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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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五篇】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基本情况。自从2009年12月__市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__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增长较快。至2015年5月末,__市共有开业运营的小额贷款公司16家,总注册资本5.87亿元,经营资金总额5.92亿元,贷款余额为4.37亿元,当年累计发放贷款0.86亿元;
从业人员105人,单家平均从业人员5人。单家公司最高注册资本为5.90亿元(桂平市金桂小贷公司),最低为0.1亿元(平南县安怡达小贷公司)。

(二)业务范围和经营模式。按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其他经批准的业务。目前__辖区16家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业务基本上只限于贷款业务,其中信用贷款余额3.12亿元,担保贷款余额1.05亿元,其他贷款形式余额0.21亿元。

(三)内控管理情况。目前,__市16家小额贷款公司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高层管理人员设有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下设客户业务部、风险监管部、财务会计部等部门。各家小额贷款公司制定有比较严格和合理的内控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公司章程、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公司股东会议规则、人事管理办法等涉及公司运营的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各家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比较规范。

(四)财务状况和违规状况。截至2015年5月末,__市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利润总额为329万元,其中有6家利润为正数,9家为负数,1家正在转让过程中。主要是部分小贷公司经营管理出现风险,利息收入无法正常等原因导致利润为负数。目前__市各家小额贷款公司在发起设立、资金筹集、经营范围、利率设定、非法集资等各方面都没有发生违法违规现象,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健康发展。

(一) 资金来源受到限制,公司规模难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大部分资金都来自公司的股东,而股东本身经营着多种行业业务,难以抽调更多的资金来增资。另外,金融机构受到上级行或监管部门监管限制,禁止信贷资金融入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缺乏有效的抵押资产,而只有股权质押,也难以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资金。因此,信贷需求旺盛与贷款资金供给矛盾严重,小额贷款公司规模难以扩大。

(二)抵押业务手续繁琐,费用高。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在土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业务时,不仅手续繁琐,而且手续费还很高。比如,一笔普通的抵押登记,各种手续办下来,大概要花几天时间,这与小额贷款公司“快”的特点相悖。再如,办理一笔200万左右的抵押登记,需要的费用大概为1万元左右,目前这笔费用主要由客户承担,增强客户融资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

(三)未能纳入征信系统,客户信用信息严重缺失。

目前,__市16家小贷公司接入征信系统,不能像商业银行一样在贷款发放前通过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和个人征信情况,也不能将贷款人有关贷款情况录入征信系统,这给小额贷款公司控制贷款风险增加了难度。

(一)建立有效的资金供给机制,促进可持续发展。

一是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放宽对经营情况良好、内控水平高的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比例,将其融入资金上限由现在的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提高到100%,以增强其放贷能力,改善其造血功能。二是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基金。由政府财政、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小额贷款再融资基金,将资金“批发”给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则充当贷款零售商,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重点解决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需求问题。三是建立贷款担保机制,由政府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相应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通过担保基金的杠杆效应扩大小额贷款规模。

(二)制定落实优惠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是地方政府在评先评优、政府奖励资金安排等方面,对小贷公司与金融机构一视同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二是提供抵押登记便利,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涉及的抵押、担保、评估和公证等程序,降低或免除相关费用。

(三)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有效防范信用风险。

建立金融办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的联席机制,加强日常沟通、信息共享。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四)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通知》(政办[]221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金融办关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19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跨越发展为指导,以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改善农村地区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为跨越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原则。按《通知》要求,我县可组建1家小额贷款公司,在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指导下,稳步推进试点对象选择、设立、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工作。在取得经验基础上,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扶持政策。

2、坚持严格监管、规范运作原则。从严控制准入,明确操作程序,加强持续监管,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方向,严格执行“只贷不存”的规定,严禁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参照金融企业管理制度规范管理。

3、坚持各司其职、共防风险原则。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落实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多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切实做好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建立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金融的副县长和分管工业的副县长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房管所并邀请人行支行、银监办等单位组成。县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县经贸局,承担县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有关决定;
办公室主任由县经贸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县经贸局分管领导担任。

