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集团合同管理办法【五篇】(全文完整)

企业集团是多个法人企业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通过资产等联系纽带,以实力雄厚的企业为核心组建的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及多种经济功能的大型法人企业联合体,其基本特征为:(一)组织形式为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集团合同管理办法【五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集团合同管理办法【五篇】

集团合同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两法一指引,企业集团,监管当局

一、企业集团的特点

企业集团是多个法人企业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通过资产等联系纽带,以实力雄厚的企业为核心组建的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及多种经济功能的大型法人企业联合体,其基本特征为:

(一)组织形式为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它们在产权关系、契约等力量的作用下联结成为一个企业集团。

(二)组织结构具有多层次、立体型的特点。企业集团多是通过兼并、控股、参股、联营等方式形成的。企业集团是以母子公司为主体的,从这个角度上说,企业集团的多层次结构表现为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等一系列的多层次结构,企业集团少的有二、三层,多的则达六、七层,从而形成立体型的企业网络。

(三)以资本联结纽带为主,多种联结纽带并存。资本纽带使各成员单位间建立起最为持久稳固的关系,同时也是其它联结关系的基础。在资本纽带的基础上,相互建立起人事纽带、技术纽带、信息纽带以及文化纽带等多种联结纽带,使各企业融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四)采取多元化经营。企业集团形成的动因之一就是为了抵御日益增加的市场风险监管当局,提高竞争能力,获得更多的市场营销机会。因此,企业集团在其形成过程中成为了具有生产、流通、科研开发、多角化经营和国际化经营等多功能的综合体,目前世界各国企业集团大多采用相关多元化经营。

(五)产业与金融相结合。企业集团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许多企业集团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核心,还有许多企业集团资金融通的需要,经批准在企业集团内部建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就是产业与金融相结合的一种形式,产业与金融相结合是今后企业集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趋势。

二、“两法一指引”的推出和实施

(一)“两法一指引”的和实施

中国银监会分别于2009年7月18日和7月23日下发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随后又于7月30日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两法一指引”)。2010年2月20日,中国银监会宣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至此,包括此前已经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在内,这标志着统称为贷款新规的“两法一指引”开始进入全权实施阶段。

(二)与原有制度的对比

“两法一指引”前正式实施的贷款类管理制度主要有三个,其中最主要的是人民银行1996年的《贷款通则》[2],以及银监会2008年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2007年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贷款通则》出台后,各行都根据其规定,制订了相应的贷款管理办法,我们比较研读了中国建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对两家银行的规定与本次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进行了对比,主要的不同点有:

1、账户管理

“两法一指引”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建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即可办理贷款开户手续,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次将贷款转入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在此账户中支用贷款。”工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没有特别要求,且从实际情况来看,建行各分支机构在操作中也未非常严格执行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规定。

2、受托支付管理

“两法一指引”的重点内容之一是“受托支付管理”监管当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中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有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必要时可以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其实质就是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也要求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具备所列条件之一[3]的贷款资金必须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而类似规定在工行和建行的办法中未作具体要求,两家银行的办法中对贷款用途也仅规定了一些原则性的条款,如建设银行规定“不得将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作为资本金、股本金和自筹资金使用”,工行规定“借款人应按项目工程进度和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三、“两法一指引”对企业集团的影响

企业集团具有与单个企业显著不同的特点,“两法一指引”的和实施将对其带来不同于一般单个企业的影响:

(一)放慢企业集团扩张速度

企业集团新建、扩建项目贷款大部分符合《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中规定的项目融资,即企业集团大部分新建、改扩建项目贷款需要遵循《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规定。而这与大部分企业集团近年来以较少资本金撬动大量银行贷款进行新建、改扩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资产负债率较高的现状不符,如严格执行新规定,就需要项目资本金按时到位,相应的可能放缓集团公司的扩张速度。

(二)增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费用

“两法一指引”正式实施后,从短期和单笔贷款来看,因按需提取,可能会部分起到节约财务费用的作用,但其严格的“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的专款专用要求,将迫使各单位申请更多的贷款资金,降低资金流转效率,从长期来看,会增加各家单位的财务费用。

(三)造成一定的融资困难

“两法一指引”中要求贷款人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来源才能取得贷款,因此,各家单位“借新还旧”类的流动资金贷款今后将更加困难,对于一些未核准项目来说,取得项目搭桥贷款也将变得比较困难。特别是在融资环境恶化的情况下,企业集团取得贷款将更加困难。

