检监察职能意识,在工作时体现不出工作效能。纪检监察的具体工作职能是对医院干部与职工进行监督管理,但是,由于一些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缺乏政治素质与政治思想觉悟,知识素养较低,没有把纪检监察职能的工作重点放在反腐倡廉上,为了避免工作上的压力,在工作中经常敷衍了事。纪检监察职能意识不强,使纪检监督工作没有有效落实各项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不到位。

(二)纪检监察缺乏工作力度

妇幼保健医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比较繁琐并且难于执行的工作,如果医院的纪检监察机构人员配备不齐,使纪检监察缺乏工作力度。医院纪检监察的工作人员很多都是从各个部门抽调上来的,对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还没有完全了解,没有认识基础,在执行纪检监察工作时会遇到很多困难。另外,还有一些纪检监察的工作人员,经常凭借经验做事,对事物的调查缺乏科学性与条理性,经常出现判断失误的情况。纪检工作人员缺乏系统、规范的专业培训,制约了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导致纪检监察工作很难得到有效的执行[2]。

(三)群众监督效果不明显

虽然一些妇幼保健院在提倡群众监督,并且为群众提供了一些监督途径,但从实际的工作效果来看并不明显。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是,部分群众的监督态度不积极,认为纪检监察工作与自己无关;
另一方面是,面对医院领导出现失职、渎职的情况,群众由于各种压力而不敢进行检举。比如,一些收受红包、请客送礼等现象都不是公开进行的,不利于群众实施监督。当职工自身的利益受到侵犯,在接收到群众举报时,纪检监察部门的处理结果并不令人满意。还有群众举报医院内部的“小金库”时,纪检监察部门没有进行严格查处,处理态度不积极,使群众监督失去了实质意义,在后续工作上缺失了群众监督配合。

(四)纪检监察机构不合理

在医院的管理体系中,纪委书记一般都不是独立的工作职位,有的领导同时还兼任一些其他重要工作职位,同时接受医院单位与上级纪委的领导。由于纪检监察机构不合理,人事关系不独立,使纪检监察工作在医院中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医院负责调配与任命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使医院设立的纪检部门形同虚设。在医院的内设机构上,纪检监察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层次与地位相同,属于平行的工作性质关系,在进行监察与考核时缺乏有效的实施力度。在医院内部同时设置监督主体机构与监督客体机构,监督效果往往差强人意。纪检监察机构缺乏独立的监督职能,在对医院的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时,达不到预期的监督效果。

三、医院纪检监察工作难点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党风建设提高职能意识

认真贯彻与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走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党风建设,提高职能意识,是妇幼保健医院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作为妇幼保健医院首先要加强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党风,从医院自身出发进行纪检监察工作,提高公信力与执行力,提高院内领导与职工的防腐败与抗风险能力。妇幼保健医院的系统结构比较复杂,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能够抵制各种诱惑,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标准,净化工作环境,确定纪检监察工作的衡量标准,树立起纪检监察人员的良好形象。

(二)树立信念提高执纪能力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要明确党的纪律,工作职责要维护党的利益、净化党的环境,主动、自觉接受党与群众的监督,勇于面对纪检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考验,树立起正确的工作信念,提高执纪能力。只有树立正确的工作信念,才能正确面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高适应能力与抗变能力。现在的社会发展十分迅速,不断产生各样的新鲜事物,妇幼保健医院的纪检监察人员要适应时展,不断补充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以适应时代需求的视角来进行党风建设,运用新的理论探索反腐倡廉工作,在思路与方法上进行创新,及时总结纪检监察工作经验,并能很好的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三)加强群众监督避免监管疏漏