(一)县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1、根据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我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负责我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确定试点区域,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2、指导和督促各相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及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3、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4、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经贸局:作为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
牵头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人行支行:牵头协调金融部门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相关工作;
协同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协同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把关。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
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
办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卡等相关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指导,协助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银监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并配合、协调地方政府进行查处。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指导,协助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县公安局:指导、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县财政局: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监管;
参与研究制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县工商局:负责指导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年检和注册资本金的确认,对超范围经营业务的监管和查处,提供涉嫌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参与联合执法等相关工作。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纳税服务工作,落实相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有利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税收政策。

县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提供小额贷款发起人及股东房产有关资料。

三、准入条件和经营要求

(一)准入条件

1、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资格。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在省内且在试点县有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5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出资额不高于净资产的50%(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5%(不含本数),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且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万元。入股股东实行实名制,严禁股东集合他人资金入股。

2、其他出资人及其他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应由9-50名股东出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应有9-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同时,企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要求,并具备持续出资能力。

3、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并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与银行签订托管协议,一次性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金到指定银行账户托管。严禁虚假注资和抽逃资本金。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初次设立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为3亿元。

4、从业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董事中应有20%及以上的人员从事金融领域工作三年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具有履职所需的金融知识、经济专业水平、从业经验及专业技能,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
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

5、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实缴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二)经营要求

1、小额贷款公司应将省经贸委核发的列明经营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正本置于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2、应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3、严格按照《会计法》以及财政部有关金额企业财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并按规定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季度报告、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分析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经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应建立规范的统计制度,按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

5、应申请加入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按时合规向信贷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不得向无贷款卡或持无效贷款卡的企业办理信贷业务。

6、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微小型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5%。

7、小额贷款公司按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8、不得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9、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股权)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股权),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严禁股东以其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10、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股份转让比例超过公司全部股份的5%的,应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指引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一)筹建阶段工作程序和要求

1、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并提出试点申请。筹建申请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2)出资人承诺书;
(3)公司设立方案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出资人协议书;
(6)股东基本情况;
(7)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自然人银行信用证明。

2、县经贸主管部门预审。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材料进行预核,提出预审意见。

3、县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具书面意见,由县经贸部门报市经委。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实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承诺书(按项目逐项承诺);
(2)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风险处置预案;
(3)试点工作方案;
(4)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试点的审核意见;
(5)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试点材料等。

4、市经委、市金融办初审。按照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联席会议。

5、市联席会议审核。确定试点单位,由市经委上报省经贸委审批。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市小额贷款试点工作承诺书(按项目逐项承诺);
(2)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风险处置预案;
(3)试点工作方案;
(4)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试点的审核意见;
(5)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试点材料等。

(二)开业阶段工作程序和要求

1、符合开业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开业申请。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开业申请书;
(2)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3)筹建工作报告;
(4)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及拟任董事长、董事、高管人员的简历和从业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等相关材料;
(5)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6)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7)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
(8)省经贸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2、县经贸主管部门初审。

3、市经委、市金额办复审。

4、省经贸委审批。

申请人应自批复同意开业起45日内,凭省经贸委的开业批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送相关材料。逾期未办理的,申请人应当报省经贸委确认原开业批复文件的效力或另外报批。

五、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一)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执法单位及时依法严厉查处,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许可。

(二)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同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三)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经贸局责令改正;
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省经贸部门撤销其小额贷款试点许可,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核准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2、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3、未经核准变更、终止的;

4、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须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的经营活动的;

5、违反利率政策的;

6、拒绝或阻碍有关部门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7、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8、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9、法律、法规授权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处理的其他情形。

(四)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五)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每月向县银监办、人行支行、县经贸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
县政府每季度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季度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情况报告,每年度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经营及风险评估报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六)县经贸局牵头会同县银监办、人行、工商、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采取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检查。

六、政策扶持和规范引导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中低收入人群融资需求,引导、规范和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市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作为*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象及开展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局、市工商局、公安局、贸工局建立联合工作小组,按照稳妥审慎、择优限量的原则,共同配合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

第二章准入资格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
注册资本要求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三)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企业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四)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类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

(二)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有大学专科以上(含)学历。

第七条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

(五)不符合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组织发起设立。主发起人应为依法在*注册的法人企业,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二)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购置固定住所;
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收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合法设立且出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
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
其余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三章设立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市场需求和预测分析、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公司资信状况、经审计的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明、个人收入及诚信情况)等。