(四)流动性风险进一步加大

“两法一指引”实施后,对于缺乏流动资金的企业集团来说监管当局,如各家单位不能及时将款项支付到收款方,可能造成资金链条的断裂,直接影响生产经营活动。

(五)削弱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力度

国资委和银监会近年来要求中央企业强化资金集中管理的精神相违背。国资委要求强化中央企业资金集中管理,鼓励成立财务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担着“归集内部资金、服务集团发展”的功能定位,其运营资金均来自集团内成员单位。“两法一指引”实施后,一旦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广泛应用,企业包括融资资金在内的所有资金就将分散在各银行回笼、周转,大大削弱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力度。

(六)预算管理需更精准

“两法一指引”中提出的按需提取的原则,以及必须向贷款行提供相应单据才能支付的要求,与原有的贷款资金一次性提取相比,对各单位的预算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应的也要求企业集团的预算管理要更上一个台阶。

四、企业集团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整合企业集团现有的内部资源

企业集团应对企业集团内部的单位、账户、资金进行彻底稽查,整理现存的网络外账户和资金,将原有的分散的账户和资金尽可能的进行整合。此外应建立账户管理和资金集中的长效机制,对新账户的开立、贷款资金的发放建立严格的报告制度,遇有新的贷款账户开立,优先考虑由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或者组织银团贷款。

(二)统一企业集团融资管理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九条规定“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企业集团应统一整个集团一定量贷款额以上的融资安排,在增加与银行谈判筹码的基础上,争取成为银团贷款的牵头行[4]和行,即将集团公司融资管理权统一上收,成员单位所有的融资需求由特定的融资管理部门统一调配,每一份贷款合同的签订均需经过审批,在合同条款里争取对成员单位和集团公司整体有利的条件。

(三)加快企业集团信息化建设

企业集团应积极探讨通过内部财务公司作为银团贷款行的可行性,并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财务公司作为第一行,自主选择商业银行作为辅助行,共同完成贷款支付、监管。通过信息化建设监管当局,财务公司实现部分承担银行原有的贷款贷后管理职能的目标,也减少监管当局对贷款资金由财务公司上收后可能流向不明的担忧。

(四)拓展多种融资渠道

企业集团一方面应从融资来源上下功夫,考虑除银行借款外的其他融资,如公司上市、发行信托计划等;
另一方面深挖负债融资潜力,争取长期、稳定的融资来源。

(五)做好筹融资预算

企业集团应着手进行筹融资规划,尤其是新建项目,必须提前做好与项目进度相应的筹融资计划,安排好提款进度,保证项目不因贷款资金未及时到位而影响进度。

(六)与各家银行总行沟通协调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均规定“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因此大型企业集团应积极与工、农、中、建、交等商业银行总行就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事宜进行沟通,及早获得银行方面的信息,以便对症下药的找出应对措施。

(七)争取监管当局的理解

企业集团应积极向监管当局和国资委呼吁考虑企业集团整体的生存发展,正确理解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作用和意义,不要将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简单等同于贷款资金挪用,积极争取监管当局同意由企业集团下属财务公司协助贷款行进行贷款资金的监控,财务公司在其中担任“监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09

2、龚庆.根据三办法一指引完善贷款管理,经营管理,2009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08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2007

5、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1996

6、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评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办法,1989

集团合同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高职教育;
集团化办学;
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G4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038(2014)01-0014-05

一、国内外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概述

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是一种新型的办学模式,主要是指不同区域的高职院校、政府、企业与社会各方面在场地、设备、技术、师资、信息等方面互相补充、相互作用,共同协力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提高高职教育办学质量,实现集团成员同赢发展。

(一)国外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发展概况

国外的职业教育最先起源于英国,并在上世纪60、70年代得到快速发展,各类高职教育机构的地位得到法律的确认,社会承认度迅速提升。1973年,美国成立了国内第一家职业教育集团――阿波罗职业教育集团。之后,德国开始出现了部分“双元制”模式的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专科学校。进入20世纪80、90年代,国外发展了许多新概念的职教集团,如:1981年印度成立的NIIT集团以及英国通过《1988年教育改革法》所提出的私人资助公立学校――城市技术学院(CTC)等等。从国外职业教育发展来看,这些职业教育办学在很大程度上虽有集团化办学的特征,但并没有正式提出“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口号。

