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年度个人总结【五篇】

今年以来,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团结全所民警奋力拼搏,埋头苦干。全面履行打击、管理、防范、服务职能,促使派出所的队伍建设、业务工作均有较大的提高和发展。有力地维护了辖区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受到了上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派出所年度个人总结【五篇】,供大家参考。

派出所年度个人总结【五篇】

派出所年度个人总结范文第1篇

今年以来,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团结全所民警奋力拼搏,埋头苦干。全面履行打击、管理、防范、服务职能,促使派出所的队伍建设、业务工作均有较大的提高和发展。有力地维护了辖区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受到了上级领导和各族人民群众的好评。下面就一年来的工作情况作如下总结:

一、履行职务情况

1、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作为一名基层的政治工作者,为确保队伍的高度稳定和士气的持续高涨,我始终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抓在手上,不敢有丝毫懈怠,同时着眼自身找差距,狠抓了自己综合素质的提高。一是根据上级机关的安排部署,结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先后组织全所民警认真系统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族团结、“两讲一树”和“创先争优”等专题教育,进一步强化全所民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使命意识,为忠实履行好各项岗位职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在组织开展各项专题教育的同时,尤其注重自身的学习提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重要理论,学习中勤于思考、勇于探索、敢于创新,认真撰写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不断提高自已的思想水平和组织指挥能力,不断增强自己科学分析实际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加强业务理论学习,不断提升执法水平。充分利用空余时间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安业务理论知识,不断地充实自我,完善自我。

2、从严治警,狠抓派出所的队伍建设及日常管理。

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要使派出所的队伍成为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的队伍,就必须要依法严格管理,强化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工作中我积极协助派出所长一起制定完善相关学习、管理制度。在队伍中采取个别谈话及召开专题民主专题会相结合的方法。按中央从严治警、从优待警方针,加强对民警的思想动态的把握,做到警钟长呜,迄今为止,全所民警未现出现违法违纪和违反“五条禁令”的案事件。

3、团结进取,积极开展“一个好班子”创建活动。作为派出所教导员,我深深地认识到班子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带头维护团结,积极营造求真务实、齐心协力的良好氛围。时刻把自己置身于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之下,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勤汇报、常沟通、多体谅。坚持分工不同,目标一致;
权限不同,思想一致;
岗位不同,工作一致,积极参与党支部工作的决策与部署,不折不扣地执行党支部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同时积极主动地掌握民警的思想状况和生活需求,善于总结,勤于实践,按照“三项建设”和基层正规划达标建设要求,因地制宜,改革创新,配合所长搞好正规化建设,努力营造结构合理、生活舒适的警营环境,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以民警为本。

4、全心全意当好配角。作为派出所的教导员,我明白不能去讲什么谋求利益,享受待遇,只有带头工作,抓好派出所的思想教育工作,带出一个思想纯洁的队伍才是我工作的全部。平时工作中,我能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对自己的本职工作我都尽心尽职,做到不越位,不失职,在与派出所其他领导和民警的工作协调上,做到以诚相待,互帮互学。

5、扎实工作,尽心尽职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到派出所工作后,针对新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我自我加压,及时熟悉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尽快进入工作角色,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配合所长,积极在全所开展“两讲一树”和“创先争优”活动,全面加强基层各项建设。一是积极组织开展大走访、警民共建、爱心捐助、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等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公安队伍的良好形象。二是按照上级要求,进一步健全基层执法机制,规范各类执法行为,有力地提升了派出所的执法质量。三是在“世博”保卫和亚运安保期间,严格坚决执行战备命令,按照局党委的统一部署,全力做好各类不稳定隐患的排查、整治和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了全镇的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四是强化警务信息化建设。在提高全所民警对警务信息化建设思想认识的同时不断加强教育培训,全所民警警务信息化应用水平不断提高。五是持续抓好“双语”学习教育。始终坚持常抓不懈,学用结合,全所民警“双语”水平显著提高。

二、廉洁自律情况

本人自任教导员以来,自觉遵守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党纪党规、纪律条令、“五条禁令”等各项规定,不断增强法纪观念,从严要求自己,严格地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决不利用工作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袭,做到不该拿的东西不拿,不该去地方的不去,不能交的朋友不交。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打算

在局党委的培养下,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同志们的帮助下,我虽然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对照职责要求,离上级和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学习不够深入系统。理论联系实践工作的能力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2、工作的创新意识不强,开拓进取精神不够,离上级党委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派出所年度个人总结范文第2篇

我省的会计委派制的改革,从90年代初开始,至今可以说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1996年以前,是自发式的个别尝试阶段。我省的一些县(市)如巴中市、郎中县、苍溪县等,对县属国有企业进行了直接委派会计负责人为主的会计委派制,中江县还结合厂长经理承包制,推行了会计人员年薪制等办法。这对当时在县以下的多数中小企业实行承包制后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起到了一定的牵制作用。同时,对一包就灵提出了质疑。虽然是个别地方和局部的试点,但引起的反响是不容忽视的。

第二阶段从1997年到1998年,这期间主要是总结、认识、引导试点阶段。在这一时期,我省会计委派制在各地的一些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中小企业等各类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等,逐步推开,形式各异。其间,政府主管部门,特别是各级政府的会计管理部门即财政部门主动地参与了这项改革。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逐步把会计委派制工作列入了会计管理工作重要的议事日程,并且充分发挥政府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能,对各地的会计委派制试点进行总结,在充分肯定这一改革的同时,及时地提出了存在的一些问题,而且对进一步深化会计委派制改革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比如省财政厅专门就全省会计委派制试点作为财政科研课题,专门组织力量进行调研,最后形成了《四川省会计委派制改革调查报告》,对全省的会计委派制情况、问题进行了总结,对今后工作提出一些指导性的意见。这一《报告》得到了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在省政府主办的《四川政报》上公开发表,省财政厅也将《报告》下发各地,并要求各地认真总结试点情况,因地制宜、稳妥推进。这对全省会计委派制无疑起到了引导和推进作用。这期间,各级党政和纪检监察部门也高度重视和关注这一工作,把推行会计委派制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全省的会计委派制改革,进展的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