加强群众监督需要妇幼保健医院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这样才能避免监管工作出现疏漏,提高群众监督的有效性。医院要规范领导行为,制衡管理者的权力,公开办事程序,避免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为了发挥群众的监督职能,医院需要加大社会的参与力量,扩大公众监督范围,对举报制度进一步完善,为群众提供畅通的举报渠道。另外,领导的行为规范与办事程序要公开化,使群众可以充分了解相关规章制度,群众监督能够有章可循。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多种现代媒体的应用,医院可以利用网络建立举报系统平台,接受群众监督。在举报系统平台上,向社会公布非查处案件,增加医院纪检监察工作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众形象与工作诚信力度[3]。

(四)建立独立纪检监察机构

妇幼保健医院只有建立独立的纪检监察机构才能提高纪检监察力度,使该机构与医院没有连带关系,发挥出监察实际效果。建立独立纪检监察机构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同时,还要加强各项评估制度管理,明确管理程序。首先,医院要建立自评系统,加强对医院内部指标的评估与监督,从而提高院内领导与职工的自我约束能力;
其次,针对不同的部门制定对应的评估指标,建立完善、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医院可以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制定先进的评估模式,使评估指标具有客观性与规范性,提高纪检监察的时效性。在医院建立独立纪检监察机构,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结合行政监督、医院自评与第三方监管,使纪检监察工作得到有效的开展。

结语:综上所述,妇幼保健医院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为医院建设提供服务基础。医院需要加强重点环节的监督,扩大宣传力度,完善长效机制,强化领导与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为医院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服务与保障。

参考文献:

[1]傅玉辉,吴家成,陈奇慧.加强高校科研反腐提升第一生产力[J];
才智;
2015年13期

检察院工作要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派驻基层检察室;
发展阶段;
存在问题;
重建思路

中图分类号:DF83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3.06.14

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是检察权有效运行的重要组织载体之一,是检察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20世纪80、90年代,我国许多地方曾纷纷建立起检察室,但也应看到,基层检察室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既存在着法律依据不足的先天缺陷,也面临着实践中职能定位不明晰、保障机制不健全、运行不规范等现实瓶颈,尤其是面对基层检察室在具体运行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时因缺乏实证分析和有效的应对措施,导致基层检察室的实践运行状态不尽如人意。这也是导致我国派驻乡镇检察室在实践运行中面临瓶颈,许多地方撤销已设置检察室的原因所在。

一、派驻基层检察室发展的三个历史阶段(一)初建期

从1982年以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基层试点设置检察室。其中,1988年江苏常州市武进区(区划调整前为县级市)设立湖塘检察室,开展乡镇检察室试点工作,1994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乡镇检察室试点单位,先后共设立7个乡镇检察室(行政区划调整后保留了4个乡镇检察室)。经过十年左右的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制定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试行)》(实施日期:1989年12月20日,失效日期:1993年4月22日)和《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实施日期:1993年4月22日)等规范性文件,对于基层检察室开展浅显性的初步指导工作。继而,1993年7月23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关于整顿各类检察室的通知》中,对乡镇检察室的工作表示基本肯定。一方面,鼓励“重点发展乡镇检察室”,另一方面,也指出“检察室设置的范围过宽、过滥,管理工作薄弱,检察室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低,不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随后几年里,乡镇检察室的设置和发展方兴未艾,在各种政法工作会议上,“两所一室一庭(指派出所、司法所、乡镇检察室、法庭)建设”提法出现的频率很高。到1993年,“全国已在重点乡镇设置检察室1020个,设置税务检察室2613个。这些派出的基层检察室对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配套办案,联系群众,反映信息,发挥了重要作用。”[1]

