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五篇】

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决策部署,切实解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矛盾,积极发挥监管职能,有效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健康发展。二、大力宣传贯彻化妆品监管法规配合《条例》出台,各监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五篇】,供大家参考。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五篇】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一、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同时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决策部署,切实解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矛盾,积极发挥监管职能,有效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健康发展。

二、大力宣传贯彻化妆品监管法规

配合《条例》出台,各监管部门要积极学习和贯彻落实《条例》各项制度,结合监管事权和辖区实际,及时制定《条例》落实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一是开展化妆品监管人员《条例》学习和培训,开展政策解读;
二是拓展宣传渠道,围绕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宣传力度,指导企业知法、懂法、守法。三是组织开展2020年全市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注重日常化妆品科普工作,鼓励根据季节、用户人群等因素开展专题性、季节性科普,提升公众安全用妆意识。

三、持续开展化妆品经营环节整治

持续开展化妆品经营使用整治,净化我市化妆品市场。

一是《条例》实施后,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依法严肃查处利用网络违法生产销售化妆品的行为。组织开展美容美发机构经营化妆品专项检查,督促化妆品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积极创新对美容美发机构、集中交易市场、商超、电商平台、网络经营者的监管措施,进一步降低经营环节安全风险,有力保障化妆品经营安全。二是深入开展婴幼儿和儿童化妆品质量状况专项调研的同时,重点加强婴幼儿化妆品专项整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通过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有因检查等有针对性监管措施,加大检查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三是依法加大对化妆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非法加工、非法添加、经营假冒化妆品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快建立监督检查与稽查执法的衔接机制,将稽查执法力量充实到化妆品检查员队伍中。强化与公安机关的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

四、推动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注册率达到100%,产品备案完成后检查率达到100%。各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采取多项措施,扎实做好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检查工作,加强化妆品备案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对备案后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产品严肃依法处理。

五、组织开展化妆品监督抽验工作

为保证我市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按照部级和省级安排,各分局要积极配合市局进行抽验,为监督检查和打击违法化妆品执法办案提供有力的依据。及时做好抽验不合格化妆品及上级交办问题和线索处置工作。

六、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

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明确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规范和程序,增加不良反应报告的数量,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数达到50份/每百万人口。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化妆品,毒性,重金属,法规

中图分类号:TQ65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化妆品是人们,特别是女性,每天都在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因此它的安全性非常重要。由于化妆品是长期使用的,它是连续地、直接地与皮肤接触,并长时间停留在皮肤、面部、毛发等部位上。因此,化妆品不应有任何影响身体健康的不良反应或有害作用。为了对化妆品的安全性有更为严格的要求和控制,各国分别对化妆品的安全性制定出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以下简要讨论一下化妆品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我国对于化妆品的现行管理。

1.化妆品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1.1.化妆品的污染

化妆品的污染主要有原料污染、生产过程污染、使用过程污染等。

化妆品的原料种类繁多,来源各异,大多数原料容易受到不同程度的微生物污染。如果受到微生物污染的原料不经处理或处理不洁净,而用于化妆品生产,必然会造成严重的一次污染。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主要是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如输送管道、阀门、泵、罐等)、生产操作人员卫生、产品包装容器等,消毒不干净而把微生物带入化妆品中,使化妆品在出厂前已被污染。

化妆品使用过程中的污染又称为二次污染,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不注意卫生,比如用手挖取产品,也会将手指上的微生物沾染到化妆品上造成污染,有的化妆品只用了一半,就开始变质了。