第三阶段为1999年以后,进入了有组织的总结、完善,全面推广阶段。从1999年到现在,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全省的会计委派工作在经过多年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最后又回到实践的过程,对会计委派制改革基本上形成了共识,而且不断地从实际出发,总结完善,朝着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努力。特别是中纪委三、四次会议和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发出后,更为会计委派制的进一步推行指明了方向。目前,会计委派制已经列入了包括省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全省21个市、州,有12个市政府和近90个县政府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全面推行会计委派制,还有如遂宁、宜宾、乐山、南充、达州等市政府还制定了有关委派制的办法。各级政府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都亲自负责领导会计委派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也责无旁贷地和纪委监察部门积极配合,把会计委派制作为深化财政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狠抓落实:一是抓了全省的会计委派调研,做到心中有数。省纪委、监察厅联合召开了座谈会,派专人调研,了解全省的工作进程和问题,研讨解决问题的办法;二是交流各地情况,找典型代表介绍工作经验,互通情报,取长补短。省财政厅还于1999年专发会计委派工作简报六期至各地和省级各部门,专门收集了全省各地会计委派制办法,编辑成《四川省会计委派制度专辑》(一)、(二)印发各地,对帮助和指导这一工作的开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三是有倾向性地推荐一些行之有效的作法,起到了引导和示范的作用。如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国有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制试行办法》下发各地,引起了各级的重视。又如对长宁县、北川县行政事业单位零户统管(会计集中核算)制和简阳市的乡镇统一集中核算制等大加推崇,促进了有条件的县、乡实行这些办法;是作为工作任务进行全省安排布置,要求各地予以贯彻落实。2000年1月,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继续试行会计委派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要求,各级财政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中央要求,结合各地 实际情况把目前适合我省实际的几种会计委派制形式,有组织有计划地积极稳妥地推行。这几种形式和要求是:1、在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管理,统一核算制。2、所有的乡、镇财政所实行综合财政预算会计集中核算,今年要求达到60的推广面。3、暂不具备条件的县级党政机关实行重点会计委派制。4、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以及骨干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制。5、企业集团内部实行会计集中委派制等。

由于我省会计委派制试点基本上呈现以两头促中间的情形,即基层起步早,纪委督促严,在一段时间省、市本级动作不太大,效果不明显,但进入1999年以后,省、市两级都开始行动,特别是市一级行动迅速,措施有力,这样,会计委派改革在全省已基本形成了热潮。据初步统计,全省有18个市、地、州,90多个县(区、市)近800个乡(镇),2000多个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了各种形式的会计委派制度。

二、会计委派制的几种形式

我省会计委派制试点,形式多种多样,试点对象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委派的人员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也有全部会计人员,委派的主体有企业主管部门、政府部门,也有企业本身等。但经过多年实践,认识到会计委派制作为政府管理经济的重要措施之一,要不断适应经济改革深化的要求,绝不能一蹴而就,要不为地总结和完善。比如县以下国有中小企业普遍实行了改、转、租、卖、让等以后,企业所有制性质发生了变化,如再治袭国有企业一套管理,无论在法理上,在具体管理办法上显然已不适宜。原来如溪、阆中、中江县等直接向企业委派会计人员的做法已经行不通了。也有的由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委派的会计负责人形同虚设。所以,会计委派制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要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服务。因此,我省会计委派制的形式也经历了不断取舍,优胜劣汰的过程,最终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利于加强监管,规范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建设的,切合实际的会计委派制形式主义会被人们所接受所推崇。经过几年来的磨合,现在适合我省经济管理实际,并取得一定共识,正在积极推广和试点的几种会计委派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财务总监制。财务总监的委派对象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人选通过考试、面试、结合考核,经组织部门批准,从市级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中选派或向社会公开招聘。财政部门负责聘用委派以及日常工作。

财务总监的职责是代表政府监督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向政府机关提交有关企业财务报告,如重大问题专题报告。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财务总监的任职与行政级别不挂钩,工资收入比照所在企业经营班子副职执行,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对财务总监工作业绩的考核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部、经贸委等部门共同负责。考核结论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派驻、罢免和奖励和重要依据。

为配合财务总监的试点,将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由原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制改为审批制。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的任免,由所在单位呈报,财政部门审核,组织部门审批。财务总监制主要在我省乐山、达州等市试行。

(二)财务监督特派员制度。财务监督特派员派驻单位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监督特派员由市级机关副县级以上干部担任,财务监督特派员办事处设在财政局或经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事处内设若干办事组,每个办事组负责2至4个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财务监督特派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规定了相应的奖惩制度。

财务监督特派员对政府负责,代表政府行使监督权力。主要职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列席经宫管理等有关会议,但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评价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业绩,并对其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财务监督特派员的稽查报告,由财务监督特派员办事外送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市政府。市政府根据报告,结合企业领导人的考核情况,实施奖惩、任免。如重大问题,可向政府专题报告。财务监督特派员主要在我省自贡、遂宁等市试点。

(三)会计集中核算。会计集中核算对象目前主要是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单位预算体制、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三个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各单位账户,统一由会计集中核算机构(会计中心)开设账户,会计核算,管理会计人员。单位设置出纳岗位,负责本单位的具体财务收支。同时建立综合财政预算制度,收支审批制度,审核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会计集中核算办法已在全省60以上的乡、镇和部分县、市实行。

省委、省政府决定在总结各地改革试点的基础上,从省级机关的实际出发,结合部门预算改革,决定于2001年在省级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一级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会计集中核算改革,待条件成熟后再推广到各系统所属二级单位。目前,省财政厅已代省政府拟了《四川省省级机关试行会计集中核算支付办法的实施方案》,并正在征求意见。

方案的主要内容是:设立四川省省级机关会计核算支付中心,在保证单位现有预算编制程序、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三个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单位预算内、外银行账户。省财政厅建立国库单一支付体系。取消单位会计核算岗位,保留除会计核算、记账以外的会计职能,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委托记账、分户核算。会计集中核算支付的资金为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收入等四部分。

(四)企业内部会计委派人员。企业集团公司按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对所属各级子公司委派会计人员。委派工作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会计人员在本单位或集团公司内部选聘。委派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向集团公司负责,奖惩考核由集团公司实施。

企业内部会计委派办法主要在我省五液、电信、邮政、石油、川化等大型集团公司实行。

三、会计委派初见成效

我省各地地会计委派制度改革试点,尚处在总结推广阶段,有的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并不断完善和提高。但是经过几年的实践,全省会计委派试点进展总体是好的,对建立健全约束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促进了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试行会计委制度,将会计人员的人事权、考核权、工资评定权等从各单位中分离出来,使会计人员相对独立,有利于保证会计人员发挥会计核算和监督和基本职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的现象,保证了会计资料、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二)有利于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集中收付、集中核算后,把收支两条线管理落到了实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基金、税收等收入可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各单位私设小金库情况等到有效控制。单位实行预算内外综合财政计划,使单位预算更加刚性化,支出管理更加严密,有效地提高了资金营运效益。特别是乡镇一级辨会计集中核算后,对农村费改税,减少农民负担,规范基层政府管理行为,促进基层政权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消极腐败现象有所减少和遏制。试行会计委派制度,使财务监督权与生产经营管理权相对分离或相互制衡,强化了会计监督职能,规范了会计行为,把财务会计监督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使会计监督能贯穿于财务会计活动全过程,对于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消极腐败现象,制止铺张浪费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稳定了会计队伍,提出了会计人员的素质。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后,会计人员的委派、考核和管理由政府会计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实施,单位领导不得随意更换会计人员,相对稳定了会计队伍。会计人员通过竞争择优上岗,本文来自范文中国网。上岗后严格考核、评定优次,以此确定会计人员续聘或解聘,引入了竞争机制,给会计人员增加了压力和危机感,促使会计人员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以适应需要。

