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卫生城市申报材料【五篇】

以《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规范责任单位及商户(个人)的管理行为、发挥模范典型榜样作用、带动所有行政相对人遵纪守法为根本,在辖区中培育、表彰一批规范管理、守法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卫生城市申报材料【五篇】,供大家参考。

卫生城市申报材料【五篇】

卫生城市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以《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规范责任单位及商户(个人)的管理行为、发挥模范典型榜样作用、带动所有行政相对人遵纪守法为根本,在辖区中培育、表彰一批规范管理、守法经营、信誉度高、法律意识强且有示范引导作用的先进责任单位及商户(个人),营造良好的城市管理氛围,进一步推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质量的提升。

为有效组织开展好评选表彰活动,区城管局成立“促进守法”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城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城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各街道办、区城管执法监察大队、区城管监督中心、区城管局综合科、法制科、环卫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综合科,具体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科科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区监察大队、监督中心、综合科、法制科、环卫办各抽调1人作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__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物业单位)和商户(个人)

市容和环境卫生模范单位(物业单位) 10个

市容和环境卫生模范商户

30个

(一)自觉遵守《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管理责任。

(二)证照齐全,规范管理,诚信经营,一年内没有发生被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物业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清扫保洁制度,无暴露垃圾、无污水,保持责任区域干净整洁;

(四)商户应亮证经营,店面整洁,商品陈列排放整齐有序,店铺内外有良好形象;

(五)积极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书,沿街门店、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沿街门店卫生承诺书》等,切实履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责任;

(六)无外扫垃圾行为,主动清扫门前垃圾,并对责任区域内人员乱扔垃圾行为予以劝阻。

(七)带头遵守执行城市管理各项政策及专项行动要求,积极配合城管部门开展工作。

(八)责任单位管理理念或商户经营理念较为先进,服务热情周到,无业主或消费者投诉,群众调查满意率达到90%以上,具有较强的实力和影响力。

评选表彰活动每年年底开展一次

(一)推荐申报

1、每年11月份,由各街道城管科、街道执法队按照评选条件和标准,对辖区责任单位及商户进行评选,在达到标准的责任单位及商户中择优推荐申报,填写《申报表》,由所在街道(单位)签署审报意见后报区城管执法局相关队室;

2、各街道城管科各推荐“环境卫生模范单位”1个,“市容和环境卫生模范商户”1个,并将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报到区城管局环卫办;
各街道执法队各推荐“市容和环境卫生模范商户”2个,并将推荐申报名单和材料报至区监察大队。由区城管局环卫办、区监察大队结合日常巡查检查、市容环境综合考核情况分别给出初审意见;

(二)抽查验收

每年12月份,区城管局 “促进守法”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街道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成员单位组成抽查验收小组,对“环境卫生模范单位”和“市容和环境卫生模范商户”进行抽查验收。抽查主要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对责任单位环境卫生管控情况、商户店面整洁情况、门前三包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并针对责任单位及商户遵纪守法、日常管理或经营、服务态度等方面随机抽查周边群众或顾客。抽查数量为5-10个。

(三)综合评定

区城管局 “促进守法”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材料审核及现场检查结果,确定对“环境卫生模范单位”、“市容和环境卫生模范商户”的评定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卫生城市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宅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宿舍等居民集中居住区(以下简称城市社区)。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可以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已通达的社区,其原有的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必须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纳入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统一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中证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尚不具备与该社区联网的条件);

2、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

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

4、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第六条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承担物业管理职能的单位主管部门向社区所在地县级或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如需接收转播卫星电视节目的,须遵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的规定申办《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3、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一并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4、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或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上报的申请审核材料后,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做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由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在期满前三十日,按上述程序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

第九条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含其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建设,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其选用的设备必须经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卫星电视接收设施须通过信息安全测评,且来源合法。上述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技术标准、技术安全规范和要求,经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条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开办单位应当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开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确保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检修、维护相关设备,定期巡检线路,严防非法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对可能危及宣传安全的节目信号和技术故障及时进行处理,确保设备网络系

