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献协调员劝捐协调现状及影响因素研究

侯晓丽 国航 任敬 崔倩倩 王辛哲 于翔 孔杨

器官移植是挽救器官衰竭患者生命的最佳手段,已得到了广泛应用,然而我国人口基数大、公民捐献率低,国内器官移植供给存在巨大缺口。目前国内每年等待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约30万人,而仅有1~2万人可以完成器官移植手术[1-3],器官捐献比例尚不能满足巨大的器官需求,因此提高器官移植成功率迫在眉睫。器官捐献协调员是从事器官捐献协调工作的人员,具有中国器官捐献管理中心认定的专业资格,其主要工作是传播器官捐献知识、宣传器官捐献信念、协调患者与家属沟通,促成潜在的器官捐赠者成为真正的捐赠者,是整个器官捐献和移植过程的第一线人员[4-7]。研究表明器官捐献协调员的态度会影响公众对器官捐献的看法,进而影响潜在捐献者的器官捐献意愿[8]。目前我国关于器官捐献的研究,大多集中于调查医护人员或公众的捐献意愿,忽视了器官捐献协调员在器官捐献工作中的作用,缺乏对器官捐献协调员的器官捐献协调效果的讨论[9-10]。

本研究以器官捐献协调员为研究对象,通过调查其工作特征、专业认知及捐献意愿等,探索影响器官捐献协调员器官捐献意愿和器官捐献协调效果的重要影响因素,以提高公民器官捐献率和器官捐献协调员劝捐成功率,为改善器官捐献协调工作提供思路,推动器官捐献事业的发展。

1.1 一般资料

通过全国医药类高校共青团工作联盟,在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的支持下,2021年7~8月采用方便抽样方式对349名全国器官捐献协调员进行问卷调查,其中男145名,女204名,年龄27(23,36)岁。所有研究对象对本研究内容均知情同意。

1.2 研究方法

问卷内容共包含4个方面:(1)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自感健康状况等;
(2)职业信息,包括工作单位、月收入水平、工龄、聘用方式、协调成功例数等;
(3)专业认知,包括脑死亡判定标准、捐献法律、捐献条件、捐献程序的认知共4个部分,采用判断题的形式,得分越高表示认知程度越高;
(4)器官捐献意愿,包括是否愿意捐献、是否愿意捐献给家人、亲戚朋友、陌生人以及愿意捐献的器官、对象等。采用Likert评分法,分别赋值1~5分,分值越高表示捐献意愿越高。

根据协调成功例数将349名器官捐献协调员分为A~E组,协调成功例数≤2例为A组(151名),协调成功例数3~5例为B组(89名),协调成功例数6~8例为C组(32名),协调成功例数9~11例为D组(39名),协调成功例数≥12例为E组(38名)。

分析器官捐献协调员的器官捐献意愿情况和协调效果情况,同时探讨捐献意愿和协调效果的影响因素。

1.3 统计学方法

利用SPSS 22.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符合正态分布的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表示,比较采用t检验;
不符合正态分布的计量资料以中位数(下四分位数,上四分位数)表示,比较用秩和检验。利用多重线性回归和无序logistic回归分析捐献意愿和协调效果的影响因素。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1 器官捐献协调员器官捐献意愿影响因素的单因素分析

349名器官捐献协调员中,愿意捐献器官的人数有146名,占41.8%,其中已签署器官捐献同意卡的有101名,占28.9%。146名愿意捐献者中,愿意遗体捐献的有83名,愿意捐献器官依次为眼角膜、肾脏、肝脏、心脏、肺、胰腺、皮肤、骨骼。

进一步对不同特征器官捐献协调员的捐献意愿做差异性分析发现,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自感健康状况、聘用方式、器官捐献协调员工龄和工作单位均可影响器官捐献协调员的器官捐献意愿(均为P<0.05,表1)。

表1 器官捐献协调员器官捐献意愿影响因素的单因素分析Table 1 Univariate analysis of factors influencing organ donation coordinators’ willingness to donate organs

2.2 器官捐献协调员捐献意愿影响因素的多因素分析

以捐献意愿单因素分析中有统计学意义的因素,以及脑死亡判定标准、捐献法律、捐献条件、捐献程序认知为自变量,器官捐献协调员捐献意愿得分作为因变量,进行多重线性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器官捐献法律认知充分、文化程度高、有婚姻经历、自感健康状况好均对官捐献协调员器官捐献意愿具有积极影响(均为P<0.05,表2)。

表2 器官捐献协调员器官捐献意愿影响因素的多因素分析Table 2 Multivariate analysis of factors influencing organ donation coordinators’ willingness to donate organs

2.3 器官捐献协调员协调效果影响因素的单因素分析

在349名器官捐献协调员中,A组(协调例数≤2例)有151名,占43.3%,而E组(协调例数≥12例)仅有38名,占10.9%。多数器官捐献协调员的协调例数较少,无法弥补巨大的器官捐献缺口。对器官捐献协调员协调效果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发现,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月收入水平、工作单位、器官捐献协调员工龄和聘用方式均可影响器官捐献协调员的协调效果(均为P<0.05,表3)。

表3 器官捐献协调员协调效果影响因素的单因素分析Table 3 Univariate analysis of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coordination effect of organ donation coordinators