四、值得探讨的几个的问题

推行会计委派制试点是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强化会计监督的一种有益尝试,虽然在特定的条件下有其积极作用,但也不是一派就灵的灵丹妙药,目前在理论上也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一)财务总监、稽查特派员与会计委派制的关系会计人员委派制属于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范畴。体制是一个上层建筑范畴,体现为行政上级对下级的管理。委派的客体是会计人员,委派的主体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于财务总监,并不陌生,国外早已有之。我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城市深圳也早已在国有控股公司中试行,目前全国各地的实行范围更为普遍。但将财务总监作为会计人员委派制来认识却有不妥。财务总监属于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监督约束范畴,派生于资本的权力,而非行政之权力。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公司的财务总监往往由董事会任命。1994年深圳市三家委派财务总监的公司都是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国有资产营动机构,是基层国有全资、控股和参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即所有者财务主体,)其向国有全资、控股企业派出财务总监是为了保护大股东的根本利益,加强对经营者的财务监控。但委派财务总监只能由大股东说了算,小股东对此无能为力,这是资本权力使然。国有资本如果只是参资角色,则无权委派财务总监。否则,其他小股东纷纷效仿,委派代表自身利益的财务总监,岂不乱了套?从深圳市和我国其他地区国有资产产权部门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性质和内容来看,财务总监不属于会计人员。但不少人仍将财务总监误认为是会计人员,误将财务总监理解为行政权力派生物,这与我国国有资本的产权主体不明晰有关(不少地方财务总监由政府部门派出,而非由国有资本产权部门派出)。由于财务总监是由产权部门派出的,又常住企业,代表所有者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督,所以监督的威力较大,相应缓解了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压力,有利于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

稽查特派员是中央为加强对大型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而派出的。地方有的也仿效,对所属大中型企业派出稽查特派员。其工作性质与财务总监基本相同,财务总监也好,稽查特派员也好,都不参与企业的账务处理,不能认为他们是会计人员,其派出源于资本的权力,属于财务机制范畴,而非管理体制范畴。

(二)会计委派制与会计本质问题

会计的本质是什么?会计不是被动地反映企业经营活动情况。会计既有核算职能,又有监督、预测等控制职能。上述两上基本职能,都有助于进行正确的经济决策和财务决策。持管理活动论的学者更加强调会计的管理职能,主张算为管用,会计要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如果不区别情况地向企业委派会计使会计人员游离于管理活动之外,变成为算而算的工具。委派制将利益各方矛盾的焦点转移到委派的会计人员身上,会计人员工作的压力加大。委派的会计人员通常三年一换岗(有的仅为一年),对被委派的单位情况不太熟悉,普遍存在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无意得罪人,也没有主动参与管理的积极性;被委派单位对委派的会计人员有抵触情绪和防备心理,视会计人员为客人,不让其进入决策层。这就意味着会计人员失去了实践主体,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结果,既不利于加强企业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不利于会计已有职能的发挥,又不利于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会计科学的良性发展。

(三)会计委派制与国际会计惯例问题

所谓会计人的国际惯例是指国际上在会计工作方面的一些通行做法。就会计人员的管理来看,大多数国家企业会计人员由企业自己招聘、使用和管理,鲜有例外。只是法国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比较特殊,其会计人员分为两大系统,公共会计人员和企业会计人员,前者由财政部实施条条管理,就职于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法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形成是由其法律、文化、历史等因素决定的,法国的特殊做法也不是一般规律。而且,法国是欧盟的成员国,其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是否会受到欧盟的影响而改变还很难说。另外,法国的国有企业生存受企业效益和国家财政的影响,经常受到私有化的威胁,以后在国有企业中是否仍然推行公共会计人员制度尚不得而知。除法国之外,西方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国有企业,但并未采用委派制的做法,说明非委派制对于国有企业也是适用的。企业会计人员应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办法,由企业自己管理。至于在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有政府授权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试点。

五、建议与打算

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会计委派制改革只是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的一部分,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谨慎从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建议遵循以下原则:

1、确定性原则。是指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要给会 计人员的身份一个明确的说法,不宜模棱两可,从而给会计人员的职能发挥创造良好的条件。可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外部人身份,但企业会计人员还是以内部人身份出现更为合适。

2、间接性原则。要求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充分发挥国家对会计工作的间接管理和调控指导作用。

3、适应性原则。是指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要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应体现出现代企业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管理的要求,并通过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最大限度地调动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为提高各单位经济效益而出谋划策的积极性。

4、普遍性原则。要求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必须考虑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从会计发展的高度衡量改革成效。

5、法制性原则。是指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不得与现行和将来可能颁布的法律相抵触。

按照上述原则,企业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会计人员回归企业,强化外部监督,实现国家间接管理。我省的会计委派制度改革将区别情况,因地制宜,试点求精不求多,在积极、稳妥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会计委派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加强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与依法建账结合进行。我省实行的建账监管办法是依法建账的重要措施。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会计委派制试点单位首先要抓好依法建账,实行建账监管,避免多套账、造假账的现象发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要与稽查特派员制度、总会计师制度和其他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制度结合起来,避免委派人员的职责重叠。

(四)积极稳妥、切合实际地推行会计委派制改革。由于会计委派制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既对社会各行各业,又面对千千万万会计工作者。要充分调查研究,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或部门,有选择地进行试点。

在国有大中型企业试行财务总监制或稽查特派员制度。

派出所年度个人总结范文第3篇

在我国,会计委派制是指国有的有关管理部门以所有者身份向国有企业派出会计人员,并授权其代表派出机构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管制度。在湖北、上海等地的操作中,会计委派制又有财务总监制、主管会计委派制、会计人员委派制等不同方式。

赞同会计委派制的学者,从不同方面、归纳了它的成效(如郜进兴,1999;
潘爱、杨佩礼,1999)。从总体上讲,学者们对会计委派制利弊得失的,大多是就事论事——规范财务秩序、防范会计信息失真、减少国有资产流失。也有学者从委托的角度探讨了会计委派制的规范化,并提出了解决上述难题的对策思路。我们认为,学者们解决上述问题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们亦认为,当设计一种制度时,应同时考虑以下问题:这种制度是否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权宜之计?实施制度的成本有多高?当我们深入分析这些问题时,就会发现,目前的会计委派制存在四个悖论。