统和信号的传输安全。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在一小时之内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应当完整转播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电视节目。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不得自行播放电视节目和广告,不得开办视频点播节目。

第十二条未经许可,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不得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三条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所在社区与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后三十日内,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并由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拆除其播出设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

相关设施。

卫生城市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更加洁净、和谐、宜居的城市为目标,以强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为重点,本着“公开进行、客观评价、便于操作”的原则,坚持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管

理,建立长效和高效的市容环境卫生达标评比体系,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管理工作上新台阶。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西宁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达标评比活动的领导,成立西宁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达标评比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比领导小组)。

组 长: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城管办主任、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局长

成 员:城东区副区长

城中区副区长

城西区副区长

城北区副区长

生物产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东川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评比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达标评比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城区也要成立相应的评比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达标评比活动的组织和

落实工作。

三、评比内容和范围

达标评比活动内容包括:市容和环境卫生达标街道、市容和环境卫生达标楼院、市容和环境卫生达标集贸市场和市容和环境卫生达标村。

参加评比活动范围:市区内所有经过规划、民政、工商等部门许可设置、拥有明确区划和正式名称的自然街道(巷)、居民楼院(含物业管理的独立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家属楼院等)、集贸市场

和区辖行政村均可参加评比。

四、评比方法

达标评比活动采取普选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普选

各城区根据市城管委统一制定的达标街道、达标楼院、达标集贸市场和达标村评比标准,结合日常管理情况,通过群众测评推荐和组织考评,于每年8月底前评选出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达标街道、达标楼

院、达标集贸市场和达标村候选单位,向市评比领导小组推荐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城区考核机构评选考核材料、群众测评材料、被推荐单位基本情况和创建达标工作经验介绍材料)。

(二)考核

市评比领导小组在接到申报后,将对被推荐单位进行考核。考核主要结合日常检查、联评、督办执行情况和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被推荐单位进行集中考评鉴定。考评鉴定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

有关文件资料和现场检查、发放群众测评表的方式,通过集中打分确定考核鉴定意见。

(三)命名

市评比领导小组根据考核鉴定意见,对已达到标准的被推荐单位提出命名意见,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如无重大异议由市城管委正式命名。

五、保障机制

(一)为充分发挥达标单位的典型示范作用,被命名的达标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达标”标识,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管理部门要对达标单位实行动态化管理。要严格按照标准加强日

常检查和监督,指导达标单位完善各项长效管理措施机制,不断巩固达标成果。

(二)达标活动实行日常管理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之中。达标单位每月投诉率(包括媒体曝光)不超过1起,年度群众满意率不低于90%,每月联评达标单位成绩不低于90分。

(三)实行社会公示和通报制,每半年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达标单位的整体状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达标单位因管理不到位,市容环境卫生出现反弹的,按以下方式予以戒免:

警告:当年被媒体曝光或群众投诉2次;
连续2次联评低于90分的;
年度群众满意度测评低于80%的予以警告。

摘牌:当年被媒体曝光或群众投诉3次;
连续3次联评或年内累计联评5次低于90分的;
年度群众满意度测评低于60%或连续两年未达到90%的予以摘牌。

六、评比时间

评比活动每年开展一次。各城区的普选申报工作在当年8月底前完成,市上评定命名工作于当年12月底前结束。

七、达标街道、达标楼院、达标集贸市场和达标村评比标准

(见附件一)

八、考核细则

考核由日常管理(占50%)、群众满意度(占20%)和考评鉴定(占30%)三部分组成。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得分90分以上为达标,低于90分为不达标。

日常管理和考评鉴定细则见附表二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开展环境卫生达标评比活动是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巩固“创卫”成果,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抓手。各城区要把开展此项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挂钩,制定切

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安排专人组织、指导各参评单位积极开展达标评比活动;
各参评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整合资源,动员辖区各方力量,积极参与达标评比活动。