1.2.化妆品的毒性

化妆品的毒性,是由于化妆品的原料或组分中含有有毒性的物质造成的。据对20多种香粉的调查和化验发现,很多香粉都不同程度的含有铅,从16个品种的雀斑霜中均查出了有毒金属汞,有些化妆品还含有砷。这些重金属通过皮肤进入体内,长期积累不仅造成色素沉积,而且还可能引起重金属中毒。化妆品增白剂中的氯化汞、碘化汞会干扰皮肤中氨基酸类黑色素的正常酶转化。汞的慢性毒害也很大,特别是能抑制生殖细胞的形成,影响年轻人的生育。有些国家在化妆品质量中明确规定,化妆品中不得配用汞及其化合物。生发剂、染发剂中大都含有重金属汞、铅、砷,他们对身体都十分有害。化妆品中的颜料,很多是含有重金属成分的,它们之中有不少是对人体有害的,如铅、铬、铝、汞、砷等。国外曾报道过:有婴儿由于舔食了母亲面部的脂粉引起急性中毒,而死于脑病。

1.3.化妆品的刺激性

化妆品中常会含有酸、碱、盐、表面活性剂等化学成分。这些化学物质作用于皮肤、人体器官的黏膜后,经常会引起刺激性皮肤病变,又称刺激性接触皮肤炎。从卫生部通报的2005年化妆品不良反应的检测情况来看,由化妆品产生的不良反应病变,以化妆品接触性皮炎最为常见。化妆品引起的不良反应中,比较多见的是局部皮肤瘙痒,同时出现红斑、丘疹、脱屑或刺痛感,反应轻微。但也有个别严重的,属于难以恢复或不可逆的严重损害。

2.我国现行化妆品管理

2.1.化妆品卫生法律法规

在过去10余年的时间里,我国制定的化妆品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199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行政法规1个;1991年3月27日起实施的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2000年4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部门规章3个;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0]220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229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年版)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22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515号)等若干部委规范性文件。《条例》是我国监管化妆品的主要法规。

标准规范:国家出台了GB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7916 - 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GB7917-1987《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GB7918 - 1987《化妆品卫生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GB7919-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以下均简称《方法》)等化妆品国家标准42个。卫生部出台了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化妆品卫生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卫生部化妆品检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部门规范(定) 2个。十几年来,这些法规标准在控制化妆品质量和确保化妆品安全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2.现行管理体制

以上化妆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的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的职责和要求,化妆品的卫生标准规范及检验要求等,形成了我国化妆品以卫生、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工商、质监、轻工等部门参与的政府监管体系。化妆品的卫生主管部门:《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第九条规定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进口化妆品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合格方准进口。《细则》第十条规定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实施每年健康检查,患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及传染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第十一条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安全性评价,第十九条规定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须有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等)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化妆品的检验机构[ 4 ]:《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具备检验条件的卫生防疫机构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各级检测机构根据《标准》、《方法》和《规范》等开展化妆品的检验和安全性评价,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执法提供技术依据。

2.3.化妆品卫生安全及管理现状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化妆品行业得以不断发展和壮大,所生产化妆品的品种和数量也日益增加。由于各级卫生行政机构认真执行监管,使我国化妆品的卫生管理逐渐走上了科学化、标准化、法制化运行的轨道,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了化妆品的市场,其功不可没。但是,应该看到我国化妆品管理在法制建设、监督管理、检测手段、安全性评价等方面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差距,从生产到市场监管、消费者使用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加以认真剖析,目的是为了健全我国化妆品的法制管理,提高监管水平,提高化妆品的安全性,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3.结语

为了保证广大消费者使用化妆品的安全,防止化妆品对人体产生近期和远期的危害,化妆品在投产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同时,化妆品在投放市场后,有必要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和人群调查,以保证消费者的健康不受损害。

参考文献:

[1] 化妆品卫生规范[S].20021.

[2]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S].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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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S].1991.