悖论一:财务总监的利益与所在企业脱钩与难以发挥监督积极性的矛盾。

按照目前的制度,国有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如产权机构)向企业派出的财务总监,与所在企业的经济利益完全脱钩。监督的动机来自于一定的利益刺激,否则,便没有监督的积极性。作为所有者的股东有监督的积极性,因为他们的利益与被监督企业的收益及其管理者的管理成效有直接的关系;
作为监督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有监督的积极性,因为他们要对被监督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营状况作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并且,其评价结论直接、间接其经济利益,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还要对其评价、鉴证结论承担连带责任。在目前的会计委派制下,财务总监的经济利益与所在企业完全脱钩,使他不具备股东的监督资格,因而他不会有监督积极性。财务总监是财政部门派出的代表国家监督国有资产运行效率的人员,有的还具有公务员身份,而不是像注册会计师那样的专职监督人员。目前的制度还缺乏将财务总监的经济利益与其对监督企业的评价结论是否独立、客观、公正直接或间接挂钩的机制,更谈不上要他承担什么连带责任。因此,财务总监不会有像注册会计师一样的监督积极性。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可以在制度上从两方面采取措施提高财务总监的监督积极性:使财务总监具备股东的身份,或者增大财务总监的风险,使其逐渐成为像注册会计师一样的专职监督人员。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将使财务总监处于非常“尴尬”的位置。这就是本文所说的会计委派制的第一个悖论——将财务总监的经济利益与企业经营状况直接挂钩,以提高其监督的积极性。但是,这与派出财务总监的初衷即使财务总监的利益与所在企业脱钩,防止他与企业“合谋”是矛盾的。使财务总监成为注册会计师之类的人员,又会产生以下两个新的矛盾:一是在现有的专职注册会计师监督体系之外,又设一个专职的财务总监监督体系,此两者在职能上交叉、重复,就难免使财务总监给人以多余之感。二是一旦财务总监独立、成为专职监督人员,那么,他代表国家利益的地位又会大打折扣。这与派出财务总监的出发点也是矛盾的。

悖论二:利用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财务总监的外部监督与监督难以到位的矛盾。

从委托的角度讲,财务总监处于人的位置,按照目前的做法,其委托人分别是财政部门、国企的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委托的要求,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对人实施监督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在人们提出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同时,对财务总监的监督问题就要作相应的设计。否则,仅仅靠财务总监的觉悟、自觉性,甚至是良心,会计委派制肯定会流于形式,不会有任何实效。但是,在现有的制度里,对财务总监的监督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是不多的。在有限的对财务总监监督问题的研究中,有人提出了对财务总监进行再监督的观点: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独特作用。明确审计责任与财务总监责任,加强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总监工作的检验,以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经济警察”的社会职能。但是,这会引起本文所说的第二个悖论——在我国,在注册会计师监督体系之外又设置一套会计委派制监督体系,其原因在于人们对有些注册会计师已不“信任”,他们监督不力的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许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企业,也有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总监工作的检验,又有多高的可信度呢?当然,人们可以采取许多特别措施监督财务总监。但一种制度的实施成本太高,是不可取的。可能有人会说,随着法制的完善和经济转轨的完成,注册会计师监督的有效性、可信度肯定会提高,他们对财务总监工作检验的可信度也会提高。但是,在注册会计师的外部监督到位后,财务总监的监督又有多大的必要性呢?

悖论三:以财务总监所在企业的经营绩效考核其监督成效,与他的地位应独立于被监督企业的矛盾。

笔者认为,对财务总监业绩的考核,是评价其监督成效的关键;
能否设计出有效的制度来考核财务总监的业绩,是会计委派制能否继续推行的重要决定因素。应该说,现行制度对财务总监业绩考核的设计是没有到位的。有人认为,可以依靠股票市场上股东“用脚投票”的机制以及竞争性劳动力市场所产生的压力,来对财务总监的业绩进行评价。企业财务状况恶化,甚至出现企业面临破产的可能性,企业的股价会持续下跌。这些信息使财务总监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信誉受损,难以找到满意的工作,个人利益会受到危害。应该说,依靠证券市场的“用脚投票”机制实施外部监督,具有很强的客观性;
但是,笔者认为,这一机制用于考核财务总监的业绩,是万万行不通的。我们知道,影响股价的因素可以分为系统性和非系统性两大类。前者是整体的宏观环境变化对股市的影响,它导致的股价波动与财务总监的利益挂钩是不恰当的。而非系统性因素是指单个公司的经营管理政策、人事变动、投资决策、技术改造方案等对股价的影响。这类因素导致的股价波动也不应当记在财务总监的“账上”。因为,记在他“账上”的结果,

必然导致他为了提高股价,而非常关心所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样的关心,有可能使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利益、独立于被监督企业的地位不复存在,出现损害所有者利益、与所在企业合谋的道德风险将是非常的结果。这样,引出我们关于会计委派制的第三个悖论——不用一定考评财务总监的监督业绩,他便没有工作压力和监督积极性;
而将其业绩与所在企业的经营绩效挂钩,又会使他与企业合谋,失去代表所有者利益、独立于被监督企业的地位。

悖论四:财务总监约束、防范的职能,与为服务、出谋划策职能难以统一的矛盾。

笔者认为,一种监督制度,应有两方面的积极效应:一是约束、防范、消除损害有关当事人利益的不良行为;
二是从维护有关当事人和自身利益的角度,为被监督人出谋划策,如帮助其作出更为、合理的决策,使被监督人的收益更大,或者最大化。应该说,的委派制在第一个方面对财务总监作出了硬性要求,使约束、防范成为财务总监应当履行的职责,而在第二个方面,则没有作出硬性规定,这使得服务、出谋划策至多成为财务总监的权利,而不是责任。有些财务总监出于良心、觉悟可能为企业出谋划策。但是,如果不从制度上解决,良心、觉悟产生的为企业服务与出谋划策的积极性,不会有长久的刺激力。从制度上解决这个问题的最有效办法,就是将财务总监的利益与他为企业出谋划策的实际成效挂钩。但是,这又会产生本文所说的第四个悖论——不将财务总监的利益与财务总监为企业出谋划策的成效挂钩,难以提高其积极性;
而一旦挂钩,他又会与企业合谋,做假账、设小金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会在财务总监的“监督”下愈演愈烈。

二、结论及对策

从上面的中,我们可以看出,会计委派制所产生的四个悖论,实质上限定了它的使用空间和时间范围。这些问题不解决,会计委派制就不会有实质性成效。而在目前的委派制框架下,这些问题是不能解决的。因此,会计委派制只能作为国家监督国企的一种权宜之计,或者说是目前在对国企监督乏力、而又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的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无可奈何的选择。

