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药店整改报告【五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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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药店整改报告【五篇】

诊所药店整改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结核病;

控制;
暂住人口;
诊断延迟 中图分类号:R 52 文献标识码:A

人口流动是造成结核病传播和流行的危险因素之一。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暂住人口不断增加。暂住人口文化水平较低,缺乏专业技能,职业选择面比较窄,他们往往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收入低、社会医疗保险覆盖率低[1];
他们在患病后因惧怕失去工作和受到社会歧视,有症状常常不到医院就诊,诊断延误率高[2]。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上海是跨省暂住人口比例最高的地区[3]。2005年,全市共有暂住人口约500万,闵行区约为92万。他们多来自结核病疫情较高的地区。上海市暂住人动性肺结核、菌阳肺结核报告的例数呈逐年上升趋势[4],上海市本地人口结核病疫情自1994年以来也有所回升[5],2003年结核病登记率仍维持在35.9/10万的水平。北京、深圳等暂住人口较多的城市近年来也出现结核病登记率逐年上升的趋势[6,7]。

暂住人口的结核病疫情形势严峻。暂住人口罹患结核病不仅影响其自身健康,也与整个城市结核病流行密切相关。但目前暂住人口的结核病控制还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暂住人口诊断延迟现象十分严重,不及时治疗的病人在人群中成为十分危险的传染源,将对整个城市的结核病流行造成严重影响。本研究的目的是深入分析暂住人口结核病人诊断延迟(包括就诊延迟和确诊延迟)的情况及其影响因素,从而为制定适宜的暂住人口结核病控制策略提供信息。

1 对象与方法

本次研究在上海市闵行区开展。对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名结核病防治工作人员和10名暂住人口的结核病人进行访谈。在闵行区5家医院的内科门诊和6家药店进行模拟患者观察。在访谈过程中现场录音,并由课题组成员作记录。模拟观察要求当场作适当记录和专门记号,每天的观察所得资料必须当天整理完毕。

结核病防治工作人员的访谈内容主要是了解暂住人口结核病人的诊断延迟情况;
暂住人口结核病人的访谈内容主要是陈述其发病及就医过程;
模拟观察主要是观察卫生服务提供方对结核病人诊断延迟的影响。用Word模块将访谈内容整理成文字,并进行汇总分析。

2 结果

2.1 暂住人口诊断延迟情况

从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科了解到,不少外地人,咳嗽就弄点药吃,吃了还不好,或痰中带血了,才去看。现在不少结核病人,发病初有点咳嗽时就买点药,而不及时就诊,造成就诊延误,拖延了病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科同志向我们介绍:“我家附近开了个药店,前两天我去看了一下,里面全是外地人。我在那从七点待到七点半,十几个去买药的全部是外地人。他们大都说‘我有点喉咙痛,我有点咳嗽’……”

“前两天有个病人,在吴泾医院看病花了8 000多元,他一直拖到吐血了才来看病,开始是咳嗽,在药店自己买药吃了1个多月。这个人是做生意的,经济老好的。” “华漕有个病人,自己开了小店,他也是一直自己买药,一直到痰中带血了才去看病,他说看病时间长,要耽误做生意了”。

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说:“不少病人觉得挂号费太贵,医院里又要排队,而且药店里卖药的人服务态度都老好。总之就是去买药既省钱又省时间。”

2 诊断延迟的影响因素

2.1 经济条件差

一位来自河南信阳的女病人,夫妻俩2002年来到上海后一直在看厕所。早上5点半就要起床,要看到晚上11点多。因为本人身体一直不好,丈夫也没有另找工作,就和她一起看厕所。病人说:“1997年咳嗽时痰就有点带血,没觉得是什么大事,咳嗽还不正常嘛!我们家里穷,有什么小病能抗就抗过去了。到上海待了2年了又出现这个问题。一开始觉得嗓子里面痛,就去小医生家看,小医生说是咽炎,开点药,吃吃好了一点。我就骗家人说我病已经好了,其实还在咳嗽,但都躲着家人咳嗽,不敢治啊,花钱太多了。拖了2、3个月左右,病情实在太重了才去看。本来看厕所就没多少钱,生了病以后困难更是大得不得了,上海的医药费要比我们老家贵2倍,现在只能问亲戚借钱看病。生了病后,怕花那么多钱,怕治不好!”

