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伴我成长作文【五篇】

法律伴我成长作文范文第1篇“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这是古希腊学家亚里士多德说的一句法律名言。就如同亚里士多德说的一样,法律就是秩序,没有了法律,那么人类的生活就如同垃圾一样肮脏。而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法律伴我成长作文【五篇】,供大家参考。

法律伴我成长作文【五篇】

法律伴我成长作文范文第1篇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这是古希腊学家亚里士多德说的一句法律名言。就如同亚里士多德说的一样,法律就是秩序,没有了法律,那么人类的生活就如同垃圾一样肮脏。而我们小学生也要遵守法律的秩序,爱护法律的秩序。不能破坏法律的秩序。如果我们爱护法律,那么法律也会爱护我们。《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就是法律赐予我们的武器,用来保护我们。但是,如果我们不能正确的使用这个武器来保护我们,给我们带来的将是严肃的惩罚!但是,也有些小学生破坏了法律的秩序而受到惩罚。

现在全国青少年结帮犯罪现象也呈上升势头,加入黑帮犯罪的一般是18岁以下的在校学生。来自公安机关的一则统计数字表明,80年代后期到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趋势。在上海,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让人心惊的是,刚刚进入法定处罚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l%。父母离异、经常打骂孩子……已经成为现代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据报道:去年7月至9月,安徽当涂县城几十家居民及企业单位被盗,每起盗窃案数额不大,但作案手段高明,案发现场几乎不留痕迹,搞得当地人心惶惶。办案人员奔波数月破案后发现,作案者竟是14个8至13岁的小女孩。其中的“大姐大”13岁,组织“团伙”入室盗窃,是其“心血来潮”的招数。每次作案由她安排,一个暑假,她一人就获取赃款近万元,还制定了开学后每周末偷一次的计划。令人瞠目的是,一些孩子的父母对孩子偷盗来的金银首饰等赃物竟坦然“笑纳”,不加追问。那些犯罪孩子的父母有的只是一昧的责怪孩子,却没有想过自己所犯下的一点点错,就有可能造成孩子的犯罪原因。还有的竟是对孩子所给的赃物不加追问,就坦然“笑纳”。促使孩子的犯罪数额越来越大。我们小学生现在最缺乏的就是法律知识,如果知道了法律知识也就有可能不会犯罪,可就是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孩子所犯下的可能就是弥天大罪。就如同给自己色彩斑斓的生命,增添了一笔污黑的颜色。

法律是人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可能有些学生认为“只是违反一下学校纪律而已,没问题的,以后我就不违法了。”请你快点打消这个念头。因为现在一次小小的放松就很有可能驻成一次大错。我们作为学生,总是要离开校园,来到这个社会打拼。才真正的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和守法的好公民。所以就要从小培养我们的法律知识,预防孩子犯罪。但是,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来源于家庭破例或者是家庭暴力。

总而言之,在履行自己的义务中也要保护好自己的权利。不能别人来代替自己。那么,从此刻起开始就让法律陪伴我们成长吧!

法律伴我成长作文范文第2篇

“从古到今,都不是每个人都会老老实实按部就班地结婚、生子地过完一生。在国外,同居现象作为一种生活方式而普遍存在。在国内随着观念的开放也越来越多。” ——著名婚姻法专家 巫昌祯

一、 “新同居时代”现象及成因

无论人们是否承认,“新同居时代”给社会带来的冲击波都是法律不可能回避,也是不应当回避的,最近由新浪网站发起的以“新同居时代”为标题的专题讨论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就是明显的例证[1].读者自己如果要阅读与“同居”有关的新闻,只需要在网络中收索,就可以发现无数的例子与观点。

“同居”其实是一个概念非常模糊的词语。在改革开放之前,人们一提到“同居”,就自然联想到“非法同居”[2] 或者“非婚同居”。可见,当时的社会道德观念是极力排斥同居的。如果追溯到古代,“同居”更是大逆不道,暂且不说可能要面临重刑,就凭社会道德的惩罚,已经足以使同居者望而生怯。

然而到了今天,人们对同居多了一点点宽容,起码是一点点。我国婚姻法学者巫昌祯教授指出:“从古到今,都不是每个人都会老老实实按部就班地结婚、生子地过完一生。在国外,同居现象作为一种生活方式而普遍存在。在国内随着观念的开放也越来越多。”[3].在大学校园内外,大学生自己租房同居的,已经是既成事实。在流动全国的打工大军中,同居更是累见不鲜了。然而真正主导“同居潮流”的,也许当属新兴的白领阶层。上述的同居现象说明,同居跟人的职业、收入和所受的教育程度没有必然的联系。此外,也不能以为,同居现象是年轻人的专利。其实在丧偶的老年人当中,“夕阳红同居现象”仍然是存在的。