2.4 器官捐献协调员协调效果影响因素的多因素分析

以器官捐献协调员的协调成功例数为因变量,以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月收入水平、工作单位、器官捐献协调员工龄、聘用方式等基本信息和专业认知及意愿相关指标为自变量进行有序多分类logistic回归,χ2=230.572,P<0.001,不满足平行性假设,因此改用无序多分类logistic回归。结果显示,收入高、器官捐献协调员工龄长、聘用方式为专职、捐献意愿高、捐献条件认知和捐献程序认知充分均对器官捐献协调员协调效果具有积极影响(均为P<0.05,表4)。

表4 器官捐献协调员协调效果影响因素的多因素分析Table 4 Multivariate analysis of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coordination effect of organ donation coordinators

3.1 器官捐献协调员的器官捐献意愿普遍高于大众,且受多重因素影响

本调查显示41.8%的器官捐献协调员愿意捐献器官,且28.9%已签署器官捐献同意卡。这一比例明显高于公众及医护人员的捐献意愿,可能与家属认知水平和情感因素等意见有关,未来可以通过增强其家属对器官捐献的接受程度,进而提高器官捐献协调员的捐献意愿[11-12]。多重线性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器官捐献意愿受多重因素的共同影响,捐献意愿随着文化程度的提高而提高,与杨颖等[13]研究结果相同,这可能由于文化程度高的器官捐献协调员,对器官捐献了解更为深入,因而自身捐献意愿越强。相比于无婚姻经历者,有婚姻经历者的捐献意愿较高,这与耿子翔等[14]的研究结果不一致,可能因为有婚姻经历者受到婚姻的影响,社会包容感越强,更能引起捐献者及家属的共情,获得家属的信任,从而促进了自身捐献意愿。同时我们发现器官捐献协调员对器官捐献的法律认知程度越高,器官捐献意愿越高,因此对器官捐献协调员培训时,应侧重器官捐献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器官捐献协调员的专业认知水平,进而提高其器官捐献意愿[15-16]。

3.2 器官捐献协调员的协调例数较少,劝捐成功率有待提升

目前,我国器官移植供给存在巨大缺口,而我国器官捐献协调员仅有2 200余名[11],调查显示大多数器官捐献协调员协调成功例数较少,且劝捐成功率较低。面临巨大的器官移植需求,有限的器官捐献协调员的协调工作压力剧增。提高器官捐献协调员的器官捐献协调效率、增加器官捐献协调员数量是解决这一矛盾的重要方式。研究发现收入越高的群体,其协调例数越多。尽管专职器官捐献协调员总人数少于兼职器官捐献协调员,但其协调成功例数要明显高于兼职器官捐献协调员,这可能是由于兼职器官捐献协调员受到的培训和训练较少。兼职器官捐献协调员是我国器官捐献协调员的重要组成部分[17],国家应加强对器官捐献协调员的规范化培训,增强器官捐献协调员尤其是兼职器官捐献协调员的协调积极性,提高器官捐献协调员专业化水平,以充分发挥器官捐献协调员作用[18-19]。此外器官捐献协调员工龄越长协调效果越好,可能是由于工龄越长的器官捐献协调员协调经验丰富,能够熟练运用沟通技巧,找准最佳的切入时机和洽谈环境,正确引导潜在捐献者及家属,引起情感共鸣、加速劝捐进程,最终促使器官捐献的成功率提高[20]。

3.3 搭建全方位器官获取组织器官捐献协调员培养体系,助推器官捐献事业发展

多因素分析结果显示捐献条件认知和捐献程序认知充分的器官捐献协调员,捐献协调效果较好。而我国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OPO)作为从事器官捐献工作的专业组织,其中器官捐献协调员及管理人员大多来源于临床医师、技师,缺乏系统、专业的培训[21],对专业知识背景等认知存在欠缺,征得家属同意的过程专业性不强[22-23],且组织管理工作偏重于器官移植过程而对器官协调获取流程不甚严谨,质量管理意识薄弱[24],严重影响了器官捐献效率。因此,应该强化OPO质量管理建设,搭建全方位器官捐献协调员培养体系,制定正确的职业规划,在培养课程设计中,依据器官捐献的“中国模型”进行多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实践操作技术培养课程,促进器官捐献协调员的专业知识训练,提高器官捐献协调员素质及工作质量[25]。加强器官捐献协调员尤其是兼职器官捐献协调员的专业知识训练。同时加强OPO器官协调与管理人员的专业认知与捐献程序认知也很重要。在进行器官协调的同时进行器官移植与捐献的监督管理,规范器官获取流程,增强器官捐献协调员对器官捐献工作的胜任力和积极性,才能提升公民器官捐献率。

本研究还发现器官捐献协调员的自身捐献意愿强对捐献协调效果具有积极影响,可见增强器官捐献协调员自身捐献意愿,可提高器官捐献协调效果,这与Chuang等[8]的研究结果一致。由于同理心与情感支持,捐献意愿高的器官捐献协调员更容易从潜在捐献者及家属角度出发产生情感共鸣与心理安慰,让捐献家庭切实感受到人文关怀,进而愿意接受宣讲,为他人奉献[26-28]。此外,器官捐献协调员的捐献意愿更具有劝捐说服力,器官捐献协调员自身对于器官捐献事业的支持才是引导公众进行器官捐献的榜样,可以从器官捐献协调员入手,提高其器官捐献意愿,倡导登记成为器官捐献者,为填补器官移植供体缺口奉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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