(二)出资人协议书和承诺书,内容包括:各出资人关于共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书和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和章程、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承诺书。

(三)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及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拟设公司章程草案。

(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六)市工商局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七)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凭市金融办出具的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涉及境外(含港澳台)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需凭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贸工局办理相关外商投资许可手续后,方可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并开业。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银监局报送相关开业资料;
此外,还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申请在客户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营业网点,经市金融办核准,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需专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开展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严禁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申领贷款卡;
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银监局,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重点面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创业者提供信贷服务。小额贷款的资金运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
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帐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二)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以下关系人发放贷款: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核心工作人员。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自身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贷款催收、宣传推广等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二十四条市金融办牵头组织确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协同监管机制。其中,市金融办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认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和年检等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和贷款利率的动态监测,对洗钱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银监局主要负责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非法行为;
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必要的资格认定工作和查实、打击各种金融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定期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市金融办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月向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局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等,并定期向公司股东、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捐赠机构披露上述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定期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经查实后由市金融办取消业务许可资格:

(一)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

(二)自领取营业执照并开业后,年度贷款发放余额未达到公司资本净额5%的。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以下违法违规活动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责令整顿或取消业务许可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的。

(二)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开展业务的。

(三)进行欺诈、虚假宣传或使用违法违规手段进行贷款催收的。

(四)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报表、数据等资料或提供虚假报表、数据等资料的。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任何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机构或网点,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后,予以责令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确立行业自律规范,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和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市场的发展;
同时,建立合理的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小额信贷业务的宣传力度,为其创造良好的业务拓展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六章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需经市金融办核准:

(一)变更主发起人或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

(二)公司合并或分立。

(三)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需经市金融办备案:

(一)变更公司名称或注册地址。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改变公司组织形式。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六)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昭通市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

至2014年3月末,昭通市共有27家小额贷款公司挂牌并正常营业,实现了试点工作县区全覆盖,其中:昭阳区6家、鲁甸县2家、巧家县3家、盐津县2家、大关县2家、永善县2家、绥江县1家、镇雄县5家、彝良县1家、威信县2家、水富县1家;
注册资本金11.91亿元,其中: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公司24家,注册资本金8.89亿元;
注册资本金1亿元及1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3家,注册资本金3.02亿元。目前,以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为主发起人的昭通市昭阳区启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正在积极申报中,该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

(一)小额贷款公司为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贷款对象提供了金融支持

昭通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多为通过银行贷款渠道不能完全满足贷款需求或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尽管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比银行贷款利率高,但市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需求非常旺盛。2013年全年,昭通市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085笔,累计发放贷款金额114284.50万元,其中:累计发放支农贷款908笔,贷款金额95847.80万元,占整个放贷金额的83.87%;
对小企业发放贷款26笔,贷款金额4275.90万元,占整个放贷金额的3.74%;
累计实现净利润3575.08万元。

至2014年3月末,昭通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117360.62万元,比年初增加8176.12万元,增长7.49%,其中:短期贷款余额115526.62万元,比年初增加8178.12万元,增长7.62%;
中长期贷款余额1834万元,比年初减少2万元,下降0.11%。

昭通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中,个人贷款余额109113.62万元,比年初增加9116.12万元,增长9.12%,其中: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97373.8万元,比年初增加6964.2万元,增长7.70%;
个人消费贷款余额11739.82万元,比年初增加2151.92万元,增长22.44%。单位普通贷款余额8247万元,比年初减少940万元,下降10.23%。

昭通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占注册资本金的98.54%。目前,我市现有的27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大多已达到可放贷资金的上限,基本上无钱可放贷,如:2014年1月份新开业的巧家堂琅小额贷款公司,3500万元的注册资金在一个月内就基本放完。

(二)缓解就业问题,上缴税金,为当地经济做出积极贡献

至2013年12月末,昭通市27家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304人,累计实现净利润3575.08万元,上缴各种税费1697万元。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地的就业压力,大力地支持了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当地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三)经营方式多样,适应能力比较强