那么,怎样解决这些问题呢?我们的原则是,当一种制度存在替代品时,人们应选择符合多数人习惯的制度,而不应另外再创造一种新制度。会计委派制存在很多替代品,它们是我国市场经济所不能回避的重大课题。因此,解决这些问题才是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的根本出路。为此,我们应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严格执行《会计法》。新《会计法》强化了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会计责任,这对约束企业单位的不良会计行为,肯定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第二,深化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国企会计信息失真与国企的所有者监督不力有直接关系。而这又源于国企产权改革不到位、目前产权主体不明和利益不清,所有者代表(如代表国家的董事、国有资产的投资机制等)没有监督的积极性和压力。因此,改革国企的产权制度,是医治会计信息失真的一剂良方,只是它见效的时间要长一些。

第三,强化中介机构,如合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能。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委托人的合谋有愈演愈烈之势。从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力度入手,使其逐步恢复应有的独立、客观、公正立场,是解决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基本途径。

范雪玲、范先国:《对会计委派制的疑义》,《财会月刊》,1998年第10期。

部进兴:《关于“会计委派制”的若干问题》,《会计》,1999年第9期。

潘爱、杨佩礼:《初探会计委派制的基本模式》,《四川会计》,1999年第11期。

王海燕:《从产权经济学角度看财务总监问题》,《江苏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3期。

派出所年度个人总结范文第4篇

尤其是现如今面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党中央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原有的规制理念是否需要调整也值得研究。本文将考察《劳动合同法》前后劳务派遣规制总基调以及劳动法学界对劳务派遣主流评价的微妙演变,从我国社会法学与西方法社会学的双重视角提出调整的方向。

一、近十年我国劳务派遣规制理念的演变

考察近十年我国劳务派遣规制理念的演变,可大致以《劳动合同法》作为时间界点。在劳动合同立法之前,我国劳务派遣维持正常发展,国家的规制理念以鼓励为主; 自劳动合同立法以来,国家规制的理念转向以限制为主,而《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之后劳务派遣的超常发展又强化了这一趋势。

( 一) 劳动合同立法之前: 鼓励为主与劳务派遣的正常发展

在我国,劳务派遣最早作为解决外商代表处用工需求的一种就业形式,出现于上世纪 70 年代末。在劳动合同立法之前,我国政府面对西部大开发、国有企业改制以及流动人口日趋庞大的现实以及失业率上升的压力,①基本上把劳务派遣视为促进就业的良方,鼓励劳务派遣的正常发展。

例如,2002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十年规划》中指出: “推进和发展人事、人才派遣、人才测评以及公开人才供求信息等服务工作。”2004 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中指出: “要制定扶持政策,规范发展劳务派遣组织,为农民进城就业提供职业介绍、培训、管理和维护权益‘一条龙’服务。”2005 年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 “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时任国家主席同志更是在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上对劳务派遣给予了肯定性评价: “要积极发展劳务派遣和其他类型的就业服务组织,把分散单个的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为他们实现再就业提供组织依托和帮助。”

在这一政策导向之下,经过 20 余年的发展,我国劳务派遣的规模在劳动合同立法之前为 2000 万人左右。

( 二) 劳动合同立法之后: 限制为主与劳务派遣的超常发展

自劳动合同立法以来,我国官方内部对劳务派遣的态度出现了限制使用与规范使用的分歧。尤其是劳务派遣呈现超常发展之后,这样的分歧逐渐从隐性转为显性,并围绕《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与修改发生了三次“博弈”.

第一次“博弈”发生在《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过程中。伴随着立法者对标准用工长期化、无固定期限化的推崇,《劳动合同法( 草案) 》曾规定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非标准的灵活用工形式,“一般应当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具体工作岗位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但最终正式公布的法律文本删去了“应当”以及“具体工作岗位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表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者曾乐观地估计,“现行的劳务派遣规模将至少减少一半。”[3]90但“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官员在一次研讨会上透露,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有 2000 万劳务派遣员工,而颁布之后,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一度上升到 2700 万”.[4]

因此,在国务院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过程中曾出现过希望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的呼声,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草案) 》也曾对“临时性”“辅”与“替代性”作出了进一步的界定。但正如媒体所说的那样: “最终出台的此部条例和之前五版讨论稿相比,被业界称为‘180 度大转弯",其中劳务派遣一章,删繁就简,由 5 条缩减为 3 条,对劳务派遣岗位的限制性规定儿乎全部取消。”[4]

这一结果背后的角力过程,我们可以从一位曾参与其中的官员的表态窥见一斑: “有关部门持反对意见,因此实施条例并未保持该规定。”[3]91事后有学者认为国务院在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过程中“立场不稳,态度暧昧”,有向资方退让的嫌疑。但是,时任国务院总理

同志在 2009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表示,要“千方百计促进就业”,“加强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这似乎是以一种更加高瞻远瞩的姿态回应了人们的质疑。[5] 第二次“博弈”主要发生在 2011 年“两会”期间。当年 2月,全国总工会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一份“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称“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达到 6000 多万,这比此前人保部公布的 2700 万多出逾一倍”,[6]

因此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中与“劳务派遣”相关的内容。在“两会”期间,全国总工会更是在专场记者会上表示“滥用劳务派遣工的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7]

事后看来,全国总工会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过于原则,希望在明确界定“临时性”“辅”与“替代性”的基础上,严格限定劳务派遣只能在符合“三性”的岗位上使用。

然而,人社部的表态与全国总工会有所不同。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虽然也承认劳务派遣确实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但也要看到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用工形式,“最大好处是灵活用工和促进就业”.他主张在肯定现行法律的基础上,一方面制定劳务派遣办法,使《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另一方面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最终,2011 年“两会”期间并未启动修法程序,但全国总工会的部分修法思维在一些地方得以实现,如重庆与吉林。②第三次“博弈”自 2012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对《劳动合同法》的修改程序开始,至今仍有回响。2012 年 3月“两会”期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指出,基于2011 年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第二轮执法检查的结果,“劳务派遣被滥用等问题还很突出,建议抓紧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细化关于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规定”.

当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就拿出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草案)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之后,2012 年 7 月 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草案) 》,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指出“要求从维护工人阶级主体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尽快从法律上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2012 年 12 月 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了《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的决定》( 以下简称《修法决定》) .《修法决定》不仅将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改为“只能在临时性、辅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且对“三性”做出了具体界定; 还为劳务派遣套上了用工比例的枷锁,修法者希望从使用范围与数量上对劳务派遣进行双重且绝对化的限制。只不过对于具体的用工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直接一步到位予以确定,而是以授权立法的形式将这一工作交给了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如此一来,人社部的态度就成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2013 年 7 月,尹蔚民部长在答记者问时指出,为了“推动实现更加稳定和更高质量的就业”,应当“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基于“实现更加充分的就业”的考量,还是要“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多形式就业”.