(二)结合实际,稳步推进

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达标评比活动,是实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化,经常化、规范化的重要措施,要坚持成熟一个、评定一个、巩固一个的原则,结合辖区实际,积极稳步推进。各区要按照达标

评比实施意见的标准、时间,有计划的安排工作,严格标准,严把质量关,不得图形式、走过场,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时间完成申报。

(三)加大投入,注重“硬件”建设

要加大对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街道(巷)、楼院(社区)、市场环境,通过达标评比活动使城市街景容貌和环境卫生得到明显改善,真正实现长效管理。

卫生城市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10号)、《**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医疗救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民低〔2004〕223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救助对象

凡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下列困难群众,均可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

(三)重度残疾人(肢体残疾一级、视力残疾一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一、二级);

(四)特困职工;

(五)重点优抚对象;

(六)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城乡困难群众。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救助范围:

(一)参与违法犯罪的;

(二)自杀或自残的;

(三)斗殴或酗酒的;

(四)蓄意违章的;

(五)其它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的。

第三条救助标准

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对当年自负额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已经社会互助帮困的,应在其自负额基数中予以减除,具体救助数额每年由各区和相关部门按照救助资金总量具体确定。

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在救助时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应逐步降低医疗救助门槛,努力扩大救助面。

医疗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艾滋病、肺结核、非典型肺炎、禽流感、血吸虫病等,按有关规定给予救治。

第四条救助机构

城乡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牵头,卫生、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一)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和筹措医疗救助资金,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城乡医疗救助的人员和救助额,以及医疗救助金的发放,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全面落实。

(二)卫生部门参与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负责利用现有的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居民医疗救助的审核工作,并积极扩大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

(三)劳动保障部门参与医疗救助制度的制定,负责利用现有的医疗保险机构,承担城镇居民医疗救助的审核工作,并积极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覆盖面。

(四)财政部门参与制定医疗救助制度并牵头制定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落实好医疗救助资金,及时做好审批核拨工作。

第五条救助程序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在区规定的时间内向户籍所在村(社区)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当年度已支付的大病重病的医疗诊断书、必要的病史材料;

3.医药费收据原件或复印件;

4.经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领取(或已报销)的补助凭证;

5.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

(二)审核。经村(社区)委员会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表等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报区社会发展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报区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三)复核审批。区社会发展局、区民政局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复查审核结果报市社会困难群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公示。区民政局、区社会发展局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复核批准后的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在其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通过乡镇(街道)发放医疗救助金。有异议的,应进行核实。对经复核或公示有异议核实后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资金筹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本级每年按人均不低于3元的标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第七条资金管理

建立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市、区财政预算内筹措的医疗救助资金必须及时、足额纳入市、区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医疗救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民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救助资金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结余救助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率一般要控制在20%以内。

第八条救助服务

救助对象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救助对象一般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遇到疑难杂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九条监督管理

卫生城市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缓解特困家庭医疗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10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发〔20*〕121号)和湖南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加强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基本医疗保障的意见》(湘卫合医发〔20*〕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城乡医疗救助是为了解决本县辖区内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而给予的适当医疗救助。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

(三)城乡一体、分类施救、公开公正、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互助相衔接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城乡医疗救助:

(一)经县民政部门审批并持有效《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二)经县民政部门审批并持有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以下简称《农村低保证》)的农村低保户;

(三)经县民政部门审批并持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以下简称《城市低保证》)的城市低保户。

(四)本县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101号)规定的优抚对象:退出现役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在本实施意见中简称重点优抚对象)。

第三章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四种方式,即资助参合、住院救助、门诊救助、大病救助。

第六条资助参合是指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七条下列情形,在规定的用药目录和治疗范围项目内并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实行住院救助:

(一)城市低保对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当年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达到2000元的,按自付部分的15-50%予以救助;
城市低保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当年个人实际住院费用扣除职工医疗保险按比例补助外,自付部分达到2000元的,按自付部分的15-50%予以救助。