国外职教集团化办学经过多年的探索,办学主体及模式逐渐呈现多元化,形成了政府主导型、企业(行业)主导型、院校主导型以及自愿联盟型等多种模式。例如:美国的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主要有政府主导、院校主导和企业主导三种模式,英国有校校模式、校企模式和综合模式,以校企合作为特征的“双元制”模式则是德国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的主要模式。

(二)国内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现状

国内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兴起于20世纪80、90年代。进入90年代后开始快速发展起来。1992年北京成立了旅游职业教育集团。开创国内职教集团化办学的先河。此后全国各省经过积极探索,纷纷组建具有地区与行业特点的高职教育集团。从2003年起,河南省先后在公路交通、信息技术、工艺美术等领域组建了14个以专业为纽带的省级行业性职教集团。2003年至2005年,天津先后成立了以项目为纽带的渤海化工集团教育培训中心、以行业为依托的交通职教集团和面向农村的蓟县职成教育集团。2005年之后,国内高职教育集团发展出现两个特点:一是数量与规模发展迅速,截止到2012年12月,全国先后成立了500个高职教育集团;
二是办学的类型出现多样化,有政府主导型办学、企业主导型办学、名牌效应型办学、产业支撑型办学等。

二、国内外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对比

(一)国内外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相似性

1.均为社会、经济和教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职业教育的发展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及其在生产领域中的运用不断发展的。在上世纪60、70年代,西方国家进入经济高度发展的阶段。经济的发展导致产业结构的改变与升级,这些变化导致非熟练的工作减少,需要多种或者高水平的工作增加,这些导致职业教育必须面对市场。为了应对这种技术进步与产业结构升级,职业教育面临着新的提升,出现了多元化的办学模式,职教集团化办学成为必然。不论是德国的“双元制”还是美国的社区教育。都是社会、经济与教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随着我国经济逐渐实现了全面转型,从科技成果发明到科技成果转化,包括产品生产、推广和销售的整个周期在缩短,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愈发迫切。同时,由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社会化大生产对产业工人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高职教育作为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基地,必须以高标准培养人才以满足社会的需求。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加强了职业教育内部诸要素的融合,有利于强化内部管理和分工,从而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全国各省在政府的要求下纷纷组建了不同类型的职教集团。所以,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即当经济发展到成熟的工业经济阶段,以及向知识经济过渡的阶段,经济与科技发展需要更多的技能型人才,集团化办学就变成了一种各国及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的共同选择。

2.办学理念源于“大职教观”

办学理念是集团化办学长期酝酿的理性思考及实际运行中所形成的教育价值取向、教育思想观念和教育精神向往。国内外职教集团化办学理念都来源于“大职教观”,即主张把职业教育贯穿到各种教育之中,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结合,作为终身教育的一种任务。如:美国的技术准备计划就整合了升学、就业、终生发展、提高就业者的技能水平以及提升教育效率等多种目标。德国的双元制、英国的城市技术学院、美国的阿波罗教育集团与职业生涯公司,也都体现了“职前职后一体化”的教育理念。我国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理念也是来自于“大职教观”,以城带乡的“河南模式”、院校牵头的“陕西模式”、校企合作的“天津模式”等,都是“大职教观”的实践。

3.办学模式呈现多元化

国外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有政府主导型、院校主导型、企业主导型、校校模式、校企模式、综合模式、自愿联盟模式等。国内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导型、滚动发展型、产业支撑型、校企合作型、校校合作型等(如表1所示)。从世界各国办学的模式与主体来看,各国都结合世界办学的经验与自己国情,创建各种模式,显现出多元化的特征。

4.办学效果表现为人才培养的高质量、低成本以及集团成员利益共赢

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效果主要体现在:集团的各成员都注重通过低成本培养高质量的技术人才以实现集团成员之间的办学中的利益共赢。学校想通过集团化办学,利用政府与企业、行业的资源来降低成本,真正培养面向市场的实用型人才;
政府想通过集团化办学这种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适应产业结构变革与升级;
企业利用学校的人才资源,实现人才培养小投资而大回报的实惠。