这样的表态似乎预示着人社部在完成立法机关赋予的任务的同时,也会为劳务派遣的正常发展留下一定的空间。2014 年 1 月 24 日,在经历了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以及近半年的内部修改审议之后,人社部终于正式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该规定在完成为劳务派遣设置用工比例之外,并没有沿着修法者的逻辑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的限制,反而在多处制度设计中保留了劳务派遣这一非标准用工形式的灵活性。例如,“辅岗位”的范围由用工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不再强调“同工同酬”,而是以“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这一抽象的原则性规定代之; 增加了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以及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删去了《劳务派遣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中“视为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

综上可见,自劳动合同立法以来,虽然我国官方内部对劳务派遣的态度有所分歧,但随着劳务派遣的超常发展,通过立法强制与行政权干预限制劳务派遣的发展已逐渐成为法律规制的主基调,这也推动了《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只能在上位法已对劳务派遣总体收紧的前提之下进行局部调整。如果说在劳动合同立法之前,我国政府鼓励劳务派遣的发展主要基于充分就业与劳动力有序流动的经济性考量以及对“市场之手”的信任,那么在劳动合同立法之后,愈发强烈地要求限制劳务派遣发展的呼声则体现了对“市场之手”的不信任。2012 年的修法主要着眼于“维护工人阶级主体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这一政治性考量。

二、我国劳务派遣规制理念的研究现状及观点流变

在过去的近十年里,劳务派遣一直都是我国劳动法学界的热门话题。综观既有的研究成果,劳动法学者不仅回顾了我国劳务派遣发展的历史过程,总结了劳务派遣多年来为促进灵活就业、国有企业转制发挥的积极作用,反思了劳务派遣超常发展所带来的社会问题; 也结合国际上的现有理论与立法经验,对劳务派遣所涉及的相关概念、法律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论证与梳理。规制理念作为立法者极为重视的一个问题,也贯穿于近十年的学术研究之中。虽然我国劳务派遣自出现以来一直是“毁誉参半”,劳动法学界围绕劳务派遣的规制理念也存在“废”与“存”、“堵”与“疏”的争鸣,[12]730 -750但与国家在《劳动合同法》前后对劳务派遣的总基调发生了从鼓励为主到限制为主的转变相一致,学界对劳务派遣的主流评价也以《劳动合同法》为分水岭大致经历了从中性到消极的转变,在负面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废”与“堵”的论证也逐渐成为主流观点。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工作安排形式、一种社会资源组织形式、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13]在《劳动合同法》制定之前,“主流的声音是: 要把劳务派遣培植成我国劳动就业新的增长点,同时要看到劳务派遣自身的弱点。应通过制定发展规划、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加强监管予以规范,促进其健康发展”.

我国劳动法学者一般会在考察劳务派遣积极作用的同时总结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张对于劳务派遣的规制应当“从严规制和从宽规制的事项选择应当符合国情”,在“侧重强化的同时有选择性地放宽相关事项规制”.提倡“引导、扶持和限制相结合,将其纳入规范、有序的轨道”.[16]然而,在全国人大开始制定《劳动合同法》之后,尤其是面对《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之后劳务派遣呈现出超常发展的态势,很多学者在学术成果中不再论及劳务

派遣“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劳动力供求双方的需要,尤其是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灵活就业、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和非农产业转移等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16]而更多关注劳务派遣超常发展带来的负面作用。董保华教授曾在《劳动合同立法的争鸣与思考》一书中从劳动者、用人单位与政府三重视角概括了我国劳动法学界为劳务派遣设定的“十宗罪”,这基本描绘了劳动合同立法以来学界对劳务派遣的负面评价。[12]731 -743与这一时期国家规制总基调相同步,“废”与“堵”逐渐成为我国劳动法学界研究劳务派遣规制理念的主流声音。

具体而言,对于《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之后劳务派遣超常发展的原因,我国劳动法学界的分析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归责于用工单位的趋利本性,认为劳务派遣“天生就带有规避劳动法的倾向”,具有“剥削本质”,用工单位基于利益驱动、免除劳动法义务以及违法成本与其他成本之“核算”大量使用派遣用工,而“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以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 二是归责于原《劳动合同法》以及配套法规对劳务派遣的规制不够严格且具有模糊性,尤其是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 即“三性”) 与同工同酬问题,认为《劳动合同法》“使用了在法律上不应当出现的令人恼火的’一般‘二字,充分显示出立法者在这个问题上立场不稳、态度暧昧”.③还有学者对劳动合同立法之前国家鼓励劳务派遣的政策提出了异议,认为“在某种程度上,我国劳务派遣今日的过度、无序的局面,并非完全是在劳动力市场、产业结构等因素的促使下自然形成的,而是在政府大力支持下人为造成的”.④对于劳务派遣超常发展的解决途径,呼吁公权力的介入,通过设置行政许可、强化“三性”限制劳务派遣使用范围、保障同工同酬、加重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法律责任的方式,对劳务派遣予以严格管制,逐渐成为劳动法学界较为主流的声音,这与这一时期国家立法机关以及全国总工会对于劳务派遣的态度基本一致。

派出所年度个人总结范文第5篇

一、切实加强选派干部的管理与指导

我县第二批选派干部共有71名,其中女同志3名;
省派2名;
市派14名;
县派55名;
具有大专学历23名、本科学历45名、研究生学历3名。为把选派干部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切实抓好选派工作,我县紧扣发展抓指导,以乡镇为单位,对选派干部工作情况逐个分析,在指导选派干部实施发展项目特别是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上下功夫,保证了选派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高度重视,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县委高度重视选派工作,始终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在制定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采取各种措施,全面加强和支持选派工作:一是主要领导亲自抓。县主要领导始终把选派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县领导亲自为选派干部培训班授课,多次主持召开选派干部座谈会,经常深入基层慰问选派干部,检查指导工作。县选派工作领导小组几位负责同志定期听取选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选派干部工作、生活、学习中的困难和问题。联系乡镇村的县级领导干部经常深系点,指导选派干部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坚持做到定期召开选派干部例会,手把手地交给方法,指导工作。二是主管部门经常抓。县委组织部、县选派办始终把选派工作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中之重,紧紧抓住不放。把选派工作纳入农组工作重要内容,以组织建设作为重点狠抓村班子建设。根据县委工作部署,定期制定选派干部阶段性工作计划、目标,及时检查、督促和落实,不定期地检查选派干部的出、住勤情况,定期组织观摩和学习交流,定期分析形势,解决问题。三是成员单位共同抓。县选派工作领导小组、县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省、市、县选派单位热情支持,积极参与选派工作。紧密结合部门职责任务,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有效地促进了选派工作的开展。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多次深入选派村,看望选派干部,关心其工作、生活及学习情况,而且给予物质、资金上的支持和帮扶,诚心帮助选派村办实事、理思路、谋发展,论证集体经济项目。