(二)衰落期

时至1990年代初期,各地检察室普遍暴露出很多弊病:盲目设置、一哄而上,权限范围过宽、过滥且又缺乏有效管理、制约;
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低,工作极不规范,越权办案、非法插手经济纠纷、变相羁押等现象时有发生。于是1998年检察机关教育整顿期间,明令暂不新设乡镇检察室——直至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01年3月24日印发中央编委提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调整乡镇检察室设置。为有利于法律监督,兼顾工作效率,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乡镇检察室布局,作用不大的,予以撤销;
确需设置的,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搞好组织整顿加强干部人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则规定了“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明令撤销的税务检察室和设置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检察室,以及侦查工作点等,尚未撤销或变相存在的,在1998年7月1日之前必须全部撤销。暂不新设派驻乡镇检察室,对现有乡镇检察室中的非检察机关编制人员,要做好工作,予以清退。”2001年3月中共中央明确要求:“调整派驻乡镇检察室设置。为有利于法律监督,兼顾工作效率,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乡镇检察室布局,作用不大的,予以撤销;
确需设置的,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至此,检察室的设立已经完全中止。但对于检察室设置的中止,可能是由于考虑到检察机关的形象问题,各种文献鲜有报道和说明。但实际情况就是,乡镇检察室逐渐萎缩以至名存实亡甚或销声匿迹。

(三)重建期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梁经顺,王志刚:派驻基层检察室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及其重建思路直至2009年 2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检察改革 2009- 2012 年工作规划》。该实施意见中提出依法规范派出检察院和派驻检察室设置,加快部门、企业管理人民检察院体制的改革,积极探索派驻街道、乡镇、社区检察机构建设。2010 年 10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务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方式,大力推进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进一步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2010 年 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部署 2011 年检察工作特别强调:
“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进派出检察室建设和开展巡回检察等工作”。2011 年 3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的意见》,要求牢固树立强基固本的思想,坚持不懈地抓基层、打基础,充分发挥基层服务科学发展、联系人民群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前沿阵地的职能作用。由此,检察室的建设再次明确得到了政策支持依据,派驻基层检察室的建设迎来了改革完善的发展阶段。

在司法实践中,多地检察机关也一直在进行积极的探索工作,比如:从 2007 年开始,海南省人民检察院针对法律监督工作在农村的薄弱状况,重新试点设立乡镇检察室。截止到 2009 年 3 月 3 日,海南省基层检察院已先后挂牌成立了24 个派驻乡镇检察室,各乡镇检察室迅速展开了工作,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2]。2009年以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坚持把推进基层检察室建设工作摆上突出位置,通过组织专题调研、制定实施工作意见、召开现场会等形式,积极稳妥扎实有效推进基层检察室建设。经过两年多的探索实践,浙江基层检察室建设取得了初步的成效[3]。

纵观我国派驻基层检察室发展的三个历史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鲜明的时代特点,而最需要我们特别关注和追问的无疑是检察室的衰落这个阶段。为什么一个初衷良好的制度会走向式微,以至撤销?今日之重建会否重走历史弯路?这些问题不得到解决,重建检察室必定会面临诸多问题。

二、派驻基层检察室在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历史的回顾,笔者认为,导致我国派驻基层检察室运行不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法律依据不足,法律地位不明确

自 1953 年开始出现派出检察机构以来,只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3款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派出检察机构,但却没有给派出检察机构以具体明确的法律地位。此后颁布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也都只是指导性的内部文件,不具有强制力,导致了目前派驻基层检察室法律地位不明确,开展工作得不到有力的法律支持及尊重。而相比较而言,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和公安机关派出所却有《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的明确规定。派出检察机构的法律依据不足导致各地只能探索性地开展工作,给设置和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