当前,世界各国都出现了职业教育培养的高素质、高技能专业人才的薪资高于普通本科院校毕业生的现象。在广州、深圳,高技能专业人才月工资在8000元以上的为数不少,而一些普通大学生还在为月薪3000元的工作发愁。集团化办学模式的人才培养机制,适应了世界各国高职院校生存发展的需要,也适应了各国工业发展、产业结构升级的需要,更满足了各国企业应对经济全球化的需求。因此,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效果明显,在集团化办学中。通过整合整个集团成员的资源,各成员相对自身来说是以低成本获得了高收益,并且资源整合也有利于提高技术人才的质量、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从而实现共赢。

(二)国内外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差异性

1.国内外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中政府与企业参与度不同

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离不开政府、企业的参与,国外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政府在办学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承担了规范者、投资者或购买者的角色。在政府主导型模式中,政府会尽可能采取有力的措施加以管理、监督和推动办学。其他模式则往往采取政策支持、以保障条件的方式和奖励的措施以及实行大部制等措施来扮演政府角色推动职教集团的运转,如:英国就把教育与劳动职能部门合并成了就业与技能部门。政府参与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往往运用多元杠杆实施统筹和调控;
从表面上看,德国的“双元制”是学校与企业的合作,但其实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作用非同一般,政府行政力量的介入将保证这一制度的权威性及企业(行业)的利益。虽然我国各级政府大力支持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也出台了许多政策来支持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就明确提出“推动公办职业学校资源整合和重组,走集团化、规模化、连锁化的办学路子”。然而在办学的实际过程中,政府对集团化办学关注太少,实质性的政策支持仍显不足,而且政策落实不到位,政府资金投入也很少。

除了政府,企业的参与也是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国外企业在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中作用比较突出,往往处于中心的地位。德国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一个关键性要素是重视企业的主动地位。在办学中,企业利用自身的设备、技术人员和场地等优势,联合职业院校,开放关联的培训课程,在政府的统筹管理下,为相关人员供应培训服务。澳大利亚的TAFE和新学徒制,也都可以看出企业在其中所起的关键作用,特别是在TAFE的课程开发中,培训包是由企业主导设计与开发的,显现出企业的中心地位。而在我国,企业大多还只是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观众”,在参与办学上缺乏应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参与热情不高,多数是被集团牵头高职院校拉进来的。企业在集团化办学过程中常常表现为平淡甚至冷漠;
多数企业将经济效益作为是否参与集团化办学的动力,或者由于在职教集团化办学中短期未能获得预期效果而不愿进行实质参与,高职院校与企业远还未形成有效的合力。

2.国内外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运行机制完善程度不同

国外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运行机制较为完善,政府的监督、统筹与协调机制比较健全,集团内部框架清晰,责权关系明确。例如:英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管理以及运行机制主要有教育与就业部门为决策机构。职业教育机构和“学习与技能委员会”为实施机构,监督评价机构有“资格与课程管理局”、“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委员会”等以及伦敦行业教育协会、商业与技术教育协会、皇家艺术协会等为代表的颁奖机构。荷兰为了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合作,设立了专门部门统筹和管理职教集团化办学问题,形成了责权明晰的管理体系,鹿特丹运行中心集团就是这种管理体系的代表。

我国现今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运行机制还不完善,集团组织涣散、利益不明确。集团的组建具有自发性与民间性,在组织形式上主要采取理事会形式,不具有法人身份。多数职教集团仅仅是简单的叠加,仅凭章程约束,在整体上缺乏统一的合作载体和管理机制,从资源、组织结构到制度的集成非常有限,学校的教育资源与企业的资源无法实现有效的整合。这种涣散的组织形式导致集团运行不力,办学效果不高。

3.国内外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吸收社会资源的广度不同

国外的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能够有效地吸收各类社会资源,吸收社会资源的范围比较广,社会成员一般都能积极主动地参与集团化办学。这恰好是职教集团化办学社会效益最大化能否实现的关键地方。国外职教集团化办学设计主体由政府、学校、企业(行业)、社会中介组织、社区等多元主体联合,多方吸收社会资源,包括游离于集团外的机构资源。例如:德国除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外,职业院校、行业协会、经济部门、联邦劳动部门、各州公共部门都是职教集团化办学的直接参与者,能够有效地利用社会智力、物力、信息等资源,通过优势互补和各取所需,将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有机结合起来,共同推动职教集团化办学向前发展。