(二)全面提高,建立教育管理机制。县委从培养和锻炼一支高素质的村党组织书记队伍出发,建立和完善了选派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机制。一是加强工作指导。选派干部任职三年来,县委组织部和县选派办多次组织选派干部开展考察、交流、谈心、座谈和培训活动。同时,我们还要求选派干部定期入户访民,开展调研,记民情日记,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二是加强教育培训。结合省委“东向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精心组织选派干部扎实有效地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先后到无锡、徐州、赣州等地进行高水平培训,使选派干部亲身感受东部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氛围,接受发达地区的发展理念,学习借鉴先进技术和经验。通过观摩赣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模式,各选派干部都拿出了高标准的村庄规划。通过一系列的教育和培训,使选派干部理论上得到了丰富,党性观念得到了增强,驾驭选派村复杂局面的能力得到提高,大大促进了“关键年”、“突破年”、“提高年”的选派工作,进一步加快选派村的经济发展。三是严格考核管理。县委组织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选派村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乡镇党委在选派干部日常管理、考核中的责任主体作用。同时,在县乡(镇)村分别建立选派干部实绩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照“半年一检查,一年一考核,三年一总评”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选派干部进行考核评定。此外,注重物色和培养选派村党组织继任书记人选工作。

(三)规范运作,建立工作运行机制。为切实加强对选派干部的管理,规范村级工作运作,我县建立了有效的村级工作运行机制:一是明确工作目标。选派干部和支部一班人围绕“六有”目标开展工作,即:有一支高素质的村组干部和党员队伍;
有增加农民收入,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的新路子;
有高效运转的村级工作运行机制;
有高标准的活动阵地;
有科技示范户;
有为农服务网络。做到先进村上水平,中间村上台阶,后进村变面貌。同时,加大对选派干部阶段性工作指导,县委组织部根据县委、县政府阶段性中心工作和党建的中心任务,按季度下发指导性工作意见,指导选派干部开展工作;
每阶段工作结束后,对选派干部进行阶段性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选派干部实绩档案。二是健全工作制度。我县在加强选派干部管理过程中,通过不断总结,逐步建立目标管理制度、三级档案制度、三级例会制度、请示汇报制度、帮带帮扶制度、动态管理制度、勤政廉政制度、考核督查制度、培训制度等九项制度,为选派干部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证。三是转变工作方法。选派干部在工作中坚持五个为主“即以说明教育为主、示范引导为主、以提供服务为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依法办事为主”,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扎实开展工作,以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四)创新载体,推动选派村工作全面上台阶。为了全面推进选派工作上台阶、上水平,把选派村建成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农村各项工作的示范村、红旗村。结合全县整体工作部署,侧重在选派村中实施了“四大工程”和“一项改革”。“四大工程”即:一是实施堡垒工程,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在选派村书记到任实施“二推一选”配齐配强村党支部班子的基础上,我们以编印《村党组织工作指导》、组织培训、民主评议等多种形式,着力加强了选派村党支部班子和党员队伍的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二是实施示范工程,开展创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示范村活动。为进一步深化“五个好”村党支部创建活动,切实把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与农村经济发展及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全面提升村级工作水平,发挥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我们在选派村中,按照县指导、乡镇领导、选派单位帮扶,主体是党员,责任在支部,根本任务是致富的工作思路,从组织建设、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八个方面进行了综合创建。三是实施致富工程,组织党员电教科技致富讲师团开展科技培训活动。为充分发挥党员电教网络和涉农科技人才的作用,并实现设备资源和人才资源的有效结合,我县成立了党员电教科技致富讲师团。讲师团按专业分农业、畜牧、水产、林业、蔬菜、农机、水利等7个培训组,按照“农民需要什么技术,就讲授什么技术,农民需要什么形式的培训就开展什么形式的培训”的原则,强化对选派村党员干部群众的培训,71个选派村共培训98场次,受训党员、干部、群众10000余人,解决科技难题485个,掀起了科技致富热潮,促进了选派村集体经济和庭院经济的发展。四是实施阳光工程,深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年以来,我县在总结近年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一手抓规范,一手抓创新,抓延伸。按照当面质询,限时反馈的原则,在选派村大新镇刘朵村率先实行了村级民主听证会制度。不仅从源头上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而且,最大限度地激发了群众参与村务管理的热情,使一些长期围绕农村稳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和矛盾得到较好解决。“一项改革”为:改革村级党组织设置,激活党的“细胞”。**年以来,我们针对近年来农村家庭经济专业化发展势头迅猛,行业特色越来越明显,而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却依旧沿袭过去传统的做法,与农村专业化经济脱节,或游离经济主体的问题,在选派村率先推行了农村党小组设置改革。主要是根据农村资产重组、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按产业“链条”和专业协会设置党小组,从而找准了组织建设与经济发展在农村的最佳结合点,使党组织和党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二、选派工作成效显著

(一)在发展经济上有所突破。全体选派干部紧紧围绕增加农民收入和村集体经营性收入,把发展经济作为选派工作的中心任务来抓。带领选派村广大干群认真学习“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深入农户家中、田间地头宣讲粮改政策,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稳粮扩经。如临北回族乡段庄村党总支第一书记李淮北,积极引导村民创业,在他的不懈努力下,目前全村有近30户、100多人长期在上海务工,每年带回近50万元的打工收入。此外选派干部们还充分发挥集体发展专项资金的“杠杆”和“酵母”作用,精心实施发展项目,为保证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可行性和实效性,严格按照村审报、乡镇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把关,县领导小组集体审批的程序予以立项。在已审批的71个项目中包括养殖业22个,种植业13个,加工业16个,低洼地改造9个,综合开发6个,融资经营5个。三年来,专项资金已投入使用总额284万元,完成项目71个,其中种养殖类35个,产品加工类16个,其它项目20个。争取发展经济资金总额1245.6万元,其中招商引资892.4万元,帮助农户获得小额贷款245.2万元,争取其它资金108万元。努力增加村集体经营性收入。三年来,选派村集体新增收入总额605.4万元,其中村收入最高的达23.4万元。农民新增人均纯收入总额273.28万元,其中年平均增长4.52%。化解村级债务总额568.8万元。