一位来自四川的病人,2004年去北京建筑工地打工,体检时就发现了肺部有阴影,自觉没什么症状,看病又要花钱,就没去管。他说:“我在北京干了半年,因为老婆来上海打工了,我就来上海。到上海以后身体情况比较差,我们建筑工地干活太累了!但是为了挣钱啊,这里虽然苦,1个月还能拿个1千块钱,家乡太穷了!”他的爱人说:“现在生了这个病,我们还是想让他回家治疗,这里生活费用太高了,他不上班,我们根本消费不起!”

2.2 卫生服务提供方的影响

为了更深入分析就诊/诊断延迟的影响因素,主要是了解医生方面和药店工作人员方面的因素。我们请了2名暂住者模拟肺结核病人,分别去了5家门诊和6家药店进行了模拟病人观察,观察在就诊及买药过程中医生及药店工作人员的表现。

5家医院的挂号费在7元到11.6元不等,候诊时间5―40min不等。有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生对外来人口、经济收入较差的患者存在着明显的歧视,态度也很差;
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生态度比较好,很耐心;
另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中心医院的医生态度不错,没有歧视低收入者、歧视外来人口的表现。5位医生都建议了“病人”做X线检查,都没有问起“病人”的熟人中有无患肺结核的,“病人”以前有无结核等问题,但有3家医院的医生都考虑到了要排除结核。5家医院做X线检查的费用都在60元左右,血常规检查费用都在20元左右。医生开的药价格14―54元不等。5位医生都没有建议“病人”到别的地方诊治。5家医院内都没有结核减免费告示,医生也都没有主动向“病人”宣传结核病是可以免费治疗的。但在“病人”问到结核病是否可以免费治疗时,医生都给予了肯定答复,而且也强调今天是不能免费的,如果以后确诊是肺结核了才能免费。对于“病人”拒绝检查,1家医院的医生态度很差,发火了;
1家医院的医生以看似无所谓的态度说那就给你开点药吃吃吧;
1家医院的医生坚决要“病人”去做检查,说病情很像是结核,一定要排除一下,并坚持不做检查不给其开药。另2家医院的医生建议“病人”最好检查,并说要排除结核和肺炎,但由于“病人”一再坚持不愿检查,医生只好先按“病人”意愿给其开了点药,并嘱咐过几天最好还是来做个检查。在另一项对225名暂住人口进行问卷调查时我们发现,超过一半的病人在出现症状后都不是去医院,而是去药房买药,那么暂住人口到药店买药又会是什么样的情形呢?

6家药店的营业员人数平均2―5个,除了颛桥和莘东路的两家药店当时有4个客人在看药,其他4家药店在观察员和模拟病人进去前都没有客人。七宝的1家药店、龙柏的2家药店的店员都建议病人去医院做检查。但另外3家药店的店员即使在顾客显露出得了结核的担心时,他们还是建议病人先吃点咳嗽、消炎药再说,认为不大可能被传染,特别是有1家药店以卖药赚钱为目的的现象特别明显。只有1家药店的店员问了病人是否去医院看过病,其他都没有问。没有一位店员主动问起“病人”的熟人中有无肺结核,以前患过肺结核等问题。6家药店的店员对“病人”的态度都比较好,没有明显歧视外来人口的表现。当问到药店有无治疗结核病的药时,6家药店都说没有。不过有1家药店的店员对结核病的药还是比较熟悉的,能说出异胭肼、利福平的名称。总的来说,其中2家药店的店员还是有一定的医药相关知识的,也能够正确地引导病人。1家药店店员当时给模拟病人感觉是比较害怕面对结核病人,所以急急打发“病人”离开。而其他3家药店的店员则以卖药赚钱为主要目的,积极向“病人”推销药物,哪怕“病人”再三提起怕自己得的是结核,他们也说“不可能,先吃点药再说”。

3 讨论

诊所药店整改报告范文第2篇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之规定,针对我县兽药经营现状,为了规范兽药经营行为,理顺兽药经营秩序,确保各经营门诊部既能够按照条例要求创建达标药房,最终通过gsp认证,又能够服从和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养殖的近切需要,本着“布局合理,经营规范,自愿挂靠,服务生产”的原则,走市场化动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布局,连锁性经营的