针对小额贷款客户资金实力参差不齐的现状,昭通市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显示了很强的适应能力和生存能力。一是担保方式适应市场需要,方式灵活多样,有信用担保、不动产担保和股权担保等方式;
二是还款方式多样。有一次借贷分期分次还本付息的方式(类似按揭贷款,可减轻客户的还款压力)、有分期付息,到期还本方式、有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等;
三是贷款种类适应市场需要,如为方便有些企业及时偿还银行到期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推出了“临时性周转贷款”,既减轻企业筹资压力,也减少企业筹资费用;
四是针对个人消费贷款,可由其工作单位提供收入证明并以工作单位担保的方式进行放贷(贷款额度不超10万元)。

(四)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逐步规范

昭通市各小贷公司均建立了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严格按照“三不得、三严禁”运作(“三不得”: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超出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0.9至4倍发放贷款、支农贷款不低于50%,单笔贷款不得超资本净额5%;
“三严禁”:严禁向股东及高管等关联方发放贷款,严禁账外经营,严禁对贷款客户在贷款利息之外以任何名义收取手续费、咨询费),各项工作逐步规范。

1.利率市场化并控制在法定范围之内。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年平均贷款利率为15.51%(最高利率未超过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2.贷款用途和贷款结构比较合理。发放贷款的行业主要是涉农行业和服务业,贷款的金额坚持小额、分散。

3.管理团队比较专业。小额贷款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基本上都具有专业银行从业经历,业务功底比较扎实,对风险的甄别和把控能力较强。

4.健全内控机制。各小贷公司根据贷款工作需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了符合实际情况的考核办法,能有效地控制贷款风险。2013年末,昭通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情况:正常类贷款112,211.50万元,占年末贷款余额的98.19%;
关注类贷款1,189.90万元,占年末贷款余额的1.00%;
次级类贷款408.60万元,占年末贷款余额的0.35%;
可疑类464.50万元,占年末贷款余额的0.4%;
损失类贷款10万元。

(五)服务和监管机制不断完善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先由县(区)金融办初评,在市金融办初审后报省金融办审核。根据省金融办的审批文件,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再颁发营业执照。市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牵头协调部门和日常监管机构。市、县(区)金融办定期或不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小额贷款公司也按期向监管部门上报报表。同时,昭通市金融办还在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中推行格式合同文本,并与各县区金融办签订《风险责任书》共铸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体系。

二、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是实现民间资本借贷合法化的一个重要渠道,也是缓解当地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难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它对遏制地下非法融资、规范民间资本的借贷行为也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但受制度层面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想转为村镇银行限制条件多、难以企及;
作为新型准金融机构,难以享受其他金融机构的相关税收优惠;
资金规模相对较小,资金杠杆率相对较低,贷款利率较高但收益率相对较低;
服务的对象偿债能力相对较差、贷款风险相对较高等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限制条件多

经实际调查,小贷公司之所以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就成立27家,实现了试点工作县(区)的全覆盖,主要原因是出资者受到相关政策鼓舞,希望能够有朝一日转型成为村镇银行。但根据银监部门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设立村镇银行要求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转为村镇银行的结果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民资主发起人必须拱手让出最大股东地位,这实际是对民资进入村镇银行的一种歧视。同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多为国有控股的情况下,小贷公司想要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入股是非常困难的,这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小贷公司出资者的积极性。

(二)小额贷公司税负较重

小贷公司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作为新型农村准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扎根农村,贷款对象主要以涉农、小微企业为主。2013年支农贷款达95,847.80万元,占年末贷款余额的98.19%。但小贷公司并没有享受到应享受的税收减免和财政相关补助。

按现行规定,小贷公司需要根据利息收入上缴5%的营业税,并根据营业税的5%(或7%)上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营业税的3%上缴教育费附加、根据营业税的2%上缴地方教育费附加。除此之外,还需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上交企业所得税,按贷款金额的0.005%缴纳印花税。如股东进行分红,还需按20%上缴个人所得税。对上述税收种类,小贷公司并未享受到任何优惠政策。使小贷公司这个新兴行业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

(二)公司规模偏小

昭通市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居全省前列,但平均注册资本只有 0.44亿元,低于全省平均注册资本0.49亿元,资金实力相对较弱。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融资渠道比较狭窄,资金来源渠道目前只包括向银行融资、股东增资扩股这两种方式。但实际上,小额贷款公司很难向银行融到足够的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之间也无资金可以调剂拆借。主发起人和其他股东受到持股比例的限制,增资扩股手续相对繁琐,也限制了股东增资扩股的积极性。