包罗万象的“新同居时代”形成的原因很多。有人在网上进行“同居的经济学分析”,大概是说同居可以“节约成本开支”,“提高经济效率”等等。这个,笔者不懂经济学,暂且不谈。至少目前还没有那位经济学家专门研究“同居与国民经济增长点”关系之类的课题。但是至少有一点,同居现象,的确跟经济有关,但又不仅仅与经济有关。同居现象涉及到的,还包括人之初的原动力,这个,读者只要想象亚当跟夏娃的经典故事就知道了;
也可能包括婚姻因素,例如人们所说的“试婚”;
还可能涉及到社会因素,例如老年人的孤独与同居现象;
甚至也涉及到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例如金钱换青春的“包二奶”现象);
不胜枚举。

二、 “同居”的分类以及现有的法律规定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同居”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纯粹为了节约住房开支或者结交一般朋友的“合租合住”就不是本文讨论的问题。法律也不能对一切同居现象作一概的对待。本文尝试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分类,并分别说明现有法律的处理办法。

1.不涉及婚姻的同居与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

(1) 不涉及婚姻的同居,一般称为“未婚同居”。

顾名思义,就是同居的双方在同居期间都没有结婚,或者已经离异。新的《婚姻法》既没有明确规定“未婚同居”合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合法。虽然《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是也不能说明法律就禁止未婚同居或者承认未婚同居,因为该条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而不在于保护生育该未成年人的未婚同居者。同样,《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的立法目的,也是如此。正因为如此,才使得在实践当中,对未婚同居者的执法非常混乱。

首先,过去的司法实践保护“事实婚姻”,也就是长期的未婚同居关系。但是现在,司法实践不再提“事实婚姻”,也就是未婚同居关系不再受司法实践的保护,但也不进行制裁。

其次,未婚同居者成了部分违法执法者的牺牲品。在实践当中,未婚同居者,尤其是那些没有固定的同居场所的未婚同居者被少数治安执法人员以“扰乱治安秩序”等名义“棒打鸳鸯”、甚至罚款、治安拘留的事件时有发生。应当承认,未婚同居的确也可能带来一些包括治安在内的社会问题,但是不能假定一切未婚同居者都扰乱了“社会治安”。然而在法律没有明确承认“未婚同居”者的法律地位之前,这样的执法现象仍然将存在。

第三,鉴于“未婚同居”还可以进行更为详细的法律划分,下面将专门讨论。

(2)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

它是指在同居期间至少有一方存在与他人的婚姻关系的同居,也可称为“婚外同居”。其表现形式多样,例如“包二奶”、“婚外一夜情”等等。

对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应当说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第3条更是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践当中,对涉及婚姻的同居,主要是规定了有过错的一方在离婚时对受害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民事责任(见婚姻法第46条2款)。

对同居者之间的法律责任,婚姻法并没有规定。不过,对无过错一方的同居者,可以赋予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例如,已婚的甲隐瞒自己的婚姻关系与未婚的乙同居,如果这种同居关系给乙带来精神损害,则乙可以提出证据,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还应当指出,涉及婚姻的同居与刑法规定的有关犯罪是有区别的,不能混淆。刑法规定的各种与性有关的犯罪,都不是直接争对涉及婚姻的同居的,尽管有些特殊的涉及婚姻的同居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与性有关的犯罪。可见,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在一般情况下只承担民事责任,例如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长期固定的同居与临时不固定的同居

长期固定的同居与临时不固定的同居在法律上的处理可能有很大的不同。对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而言,无论是长期固定的同居(例如“包二奶”),还是临时不固定的同居(例如“一夜情”),法律一律予以禁止。因此,同居关系的时间长短并不影响其违法性质,只是在承担民事责任方面,可能有所不同。

但是,对“未婚同居”而言,同居时间的长短,则可能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对临时的且不固定的未婚同居(如“一夜情”)来讲,只要双方成年且自愿,也未造成对他人的任何损害与妨碍,尤其是在不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应当属于不在法律禁止之列,但也不属于法律积极鼓励的对象;
而对长期的未婚同居来说,情况就不一样了。长期的未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双方彼此有维持长期同居关系的意愿,而且对外公开以同居者(包括“朋友关系”)的身份,长期地生活在一起,这种同居者一般还有固定的同居场所,例如同居一方的住所或者共同购买或者租赁的住所。有的甚至生儿育女,尽父母的职责。这种长期的而固定的未婚同居关系,在过去被称为“事实婚姻”,国外叫“无结婚证的同居”。现在,司法实践以及新《婚姻法》都不提“事实婚姻”,因此本文有必要重点地探讨一下长期而固定的同居关系的法律地位。

三、“无结婚证的长期未婚同居”带来的法律问题

只要看看报纸跟新闻媒体的报道,就知道无结婚证的未婚同居现象有多么普遍。根据新快报的报道,按照广东省民政厅有关部门的调查,在全省1976万多个家庭中,有将近1/10的“家庭”,即200万个“家庭”由于种种原因,夫妻没有结婚证,不被法律所承认[3].仅广东一个省就是如此,如此,全国的情形如何,可想而知。

虽然法律赋予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权利以及生父生母的法定义务,但对“事实婚姻”本身,我国的婚姻法是不保护的。这主要体现在同居者彼此无继承权,法律也不承认同居者彼此有抚养对方的义务,至于无过错的同居者一方因为同居遭受的物质与精神损害,同样也没有法律规定。