路子,维护经营门诊部的合法权益,保障兽药市场健康、有序、良性发展,达到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目的。

1、竹山县动物疾病控制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区域布局的宗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对行政区域内的连锁经营门诊部进行筛选评定,先确定数量和布局后进行考评,以保障连锁经营门诊部的销售量和市场占有量。

2、几挂靠竹山县动物疾病控制中心连锁经营的门诊部属疾控中心分支机构,接受县疾控中心的工作任务和业务管理。

二、连锁模式

1、连锁经营具备的条件。接受连锁经营的门诊部必须是近三年来信誉程度高,完成任务好,业务素质强,服务质量优的具有从业资格的兽医从业人员。

2、达标药房标准。①营业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且具有与营业额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营业场所采光、通风良好,且能悬挂统一招牌的门店。②从业人员必须具有从业资质。③内设有专用柜台和药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存放且摆放有序,整洁亮丽。④明码标价,并建立处方和销售台帐、差错登记簿、采购登记簿及顾客意见簿。⑤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制度和相关证件上墙悬挂。⑥对于接受上门求诊的必须设有消毒台和专用消毒设施。

3、连锁经营的具体方法。①连锁经营门店必须向竹山县动物疾病控制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从业资格和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场所的详细地址、平面示意图。②疾控中心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挂靠的单位进行现场勘验,出个勘验报告,对不合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③对现场勘验达标的单位建立工作档案,签订连锁经营协议书。④连锁经营门诊部签订协议书后在30个工作日内订制并悬挂按照统一制式制作的招牌。

三、具体措施

诊所药店整改报告范文第3篇

(2021年8月31日)

XXX市场监督局按照工作职责梳理今年以来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自查问题情况

(一)食品

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意识有待加强、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把关不严,经营资质审查不到位。

(二)药品

偏远药店监管频次少。监管人员业务技能欠缺。监管人员特殊药品监管方面能力薄弱,此类培训组织较少。

二、整改问题情况

(一)食品:1:加强资质审查监测。省局开发了《网络订餐智能监控系统》,我们申请了账号,能够随时监测入网餐饮单位资质情况。2:对美团外卖、饿了么两家第三方平台进行了约谈,对美团外卖进行了警告处罚并限期整改。目前已整改完毕。3:加强监督检查。一是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侧重对入网经营项目检查。二是开展网络餐饮服务单位专项检查。

(二)药品:1:以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周边以及中小学校园周边的零售药店为重点开展零售环节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回收或参与非法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行为以及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的行为;
连锁门店是否存在私自采购药品的行为等。二是执业药师配备情况检查。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要求,检查零售药店是否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是否在岗执业;
利用远程审核处方服务平台开展审核处方服务的是否按要求开启语音视频等情况。三是处方药销售情况检查。对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行为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以及销售疫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终止妊娠药品、中药配方颗粒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药品的行为;
是否存在超剂量等不按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药品的行为;
是否存在销售药品数量异常现象;
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药品的行为等。此外,各监管所、相关科室还应对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照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组织开展退热、止咳等“四类”药品销售监测等情况进行检查。2:以诊所、门诊部、卫生院等药品使用单位为重点(特别是城乡接合部、农村偏远地区、中小学校园周边的诊所)开展使用环节检查。一是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外购药材冒充中药饮片使用等行为。二是使用药品质量情况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假药、劣药或过期药品;
是否超法定要求配备、使用药品等。三是使用药品的储存管理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
是否存在不按药品贮藏要求存储药品等可能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行为等。

三、存在问题情况

(一)食品:1:网络订餐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参次不齐,部分网络餐饮服务企业还存在超范围经营、环境卫生脏乱差等问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有待提升。

(二)药品:1:药品监管对象“多、小、散”,监管的方式方法需要探索创新,监管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下一步充分发挥监管所的作用,建立诚信档案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震慑违法违规行为。

2: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还相对薄弱。下一步加强对有不良记录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加强与卫健局的协作配合。