(三)贷款利率较高,但资金回报率相对不高

昭通市市27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贷款年利率为15.51%,月息接近1.29%,利息收入比较可观。但由于资金规模较小,除去必要运营成本、税金以及损失的金融资产后,2013年27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资产收益率不足10%。

(四)客户资金实力弱,贷款风险较高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由于经营规模小,业务单一,易受到外部宏观环境的影响,风险相对较大,所以不易受到银行的青睐。银行受贷款指针的限制和对资金安全性的考虑,不愿意贷款给这些小客户。这些小客户也成为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客户。小贷公司在收取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的同时,也承受了远超过银行的贷款风险。

四、相关政策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扎根基层,与小客户联系相对密切,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贷款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对破解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问题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作用。对下一步的经营,小额贷款公司要树立信心、规范运作、规避风险、创新发展。省金融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为小额贷款公司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在加强监管力度同时要转变工作观念,以提供帮助、搞好服务为出发点,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良性发展;
要借鉴好的省份金融改革经验,积极争取政策,促进民间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加大扶持力度,为小额贷款公司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是上级主管部门要向相关税务部门继续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规定的具体条款,从而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据参加2013年上半年云南省小贷协会组织的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到内蒙等地考察回来反馈的意见,内蒙、桂林等地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按15%缴纳,建议在有关部门出台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一些金融机构享受的税收优惠,也应进行争取,使小贷公司能有一个公平的税负环境。二是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方便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工作。三是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增资扩股和开展融资,增强资金实力,提升服务经济的能力。四是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适度放宽经营范围,开展一些新的业务(如股权投资等)。五是加强与抵押登记部门的联系,统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认识,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办理抵押。六是要防范出现非法集资、高利贷、暴力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规范财务报表、客观分析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情况

从本次调查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报表填报口径不统一,除存在少数由于会计人员未及时更新会计知识所造成的问题外,其根本原因是我省缺乏一套根据小贷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会计核算办法。因此建议省金融办尽快出台适合小贷公司的会计核算办法及财务管理软件,以使小贷公司的会计核算有章可循,更加规范。

(三)下放部分审批权限、减少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成本

州(市)是处在小贷公司监管的第一线,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整体运营情况、经营情况,了解掌握比较详实。在当前有关管理权限下放的基础上,建议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股权转让、股权变更及增资扩股的所有权限下放到州(市)级(报省金融办备案),以减少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成本及资金停滞时间,真正给小额贷款公司松绑,让管理人员把更多时间放在公司经营和管理上。

(四)统一建立监管机制、促进地方金融业务规范发展

整合有关管理部门,统一规范监管制度。建议省金融办与典当行、奇售行等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统一监管制度,从而规范金融市场。

(五)创新方式,有条件地同意小贷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纳入放贷资金的合理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融资渠道未畅通之前,面临市场资金需求量大而经营积累不能使用的矛盾。建议通过分类评级,同意达到一定级别的小额贷款公司用其经可信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上年末未分配利润进行放贷(自愿的情况下),放贷资金为:注册资本金+上年末未分配利润=该小额贷款公司可放资金。

(六)加强监管力度,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严格合规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法律风险;
 监管主体 

        2005年,小额贷款公司在内蒙古、山西、陕西、贵州、四川五省启动。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央行联合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以试点的形式迅速发展。2009年4月,中国银监会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截至2010年10月底全国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2348家。经历了几年的实践工作,小额贷款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对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 

        1.1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与结构 

        小额信贷,是指专门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对其资产享有收益权,并享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 

        1.2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意义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解决一些小额、分散、短期的资金需求,是专门面向农村和中小企业开展贷款业务的公司。其存在和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机制灵活、手续简便、无需抵押、无需担保、放贷速度快等商业银行无法比拟的优势,可以更好地为农村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贷款服务,解决其生存和发展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第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有利于疏导、吸引民间资本,解决民间信贷混乱的状况,实现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过渡。第三,有利于加大扶贫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社会的繁荣稳定发展。 

        2.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实现了爆发式增长,是目前我国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力量。但在其经营中也存在一定法律问题。 