在现有的法律状况下,同居者如果要保护自己,而且又不愿意选择领取结婚证的话,可以采取书面约定的方式。例如可以约定彼此的忠实义务,共同生活期间的费用分摊,以及因为对方的过错给自己造成物质或精神损失时的损害赔偿办法。还可以约定女方在怀孕以及产后一定时间内不得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等等。至于女方生小孩之后,男方不支付给小孩的抚养费用的问题,婚姻法第21条其实有明确规定,因为该条规定了“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的父母,不仅仅是“已婚父母”,这里的子女,也不仅仅是“婚生子女”。

唯一的问题就是,在未婚同居者彼此之间没有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法律应当作何处理的问题。由于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或者“无结婚证的长期同居关系”,因此,在对这类“亚婚姻”、“准婚姻”或者“类婚姻”进行立法之前,只能依靠法律的一般原则(例如诚实信用原则与善良风俗原则)与有关的司法解释来解决。

第一个问题:同居关系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5日的《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2款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半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该司法解释事实上承认了“同居关系”合法性。按照“法律无明文规定者不违法”的基本法律原则,既然我们的宪法,婚姻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同居关系”违法,就只能认为,至少法律是默认同居合法的。

第二个问题,同居者之间到底有无法定的权利义务?从法理上说,“无结婚证的长期同居关系”本来就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基础之上的。换句话说,如果同居者之间彼此缺乏诚信,这种关系是无法长期维持的。因此,本文认为,处理这类纠纷,仍然应当立足于诚实信用原则。最高法院在进行司法解释时,仍然不能仅仅因为长期同居关系没有结婚证,就一律不保护同居者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虽然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没有对同居者之前是否有无法定的权利义务作出回答,但并不等于说,同居者之间就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因为该解释首先是一个“婚姻法”解释,而不是“同居权利义务”解释。如果同居者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那么就应当比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明确同居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这应当是一个原则。

在国外,例如德国,长期的生活伙伴关系比较普遍。笔者曾经有一位德国同事,他跟他的女友共同生活在一个小镇有十多年了。两人感情一直很不错,不仅彼此尽忠实义务,而且对对方的父母,也是相互照顾。我问他为什么不选择结婚。他回答说,他们在事实上就是夫妻,之所以一直没有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Trauschein),是因为他们认为没有必要。他还说,这种“无结婚证的同居”(Zusammenleben ohne Trauschein)一般都维持到小孩出生的时候。如果看看每天的大量报道,中国的情形也跟国外接近了。

四、“生活伙伴”- 西方法律中的新名词

长期而固定的同性同居者,在国外一般称为“生活伙伴”,德语叫“Lebenspartner”,英语可以叫life‘s partner 或者可以叫 living partner.

生活伙伴具有如下特征:首先,生活伙伴之间必须是长时间在一起生活,相互照顾,相互尽忠实义务,这与婚姻中的夫妻没有区别。其次,生活伙伴之间对外公开生活伙伴的身份。这与夫妻对外公开自己的身份也没有区别。第三,生活伙伴有共同的比较固定的住所。这与夫妻之间通常也有居家也没有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这里的“生活伙伴”可以是指异性伙伴,而是同性伙伴,或者叫同性恋者(homosexuals),例如英文中的男同性恋者(gay)以及女同性恋者(lesbian)。

同性恋其实是人类早已有之的现象。人类社会对同性恋的态度,也经历了漫长的转变历程。在古代,同性恋者被不但被认为是大逆不道的,而且有可能被科以刑罚。在当代西方国家,同性恋者逐渐得到社会的宽容,也渐渐地被法律所承认。以德国为例子。当今德国社会的同性恋者的分布,呈现多元化趋势,跟职业、收入和社会地位没有必然的联系。例如,除普通职业阶层外,歌星、体育明星甚至职业的政治家当中,都有同性恋者。柏林的显任市长就是公开的同性恋者。有必要指出,同性恋者所占人口总数的百分比,毕竟是极少数。

在上述情况下,德国联邦议会前不久颁布了“生活伙伴法”(Lebenspartnergesetz),该法承认了同性恋者作为生活伙伴的法律地位。换言之,同性恋者可以与异性恋者一样,只要经过了“登记”,彼此之间就有了法定的义务,而且受到法律保护,不受第三人干涉,也不得受到歧视。根据笔者所了解,在实践中承认同性恋者法律地位的西方国家,并非德国一个。

至于西方国家为什么会承认同性恋者作为“生活伙伴”的法律地位,总的来说有如下原因。首先,同性生活伙伴既然是社会的现实,法律就不能回避,就必须进行回答。反之,我国的婚姻家庭法至今回避这一问题,这与社会道德以及法律的价值取向有关。其次,同性生活伙伴虽然属于“少数群体”,所占总人口比例非常低,但是在当代西方国家重视人权的背景下,尤其是强化“少数群体”保护的情况下,承认同性生活伙伴的合法地位,就在情理之中了。第三,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和女权运动的兴起,也是同性生活伙伴关系得到法律承认的一个重要原因。第四,明确地承认同性生活伙伴的法律地位,也有助于解决一些社会问题,例如有利于强化对同性生活伙伴的必要的管理与监督,有利于社会稳定等。