(二)农村低保对象因病医疗费用除农村合作医疗按比例补助外,剩余自付部分达到1000元的,按自付部分的15-50%给予救助。

(三)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因病医疗费用除农村合作医疗按比例补助外,按自付部分的100%给予救助。

(四)重点优抚对象在农村的参照农村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重点优抚对象中在城镇的参照城市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上述对象,全年每人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2500元。

第八条下列情形可实行特殊门诊救助,按当年门诊总费用的20%实行救助,但不能超过最高救助限额:

(一)尿毒症(肾功能衰竭)、白血病、癌症和意外颅骨骨折并颅内血肿、大型外科手术,最高救助1500元。

(二)重症胰腺炎(急性坏死型)和系统红斑狼疮,最高救助1000元。

(三)重症肝炎(急性或亚急性坏死)和重度大面积烧伤,最高救助800元。

第九条下列情形可实行常见病门诊救助:

(一)肠炎、肺炎、胃炎、类风湿关节炎、胆囊炎、气管炎、肝炎。

(二)重症皮肤病、糖尿病、心脏病、偏瘫、卵巢囊肿、子宫肌瘤等。

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常见病的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农村五保对象常见病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第十条下列情形,经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住院治疗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可申请大病困难救助:

(一)恶性肿瘤。

(二)白血病。

(三)尿毒症。

上述情形,全年每人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元。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不享受医疗救助:

(一)打架斗殴、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和违法犯罪造成人身伤害的。

(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有赔付责任的。

(三)婚前检查、保健、康复、器官移植、镶牙、整容、整形、配镜的。

(四)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费用。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享受医疗救助的。

第四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实行申报审批和报销制度。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向所属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查评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符合条件实行张榜公示,并填写审批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实施救助;
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或村(居)委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申请住院医疗救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住院医疗诊断证明书、必要的病史资料、费用清单、年内住院医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证》或《城市低保证》复印件。

(四)农村(城镇)医疗补助审批单或医疗保险报销凭证。

(五)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六)其他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特殊病门诊救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特殊病门诊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

(三)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四)《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证》或《城市低保证》复印件。

(五)其他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常见病门诊救助,需提供《农村五保供养证》、医院诊断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常见病门诊救助申请审批表。

第十六条申请大病困难救助,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证》或《城市低保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填写大病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

第十七条住院救助、特殊病种门诊救助和大病困难救助全年只能申请一类救助,不得重复申请。

第五章医疗救助资金来源、管理及使用

第十八条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和从社会募集。县财政每年初按全县城市总人口数人平1元,农村总人口数人平0.5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预算;
社会募集主要通过从公益金中提取一定资金和吸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县财政部门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业务。县民政局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医疗救助基金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自然增长。

第二十条县民政局按审批结果,将医疗救助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第二十一条县民政局应按照财经管理要求适时向县财政局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年度统统筹,余额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认及义务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经县民政部门登记,可以确认为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

(二)具备专门的服务窗口及各种服务标识,建立救助公示栏与救助对象电子台帐并形成电脑数据库,指定专人负责救助对象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必须承诺给救助对象实行下列优质优惠服务:

(一)免收挂号费。

(二)普通住院床位费减免20%收取。

第二十四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一)医疗救助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我县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和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二)农村贫困对象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上级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我县农村合作医疗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三)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四)医疗机构要提供优质服务,认真履行所承诺的服务公约,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群众,否则取消定点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对不执行诊疗常规,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的病人收院治疗或任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采用病人挂床、挂名住院、做假病历、出假医疗证明等方式增加医药诊疗费和冒领救助金的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限期整改无效的单位,取消其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资格。违规经办人员、医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救助对象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对骗取医疗救助金的,民政部门要如数追回,并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情节严重的,按法律程序予以追究责任。

第七章医疗救助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医疗救助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民政局是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研究协调解决医疗救助中的具体问题,对全县医疗救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办理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批、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等日常工作。

(二)县财政局协助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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