三、工作成效

(一)食品:1:今年以来针对销量较大的网络餐饮服务单位开展了2次专项检查,共随机抽查217家,监督抽检104批次,配合市局抽检4批次,全部合格。

2:全面实施“食安封签”制度。消除外卖餐饮食品出店后的食品安全隐患。

(二)药品:1:强化日常监管。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瞄准重点企业单位、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采取暗访暗查、“四不两直”等方式,精准出拳、打出重拳,提高检查靶向性、震慑力。重点打击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执业药师挂证、违规销售处方药、零售连锁门店未执行“七统一”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运用日常监管系统、“一店一码”、投诉举报、抽检监测等相关数据,有针对性地加大重点检查、飞行检查和随机检查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和处置情况。2:深入开展中药饮片质量和基层医疗机构用药质量专项整治。按照《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嘉市监字(2020]41号)要求,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购进、销售非法加工、非法分装的中药饮片的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设立“库外库”储存中药饮片或挂靠经营中药饮片的情况;
检查是否超范围经营毒性中药饮片的行为;
检查是否为他人违反经营中药饮片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的行为。检查零售企业28家(次),使用单位42家(次)。

3:强化专项检查。持续加大对农村地区、城乡接合部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的检查力度。持续加强对集采中选品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及麻精药品复方制剂监管,组织开展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专项检查,严防套购流弊案件发生。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专项整治,规范网络药品销售行为。加强医用氧、放射性药品、医疗性毒性药品、药品类诊断试剂、血液制品、生物制品购进渠道、贮存和质量检查,消除安全隐患。4:督导零售药店疫情防控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药店工作人员做好自身防护,每天按时对店内进行彻底消毒,员工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体温检测正常方可上岗。对进店顾客要求佩戴口罩,进行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提醒顾客在药店内保持安全距离,对不执行要求人员要进行劝阻。对退烧、止咳药品购买者信息要严格按《关于疫情防控时期对药店销售发烧、咳嗽等药品实行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进行登记,要求用药人提供身份证或医保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确保用药人信息可追溯;
同时要及时对药品销售登记信息进行汇总、留存,按规定上报。

四、下步工作打算

诊所药店整改报告范文第4篇

一、药店电子处方的迫切性与重要性

_、药店电子处方产生的背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____年_月下发了《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从____年_月_日起,全国零售药店抗菌药物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并严格执行处方审核签字制度。

继____年_月实行抗生素凭处方购买的规定后,从____年_月_日起,药店里的抗病毒药、精神障碍治疗药、肿瘤治疗药等__类___多种药品,都必须持处方才能购买。

_.目前连锁药店的生存环境恶劣

目前,零售药店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生存环境。

一方面,国家提高了市场的准入条件,所有零售药店都必须通过gsp认证,这对药店服务质量提出了很高要求,药品的分类摆放、库房的规范、配备执业药师、具备24小时营业能力等等,药店经营成本提高了。

另一方面,国家已经多次调低药品价格,再加上平价药房、会员制药房等的冲击,价格竞争日趋激烈,药店利润越来越薄。在这种情况下,砍掉抗生素的销售,将对药店经营造成冲击。

_.“限售令”对药店的巨大影响

抗生素是目前我国药店收入中的“当家花旦”。在我国,抗感染类药物占据了最大的销售份额。根据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的统计,我国抗感染类药品销售占整个药品市场的26.5%,而抗生素在我国零售药店中的销售份额约占30%,销售金额与利润更在30%以上。

据了解,经过“平价风”、“零利润”的冲击,一些中小药店的生意已越来越难做,微利和亏损经营的药店不在少数,抗生素的销售量成了店内主要的收入来源,其销售比例达到了四分之一左右,有的小药店甚至达到40%之多。在这种情况下,砍掉抗生素的销售,将对药店经营造成巨大冲击。

_.连锁药店的出路

而对于“凭处方销售”的规定,在目前“以药养医”的前提下,处方外流基本已被医院截断。在目前医院控制处方的情况下,只有允许药店开诊所,请有处方权的医生来开具处方,零售药店才能走出困境。但是,因为医疗门诊设立要求极为严格,至今我市尚无药店开诊所的先例,恐怕近段时间很难实现。

以“电子处方”替代医院处方是最有效的方式。

东亚医讯(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国内设计“电子处方”系统的首发者。电子处方的模式,是通过计算机与远程会诊中心联网,在药店里安装摄像头,会诊中心的执业医师通过这种方式给来药店购药的顾客诊断,并向药店实时传递电子处方,并带有医生电子签名。