至于我国将来要不要从法律上承认同性生活伙伴的合法性,以及同性生活伙伴之间具有何种权利义务,则要看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道德的演变而定。

五、同居与人权

法律应当保护合法的婚姻,这个原则在可以预见的将来,都是不能动摇的,因为婚姻依然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依然是小孩成长和人类自我延续的必不可少的组织。在这个前提下,法律也同样应当保护长期的“同居关系”以及“生活伙伴关系”。

有必要强调,合法的同居,其实也是人权的体现。法律应当保护那些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不违背善良风俗的长期的未婚同居关系。尽管法律可以为了稳定婚姻家庭而赋予夫妻之间更多的权利与义务,例如夫妻之间的继承权,但是起码也应当对同居者提供最低程度的法律保护,例如保护同居者之间的合法权利不受第三人的干涉,尤其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权力(例如公安、治安机关等)不得擅自对同居者罚款,甚至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本文认为,法律明确承认合法的同居者的法律地位,利大于弊。这不但有利于同居者之间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忠实义务,从而有利于新的善良风俗的形成;
而且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在目前同居者的身份没有得到法律明确承认的情况下,同居者面临的压力比夫妻面临的压力大,而且在就业等方面甚至受到歧视。可见,如何处理好同居者的法律问题,其实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法律伴我成长作文范文第3篇

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国有国法,校也有校规。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守法的基础。一所学校没有严格的规定,就不能得到长久的发展。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最新中学生法律伴我成长演讲,供大家参考。

最新中学生法律伴我成长演讲1各位老师,同学们,我是来至宅吉中学的李玉英。我演讲的题目是:法律伴我成长。

踏着青春的节拍,怀着心中的梦想,在灿烂的阳光照耀下,我们携手齐呼:快乐在身边,法律伴我成长!

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我们不仅见证了经济的奇迹,还目睹了中国法制建设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的相继出台,标志着依法治国的理念俨然成为现实。正是法律的存在,我们的社会才变得和谐安宁,正是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因此,法律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传递社会正能量的根本保障。让我们携手倡导:普法先行。秉持心中的利剑,向一起违法犯罪行为说“不!”

在当今这个经济社会里,人们道德意识不断淡化,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社会上的"一起污垢阴暗,在不断侵蚀着稚嫩的心灵。网络上充斥的凶杀暴力,更让不少青少年迷失了方向。一个个低龄化犯罪的案例,都不禁让人痛心疾首,扼腕叹息!面对这些流淌在我们身边血与泪的故事,我们有什么理由袖手旁观呢?我们应该携起手来,关爱明天!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祖国的一份子,社会的一成员,我们应该从每件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我想,做一个合格的中学生,就是我们时下对法律最好的理解。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法律素质如何,将影响我国建设社会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兴旺振兴,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所以,加强对青少年特别是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势在必行。

就让法律的脉搏在我们的手腕跳动,就让法律的血液在我们的心中沸腾。让我们乘着知法,懂法,守法的航船,在广阔的人生海洋远行吧!

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最新中学生法律伴我成长演讲2法律这个词在我的脑海中是神圣的,它就像一个守护神,伴随在我们身边,时时刻刻地保护着我们;法律,就像一张无形的大网,指引我们走向光明的道路;法律,就像孙悟空,用它那火眼金睛,分辨黑白,惩恶扬善。法律就在车水马龙的道路上,就在那肃穆的法庭上,就在那禁猪区那些举着猎-枪的人们心中。

法律无处不在,它就在我们身边。从点点滴滴的小事到关乎命运的大事,都离不开法律,它与我们每一个人紧密相连。今天的街道上显得格外拥挤,道路上满是汽车和自行车,汽车排出的尾气让人感觉很刺鼻,炙热的一昂光如火焰一样照射着,但路上仍然是井井有条,没有人闯红灯,交通十分流畅。我穿过马路,心里感到十分欣慰,宽敞的马路上,人人都遵守着“法律”。这是尽人皆知的法,深入人心的律,正是这样的法律让我们行走的如此流畅!