        2.1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存在法律漏洞 

        银监会和央行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从形式上说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资格批准属于一项行政许可。结合《意见》的规定,使这一行政许可缺少了法律依据。因为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行政许可的主体,应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若以上主体都没有规定,确需要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小额贷款公司仅由《意见》来确定行政许可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门槛偏高。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600万元)以上”,上述规定保证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但让很多投资中介望而却步。这就导致许多投资中介无形中向地下钱庄方向转化了,这将不利于我国金融的稳定发展。 

        2.2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不明确 

        《意见》称“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城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即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指定的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并承担可能出现的试点失败的损失,但以上主体都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在实践过程中,“相关机构”到底是指哪些机构,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监管缺乏统一的科学标准,各地对监管主体到底从哪些方面进行监管没有统一口径。上述诸多问题、造成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多头监管或监管空白,使监管在操作上失去了可操作性,流于形式。一个新兴事物一旦监管出现了混乱,就会使竞争无序化,甚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阻碍了其发展,也不利于国家经济的稳定与发展。随着试点的运行逐步走向轨道,这种监管模式需要得到进一步的修改。 

        2.3小额贷款制度存在风险 

        2.3.1 小额贷款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一方面小额贷款资金管理的难度大,贷款发放面向千家万户,资金数额较小,并存在任意信贷和人情信贷的问题。另一方面,有相当一部分农户把小额信贷资金随意挪作他用,甚至当作无偿的扶贫款,对如何利用小额信贷资金却缺乏技术上的支持和信心。 

        2.3.2小额贷款资金的回笼缺乏可靠的保障机制。小额贷款资金的回收情况,取决于农户的收益。由于对项目的了解不够深入,项目无法按照原来的设想实施,或者遭遇自然灾害,造成了无法承受的损失,农户就没有办法如期偿还贷款,小额信贷资金的回笼也就难以保证。 

        2.3.3小额贷款的运作缺少有效的补偿机制。在我国小额贷款的利率受到严格的限制,该利率通常低于正常商业贷款的利率,这与小额贷款公司较高的管理成本和呆坏帐成本相互矛盾,所以小额信贷运作难以有效的补偿。要想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持续发展,还需政府提供补偿金予以支持。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是三农产业和小企业,服务对象的规模偏小,他们大都信用等级差,资质不佳。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规章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工作人员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在面对农村整体信用制度不健全的大环境下,使原本就存在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显得更加单薄了。 

        3.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建议 

        3.1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性质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已经有5年,小额信贷机构的试点办法公布也已3年。但是社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认识到仍未形成共识。到目前为止,小额贷款公司还不作为金融机构,所以,不能享有国家农村金融的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例如,同样做农村金融,如果是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会得到包括减免营业税等等,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大多数省份来说没有这样的优惠。据业内人士透露,有部分小贷公司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等,税率高达33%。而社会和政府又期望小额贷款机构承担起担子不轻的社会责任。性质不明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的第一大风险。所以,需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性质。 

        3.2为小额贷款公司专门立法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法律还很不完善,这就要求社会各方面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法》的出台。 

        目前央行、银监会联合的《意见》和银监会制定的《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方案,但二者的法律位阶过低,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随着试点的运行,国家应视情况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法》等高位阶的专门法律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在立法中应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规范设立制度,确定具体主管机关。并且,在出台专门法的同时,国家应注意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对其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应该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3.3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第一,必须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监管主体。由法律授权的主管部门主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公司运行及退出的全部运作过程进行监管。目前,试点中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大至有以下几种:一是由金融办负责监管;
二是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三是新设立独立的机构负责监管;
四是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经验逐渐丰富,政府应衡量各种监管主体监管的利与弊,以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第二,加强行业自律。政府监管虽然重要,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逐渐成熟、经验的积累,政府应该弱化其监管的力度,能够起到宏观调控作用即可。而行业监管则应逐渐成为监管的主要方式。2011年初,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成立,其是由全国小额信贷机构自发建立的公益性自律组织机构。它的成立,有利于我国小额信贷行业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今后应当以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监管主体,使其发挥更大的监督作用。 

        第三,强化合作银行监管和社会监督。合作银行也掌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往来运作的全部信息,各地在选择合作银行时,同时确定合作银行具有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责任。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即地方政府可建立有奖举报的制度,对于存在非法集资、暴力催债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有奖举报,调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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