(二)职权定位模糊,职责行使偏失

相较于一般检察院及其内设机构,派驻基层检察室的职权定位显得模糊不清,导致不同地区的派出检察机构工作重点和工作思路不尽相同。有的重点从事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有的强调侦查案件,提供案源,有的则充当了基层政权的一个职能部门。究竟派出检察机构是担负具体的办案职责,还是仅仅局限在是一种联络性质,亦或是司法执法的主体,缺乏清晰的定位。而同样作为基层司法派出机构,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乡镇司法所却都有明确的工作职能,都具有扎根基层和面向群众的独特清晰的职能定位,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基层政权及群众对派出检察机构的重视程度,导致派出检察室不能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作用,不能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这种现象的存在使得检察室的工作范围既宽泛而又没有重点。检察室既负责检察院布置的任务,也要同时配合乡镇甚至其他机关的工作安排,更多地强调配合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使检察室更像是地方党委的一个部门,这样就履行了检察机关本不该涉足的职能,使部分干部、群众对检察院有些看法。同时,权限范围过大,容易导致滥用权力,部分工作人员也把自己等同于一般的行政工作人员,忽视了检察人员的特殊性,行事做派和工作作风与一般行政工作人员一样。因为职责不明确,又无法形成工作合力,没有工作抓手,导致检察室工作人员不知干什么、不知怎么干。

就检察室设置初衷而言,其意义在于通过延伸法律服务触角从而更有效地实施法律监督并督促地方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更好地服务民生,更好地保护党和国家及群众的利益,但是,由于检察室过多地参与所在乡镇的事务,更多地强调了服务和配合,检察机关本身的法律监督职能没有凸显出来,并有弱化趋势。同时,对于如何处理检察室与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之间的职能冲突和合理分工没有进行充分调研,检察室的职能与内设科室在职能上重叠情况较为严重,如何突出检察室的工作特色和确定检察室的检察职能就摆在检察机关面前。

(三)管理权限不清晰,工作机制不健全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省级或县级人民检察院才有权设置派出机构。但实践中,有的派出检察机构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派出,有的由地级检察院派出,有的由基层检察院派出,有的则由派出检察院再派出。不同的派出者导致对派出检察机构没有一个规范统一的管理部门。而有些派出检察机构实行双重领导管理体制,既受派出检察院的领导,也受当地党委的领导,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权力架构,也不符合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而在工作机制方面,也存在一系列具体问题:

一是考核制度没有建立。由于考核目标没有建立,工作成效没法进行评价,工作开展得好与不好都一样,付出与不付出一样。因此,很多检察院只注重人员的到岗情况,而不去关注工作开展情况。对于驻检察室的工作人员的要求也相对较低,只要不做出影响不好的事就万事大吉。

二是联系机制没有建立。就检察室与当地党委政府、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及派出法庭的联系机制没有建立,平时各管自己门前三分地,缺乏沟通交流,对于部分群众反映的情况不能及时协调解决,给群众留下互相推诿的印象。

三是没有建立正常的培训机制,人员素质不高。由于人员有限,检察室设置过多,很多检察院大量地聘用文职人员。这些人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群众工作能力不强,群众意识也很淡薄,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甚至粗暴,对于群众的正常呼声和要求不能平和解释和解决,导致群众怨声较大。

(四)调研准备不足,设置不科学

由于检察室制度在我国是一个相对新颖的制度,可供借鉴反思的经验教训都不多,检察室在设立之时客观上是处于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状态。准备不足加之行政化的求“快”、求“量”的错误导向,使得许多地方在未思考清楚其设置意义、未消除内部认识分歧、未对本地区检察室设置的必要性及其定位充分论证规划的前提下就仓促上马检察室,这必然会导致检察室在实际运行之中遇到瓶颈。其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片面追究数量。由于调研不充分,各地在设置乡镇检察室时,并没有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而是一味追求数量上的多寡。很多地方乡镇检察室设置得过多,导致不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
同时,由于过多地追究数量,而检察机关的编制有限,人员有限,这样一来,既增加了检察人员的工作压力和负担,又使检察室工作形同虚设。

二是人员不固定,管理难度大。由于没有专门的编制,检察室的工作人员一般包括两类:一类是正式在编人员,一类是聘用的文职人员。对于前者,很多检察院实行轮岗制,即依据安排,轮岗半年或者一年,该人员既要负责检察机关内设科室的相关工作,也要兼顾检察室的工作,但因为工作压力大,再加上检察室的工作并没有列入考核要求,其通常更加注重自己的本来工作,对检察室的工作不太用心;
同时由于采取轮岗制,目标、责任不好定,成绩不好考核,不便于管理。对于后者,由于工资待遇不高,很多人员仅把它当成过渡,也不会付出太多精力,且人员流动较大,更加难以管理。