记得有一部电影叫《禁猎区》,讲的是警-察与在禁猎区里打猎的猎人周旋并成功捉获他们的故事,而在生活中,当猎人站在禁猎区,站在一群羚羊旁举着猎-枪准备射击时,有良知的人们一定会想起法律的制裁,也许他会无情的射击,也许他会放下猎-枪,与它们和平共处,希望他选择后者,放这些动物一条生路,否则法律的严惩正等着他们。这是保护动物的法,富有爱心的律。正是这样的法律才让我们看到充满生机的大草原。每当做任何一件事,都要三思而后行,想想有没有违返纪律,如果没有,你大可放心去做,古语道:“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人类是离不开法律的,如果世界上没有了法律,那么交通变得多么乱啊,车子不按红绿灯行驶,那么就会伤害多少人,那小偷就会越来越多,法律伴着我成长,世界上离不开法律,那么我们人类就应该知法守法,不应该去做那些伤天害理的事情,更不应该做不守法律的人,如果我们都遵守法律,那么世界就没有被车撞死的人,那个个家庭都会幸福美满,那也不会有那么多的人坐牢,你如果做了不守法律的事,那你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在此,我倡议,我们每个同学都应该从遵守校纪校规和理解父母师长做起,从生活的经验教训中悟出实实在在的道理和做人的理想价值,立大志,苦学成才,学法守法,做一个伟大社会主义祖国的优秀公民。让法律伴我们成长,伴我们一生!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最新中学生法律伴我成长演讲3同学们: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作为21世纪的青少年朋友,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实现新世纪宏伟蓝图,振兴中华的需要。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只有学好法律才能迈好人生的第一步,只有学好法律才能明辨是是非、识别善恶。从小养成尊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作为一名中学生,通过学校的法律讲座,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只有增强法律意识掌握法律知识才能健康成长。同学们身边有多少花季少年由于不学法不懂法,做了许多危害国家、集体、个人的事,等到锒铛入狱,悔之晚以。例如:5个青少年结伙抢劫,断送前程,追悔莫及,在校生酒后打架伤人害人害已,逞能耍横盲目讲义气误伤他人……这些鲜活的血的`教训例例在目,发人深省。

总之,同学们,我们作为中学生判断事情能力差,遇到事情一定要仔细思量,时刻想着依法办事,依法行事。同时我们要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怕合法权益。

最新中学生法律伴我成长演讲4俗话说得好:“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个良好、安定的的国家,肯定需要一些规章制度来维护的,从而法律变诞生了。它告诫我们不准破坏森林,要维护国家的环境;告诫我们不要闯红灯,不能酒后驾车,消除了一场场交通事故,使世界和平;告诫了我们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使人们成为了一个个品德高尚、行为端庄的小公民……“法律”,这个神圣的称呼,它像古时候的包拯一样“大公无私”;像正义的化生一样,为一位位弱者讨回公道;像一架天平一样,决不会向另一边倾斜……正气凛然的它,肩负着维护和平的重任,为社会驱逐邪恶,让国家在安定中发展。时刻扮演着当一个守护神的角色,伴随在我们身边,保护着我们;像一张无形的大网,指引着无知的人们走向光明的大道;像孙悟空的火眼金睛,分辨黑白,惩恶扬善。“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我们小学生也要遵守法律的秩序,不能破坏它。如果我们尊重法律,那么法律也会尊重我们。《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就是法律赐予我们的武器,用来保护我们的。但是,如果我们不能正确地使用这个武器来保护我们,那么,它给我们带来的将是严肃的惩罚!今天,我们作为一个小学生,祖国的花朵,将来的栋梁,应该从小就要对法律有一定的认识,应该知法,懂法,守法。目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象可谓是“数量多,危害大,蔓延快”,尤其是在大城市违法犯罪的青少年约占青少年总数的万分之二十点六,其中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达70%左右,多么惊人的数目呀!从危险上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害极大。有一个17岁的学生,因为父母关系不和,而心情郁闷,整天不去学校,在外面遇到了许多游手好闲的人,与他们混在一起,养成了的坏习惯,后来因为没钱,走上了邪恶之路,绑架了一名9岁儿童,还多次抢劫他人钱财。最后受到了法律惩罚!17岁的一个孩子,眼看着快成为一个活泼开朗的小伙子了,却因一时之念,走向了歪路!这不仅仅是他的错,虽然他单纯,思想不成熟,但他还有一颗上进心在支持他坚持正义,然而,父母的关系不和,把他最后的唯一支撑的力量给毁灭了,使他从正义之路走向了深渊,来了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从中可以看出,我们不仅要有一颗正义的心,还要守法,不可以侵犯法律,还要学会开朗乐观地面对世界,不可以消沉沮丧!同时,父母也要为孩子的成长带来有益的帮助,而不是去破坏。

法律是神圣的,没有了法律,我们就不能公平公正地处理一些纠纷和矛盾;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不会如此美好幸福;没有了法律,人间的悲剧将会一次次重演;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就没有了保障。法律不是一种约束,而是一种修养,一种提升道德境界的法则。我们每位学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法律是公平的,无论对于谁,是老人还是小孩,只要触犯了法律,就要受到已有的制裁,这对我们每个人都有一定的意义,尤其在正义的一面。只要我们每个人都怀着正义之心,我相信无论遇到什么,法律都会其余你无限的勇气和力量,关键是我们要用心去对待他,要走近它,去了解它!

让我们捧着一颗真挚的心,去和法律交朋友,和祖国交朋友,和未来交朋友,让法律伴随我们每个人的心田,使每个人都为拥有法律而骄傲!