而且,患者说明病情以后,医生会做出自己的判断,如果患者不需要抗生素类的药物,他会劝说患者买其他药品。很多患者得的都是慢性病,经常吃同一种药,没有必要再去医院挂号,而这类药物又在处方药范畴内,药店的这种手段方便了很多患者。

_.“远程电子处方”给药店带来的效益

a、规避因“限售令”而带来的巨大损失。(总销售额的__%-__%)。

b、提高患者满意度,增加患者的用药安全,“远程私人医生”式服务。

c、提供给患者便利,减少小病去医院挂号、排队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d、为医改后的“医药分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_.促进药店未来的发展

二十一世纪的今天,计算机、软件、互联网络彻底改变了世界,改变了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电子处方”只是一种过渡措施。随着相关政策的完善,处方药凭处方卖是一种趋势。而且,新医改政策的颁布,“电子处方”也为“医药分家”后药店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东亚医讯远程电子处方系统显著优势

_,利用平台软件构建远程医疗系统,总部远程会诊中心和各药房都配置语音视频,便于之间沟通,无须配套可视电话。

_,市民通过处方药柜台上语音视频直接与该店配套诊所的医生讲述自己的病情,屏幕里的医生问询了病情的时间及严重程度,最后开出电子处方,直接通过网络实时传到药房,不需传真机或电子邮件。

_,医生电子处方系统具有智能录入功能,只需用鼠标直接调入药品,价格、剂量、服法、用法就智能快速生成。

_,具有医生电子签名功能。

三、工程预设方案、费用

_,连锁药店电子处方系统:

产品名称功能概括点数价格

药店平台库房管理功能元

会员管理功能元

收费管理功能元

电子处方功能_____元

药品网络申购功能元

合计:____

产品名称功能概括点数价格

医生电子处方平台各个药店药房患者的申请查阅、电子处方的调用、病历、处方的录入(修改)及作废、处方的统计、协定处方的绑定、患者的统计等等_____

合计:元

电子处方药店端:药店平台汉化菜单,界面友好,实用性强,操作简单。主要功能有:

患者登记:是输入病人的基本信息。

处方确认:对处方进行划价收费,登记处理;

处方查询:对于已经确认历史处方进行查询

处方记录:是记录病人的档案。

密码修改:用户对自己的密码进行管理。

远程视频:通过本视频,医现可以与患者面对面的进行沟通。

电子处方医生端:电子处方医生端采用下拉式汉化菜单,界面友好,实用性强,设有与电子处方客户端、医药公司管理系统的软件接口,主要功能有:

业务管理:药店患者、就诊中患者、就诊结束等功能。

查询统计:药典查询、中西药方、检查治疗、诊断结果、结果报告、病程记录、费用总计、药店日志查询、门诊工作量查询、医生工作情况统计等功能

病程查看:工具栏、状态栏、病程列表

系统:提供用户及权限设置、用户组别维护、医生用户对照、发药药房设置等功能。

维护管理:治疗管理、药品禁用维护、鉴别诊断维护、诊断代码维护、协定处方维护、体征代码维护、病程记录维护、常用词汇术语维护。

窗口:垂直、水平、平铺、排列。

帮助:帮助、关于。

_、安装调试培训费(软件费的_%)

_、工程费用总预算

四、工程实施进度

以下是实施的具体进度:

&#_____;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硬件改造的安装调试。

&#_____;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完成软件系统的安装调试和编码工作,同时完成操作人员的培训。

&#_____;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系统投入正式运行。

五、技术服务条款

_.质保期内免费软件模块小范围修改、升级。

_.质保期内定期检测、维护硬件、网络设备、软件,保证系统可靠、安全、稳定运行。

_.公司提供的服务器、网络设备、网络工作站计算机质保二年,终生维护。

_.质保期满后(系统运行期满二年),我公司继续承担系统维护,但要视情况收取费用(不包含硬件更换)。

培训手段:

类别所需时间培训者范围级别

系统运行前半个月药店操作员软件常识

系统运行前半个月会诊中心医生高级系统知识

高级业务软件操作

系统运行中半个月店员、医生现场指导

陪同使用

软件技术维护手段:

级别说明维护手段响应时间

_级日常操作问题、软件理解使用、错误问题处理等_*__全天候电话、电子邮件(值班工程师/技术经理、定期上门检测)即时

_级数据错误、软件升级pc-anywhere网络远程维护_小时

_级软硬件综合故障、服务器系统故障现场维护_小时

诊所药店整改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卫生、劳动保障、财政、审计、药品监督、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是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拨付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和缴费

第四条(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按照市医保局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手续时,应当根据市医保局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市医保局。

第五条(职工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八条(征缴管理)

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数额的计算、缴纳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个人医疗帐户、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外,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

第十条(个人医疗帐户的建立)

市医保中心在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应当为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一条(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计入)

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按照不同年龄段有所区别。

在职职工的年龄段划分为:

(一)34岁以下的;

(二)35岁至44岁的;

(三)45岁以上的。

退休人员的年龄段划分为:

(一)退休至74岁以下的;

(二)75岁以上的。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具体标准及其调整,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停止计入)

职工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中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入资金。

第十三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使用和计息)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分为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

个人医疗帐户年末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计息,并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四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查询)

职工可以查询本人个人医疗帐户中资金的计入和支出情况,市医保局、区县医保办和市医保中心应当为职工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附加基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

第四章职工就医和医疗服务的提供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许可并经市医保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格并经市医保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药品零售企业。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职工提供服务,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申请医疗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规定,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职工的就医和配药)

职工可以到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配药,也可以按照规定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

职工的就业地或者居住地在外省市的,以及在外省市急诊的,可以到当地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条(医疗保险凭证)

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时,应当出示其医疗保险凭证。

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对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进行核验。

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

第五章医疗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一条(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在批准的缓缴期内,职工不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由市医保局另行规定。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领取养老金的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按照其在职最后一个月的计入标准计入;
其医疗费用的支付,按照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在职职工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先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超过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一)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二)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三)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四)2001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第二十三条(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退休人员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先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超过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3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90%;
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
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
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二)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
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
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5%;
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三)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
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5%;
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
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四)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
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
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
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五)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在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
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
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
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第二十四条(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

职工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以下统称门诊大病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5%;
退休人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92%。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

职工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

第二十五条(在职职工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1500元。

在职职工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

在职职工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第二十六条(退休人员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

退休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起付标准为700元;
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

退休人员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2%。

退休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第二十七条(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上费用)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0元。职工在一年内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或者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第二十八条(部分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支付)

职工因甲类传染病、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和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伤、职业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以及有关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九条(不予支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附加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予支付:

(一)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医疗费用的结算

第三十条(医疗费用的记帐和帐户划扣)

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凭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记帐;

(二)属于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从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支付的,应当向职工收取。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当向职工收取。

第三十一条(医疗费用的申报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从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的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对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记帐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职工对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所发生的可由统筹基金、附加基金或者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其医疗保险凭证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第三十二条(医疗费用的核准与拨付)

区、县医保办对申请结算的医疗费用,应当在收到申请结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市医保局。

市医保局应当在接到区、县医保办的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暂缓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审核决定。市医保局在作出暂缓支付决定后,应当在90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决定并告知相关单位。

经市医保局核准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应当在核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从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中予以拨付;
经市医保局核准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职工自行负担。

第三十三条(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

市医保局可以采取总额预付结算、服务项目结算、服务单元结算等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超出结算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分担。

第三十四条(申请费用结算中的禁止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个人,不得以伪造或者变造帐目、资料、门诊急诊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结算医疗费用。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

市医保局和区、县医保办应当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个人的有关医疗费用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结算有关的记录、处方和病史等资料。

个人门诊急诊就医的次数或者发生的费用明显超出正常情况的,市医保局可以对其采取改变费用结算方式的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市医保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经支付的有关医疗费用,并可处以警告、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其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或者取消其定点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相关科室和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市医保局可以采取暂停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支付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市医保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经支付的有关医疗费用,并可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医保管理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市医保局追回流失的医疗保险基金;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并应当接受市人民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其他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延长工作年限人员的特别规定)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家规定暂不办理退休手续、延长工作年限的人员,按照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同年龄段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社会化管理过渡期)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一年内,为本市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的过渡期,过渡期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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