三是工作时间未得到制度性保障。有些是一周固定某一天为接待日,工作人员只在固定接待日到检察室值班;
有些是某几天安排人员过去值班,但很少检察院安排固定人员到检察室按照正常的工作时间上下班,制度性地规定工作时间。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群众不了解检察室的工作作息时间,自然就无法参与到检察室的工作中来。

(五)经费保障不健全,工作队伍不专业

经费得不到保障,直接影响和制约了派出检察工作的开展,也在客观上导致了对所派驻乡镇的依赖性,弱化了法律监督的刚性,少数干警也容易被“同化”,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特别是派驻在油田、工矿区、坝区、开发区、铁路局的检察院,往往演变成所驻单位的组成部分,在行使职权中只对所驻单位负责,从而使国家的检察权嬗变为单位、部门的权力,甚至成了为所驻单位、部门谋取利益的利器,妨碍甚至破坏了国家司法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4]。

而在人员配备方面,基于派出检察机构复杂的工作对象和执法环境,对于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派出检察机构工作能否顺利推进,队伍素质也是关键因素之一。但是实践中派出检察机构人员基本上都是由派出院的人员兼任,不足的则由派出检察机构所在的街道等基层组织抽调。如此做法,不仅不能保证派出检察机构人员从事检察工作的法律资格,更不能保证派出检察机构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同时也不利于派出检察机构的发展壮大。

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检察室在实践运行中面临了一系列障碍,从而严重影响了检察室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正如有研究者所指出:“缺乏统筹全局的长远考量和针砭时弊的实证分析,尤其是面对检察室在具体运行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时又缺乏坚定的制度信念和有效的应对措施,以制度及其载体的废弃为代价未必能换取宏观法制的进步与良性基层社会秩序之生成、演进。因为,一项司法制度的发展态势,并不完全取决于该制度本身;
如果没有切实可行的配套拷问机制,没有在法制大环境背景下的与时俱进,其良好初衷之结局往往不遂人愿——检察室就是这么一种新生事物,特别是当其置身于政法机关受经济利益驱动和自身约束弱化的时代背景下,制度设计上的短视和缺陷就立刻暴露无遗了。”[5]

三、重建派驻基层检察室的工作探索派出基层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的坚实平台,是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但通过上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检察室作为一个相对较新的制度,要想顺畅运行还任重而道远。在我国多地检察机关重建派驻检察室时,必须冷静理性地探索出适合本地、本院特点的检察室发展之路,确保检察室职能实质化,这是我国检察室制度能否保持生命力的关键所在。笔者所在的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正在努力探索一条符合本地特色的新时期派驻检察室之路,在此略作介绍,以供参考:

(一)明确职能定位,消除认识分歧

思想认识问题是一切工作的前提,而是否有清晰明确的定位、科学可行的管理办法又是工作能否顺利推进的核心和关键所在。因此,派驻检察室的设置和管理必须首先同意统一思想认识,在充分的研究和论证之后,对其设置的依据加以完善,建立统一的设置和管理规范。

1.明确职能定位

我院按照“职能规范化、机构正规化、运行标准化、队伍专业化、保障现代化”要求,明确三个派驻基层中心检察室的五个角色和五大作用。具体来讲,“五个角色”即:在基层一线广泛收集执法信息的“侦查兵”、在基层依法正确履职的“助推器”、在基层宣传贯彻政策法律的“播种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宣传队”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基层和谐稳定的“减震器”;
“五大作用”即:服务大局的“窗口”作用、联系基层群众的“纽带”作用、接受社会监督的“桥梁”作用、延伸法律监督的“触角”作用、培养锻炼干部的“基地”作用。