最新中学生法律伴我成长演讲5亲爱的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我是来自初一2班 ,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了解法律,让法律伴我成长》

同学们,当文明学生,做守法公民,接受健康的思想道德观念,并时刻以法律为准绳,规范自己的言行,监督自己的行为,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健康成长。这是我们在社会生活中能幸福生活的前提。

同学们,我们虽然掌握了一定的生活常识,有了一定的独立意识,普遍希望得到他人的支持,理解,尊重和赞扬。以体现自我的价值。但我们的年龄特点又决定了我们现阶段的幼稚,不成熟。可能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甚至因为法律意识的淡薄,从而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有些现象在我们身边也曾发生过,比如:有的同学在我们学校上学的时候,不遵守纪律,不听从老师的教育;有的同学爱占别人的小便宜,有的甚至小偷不摸,小到几块钱,大到几百块、手机等等;在和他人相处的时候有的同学不知道尊重他人,胡乱传播他人的隐私甚至有的造谣污蔑别人;还有的同学很冲动,为了一点小事,大打出手,给别人的身心造成了伤害。

更有甚者,还有一些同学与社会上的一些不良人员交往密切,时常出入网吧、电子游戏厅、酒吧、KTV等场所,这对青少年的成长极为不利,不知道有多少人因此而荒废学业,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如果我们从小没有积极向上的心态,没有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对自己的言行不能严格要求,将来就有可能因为无知而付出惨重的代价。

在此向大家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对大家有用:

1、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认真履行学生的一日常规,用校纪校规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严格遵守。

因为遵守纪律是遵守法律的最基础的环节。

2、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自己所拥有的权利,自己应明确地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要学会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增强法制意识。

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对《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交通安全法规》、《禁毒法》、《反家庭暴力法》等要有一定的了解。

3、胸怀宽阔

因小事激化同学矛盾,双方要退让一步,积极化解矛盾,双方应该冷静地处理,而不能说一些刺激性的话语、做一些挑逗性的动作而激化矛盾,更不应该大打出手,造成严重的违纪现象。如果盲目冲动约请校外人员,性质会发生更严重的变化,将会受到学校的严肃处理,直至法律的严惩。

法律伴我成长作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音乐艺术;流行歌曲;艺术创作;配器形态;伴奏;特征

中图分类号:J62文献标识码:A

Morphology Traits of Accompaniment Instruments in Reviving Period of Chinese Popular Songs

HUANG Qing-kui

(Arts College, Nan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 Nanjing, Jiangsu 210016)

经过“”的,改革开放打开了国门,盒式录音机开始在内地大面积地普及。与此同时,港台歌星的录音盒带纷纷传入内地。邓丽君、刘文正、凤飞飞、张帝、谭咏麟、徐小凤等港台歌星开始成为内地流行音乐的主要模仿对象。《酒干倘卖无》、《万里长城永不倒》、《我的中国心》等流行歌曲在全国广泛流传。在纷至沓来的港台歌星中,影响最大的是邓丽君。她的歌声传遍了大江南北,对大陆流行音乐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她的歌曲伴奏的乐队配器成为大陆流行音乐创作者模仿和学习的摹本。受港台歌曲的影响,百废待兴的内地歌坛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了复苏的景象。一些中青年作曲家创作出了第一批流行歌曲,如《请到天涯海角来》、《军港之夜》、《小螺号》、《妈妈的吻》等。本文以邓丽君演唱的流行歌曲《何日君再来》,以及在其影响下大陆一批中青年作曲家创作的第一批流行歌曲中的《请到天涯海角来》伴奏的配器形态作为分析的对象,以便了解我国在流行歌曲复苏时期(20世纪80年代初)流行歌曲伴奏配器形态的特征。

《何日君再来》这首带有浓重探戈舞蹈特色的歌曲,创作于1936年,是由创作多首爱国抗战歌曲的作曲家刘雪庵为一部广告宣传歌舞片《三星伴月》所写,在当时可谓是家喻户晓。20世纪80年代初,由邓丽君翻唱后,此歌重返大陆并再度走红,以下将对这首歌曲伴奏的配器形态进行分析研究。

一、歌曲《何日君再来》伴奏的配器形态

《何日君再来》伴奏配器五个层次的分析:

曲式结构:前奏 +A + B + A1 +间奏 +A + B + A1 +尾声。

主旋律:中速、节奏规整、旋律跳跃性不大、非常流畅、旋律线较长;情调舒缓、悲伤。前奏、间奏和尾声的主旋律是在歌曲的主题动机的基础上发展变化而来,属于主题型,主要使用了弦乐音色。弦乐音色的艺术表现力丰富、音色优美、表达含蓄、具有歌唱性,适合表达长线条的旋律。把歌曲恋恋不舍的情绪表达得恰到好处,意境优美而又略带伤感。

副旋律:副旋律声部主要由弦乐音色和电吉他音色担任,弦乐和吉他演奏的旋律与主旋律你走我停、你停我走,形成错落。使音乐显得充实、流动而没有停顿感,吉他音色较清脆、显得活跃,弦乐音色和谐,显得柔美。主旋律和副旋律的乐器音色形成了较大的对比,起到了相互突出和相互陪衬的作用。

