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高管薪酬谁说了算?

计划的奖金则高达6132万元。真正的“原罪”是股市波动,当时平安的股价接近130元,如果按照2010年2月的股价行权,同样数量的股票期权,马明哲的薪水至少缩水40%以上。

“中国的股市投机性波动性很强,用这样的市场指标来行权,高管薪酬忽高忽低,会有大问题。”宁向东认为,国外企业对付市场波动带来的巨大薪酬落差,有很多办法,可以用机制来“找平”,一是通过不同年份的延期行权;第二是行权后放在一个池子里不拿走,如果企业后来亏损了,歉收的年份减掉,再分期获得现金收益。

从光明乳业的股权激励方案看,虽然采用了限制性股票,而对于宁向东提出的“找平”机制,尚未涉及,上海市国资委的相关文件中也未见相关的描述,股权激励流于简单化,屈朝认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业绩单元、虚拟股票、限制性股票,利润分享……激励方式可灵活运用。这是激励措施中的第一个真空地带。

而水、电、油、煤气、电信等公用事业型国企,它们属于任务型国企,体现任务型国企社会职能的非财务指标是一片空白,这是与高管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中的第二个真空地带。

第三个真空地带则是中长期激励动态标准的缺失。宁向东一再强调:对于真正市场竞争的部分,未来越看不清,风险越大的部分,长期激励应该越多,业绩导向型的竞争型国企,股权激励占的比重较大,最高者可达到60%以上;而国外公用事业型企业的高管,当年的现金年薪占比较大,分红和股权激励几乎没有。屈朝透露,鉴于国资委规定,长期激励在年薪中的比率,境内上市企业是40%,境外上市企业是50%。《经理人》认为,简单的比率不能反映高管的岗位与能力,需要通过灵活变化的标准制定长期激励的份额。

权力如何制衡?

“高管薪酬和企业绩效考核,未来都应该由董事会全部负责。”在宁向东看来,上述讨论解决的是技术性问题,高管薪酬最重要的是谁来判断。如果将国资委的角色看作老师,企业是学生,高管的薪酬原来是学生自己出考题,自己确定判断标准,老师签字确认,“这两年,国资委开始扮演老师的角色了,但我觉得还很不够。”

随着央企董事会试点的增加到2010年的20多家,国资委的角色是否发生了实质变化?“其实从高管薪酬的决策程序看,现在还是审批制。”屈朝说,国资委的管理仍旧比较直接,未来对董事会授权后,国资委将回归到单纯的国有出资人代表的身份,履行股东的角色,而不是股东、董事、总经理兼顾,避免直接插手企业具体的经营事务。但现在董事会还比较年轻,国资委不放心把一些监督职责交给董事会,当属正常。

外部董事试点,是国资委角色转变的开始。薪酬和绩效的考核与决策权力移交董事会,解决了程序正确的问题,然而,让宁向东纠结的是,国资委始终是政府机构的角色,“权力的制衡,才能带来国企高管薪酬真正的公平和效率”。他还建议,国资委应抽身而退,保留监督角色,而经营国企的职能交给资产管理公司。

附文:

主流观点的3大误区

文/谢康

国企负责人薪酬水平源自舆论还是源自市场?国企负责人薪酬设计如何平衡公平与效率?国企负责人的人力资本按什么条件和程序来定价?

目前针对国企高管薪酬水平的主流倾向或批评观点形成了三大误区—

误区一:国企高管非市场化选拔

这个误区的主流意见可归纳为:国企负责人不是市场选拔的,而是在党管干部原则下由组织委派的,因此拿高薪不合理。

该主流意见的不合理性有二:第一,什么是市场?通俗地说,市场是买卖商品的场所,是将货物或服务的买主和卖主组织在一起进行交易的地方。从市场概念推演,国企负责人与政府之间构成服务契约,从这意义上讲,有一个竞争性的服务市场,关键是如何理解这个服务市场的特征;第二,各级国企负责人不少来自政府部门,也有从企业回流政府部门的情况,国企负责人担任企业高管本身也是政治竞争的结果,也服从市场法则。从这两个视角分析,国企负责人的选拔也是市场化的,而不是非市场的。

误区二:国企高管能力素质非稀缺

这个误区的主流意见可以归纳为:在国家垄断行业中找个猴子当总经理,企业同样会有巨额利润;国企负责人年收入与所在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挂钩,最高不得超过12倍等。

用经济学的标准解释,企业利润来自剩余价值、企业家对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处理,以及创新。尤其是企业家对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处理能力,以及创新能力决定了企业利润的来源,无论是垄断性行业还是竞争性行业,企业家的能力素质都最终决定了企业利润水平。国企负责人属于稀缺资源,而非丰裕资源。

误区三:国企高管薪酬大众评议

这个误区的主流意见可以归纳为:国企负责人属于组织任命,因此其薪酬水平由组织来集体决定。2008年8月12日《羊城晚报》评论员提出:“央企薪酬是不是适当,不能由国资委自己说了算,也不能只公布一个平均数。作为国资委,应当公布每一个央企负责人的薪酬究竟是多少,由大众来评价。”

上述舆论思潮在政府公务员乃至舆论界具有代表性,并演化为2009年9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组部、监察部、国资委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似乎有悖国务院授权国资委对央企的管理权限,因为从委托代理理论视角出发,国务院委托国资委管理央企,国资委为代理国务院管理央企的代理组织,因此只有国资委有权限对央企薪酬进行指导和管理,人保部、中组部、监察部等部委不具有指导央企负责人薪酬水平的权限,这样做客观上将党管干部原则、干部考核和监察与高管绩效考核混同起来,不利于央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何况央企中80%左右是上市公司,应按上市公司规则由董事会确定高管薪酬。

(作者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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