在具体职能上,明确基层检察室以“化解基层矛盾为主体、以强化检察职能为支撑”的职能定位,着力引导派驻检察室在群众处理、检察环节调解和解、职务犯罪预防和线索发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四个方面延伸职能、深化内涵,充分发挥检察室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线平台作用,同时确保各项工作紧扣检察职能进行,做到每一项职责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坚决防止超越职权,大包大揽。

2.消除认识分歧

当前在社会上,甚至在检察系统内部,还有相当一部分同志错误地认为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是被上级领导机关明确“叫停”了的,再谈重建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因此对派驻检察室的重建带有质疑,缺乏信心。因此,派驻基层检察室重建是否成功,能否及时消除认识分歧是关键。对此问题,我们高度重视,及时纠正了“检察室无用论”的错误认识,消除了内部分歧,对于凝神聚力地把检察室工作扎实有效推进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二)做好全局谋划,科学合理推进

从上文分析中不难发现,导致1990年代多地检察室运行不畅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设置检察室时缺乏全局谋划,从而使得在检察室设置、运行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时缺乏应对办法而使工作陷入僵局。覆车之戒,足以警醒。

我院在设置检察室时,在充分调研、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采用了如下工作思路:

1.高起点规划,全覆盖设置

所谓高起点规划,是指在对检察室设置之初,对其职能定位、工作范围、职员规模等问题都要有超前意识,用发展、动态的眼光去看待检察室的设置,以“打造精品”的态度去定位检察室的工作,在征地、建房、编制争取等方面把工作做到前面、做到细处,从而为未来发展留足空间。我院在设置检察室时就采用了这种高起点规划的思路,在征地、办公场所功能设计、职能定位、人员设置等方面都未囿于一时之需,而是充分考虑检察室的现实需要和未来发展相结合来进行谋划布局。

所谓全覆盖设置,是指在重点乡镇、衔道设置检察室,管辖周边3-5个乡镇、街道的具体工作,以实现全辖区覆盖。我院根据长寿区工业区、农业区、风景区分割相对分明的这一特殊区情,分别在晏家镇(工业区核心镇)、葛兰镇(农业区核心镇)、长寿湖镇(景区核心镇)设置三个中心检察室,覆盖全区所有镇街,以真正实现“检力下沉”,充分发挥检察室制度的应有功效。

2.一次性报批,按条件推进

所谓一次性报批,是指基层检察院在设置检察室之前要取得当地党委政府同意、支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检察室的数量,一次性向地方编委和上级检察院履行报批手续。我院即采用了这种“一次性报批”的方式,目前证明效果非常良好,三个检察室全部一次性获批,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所谓按条件推进,是指设置基层检察室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强求一次到位,不盲目冒进,而是按照“成熟一个,设置一个,巩固一个”的工作思路,逐步完善检察室的建设。我院结合本区区情,正视本院具体情况,采用征地与租房并行,边建设边工作、边探索边总结这种逐步推进的工作思路,稳步推进检察室建设。目前各项工作井然有序。

(三)理清三大关系,创造良好环境

检察室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工作环境;
而要想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就必须在纵向、横向两个层面妥善处理好检察室的外部关系。就当前来看,必须理清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

1.派驻检察室与镇街及有关部门的关系

基层检察室在履职中要突出体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宪法要求,做到“四个坚决防止”,即坚决防止超越职能办案办事,坚决防止为利益驱动、“创收”驱动办案办事,坚决防止从镇街借用、从社会聘用非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坚决防止从社会拉赞助供检察室使用。

2.派驻检察室与本级院内设部门的关系

检察室的各项职责任务不是内设部门职能的分解,而是一种延伸和深化,对此问题需要予以清醒认识。检察室必须以配合协助基层检察院内设部门为主要履职方式,接受基层检察院内设部门业务指导,主动配合开展工作。

