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两基”迎接国家教育督导团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我省已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简称“两基”)目标,按照国家“两基”评估验收的规定和要求,在全省各县(市、区)实现“两基”后,国家教育督导团将以省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以下简称国检)。我省“两基”接受国检时间为2010年底。为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我省顺利通过国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两基”国检的认识

全面实现“两基”,是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国检是国家对我省“两基”攻坚水平和质量的一次检验,既是对我省“两基”工作的整体评估,也是进一步推动“两基”工作巩固提高的机遇和动力,关系到全省“两基”进程,关系到云南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关系到科教兴滇、人才强省战略的落实和全民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和谐云南的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两基”迎国检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科学谋划,周密部署,确保“两基”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抓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

国检主要检查普及程度、教师队伍、办学条件、教育经费、教育质量、学校安全管理、扫除青壮年文盲等7个方面的内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以上述7项内容为重点,认真排查,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一)巩固和提高普及程度。各地要以农村学生的入学和巩固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控辍保学的长效机制,确保普及程度各项指标高于国家验收标准。特别是要加强对贫困地区、民族地区中小学生的入学率、辍学率、完成率,以及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女童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的监控。镇雄县和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要针对“普九”验收中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顺利通过教育部“两基”复查。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地要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配足配齐合格教师,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杜绝空编不进人的现象发生。要认真抓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建立和完善城乡教师交流制度,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三)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各地要重点做好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改造,全面消除D级危房。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好中小学校布局不合理、大班额现象和教学仪器设备、图书配备不足等问题。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设施配套,提高现代远程教育设备使用效益。

(四)确保教育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确保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有较高比例用于教育,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并全部用于教育。坚决杜绝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问题。各地对近3年的教育经费投入情况要进行自查,凡未做到“三个增长”(即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生均教育费用和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教职工工资逐步增长)或有拖欠的,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补拨到位。

(五)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各地要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工作扎实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在按照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齐、开足课程的同时,落实学生体质健康和体育锻炼标准,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重点校和非重点校、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等问题。

(六)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校园安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校舍和教学设施的安全管理,加大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力度,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演练。要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机制,定期开展校园安全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师生平安。

(七)继续做好扫盲工作。各地要切实抓好扫盲工作,对“扫盲”与“普九”要统一部署,统一领导,统一实施。要利用寒暑假学校放假、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过节、农民农闲在家的有利时机,组织进行扫盲及巩固提高教育。坚持把扫盲及巩固提高与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相结合,与农民增产增收相结合,增强扫盲及巩固提高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工作步骤

我省“两基”国检工作分5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0年1月~6月)

1.完善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成立省“两基”迎接国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有关单位、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领导联系片区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各州(市)、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订工作方案和措施办法。

2.召开动员会议。省人民政府适时召开全省“两基”迎接国检工作动员会议,部署迎接国检工作,并与各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迎接国检的主要责任。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适时召开动员会议,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0年1月~10月)

1.各地开展自查。自查要按照国检7个方面的内容逐项进行,找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尤其是对教育经费、教师数量、中小学危房、普及程度、校园安全隐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各州(市)要将各县(市、区)自查结果及时汇总上报省“两基”迎接国检工作领导小组。

2.加强督导和跟踪督办。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级组织省人民政府督学和有关专家对各州(市)、县(市、区)“两基”工作进行督导抽查。各州(市)对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两基”工作进行全面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指标不下滑、有提升,各项迎接国检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省直有关部门要对各县(市、区)自查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大的县(市、区)或有关单位将予以问责。

3切实开展对口支援和帮扶活动。要积极发动省直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对口帮扶各县(市、区)活动;各州(市)要统筹协调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开展帮扶和支援活动,解决中小学校图书、文体器材不足等问题。

4.做好业务培训。各级教育部门要按照要求举办“两基”业务人员培训班,统一和规范档案资料整理工作。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0年3月~国检前)

1.集中精力抓好各项指标的巩固提高。

2.汇总有关资料,整理完善国检需要的各项档案资料,做好接受国检的全部准备工作。

3.镇雄县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确保顺利通过教育部“两基”复查。

(四)接受国检阶段(2010年12月)

迎接国家教育督导团对我省“两基”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五)整改完善阶段(2011年1月~6月)

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整改,向国家教育督导团提交整改报告,并适时召开总结表彰会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两基”迎接国检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以省长秦光荣任组长,常务副省长罗正富、副省长高峰任副组长的省“两基”迎接国检工作领导小组。各州(市)、县(市、区)要尽快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和要求,建立迎接国检工作责任制,把迎接国检各项工作分解到有关部门,落实到有关人员。

(二)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推进“两基”国检中,要坚持标准,保质保量。“两基”各项数据和情况要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不得以迎接国检名义向学生、教师、学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组织师生搞迎接国检活动,不得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认真自查,切实整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照《义务教育法》和国检的有关要求,对“两基”进行全面检查。既要认真检查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更要检查薄弱环节,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坚决克服松懈麻痹、盲目乐观和心存侥幸的思想。各县(市、区)要结合“两基”复查年审及有关要求,对各项工作进行认真自查,各州(市)进行全面复查,省人民政府将分期分批组织督导检查。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建立和完善迎接国检工作协作制度,各级“两基”迎接国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及时研究解决国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积极协调配合做好迎接国检工作。

(五)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两基”国检重要意义的舆论宣传,大力宣传我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推进“两基”取得的显著成效,宣传“两基”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的良好氛围。

附件:

1.云南省“两基”迎接国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云南省“两基”迎接国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3.云南省“两基”国检指标要求