(二)在基础设施建设上有所突破。我县选派干部上任伊始,就注重在基础建设上下功夫,制定了“一年有起色,二年有变化,三年上台阶”的建设规划。县选派办以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在选派村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确定了5个省级新农村建设示范村,3个市级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在高标准培训,高起点要求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突出在“新”字上做文章,培养一批新型农民,建设一批新的村舍,倡导新的生活方式(习惯),形成一批新的主导产业,树立一批新的典型。在选派干部中开展比、学、赶、帮、超活动,同时,更注重在“深化提高”上理思路、做文章,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长效机制建设,在选派村建立巩固选派工作成果的公益事业管护制度、集体资产监理制度、发展项目增长制度和“两委”班子工作运行制度,促进选派村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三年来,选派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资金总额188.5万元。一是村部建设:新建和改扩建村部18个村,总面积达2225平方米,投入金额128.8万元;
二是道路建设:新建通村公路57个村,总长达197公里,修建村组道路69个村,总长达382.5公里;
三是水利建设:开挖疏浚灌溉沟渠总长达291公里,开挖当家塘51口,打机井121眼,修建桥涵537个;
四是校舍建设:新建校舍42个村,总面积达3003.6平方米;
五是电路改造:整改低压线路259公里,使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有了明显改善。

(三)在加强组织建设上有所突破。我县广大选派干部始终把培养继任书记人选摆在重要工作位置,确保选派干部离任后,选派村工作有人接,接得上,干得好。目前,我县71个选派村都已培养并推选了村党组织继任书记。同时,对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实施“双培双带”先锋工程,尤其是在青年农民、致富能手中发展党员,在党员干部中培养致富能手等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得到了明显改善和加强。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召开后,我县选派干部有组织地开展了进组入户宣讲“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活动,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00多场次,深入到420多个村民组,向近14万名群众进行了宣讲。我县以村级换届为契机,切实加强选派村“两委”班子建设。通过换届选举,选派干部当选率达100%,选派村“两委”成员总数比上届减少了35%,35岁以下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分别增加了74%和87%,班子结构进一步优化,整体功能进一步增强。选派村带头贯彻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进一步理顺了村“两委”关系,解决了一些村多年运转不畅的问题。第三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展后,我县充分发挥选派干部的指导员作用,高质量抓好学习动员、分析评议和整改提高阶段的各项工作,努力解决村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主要问题和群众最关心的重点问题,使先进性教育活动真正成为群众满意工程。在发展党员工作方面成绩显著,三年当中,71个选派村共发展党员360名,培养入党积极分子700多名,平均每村达5名和9名以上,另有500多人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在解决我县村级党组织后继乏人问题上取得了实质性进展。71个选派村精神面貌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善和提高,已有刘朵、界沟、曹吴等50个村跃入先进行列,其中35个村党支部被评为县示范村标兵党组织。

(四)在建章立制上有所突破。我县始终把选派村制度建设摆在首要位置,制度建设本着精简实用的原则,不贪多求全、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不摆花架子。选派村制度建设的重点放在工作型制度、民主管理型制度、监督型制度和公益事业管理型制度上,切实做到有章理事、按章办事,以制治村。我县选派干部从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抓起,从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做起,从群众最关注的地方攻起,以群众满意为原则,积极推进村务公开,并由侧重财务公开向各项村务公开延伸,由事后公开向事前、事中公开延伸,由村级公开向小组公开延伸,有的还探索建立了点题公开制度、村民听证制度和村民代表议事制度等,有力促进了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村民称这样的公开是“干部亮了家底,群众明了心底”。广大选派干部还团结带领村两委一班人大力开展创建文明村、文明户活动,坚决反对封建迷信、等不良风气,移风易俗树新风,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

(五)在选派干部个人健康成长上有所突破。我县选派干部按照“锻炼干部”的要求,不断强化学习意识、开拓创新意识、民主法制意识、艰苦奋斗意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在农村艰苦环境中扎实工作,锻炼成长,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典型。三年来,许多选派干部舍小家、顾大家,安下心,扎下根,扑下身子抓工作,如双忠庙镇选派干部、单滩村党总支第一书记李春祥同志以村为家,坚持住勤;
许多同志敢于较真碰硬,化解了村里多年积累的矛盾,如沫河口镇选派干部、曹吴村党支部第一书记陈安辉,经常深入农户调解矛盾纠纷,他务实的工作态度和钉子精神深受周围群众的信赖和支持;
许多同志爱岗敬业,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特别是在抗击“禽流感”的斗争中,广大选派干部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带领任职村党员、干部发放宣传品7万多份,帮助外出务工人员家庭解决午季抢收抢种等困难;
在抗洪抢险斗争中,哪里有险情,哪里就有选派干部的身影,确实起到了一个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他们与肆虐无情的洪水奋战了30多个日日夜夜,最终取得了抗洪斗争的伟大胜利。如沫河口镇选派干部、四铺村党支部第一书记刘国华同志在大水期间连续一个月奋战在大堤上,顾不上回家,熬红了双眼,和广大干群共同拼搏战胜了百年不遇的洪涝灾害,把群众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通过三年的实践,大家普遍感到,学到了在机关学不到的知识,体会到了机关体会不到的感受。他们亲身体验了农村的困难和农民的纯朴,加深了对农民的感情,拉近了与农民之间的距离,增强了宗旨观念和服务意识;
认识到了农村工作的复杂性和发展农村经济的艰巨性,强化了发展观念和艰苦奋斗意识;
学会了做群众工作的方法,提高了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和领导水平。许多选派干部都深有感触地说:“到农村工作三年,我变黑了,变瘦了,但我变得更成熟了,更坚强了。”

三、扎实开展第三批选派工作

(一)认真学习,深入领会《2007年全省选派工作要点》(选派办字[2007]1号)精神。省选派办工作要点对2007年的选派工作做了全面的安排部署,指导思想明确、任务具体、重点突出。各乡镇要认真组织第三批选派干部学习工作要点,深入领会要点精神,精心谋划新的一年工作,做到早计划、早部署、早安排;
要在今年农村党员干部主题教育活动中,组织村党组织认真学习领会要点,进一步增强做好选派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要将工作要点发至全体选派干部,带领他们学习要点,宣传要点,准确把握工作要点的内涵和主要任务。各选派单位要按照工作要点的要求把选派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并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把选派工作与单位的业务工作共同研究、共同安排、共同落实;
要利用与选派干部谈心和到选派村走访调研的时机,指导选派干部按照工作要点谋划好选派村的各项工作,推动工作要点的落实和选派村的建设发展。

(二)明确职责,抓好选派工作任务的落实。今年是第三批选派工作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工作对完成第三批选派工作任务至关重要,各乡镇务必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认真落实好今年的选派工作任务。要加强工作指导和引导,逐村帮助选派干部制定工作计划对照2007年的选派工作任务,提出不同阶段的不同工作重点和落实措施,确保选派干部思想统一、任务明确,全力以赴完成要点下达的各项工作。各乡镇党委要认真履行选派工作的直接责任,切实抓好选派工作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加强选派干部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指导,督促选派干部在岗在位、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落实任务。各选派单位要切实承担起选派干部跟踪培养、教育管理和工作帮扶职责,进一步明确联系领导、责任科室的职责任务,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要结合工作要点,发挥选派单位的职能优势,认真开展工作帮扶,帮助选派干部完成选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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