3.派驻检察室与本级院的关系

派驻检察室尽管有“小检察院”之称,但其绝对不是“独立机构”,更不是“政策特区”,必须坚持和加强本级院对派驻检察室的领导责任,通过绩效考评等手段加强对基层检察室的引导、管理和监督,通过竞争上岗、定期换岗等方式保持人员良性流动,防止工作失范或无所作为。

(四)推进制度建设,规范履职方式

检察室能否有所作为,能否良好履职,核心在人,关键在管理。我院通过健全基层检察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绩效考评,细化工作职责,做到用制度严格管人,按程序依法办事,防止权力失控,行为失范,做到“四个坚决防止”,即坚决防止超越职能办案办事,坚决防止为利益驱动、“创收”驱动办案办事,坚决防止从镇街借用、从社会聘用非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坚决防止从社会拉赞助供检察室使用。研究制定了涉及中心检察室考核、工作制度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履职。制定了《派驻基层中心检察室目标考核办法》,在延伸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对中心检察室的各项工作进行考核考评,确立了每季度报送并通报考核情况制度。制定了《派驻基层中心检察室与院各部门工作衔接办法》,确定了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协作联动、互相配合、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工作信息互通机制和联络员制度;
明确了中心检察室受理控申线索的移交程序和内容,中心检察室在侦查监督中与侦监部门的协作范围和方式,中心检察室协助公诉部门对辖区未成年人的帮教、回访、考察,中心检察室发现、收集、初查职务犯罪线索的职能,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的协作配合,中心检察室会同监所部门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和监外执行法律监督的相关工作制度等内容,理清了中心检察室的工作职责。

(五)突出工作重心,明确工作方向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派驻基层检察室要紧紧围绕地方党委、政府关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结合点、着力点和切入点,依法延伸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和落实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具体来讲,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接乡镇、街道综治中心,构建多方联动化解矛盾纠纷的基层综合管理新机制。一方面加强与当地党委的联系,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将不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通报党委政府,促进党委政府加强管理;
另一方面加强个案的协调处置作用。针对基层在处理相关事件中各自为阵、缺乏整体性的问题,经开区中心检察室率先提出了“多方联动化解矛盾纠纷的基层综合治理”新机制,探索将检察调解作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补充,纳入基层大调解格局中。通过搭建平台,牵头协调相关司法力量和政府部门进行多方调解的方式,化零为整,较好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二是融入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立足检察机关法定职能和专业优势,以乡镇机关、基层站所和村级组织人员为重点,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三是探索建立基层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有效融入以联席会议、信息定期报备、信息实时共享等不同层次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衔接机制平台,深入推进基层执法信息的共享。长寿湖中心检察室紧扣辖区旅游业、现代农业突出的特点,以“服务长寿湖景区、服务三农工作”为工作重心,努力探索新型社会矛盾化解处理机制,维护景区良好窗口形象;
经开区中心检察室紧扣辖区工业基地的特点,提炼出以“促进廉洁行政,服务经济发展”为工作重心,突出职务犯罪预防、检调对接为工作重心,努力当好发展经济的卫士。葛兰中心检察室以辖区发展壮大现代畜牧、街镇工业组团等特点,提出“检察在你身边”的主题,突出解决群众诉求,做好涉农惠农资金监管,努力当好法律监督的前哨。

综上,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的重建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想避免重走历史弯路,要想切实发挥作用,就必须统筹规划、系统推进,找准派驻基层检察室的定位,避免职能泛化、虚化,因地制宜地突出重点工作,以扎实有效的工作消除质疑,赢得各方的信任与支持。JS

参考文献:

[1]李云.设置农村检察室问题研究[J].法治论坛,2009,(3):35.

[2]徐艳晴.治理视野下乡镇检察室的设置探究——基于海南实践的分析[G]//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10年会暨“政府管理创新”研讨会论文集.2010:47.

[3]胡勇.基层检察室的探索与实践——以浙江省检察机关为样本[J].中国检察官,201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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