[5] 杜业刚,林少彬,朱瑛,等1化妆品中亚硝胺的研究[J].卫生研究,2004,33(3):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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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朱英,杨艳伟,张卫强,等.祛痘类化妆品功效成分使用情况调查[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5,21(3):248-249.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第七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第八条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第十条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第三章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第十四条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第十五条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第十六条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
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请科研、医疗、生产、卫生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进口化妆品、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进行安全性评审,对化妆品引起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化妆品实施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从符合条件的卫生专业人员中聘任,并发给其证章和证件。

第二十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在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负责保密。

第二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不得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生产、销售化妆品,不得监制化妆品。

第二十三条对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全部上交国库。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处理。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当事人对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但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出的没收产品及责令停产的处罚决定必须立即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执行,逾期又不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责任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所属单位生产的投放市场的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依照本条例执行。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20__年稽查科在分局党组的领导下,与各科室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稽查科职能与分局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和市场流通各个环节的监督执法工作,使二五年稽查科各项工作取得明显进步。一、加强学习,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二五年稽查科加强了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组织全科人员认真学习了《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全科人员理解、掌握的基础上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为全科人员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打下了良好基础,提高了执法人员的监督执法水平。

二、突出重点,努力实现全年工作目标

20__年稽查科在稽查工作中,充分发挥了监督执法作用。文明执法机制得到进一步稳固,与相关科室积极配合抓好各项执法工作。结合日常监督检查,认真抓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对辖区内以免费检测(理疗)、健康宣传为幌子,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行为进行了[文秘站:]重点整治。第一在树立药监部门依法监管的良好社会形象的同时。建立健全了便捷、畅通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每一个问题。在严格行政执法的同时,认真做好药品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工作,提高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二及时与工商、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络,建立了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机制,并及时相互汇报、沟通情况,争取多方的支持与配合,确保了各项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1、重点检查了医疗机构22家、药店72家、完成了对近100个乡医用药情况的检查。在监督检查中认真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记录,对存在的问题详细登记,并进行了及时处罚和纠正。20__年共抽验药品163件,作基础测试500件,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北京市密云县药品检验所检验,其中4件不合格,占抽验药品的2.91。药品抽验合格率为97.1。

2、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了20__年度医疗器械抽验计划。抽验医疗器械24件(国家局计划4件,市局计划20件)。已检测24件,5件不合格,合格率79。

3、受理、核查群众举报63件,其中40件均予以妥善答复、处理,另外3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4、立案查处6起,结案6起。书面警告2次,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34种次,价值2742.85元;
没收违法所得14270.40元,罚款32948.60元(罚没款合计47219元)。

5、取缔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17起,没收违法销售的物品价值六千余元。

6、核查哮喘肺宝胶囊、世纪慈航绿源胶囊、蓝顿EX熏衣草精华油等假劣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84种次,共核查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875户次,未发现国家局和市局要求核查的假劣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

7、20__年开展中药饮片、保健食品、化妆品等专项整治3次,检查辖区内宾馆、招待所19家,美容美发场所268个,集贸市场4家、保健食品、化妆品专营店96家、商场内化妆品保健食品销售专柜39个,完成了八月份对5家宾馆、招待所化妆品10件和九月份对美容美发场所化妆品20件的抽验,共抽验化妆品30件,以及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各100个品种的标签、说明书等内容的检查。对北京百胜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化大化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真善美日用品有限公司3家化妆品生产企业,北京益寿堂保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彼阳红太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天维他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北京真善美日用品有限公司4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摸底,初步摸清了这7家化妆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以及生产的基本情况,并建立了档案。为今后更好的实施监管打下了基础。

三、存在的不足

1、学习不够,尤其是对法律、法规学习、理解、掌握的不够充分、准确,运用的不够娴熟。

2、针对近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出现的违法违规新动向,比如以义诊为幌子行无证宣传销售之实、人货分离、送货上门等逃避监督检查的新情况、新问题缺少监督执法有效方法。

3、在监督检查中,存在不细致、走过场现象;
发现的问题不够深入、准确。有时执法力度不够。

4、受旧有的观念、思想、工作作风束缚,还不能完全站在新的岗位、新的高度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还不能够从规律的层面上把握工作的方式、方法;
不能够很好掌握工作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结合。