国内社会对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参与、支持热情普遍不高,社会与院校之间的合作还很有限,在吸收社会资源方面现在有很大的局限性。很多高职教育集团建立以后,并不着力吸引社会各种资源,吸引社会资源能力也很有限,并且大部分集团成员都是公办院校的,很少有民办高职院校纳入集团化办学主体之中。即使国家政策许可,在现实操作上也很艰难。由于在吸收社会资金投入方面力度不大。很多职教集团还没有利用好市场各类渠道吸收社会资金与全球资金,未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机制。一些中介机构和企业对职教集团化办学的长期效果的预期不够乐观,对加入集团的积极性自然就不高。

三、国外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对我国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启示

(一)完善有关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方面的立法,并严格执法

参阅国外先进国家的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办法。“立法”是解决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发展中诸多问题的最有效的手段,“以法治教”则是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优良发展的根本保障。当前我国在推动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方面的政策虽然比较明确。但是还缺乏与之相配套的、能操作的、细则性强的“法律法规”,还无法解决集团化办学出现的诸如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集团化运作效率低等各类问题。因此,需要向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学习,适时地不断修订和完善我国有关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法,确保我国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走上法制轨道,促进良好发展。

(二)优化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运行机制

加强集团的自身建设。进一步完善办学运行机制。政府要制定各种相关政策,给予职教集团合法身份与地位,明确职教集团办学的运行权限,把职教集团办学写入国家职业教育制度。高职教育集团自身也要建立办学主体正当、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明确各成员的责权关系,实施职教集团办学的准人、退出和过程评价制度。要关注职教集团内部的运行环境建设,优化集团内部组织制度的设计、组织机构的建立以及行为规范和利益协调规则,体现职教集团办学多元主体的多元利益。并要在职教集团内部设立职业教育与产业对话协作与操作机构,协调集团各主体利益、行为,处理校企合作常规工作,保证职教集团运行良好。

集团合同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保障市直燃气系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促进全行业持续快速发展,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特点的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制度,根据“合理配置、需求平衡、公开公正”的用工原则,加快内部劳动力资源的动态管理和调控,进一步提高职工的竞争意识,促进人力资源群体优化配置,特制定本制度。

二、劳动用工管理

第二条:职责。

(一)、集团公司办公室是系统内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对下属各企业人力资源需求、配置、调控及用工管理。

(二)、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用工需求,应在每年末(十二月底前)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就下一年度用工需求提出申请计划报集团公司,半年度可作相应调整。

(三)、集团公司根据各企业申报的用工需求计划,经综合平衡后,于每年初(一月份)下达计划分配数。

第三条:招用人员途径:由集团公司在系统内统一调配;
或经集团公司同意,由集团所属用人企业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招用人员类别:专门人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普通岗位员工。

第五条:招用人员原则。

(一)、各类人员招用由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计划分配数及用工需求企业申请,确定公开招聘或系统调配等方案,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二)、专门人才的引进,根据用工需求适时配置;
大中专毕业生的招用根据人才储备需要而录用,实行总量控制;
普通岗位员工(含三个月及以上临时工)原则上从严控制;
突击性使用季节性临时工(用工期三个月以内的)坚持节约为主原则,严格控制。

第六条:招用人员基本条件:

(一)、有一定的政治素养和良好的精神面貌。

(二)、热爱燃气事业,有较强的应变及处事能力。

(三)、具备招用岗位所需的技能、学历和年龄等要求,专门人才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

(四)、身体及身心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签订合同

系统内调配

第七条:招用人员一般程序:

用人企业申请

集团公司审批

公开招聘

面试

年度招用人员计划上报

笔试测验

签订合同

上报批准

体检

组织考察

(季节性临时工由集团下属企业自主确定,报集团公司备案)。

三、劳动合同、工资管理

第八条:管理。

(一)、劳动合同管理:各用人企业新招用员工,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普通岗位员工试用期六个月,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签订一年期短期合同。

专门引进的人才、大中专毕业生及由市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指令性分配人员,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根据用工需要和考察情况,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在试用期满后签订三至五年期的劳动合同。

凡在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工作未满10年的原则上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

(二)、劳动工资管理:下属企业应有劳动工资归口的职能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劳动工资管理,并接受集团公司业务管理和政策指导。新招员工在试用期内一律发放生活费,并交纳相应的社保规费,签订合同后,按规定定级。

(三)、集团公司将根据各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当年工资总额采取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的办法;
对下一年度工资总额按照经营业绩考核,其增长总额实行平衡配置、总量控制的办法,调整次年度工资增量。