云南省“两基”迎接国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秦光荣 省委副书记、省长

副组长:罗正富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高峰 副省长

成员:罗崇敏 省教育厅厅长

卫星 省政府副秘书长

刁殿伟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建颖 省教育厅副厅长

木桢 省民委副主任

李刚 省公安厅政治部主任

和正兴 省监察厅副厅长

李维俊 省司法厅政治部主任

刘德强 省财政厅副厅长

肖聪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杜筑华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郭五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普仲亮 省文化厅纪检组长

杨鸿生 省卫生厅副厅长

段义田 省审计厅副厅长

张美琼 省地税局副局长

罗进忠 省统计局副局长

曹阳 省工商局副局长

余潮 省扶贫办副主任

郭华 省编办副主任

李毅 省妇联副主席

杨军 团省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由罗崇敏兼任办公室主任,刁殿伟、刘德强、王建颖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云南省“两基”迎接国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全省国检各项准备工作的组织、协调,有关材料的审核,办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收集、汇总国检的各项数据、报表和有关资料。

(二)督促各州(市)、县(市、区)依法采取措施控辍保学,确保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和扫除青壮年文盲非文盲率等有关指标达标。

(三)负责中小学校管理工作;会同公安、司法、文化、工商、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治理,确保中小学校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四)负责教育质量各项指标的监控,督促中小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大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的力度;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并督导检查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工程的实施情况,促进农村中小学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六)配合财政部门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并做好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工作,理顺校财局管校用的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机制。

(七)抓好全省各级“两基”表册档案建设。

三、省发展改革委

(一)按照教育优先发展的要求,把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指导教育部门编制和完善教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各类专项建设规划;协助教育部门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

(三)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对我省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督导检查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工程的实施,促进农村中小学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

(四)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四、省财政厅

(一)确保省本级并督促各州(市)、县(市、区)实现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即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生均教育费用和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教职工工资逐步增长);按照省规定的用途,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教育资金落实到位;按照规定将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全额拨付教育使用。

(二)督促各地将教职工国标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由财政按时足额统一发放。保障绩效工资的发放。

(三)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省本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落实应负担的新机制经费;核定并执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督促各地落实好“两免一补”资金;会同物价、教育等部门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四)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专项经费管理,会同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落实并管好用好各项教育工程的专项资金。

(五)会同教育部门督促各地做好义务教育债务的清理、剥离及化解工作。

(六)省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参与,负责根据国检所需经费及表彰奖励经费的需求,进行梳理和核算。及时拨付国检专项经费,确保我省国检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五、省民委

从民族工作的角度配合做好教育工作,如民族教育特殊扶持政策的落实,民族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少数民族儿童少年入学及巩固等。

六、省公安厅

(一)加强户籍管理,做好拆迁户的户口迁移工作,积极解决人户分离问题。协助当地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中小学控辍保学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针对学校及师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会同有关部门整治学校及周边突出治安问题,在校园周边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加强对校园周边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四)会同教育等部门和学校做好中小学生自我防护、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禁毒等方面的教育。

(五)做好选派民警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的工作。

七、省监察厅

(一)加强对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教育工作职责及效能情况的监察,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督促各有关部门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各项建设工程质量、项目资金投人、使用情况进行监察。

八、省司法厅

(一)把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社会、教师、学生及家长的法制宣传教育。

(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青少年维权活动和未成年人保护活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适龄少年的教育工作。

(三)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法治环境。

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一)依法落实和完善教师管理体制,为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公开招聘、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奖惩等职能创造条件。

(二)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的工资制度和政策,落实教师的工资待遇和政策性津补贴。

(三)进一步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四)协助和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师公开招聘、职务评聘、校长培训等有关工作。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配合教育等有关部门维护适龄少年儿童受教育权利。

(六)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督促检查各地依法落实教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待遇的情况。

十、省国土资源厅

(一)督促落实中小学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保障新建或扩建中小学用地。

(二)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上优先保证审批中小学用地,并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确保中小学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三)在用地审批程序上为中小学建设项目依法简化手续,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十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一)把中小学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依法落实城镇住房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的有关规定。

(二)对中小学建设项目优先办理报建手续,并实行优惠政策。

(三)加强对中小学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

(四)会同教育行政等部门做好中小学危房的鉴定和改造工作。

十二、省文化厅

(一)各文化场馆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加强社区文化设施建设,加强对校园文化活动的辅导。

(二)加强对学校周边文化娱乐市场及网吧的管理。努力优化、净化社会文化环境。

十三、省卫生厅

(一)督促、检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国家关于学校卫生工作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监督、指导学校做好卫生工作。

(二)卫生部门协调承担残疾鉴定的医疗机构,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医学鉴定。

十四、省审计厅

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各地、各有关部门教育投入“三个增长”、转移支付情况和教育费附加征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各种教育专项资金的拨付及管理使用情况。

十五、省地税局

(一)加大征管力度,依法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并及时上缴国库。

(二)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有关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十六、省统计局

(一)指导和配合教育、财政等部门做好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经费投入的年报统计工作

(二)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两基”的数据填报工作,为国检提供经济、社会发展及人口普查等方面的统计资料

十七、省工商局

(一)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清理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

(二)加强对学校周边食品市场的整顿,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行为。

十八、省扶贫办

(一)落实有关扶持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发展的扶贫资金。

(二)引进扶贫资金帮扶贫困地区的“两基”工作。

十九、省编办

(一)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编制标准核定教师编制。

(二)督促各地认真落实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时审批中小学补充录用新教师的计划。

(三)协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做好中小学教师招聘录用等工作。

二十、省妇联

(一)组织实施“春蕾计划”,配合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控辍保学和扫除妇女文盲工作。

(二)加强家庭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学生家长及监护人的劝学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女学生及女教师的维权工作。

二十一、团省委

(一)深入实施“希望工程”,协助当地政府和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做好控辍保学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推动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会同教育等部门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发展学生团员。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学生维权工作。

责任编辑 王世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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