5、受药品抽验程序、检品数量、药检所仪器设备的制约,药品抽验的靶向性不强,抽验合格率比实际情况偏高

四、20__年稽查办及化保科工作计划与思路

20__年稽查办及化保科在努力完成日常业务工作和分局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的同时,争取想办法创造条件完成下列工作。

1、根据市局下达的年度抽验工作计划和分局党组抽验工作按排,作好相关的抽验工作。

2、做好不合格药品及医疗器械的核查工作。

3、按照国家局提出的“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做好举报核查、案件受理和查处工作。

4、摸索如何充分发挥药品打假联动机制和三级社会监督员作用,完善药品监管社会监督网络。每季度召开一次药品监督执法联席会、社会监督员碰头会、药品协管员例会;
每半年召开一次药情信息员信息通报会;
选择适当时机,对药品协管员、药情信息员进行两次以上培训;
组织有部分乡镇的药品协管员、药情信息员参加的药品质量巡查活动。

5、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协调好与各科室的关系,争取支持,做好配合,积极出主意想办法,当好领导的参谋。

6、加强业务学习,特别是新的法律、法规、条例的学习,做到活学活用,运用自如。做到对每一纸文书,每一个案件都以科为单位组织大家展开讨论研究,按照新的案卷评分标准逐一评审,总结过去经验,力争在20__年的案卷评审中卷卷达到优秀。

7、由于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职能刚刚划转到药监局,因此20__年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市场调查和监管上,特别是加强保健食品市场的规范化管理,规范说明书、标签、标识。

8、建立与卫生、工商、质检、公安等单位多方互动的监管体系。发挥药监行政监管职能,借鉴药品监管理念和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成功经验,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和纠正,指导市场的宏观发展。建立药监部门行政监督-行业协会监督-企业之间相互监督-消费者监督的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9、做好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换证、发证工作的同时,探索建立保健食品、化妆品上市的认证制度。保证进货渠道的合法,创建安全的消费环境,改变市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购销渠道不清的情况,对市场上销售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全面推行索证制度。结合索证,对市场上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厂家及产品进行建档备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化妆品卫生;
行政处罚;
思考

【中图分类号】R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2-0368-01

1案情概述

我所在经常性卫生监督中,发现某化妆品经营单位经营的沐足产品:
“华康牌足光粉”、“华康牌西洋肾宝沐足剂”、“足晶晶牌藏药浴足粉”、“脚癣一次净浴剂”、“足神牌老姜浴足粉”等,外包装上都标注有“卫妆准字”卫生许可证号,同时外包装上还标注有医疗术语和疗效:“除臭、除汗、除脚气、除脚癣”、“杀菌止痒”、“除臭、杀菌、止痒”、“能活血化瘀,促进血液循环,调节人体系统功能达到杀菌”、“对香港脚(烂脚丫)、脚臭、脚汗、脚癣等足部皮肤疾病有显著防治效果”等。

2合议过程

这些产品均为沐足产品,且均标注有“卫妆准字”,而其在外包装上宣传了疗效,我们以其涉嫌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予以立案查处。但在案件合议的时候,合议组成员意见有了分歧。

2.1沐足产品是否为化妆品:一种意见是这些产品标有“卫妆准字”,说明其向消费者表明其为化妆品,且从这些产品的使用方法“将本品一包倒入适量的温水中,搅拌均匀,沐足20分钟”来看,这些产品也符合化妆品的定义“以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因此,我们认为其属于化妆品。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其标注的内容为常见的消杀产品上出现的内容,应该属于消杀产品。

合议组成员通过合议认为:认定消杀产品的证据不足。一来未标注消杀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号,二来即便是消杀产品,上述宣传疗效的内容也是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岂能以违法内容来判定产品属性!

2.2违法条款和处罚条款:一种意见是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本条例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根据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另一种意见是这些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内容不仅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5.2的规定:“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应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给予行政处罚。

合议组认为:不能牵强地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认为是《化妆品卫生标准》。

3思考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10余年,有关条款可操作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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