和声:主旋律、副旋律、低音共同构建了和声织体,和声以调式自然音的三和弦为主。

节奏声部和低音声部:从乐曲的第一小节开始使用固定的节奏型贯穿全曲,没有变化对比,使音乐显得较平淡。电贝司演奏的低音为典型的探戈舞曲节奏。

为了说明邓丽君的《何日君再来》配器形态的变化,本文在这里介绍这首歌曲在20世纪30年代周璇演唱版本的配器形态。歌曲伴奏使用典型的探戈舞曲节奏。“探戈(tango)是阿根廷的一种舞会舞蹈,曲调为2拍子或4拍子,中速,突出切分音”。①采用顿挫感非常强烈的断奏式节奏。该曲具有很强的探戈舞蹈律动感,没有给人以舒缓流动的旋律线条感。整首乐曲伴奏以手风琴音色为主,一台手风琴担任节奏声部,演奏顿挫的探戈节奏。另一台手风琴担任副旋律声部与歌声相呼应。副旋律声部的旋律取材于主旋律,节奏声部与副旋律声部形成和声,没有单独的乐器担任和声声部。整首乐曲伴奏在配器手法上前后没有变化,没有对比。音色使用单一、音响单薄、缺少低音,节奏表现比较生硬,音响显得单调。

邓丽君演唱的版本和周璇演唱的版本相比,速度较慢,探戈舞曲节奏声部由爵士鼓和贝司担任,节奏的顿挫感在演奏及音响上被柔化,这样显得节奏平缓,与抒情的主旋律相协调。音色的使用相对多了些变化,弦乐与电吉他的相互交错赋予了乐曲一些变化,但音色使用还是较单一,前后对比度不强。比较而言,这种配器手法在当时内地的流行乐坛已经是很有时代感了。

二、歌曲《请到天涯海角来》伴奏的配器形态

下面再来看看我国内地流行音乐复苏阶段的流行歌曲伴奏的配器形态,歌曲《请到天涯海角来》(郑南词、徐东蔚曲、沈小岑演唱)于1982年录制并发行,红遍大江南北。歌曲的配器(亦称作编曲)是广州乐手邱有为。邱有为用当时刚流行起来的电子琴给歌曲配器编曲,使用了最时髦的迪斯科作旋律节奏,迪斯科节奏四平八稳,一小节四拍,一拍一个鼓点。它使整首曲子具有轻快而时尚的特征。

曲式结构:前奏 + A + A1 + B +间奏 + A1 + B +尾声。

前奏:前奏是整首乐曲的导入部分,是形式的确定、内容的提示、情绪的铺垫。该前奏的旋律没有取材于歌曲主旋律,是非主题型的前奏。伴奏从第一小节就交代了作品的情绪与风格。1-4小节旋律声部用一只小号奏出,铜管音色的使用显得活跃而高亢,小号旋律休止符处,用弦乐演奏快速而短促的上行滑音,与主旋律相呼应,增添旋律的跳跃性。钢琴担任和声声部,伴奏音型是跳跃的柱式和弦,贝司担任低音声部,以四分音符为一个单位演奏和弦低音。5-10小节主旋律由小号音色转变为人声,演唱长音,弦乐演奏长音担任背景与人声形成和声,增添乐曲厚度,钢琴和贝司不变。打击乐:在小号与人声的衔接处,鼓声响起,进入人声旋律后,三角铁每两拍敲击一次,增添了伴奏的玲珑感。

A段:主旋律声部由歌唱者唱出,小号以短促、零碎的衬腔式旋律紧随主旋律乐句末尾处。使旋律更活泼、灵动。钢琴继续担任和声声部,伴奏音型较前奏稍作变化。贝司的低音声部和打击乐的节奏有了改变。节奏的变化带来音乐律动感的变化。也给听众带来音响上的新鲜感。A1段几本是A的重复(仅最后一小节不同)。

B段副旋律音色由弦乐拉奏,音阶式的快速上行旋律为长线条的主旋律增添了流动感。和声层和低音层继续分别由钢琴和贝司担任,伴奏音型和前奏相同。打击乐一拍一个鼓点加入进来。B段是乐曲的副歌段及高潮部分。该曲推进高潮的方式:1、在进入高潮部分的A与B的衔接部分,运用快速的八分音符节奏的鼓点进行推进;2、改变副旋律及其音色;3、改变和声声部的伴奏音型。但是A、B段的对比性和音响上的新鲜感不强。

间奏照搬了前奏,其后是A1和B的重复。

《请到天涯海角来》的配器特点:

1、歌曲配器功能的构成因素有主旋律、副旋律、和声、低音、打击乐声部。可见歌曲伴奏配器功能的这五个基本要素在内地流行音乐复苏阶段的流行歌曲的配器形态中就已经形成。

2、主旋律声部(除了歌唱者的演唱部分)和副旋律声部使用了小号和弦乐音色,小号吹奏的副旋律声部增强了乐曲的跳跃感和灵动感,弦乐奏出的副旋律声部增添了乐曲的流动性。小号音色与弦乐音色的色彩对比性较大,旋律声部在歌曲配器中占非常重要又突出的位置。