四、辞退、终止合同、辞职、调动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辞退。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工作纪律、党纪国法和严重违反操作规定,给企业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员工(包括临时工),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处理,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辞退手续,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条:终止合同。下属企业劳动合同制员工因合同到期,自愿提出要求终止劳动关系,企业应本着用工双方自愿的原则给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劳动关系转移()等事宜,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辞职或调动。下属企业劳动合同制员工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或劳动关系转移申请的,属普通岗位的,由各企业自行办理,报集团公司备案;
属大中专毕业、人才引进及关键岗位(指生产、技术、经营骨干),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系统内部人员调动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内,未申请辞职、调动(或虽经申请未批准的)而擅离岗位,作旷工处理。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以上,作辞退处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五、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一)、集团公司办公室全面负责对系统内人力资源的协调、配置、分配、平衡工作。对各企业用工情况、工资使用、劳动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向有关企业提出整改意见。

(二)、集团公司办公室根据用工单位人员需求计划,及时为各企业创造条件,提供人才求职信息,做好服务工作。

集团合同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招标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为,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管理范围,包括××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工程、物资(含设备)、药品招标活动。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成立招标管理委员会,招标管理委员会设立专业组;
招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设在企业管理部,具体负责招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招标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招标工作的领导、决策、监督和协调工作;

(二)审定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审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

第五条专业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招标管理委员会关于招标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参加本专业的招标预备会,参与研究招标方式,投标范围,开标日期及相关事项;

(三)审定由招标办提出的本次招标评标委员会,主持本专业的评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办职责:

(一)依据国家政策法规要求,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制定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定期招标信息。对违反规定不通过集团公司招标而擅自签订合同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根据集团公司计划安排和招标管理规定,在每次招标前,筹备招标预备会,拟定招标方式。依照预备会决定的意见,办理招标委托事宜;

(三)牵头召集纪委、工会、宣传等部门,全过程监督开标、评标活动,确保招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四)负责集团公司准入供应商和准入建筑商管理。通过经常性的市场调研,定期组织评审准入供应商和准入建筑商,并通过动态化管理不断筛选,优化准入商结构(《准入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负责组建集团公司内部评标专家库,对专家库实行规范化管理;

(六)负责监督、检查招标公司的招投标活动;

(七)对招标后续工作中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七条招标公司职责:

(一)××招标公司、××招标公司、××工程造价中心,分别是集团公司指定的物资、药品、工程招标的中介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独立从事招标活动;

(二)接受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及招标办的业务领导,按照招投标法》和集团公司的管理规定,负责承办集团公司内部物资、药品、工程招标工作;

(三)负责招标资料档案管理,对委托书、技术资料、发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或评标记录)、中标公告等招投标资料,及时分类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第三章招标范围

第八条物资类:

(一)集团公司内部各类资金渠道投资的固定资产设备;

(二)集团公司各医疗单位的医疗器械;

(三)凡纳入集团公司集中供应物资和一次采购单件价值5万元以上或单项物资年累计采购10万元以上的物资;

(四)凡安全生产急需或不具备招标条件的特殊物资,由使用单位出具书面申请,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同意,招标办备案,可作比价或议标采购。

第九条工程类:

(一)凡投资在30万元(安装10万元,装修5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二)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由工程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同意,招标办备案,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条药品类: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规定和政府定价的药品;

(二)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急救病人临时急需的药品不列入招标范围。医疗单位采购后,须报招标办备案。

第四章招标程序

第十一条国债资金项目、国补资金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专项资金、重点工程项目,计划处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后,由业主或主管业务部门及时向招标办提供图纸、技术参数和其它相关要求,招标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示招标管理委员会主管领导后,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招标公司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内部专项资金(包括维简、折旧和各单位自有资金)项目发生的物资采购和工程业务,由招标办委托相应招标公司组织招标。具体程序如下:

(一)设备类(含医疗器械):

集团公司资金计划下达后(含计划联系单),使用单位或业主根据生产需要和计划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设备的技术论证和设备选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前设备生产周期一个月,将采购计划报送招标办。

招标办分类汇总,提出招标意见报请专业组组长审批,组织召开招标预备会,并根据预备会确定的招标方式、付款办法和开标日期,委托××煤炭物资招标公司招标。

(二)材料类:

使用单位根据年度、月度需求计划,及时将材料需求计划报集团公司物资供应部门;
物资供应部门汇总、初审、利库后,将需求计划调整为采购计划,及时上报招标办。

招标办提出招标意见报请专业组组长审批,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招标预备会,并根据预备会上确定的招标方式、付款办法和开标日期,委托××煤炭物资招标公司招标。

(三)药品类:

各医疗单位按照规定的药品招标目录,每个月制定一次药品采购计划报卫生福利处,卫生福利处审查后汇总上报招标办。

招标办提出招标意见报请专业组组长审批,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招标预备会,并根据预备会确定的招标方式、付款办法和开标日期,委托兴达招标公司招标。

(四)工程类:

集团公司资金计划下达后,业主单位及时将立项审批、工程设计等相关文件,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资料报送招标办。

招标办受理工程项目招标后,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分析,提出招标意见报请专业组组长审批,组织相关部门召开

招标预备会,并根据预备会确定的招标方式、付款方法和开标日期,委托相应中介机构组织招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

第十三条招标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书面委托的时间、地点准时进行开标。开标时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特种情况不能公开开标的,招标公司请示招标管理委员会后,在评标委员会内部开标或比价定标。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3。评标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邀请使用单位、技术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专家或领导参加。

第十六条每次招标前,招标办根据招标的类别,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委,经集团公司招标专业委员会专业组长审核确认后,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名单在开标后、评标前宣布。评标活动由主任评委主持。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评标要求,坚持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对投标厂商的设备质量、技术、价格、服务、信誉等综合评审,推荐出技术先进、质量优良、信誉好、价格合理、服务到位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八条招标公司将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上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核后,及时公示。招标公司依据评委会意见编制评标报告,报招标办备案。

第十九条在招标结果公示期内,投标人有异议的,招标公司应给予答复,答复时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的有关评议情况。公示期满后招标公司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7天内,有关单位与中标方签订技术协议和商务合同。并将合同执行情况及时报招标办。

第六章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为了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集团公司实行专家评标定标制度。

第二十二条专家库成员采用个人申请,组织推荐,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办法,从集团公司工程、机电、医疗、物资等战线选聘产生。

第二十三条招标办负责建立招标评标专家总库。有关部门可根据其业务范围,分别建立工程、设备、药品、材料专家分库。专家库成员要定期组织学习和自学招标方面的专业知识及文件规定,提高自身素质,确保评标工作的圆满完成。

第七章准入供应商管理

第二十四条为了优化供应商结构,确保采购物资质量可靠、技术先进、证件齐全、价格合理、售后服务优良,保障安全生产物资的正常供应,集团公司逐步实行物资市场准入供应商管理。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招标办是准入商的管理部门,对准入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准入供应商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配件供应、信誉等进行调查研究,每年组织评审一次,不断优化供应商结构,合格的准入供应商由招标办下文公布。

第二十六条供应部门及其他单位采购物资时,必须从准入的供应商中选购,特殊情况需要在准入商以外采购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招标办批准备案后方可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指定供应商。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需招标而不招标或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有关部门不予签订合同,财务部门不予付款,计划部门年终不予决算。

第二十八条招标管理委员会监督组对开标评标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及严肃性。

第二十九条招标办组织相关部门,每半年对各单位招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文件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招标办定期对招标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招标过程中违反招标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对违反法律条款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招标办负责将招标的有关情况作为集团公司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定期公布于众,接受各单位,各部门的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与集团公司原有文件规定相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集团合同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高职教育;
集团化办学

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走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历程。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对高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日益强烈,当前我国的高职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服务的要求。高职教育要适应国家需求、产业需求和人才市场需求变化,必须加快转变自身发展方式。集团化办学是当前高职教育提高办学质量、服务经济社会的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

一、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概念

集团的概念来自于经济学, 集团是指一种发挥群体优势、创造更大生产力、实现规模经济而形成的经济联合体,集团的成员单位在二个以上。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高等职业教育集团是指是指由若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职业学校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契约或资产为联结纽带而组成的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联合体(以下简称高职教育集团)。高职教育集团的组织形式与企业类似,但其性质与企业集团又有所不同,企业集团的成立以营利性为目的,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高职教育集团的成立是非营利性,其主要目的是更好地利用高职教育资源,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企业集团的运行主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而高等职业教育集团的运行在依照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前提下,适度引入经济发展规律。我国目前的高等职业教育集团一般是以专业、行业为纽带,以骨干示范职业院校为核心,以相关职业院校为成员,联合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相关组织组建而成。