3、和声声部由钢琴演奏较快速的柱式和弦伴奏音型,具有跳跃性。

4、该配器形态中打击乐使用较少,使用了当时70年代流行的迪斯科旋律节奏,节奏四平八稳、音型简单,一拍一个鼓点。可见当时还没有把节奏声部放在比较重要的位置。

5、乐曲段落与段落之间的过渡衔接处运用加入鼓点推进音乐情绪的手法。

6、段与段之间无论从音色的使用与增减还是和声伴奏音型的选择、节奏声部的节奏型等方面没有较大的对比变化。

三、结语

《何日君再来》和《请到天涯海角来》这两首歌曲同是20世纪80年代流行音乐复苏阶段在内地红遍大江南北的歌曲。两首作品情绪不一样,一个柔情、一个轻快,但是从配器形态来看,两者有着许多相似和相同的地方,这也是我国流行歌曲复苏阶段流行歌曲伴奏的配器形态的特点:

法律伴我成长作文范文第5篇

中国歌曲特色分析 划

一、根据古诗、词及近现代诗创作的艺术歌曲。

中国是一个诗律发达的国家,诗词的历史渊源流长,数量庞大,仅唐代一朝,就创作了近5万首诗,名家辈出。所以说诗词在中国文学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为中国艺术歌曲的丰富和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养料。而作曲家在选择古诗或名诗进行音乐创作时,自身要有比较深厚的文学功底,从形式上把握诗歌的结构、句法语气、节奏、合仄押韵,对内容有深刻的情感领悟和共鸣,而且还应有很高的艺术创造能力,能够选择恰当的音高、节奏、音色、结构、调式调性、和声织体等,将诗歌、旋律与钢琴伴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之形成完整、统一、和谐的艺术形式。我国的作曲家根据一些着名的诗词创作了大量的歌曲。下面仅举三个实例(谱例略)。

1、黄自根据南宋诗人辛弃疾的词创作的《南乡子》:何处望神州?/年少万兜鍪,/满眼风光北固楼,/坐断东南战未休。/千古兴亡多少事?/天下英雄谁敌手?/悠,悠,/曹刘。/不尽长江滚滚流,/生子当如孙仲谋。词的上片即景抒情,通过眺望神州抒发了作者对千古兴亡的感慨,下片表明了作者对南宋统治者的讽刺及抗金北伐的决心和对中原的怀念。黄自在音乐的创作上主要运用欧洲传统技法,使旋律与语言紧密结合,为了表现歌词中宽广的气势,旋律多处出现了大跳跃。钢琴伴奏将旋律与丰满的和音组成音型,右手均匀的三连音节奏从引子开始就使作品充满了稳健而深刻的内蕴,充分抒发了词作者的壮志之情和爱国主义情感。

2、《涉江采芙蓉》是罗忠熔根据古诗创作的,作者运用了20世纪十二音序列技法,是中国古诗风格与现代创作技法相融合的范例。涉江采芙蓉,/兰泽多芳草;/采之欲遗谁?/所思在远道。/还顾望旧乡,/长路漫浩浩;/同心而离居,/忧伤欲终老。/歌词通过对芙蓉、芳草的描写把人带入时空隧道,好似回到从前美好的境界中,然而长路漫漫,同心而离居又让人回到现实离别的忧伤情感之中。充分地表现了一位长者对远方亲人的思念之情。歌唱旋律部分与钢琴伴奏部分都是由基本序列及它的逆行构成,虽然只用了24个音,但在基本音列的运用、节奏运动的互相补充、音乐情绪的响应等方面构成了有机联系,同样将古诗的韵味及诗中思别忧伤的心情表达得淋漓尽致。

3、根据近现代诗人的诗歌创作的歌曲。《教我如何不想他》(谱例略)是赵元任根据刘半农作词创作的歌曲。歌词为:天上飘着些微云,地上吹着些微风,微风吹动了我的头发,教我如何不想他?月光恋爱着海洋,海洋恋爱着月光,这般蜜也似的银夜,教我如何不想他?水面落花慢慢流,水底鱼儿慢慢游,燕子,你说些什么话?教我如何不想他?枯树在冷风里摇,野火在暮色中烧,西天还有些残霞,教我如何不想他?这是一首抒情诗,通过第一段的天上与地上,微云与微风;第二段的月光与海洋;第三段的水面落花与水底鱼儿及第四段的冷风中的枯树与暮色中的野火的对比,将作者典雅、细腻、内在的情感归结到四次出现的“教我如何不想他”这一主题上来。赵元任在这一首歌曲的音乐创作中抓住了抒情诗的主要节奏音型,在旋律的组织发展以及伴奏的手法上突出了中国的民族特点,并在调式调性上作了精心的安排:第一段第二段第三段第四段E大调E转B大调E转G大调e小调转E大调不同调性的对比与诗中景物对比融为一体,使诗歌的色彩更加丰富。四句“教我如何不想他”分别在E—B—G—E各调上出现,特别是第四次“教我如何不想他”的旋律,不仅运用了京剧西皮快三眼过门的变化形式,突显了民族特色,使诗歌的感情得到了进一步升华,充分表现了那个时代中国知识分子的思想感情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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