二、高职教育走集团化办学道路的必要性

(一)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但由于人口多,底子薄,地区差异较大,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还未取得根本性突破,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产业结构不够合理。我国要实现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就要将经济发展切实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劳动力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上来。高等职业教育具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属性,应自觉承担起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时代责任,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方针,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增强特色为重点,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主线,创新体制机制,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为此,早在2005年,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就提出“推动公办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推动公办职业学校资源整合和重组,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随后的几年时间,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相应政策。2009年,教育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2011年出台的《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调要创新办学体制,鼓励地方政府和行业(企业)共建高等职业学校,探索行业(企业)与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组建职业教育集团,以推动机制体制创新,全面提高职业教育办学质量、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能力。

(二)企业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程度的高低主要决定于成本—收益关系。在粗放式生产经营阶段,企业对人才、技术的需求并不是很迫切,参与集团化办学的积极性也不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企业制度和经营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面临巨大的压力,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企业发展真正的问题是新时代下经营思维、工作精神、管理方法的彻底转变,与之相匹配的管理模式和知识结构的重新建构以及复合型人才的培养。”[2]企业与相关高职院校成立教育集团后,一方面学校领先的科技资源和实用技术可以第一时间向企业转移,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能够更快地在企业中转化,提高企业产值;
另一方面学校可以根据企业需要,为企业培养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动手能力、较强的团队合作和创新精神的优秀储备人才。在教育集团内学校依靠自己丰富的教育资源,可以为企业提供灵活多样的进修和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大大节约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此外,企业参与集团化办学,因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受到社会的认可和赞赏,能够在无形中提高社会声誉和品牌影响力,获得良好的社会收益。因此,企业积极参与组建高等职业教育集团,能够获得相应的人才利益、经济利益、社会利益,是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

(三)高职教育人才培养和内在发展的迫切需要

我国高职教育已占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 在高职教育规模迅速扩大的同时,高职教育的内涵发展却相对滞后,这主要表现在:学校管理体制单一,教育观念相对落后,教学设备和实训基地投入不足,“双师型”教师严重缺乏,学校之间专业设置重复较多,资源利用率不高,特别是学校与企业、专业设置与职业岗位对接不够紧密,人才培养的针对性不强,实用型、复合型人才紧缺。学校与企业组建高职教育集团, 可从企业获取资金支持、技术设备、与企业共建实训基地,共享企业丰富的教育资源。高职院校之间能够加强沟通交流,优化资源配置。职业院校可以根据企业需求变化设置专业,与行业(企业)共同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现专业与行业(企业)岗位对接;
推行“双证书”制度,实现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
引入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校企合作共同开发专业课程和教学资源,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 培养出真正适应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以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和骨干院校为核心、以相关职业院校为成员,联合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高职教育集团,较之单个的高职院校具备明显的竞争优势,是提升高职教育内涵和质量重要抓手,更是高职教育顺应教育发展规律、发展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举措。

 三、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的主要类型

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是一个新事物,当前正处于探索阶段,全国一些地区和院校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实践,积累的一定的经验,逐步形成了一定的模式。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可分为不同的类型。最为常见的一种分类方法是根据各高职学校、企业及其他实体所处地理位置及其隶属关系,将高职教育集团分为三类:一是行业型高职教育集团。一般是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以行业内的示范性高职院校为主体,行业性企业、行业协会等组织参与,其优势在于集中行业教育资源,培养行业所需人才,实现产业发展的无缝对接。我国目前大部分高职教育集团都属于此类。如浙江交通运输职业教育集团、江苏化工职业教育集团、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教育集团等。二是区域型高职教育集团。这类教育集团多由政府部门牵头,吸纳一个行政区域内的高职院校、中职学校及相应企业组建而成。其特征表现为地理位置、办学活动空间和服务空间指向上的区域性。主要优势在于政府根据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进行重点扶持、引导,实现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合理调配。如中山市职业教育集团。第三种是行业与区域混合型高职教育集团。既有很强的行业性,又表现出一定的区域特征。如海南旅游职业教育集团等。这些类型都是高职教育中的实践产物,值得其他地区和院校学习借鉴。由于我国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不平衡,各高职院校之间的差异也较大,各高校要结合本地区本学校的特点,采用适合自己的办学类型,并积极探索新的办学类型。无论哪种类型的高职教育集团,其组建目的都是为了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为导向,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四、高职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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